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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是现代社会有机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法治社会,罪犯的法律地位,表现为对权利的确认和保护以及义务的恰当履行。在当下,主要的是培养广大民警和社会公众的权利意识,并且在科学的方法指导下,引导罪犯履行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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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国家公民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保护监禁制度下的罪犯权利,具有重要的意义,也是现代法治社会发展的重要表现.本文拟从我国对罪犯权利保护的立法现状出发,试从不同角度对完善我国罪犯权利提出几点建议,以期对我国罪犯权利发展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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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罪犯权利是监狱工作法治化的基本要求之一。我国监狱在罪犯人权保护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罪犯人权状况近年来也有了很大改善。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特别是由于罪犯特殊的地位,罪犯的很多权利是不可能完全实现的。因此,探索在新的社会环境中如何更有效地保护罪犯的合法权利,是非常有益和非常必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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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罪犯权利的道德基础,从伦理学的视角来考察即是平等。平等是人类社会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作为社会关系中的人和具有公民资格的人,罪犯的权利应该受到平等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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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权利救济的内部结构和性质会表现出一种能力,一种对社会的作用力,这种能力和作用力就被认为是罪犯权利救济的功能,它是罪犯权利救济本身所固有的,是客观存在的。罪犯权利救济不仅对社会具有功能而且这种功能是一种“正面功能”或者说是“积极功能”。对罪犯权利救济功能的研究,实质就是研究罪犯权利救济制度在行刑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及其对国家和社会所产生的积极影响。罪犯权利救济具有什么样的功能,在一定程度上涉及行刑制度的定位或取向问题,并决定相关制度的设计、运作的基准或方向等多方面的问题。罪犯权利救济应当具有人权保障功能、冲突解决功能、评价监督功能和激励改造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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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类人权的尊重,就意味着对社会每一个个体的尊重和认同,当然也涵盖了对罪犯人权的正确认识和积极保护。基于罪犯的人权,才进一步引申出罪犯的其他权利,这同时也是人类理性认识和选择的结果。试想一下,如果社会能够对于罪犯人权的剥夺采取容忍、默许甚至是支持的态度,那么,对于社会上其他在道德或行为上的有过失的成员,又会采取什么样的态度呢?无疑也是对于他们权利的肆意践踏。最终,这种对于权利无休止的挤压必将发展到对于社会中任一阶层的任一成员——至少也是对于该成员某些或某个权利的粗暴干涉或任意侵犯。而这,对于整个社会共同体来说,打击无疑是毁灭性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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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代表了一种文明的法律精神,是人类迄今为止发现的最好的治理社会的方式。保障罪犯权利是法治的应有之义,是贯彻法治理念在罪犯教育改造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法治视野中的罪犯权利保障,应当坚持依法行刑,实行罪犯人性化管理,完善罪犯权利救济和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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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是公民,他们自然也享有权利。树立正确的罪犯权利观,保护罪犯的合法权利,对于 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秩序,促进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提高改造罪犯的社会效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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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罪犯特定的法律身份和人身状态,与普通公民权利相比,罪犯权利具有有限性、不完整性、特定性和不稳定性的特点,因此,作为弱势群体,罪犯权利亟须国家的公力救济。而单纯国家本位的监狱行刑中,遵循的是阶级斗争范式,不但对罪犯权利不够明确,而且在观念上习惯于“赐予”罪犯权利,根本无法全面保障罪犯及其利害关系人的权利。随着权利本位理论的确立,基于权利本位引领下的规范体系研究势如破竹,基于罪犯权利的不同来架构科学合理、切实可行、有助于监狱行刑和罪犯改造以及社会和谐的罪犯权利公力救济机制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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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雄柏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6,8(1):59-64
西方犯罪学三大流派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在其预防犯罪的理论中都特别强调对个人自由权利的保护。这是因为犯罪是一种正常的社会现象,自由是人的一种基本权利,尊重个人自由之权利是社会文明的内在要求。在预防犯罪工作中强调对个人自由权利的保护的意义在于:它有助于人们正确认识刑罚之目的,走出刑罚万能的误区;有助于我们制订和执行合理的刑事政策,防止决策和行为方式上的失误;有助于罪犯的权利保护,使之顺利复归于社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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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舆论宣传和理论研究都特别关注罪犯权利,对监狱警察的权利关注明显不够。在囚犯权利日益得到保护的同时,警察的权利受到了其行政管理相对人——罪犯的挑战。一段时期以来,涉黑涉毒型罪犯呈逐年上升趋势,狱内暴力、非暴力袭警现象层出不穷,警察生命权和人格权频频受侵,休息权、健康权更是得不到应有保障。在当今法制社会中,监狱警察与公民一样,有权得到法制文明带来的公平与正义,监狱警察在严密看守罪犯,精心矫治"顽劣",为人民群众守护一方平安的同时,自身的权益也应当得到切实保护。本文立足于监狱工作的客观实践,深入剖析了监狱警察的权益保障现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提出了革新与改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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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是犯了罪的公民,服刑中的犯人享有除被依法剥夺以外的广泛的公民权利。同时犯人权利及其行使都有一定的局限性,受到诸多限制。划定罪犯权利的范围及其行使的限度是切实保障犯人权利,遵行宪法保护人权原则的要求。就最低限度而言,对罪犯人格权的尊重和保护是保障犯人权利和人权的集中体现;从更高目标来讲,对法律没有明确剥夺的“当有权利”或“当有自由权”的私法公法的保护,并切实保障其实际享有,有助于犯人人格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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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罪犯权利所涉及的几个基本问题(一)罪犯是身份特殊的公民任何有阶级的社会都无法避免罪犯这一特殊群体的存在。罪犯与一般公民的法律地位上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这种差别从总体上说是罪犯原有公民权利的残缺和罪犯义务内容的增加而造成的罪犯公民地位的降格:罪犯不能象一般普通公民那样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全部权利,其原有公民权利一部分受到法律剥夺;某些权利虽然没有被依法剥夺,但在某些方面、某种程度上处于受到法律限制;罪犯被依法监禁后,导致其行为能力受限,某些权利尽管未被依法剥夺或限制,但却在客观上处于休眠状态。随着社会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