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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78 毫秒
1.
清代量刑制度在立法上具有法定刑绝对化,量刑幅度固定化,量刑情节法定化等特征。司法官员对自身无判决权的案件能够依律量刑,但对于民间细故案件,在量刑上有较大的自由,这与司法官员维护社会和谐与施行仁政的理想是分不开的。  相似文献   

2.
通过对汪辉祖自传所载案件的详尽分析,发现既无纯粹“依法裁判”的取向,也无全然按照“情理裁判”的做法。清代中国的司法裁判属于“形式化”与“实质化”的有机结合的类型,在司法裁判的“形式化”与“实质化”之间充满着张力。而其原因在于:其一,与皇帝集权统治和官僚体制的“照章办事”有关;其二,与“律”的普遍性和特殊性以及“道”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相关;其三,与巨型帝国的法律统一和乡土社会的人情、习惯有关;其四,与“民本”社会旨在沟通“民情”和哲学上的“权变”思想相关;其五,与传统中国的“审美秩序”有关。无论“命盗”案件抑或“婚姻、田土、钱债”案件,清代中国的司法官员都是在“律例”的前提下寻求“情理”的平衡,只是两类不同案件在“依法”或“准情”的程度上有所差异而已。  相似文献   

3.
明清时期的“依法裁判”:一个伪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徐忠明 《法律科学》2010,28(1):31-39
明清时期的司法实践,既非简单的“法律裁决”,也非纯粹的“情理裁决”,而是由诸多原因导致了二者之间的紧张和融合,最终以“情法两尽”为目标和理想。通过辨析法律表达和解读司法案件可以发现,从类型角度来看,明清时期的司法属于“情法两尽”的裁决模式;就局部而言,司法官员在审理某些案件时,确实存在严格“依法裁决”的现象。据此,我们并不能将明清中国的“依法裁决”视作一个“伪问题”。  相似文献   

4.
唐代作为中国古代法治清明的时期不是偶然的现象,而是唐代构建以审判为中心司法模式的必然结果。唐朝初年,以唐太宗为首的统治集团提出了“天下之法”的概念,对司法官员的选任实行“试判”考试,提高了司法官员审断案件的能力,初步确立了司法官员独立审判的传统。为了实现审判公正,唐代在诉讼程序上作了许多制度上的创新,制定了三审立案的审核制,实行逐级诉讼不受审级的限制,案件审判须经过严密的司法论证,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制,注重对诉讼审判活动进行监督,从而提高了审判的质量,有效预防了司法腐败和冤假错案现象的发生。  相似文献   

5.
程端礼的《读书分年日程》将朱子的六条读书法转化为具体可行的读书计划,强调读书中的沉潜涵泳,其意在救“科举时文之弊”,又有强化正统思想的目的.科举考试使得士子读书期求速效,揣摩风气,将经典置之高阁,有识之士有科举兴古学废的忧虑.在不动摇科举制度的前提下,清代教育体系中有引导规范读书习业的倾向,《读书分年日程》被采用是其举措之一.该书在清代至少有28种刻本,它一方面标示清代教育的兴盛,另一方面也反映科举时文弊病的严重.《读书分年日程》的刊刻和采用,与清代官方对“俗学”的抑制相应;又有对“百家”、“二氏”之学的排斥意图.读经典计算字数,清代士人屡屡论及,此法多与《读书分年日程》相伴而行,其目的将经典化整为零,以缓解习业者的畏难情绪,使之追求有根柢的学问.  相似文献   

6.
在错斩崔宁案中,司法官员基本上是严格按照当时的法律制度进行裁判的,所以,在认定案件事实问题上出现的错误并不应当归责于司法官员。在正式法律制度不可能完全杜绝案件错误的情况下,引入并提升更多法律制度内的科学因素应当成为我们从中得出的重要结论。  相似文献   

7.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管辖“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如何理解这一规定的含义呢?在经济检察中,哪些经济犯罪案件属于“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呢? 笔者认为,无论是现行刑法典中规定的犯罪,还是其他立法中补充规定的犯罪,只要管辖这些案件与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相一致,检察机关就可以“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就经济检察中的案件而论,有以下四类。  相似文献   

8.
叶晓川  李建波 《河北法学》2007,25(10):147-150
清代的科举立法是中国封建科举立法的集大成者.清代科举立法体现了一定的和谐精神,如追求社会阶层和谐、民族团结、地域平衡等.  相似文献   

9.
有清科举中,不仅读书士子获得功名要考试,那些主持各省乡试的主考官在任命之前也要考试筛选。清代科举政策规定,各省乡试正副主考官一律由京官担任,被称为“试差”,是个不错的差使,有名有利,很多在京官员都想当,号称“为国抡才”,责任重大,皇帝很重视,为了保证考官的“质量”,进行选拔考试,称“考试试差”,简称“考差”。  相似文献   

