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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自《民法通则》实施以来,因侵害名誉权而引起的纠纷日益增多,并有继续上升的势头,其中因死者的名誉遭报害而引起的争议又占有相当大的比例。那么,已经死亡的人有没有名誉权?对死者名誉的损害,谁有权提起诉讼请求保护?这些问题,《民法通则》尚未作出具体规定。笔者拟对此谈些粗浅的认识。目前,在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许多同志主张已经死亡的公民也享有名誉权,他们认为,民事权利与民事权利能力…  相似文献   

2.
民法上的公民名誉权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可见,公民和法人都享有名誉权,受法律的严格保护。本文仅就民法上的公民名誉权问题作些理论上的初步探讨。一、名誉权的含义及特征我国现已出版的有关民法通则的《讲话》、《讲座》在谈到名誉权的含义时,均认为公民名誉权只是公民个人享有的名誉不受侵犯的权利。即公民就其品德、声望、信誉等获得的社会评价。我认为,这种看法是不全面的。作为一种完整的名誉权,其含义应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相似文献   

3.
民法通则第101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一项重要的人身权。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侵害名誉权的纠纷在各类人身权侵害案件中居于首位,且有不断增长的趋势。然而,在处理侵害名誉权的案件中,最关键的问题乃是正确确定名誉权的客体范围、认定名誉权侵害的标准。  相似文献   

4.
名誉权与隐私权都是我国公民享有的重要人格权。名誉权在《民法通则》中就得到了规定,但隐私权直到2010年《侵权责任法》颁布后才得到民事基本法的正式承认。其间,为了便于在侵权法中保护公民的隐私利益,司法机关在实践中通过司法解释等方式,将侵害隐私利益的行为涵摄到名誉权规则之下进行调整。但这也造成了名誉权与隐私权保护范围的重合和混淆,从而需要对二者进行区分,以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更为明确的适用。  相似文献   

5.
2001年2月 16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确立了自然人自然死亡后名誉受到侵害,其近亲属有向侵害人追索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这对于保护自然人死亡后社会对其生前的品德、才干、思想、作风等综合评价以及利害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在司法理论建设和审判实践中,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自然人自然死亡之后名誉权问题进行探讨。 一、自然人自然死亡后有无名誉权 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维持其自身品格和价值获得社会评价所享有的独立的人格权,它始于自然人出生,…  相似文献   

6.
关于死者名誉权的问题,理论界说法不一,但基本上有四种说法:一、名誉权说。死者和生者一样享有名誉权并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二、准名誉权说。死者的名誉应受到保护,但死者不能象生者那样享有完整的名誉权,不能通过赋予死者名誉权的方式来保护死者的名誉。但