10.
清代的臬司又称臬台、按察使司,主要负责一方刑名、法律和监察事务。清乾隆年间在湖南桂阳州嘉禾县发生了一起堂兄弟夺田产杀人案,此案经多次会审,主犯三易其人,最终才真相大白。案情发展也尽显清中期司法官员之腐败,臬司加入追查成为本案的转折点,从本案中对臬司的职能和作用的了解可以是我们更加深入研究清代的臬司制度。  相似文献   

11.
一、不起诉越少越好。当前,一些检察机关认为不起诉越少越好,规定“不起诉率”,实行“下管一级制度”,规定基层检察院拟作相对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的案件,一律呈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批。这种做法,变相剥夺了基层检察院对不起诉的决定,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笔者认为上级人民检察院保证不起诉案件质量,可以通过行使对公安机关提请复核案件的复核权和行使被害人提出申诉案的复查权以及审查下级  相似文献   

12.
科举时的清代,除了三年一考的乡试、会试正科,还沿用了宋明以来的所谓“恩科”。尽管科举考试法令甚严,对科场舞弊的处罚也极其严格,常有砍头株连的记载。但清朝皇帝为了笼络大臣.还是公开采取了一些照顾大臣子弟的科举措施。  相似文献   

13.
杨宇冠 《清华法学》2012,6(3):67-79
文章论述了死刑案件的定罪和量刑的证明标准与普通刑事案件的异同,认为增加死刑案件的证据数量和种类的办法并不能提高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提出通过程序设置,如增加死刑案件合议庭的人数和对死刑案件进行审查的阶段可以达到提高死刑案件证明标准的效果.文章还认为死刑案件的证明应当摒弃法定证据的残余,采用严格遵守法律正当程序的途径提高死刑案件的质量.文章论证了死刑案件中不利于被告人和有利于被告人两种情况的证明应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定罪和判处死刑的证明标准应当采取最高标准,而有利于被告人的情节的证明标准可以采用优势证据标准或存在合理怀疑的标准.文章分析了“证据确实、充分”和“排除合理怀疑”的内涵,指出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不仅体现在对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等实体方面的要求,还应当包括符合正当程序的要求.  相似文献   

14.
历史博物馆的“清代科举展览”,最好看的展品有三件:一是光绪三十年的大金榜,即皇榜,也是中国最后一届科举发榜;末代功名,见之令人感慨;二是乾隆九年(1744年)甲子科乡试首场夹带案犯一览表,其实就是一张“出猫”给人逮住的罪犯名单,看了也很感叹,开始明白夹带的意思;  相似文献   

15.
郑定  杨昂 《法学家》2005,4(2):46-55
本文介绍了晚清名案杨乃武小白菜案,并指出了该案对清代法制史研究之重要价值.在对该案的具体分析的基础上,本文选取法官责任制度为核心问题,通过分析在清代严厉的官僚责任制度下,初审官余杭县令刘锡彤敷衍了事、匆忙结案的心理过程,探讨了晚清有关法官责任规定实现的可能性及其对司法官员行为的激励作用与负面导向.  相似文献   

16.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对此,有观点(详见《人民检察》2002年第2期第55页欧尧刚的《证据不足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一文)认为该规定不够严谨,因为他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二是也可以作出起诉的决定,故建议将该款中的“可以”修改为“应当”。笔者认为,上述观点不够妥当。人民检察院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也可以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相似文献   

17.
清代民事诉讼中的伪证及防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清代民事诉讼中伪证泛滥,其比例高、种类多样、手段高明。民众文化水平低、诉讼制度的缺陷及诉讼人员的贪婪是伪证泛滥的主要原因。清代立法对伪证现象进行了规制,司法实践中也采取了一定的手段应对这一现象,却没有取得明显效果。不过清代司法官员审查判断证据的态度及方法对今天的司法实践依然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8.
鬼神观念在当今社会已经被认为是愚昧、落后的表现.然而揆诸史乘,考察其对中国传统司法的影响我们看到,在当时的历史语境下,它对司法实践不乏积极意义.司法官员利用这种社会意识作为查明案件事实的手段;同时司法官对鬼神的信仰也使其可能成为冤案平反的契机和慎刑恤狱的心理因素.这种司法传统具有深厚的社会基础,与古人的认知能力和价值观念相适应,对古代案件侦破、冤案平反以及刑罚的轻缓都产生了正面影响.  相似文献   

19.
白建新 《中国检察官》2002,(6):15-15,19
一、“三书”备案规范实体监督 “三书”备案是指主诉检察官在案件判决后将办理案件的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和判决(或裁定)书递送检察长备案待查。由于“三书”是侦查、起诉、审判部门对同一案件依法各自出具的结论性法律文书,通过“三书”对照,检察长可以清楚地看到三个部门对同一案件处理上的差异。通过起诉书和起诉意见书的比  相似文献   

20.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的行政案件受案范围共有八项,其中第(四)、(五)、(六)项明显属于行政不作为案件。第八项和“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笔者认为既可以是行政作为案件,也可以是行政不作为案件。按正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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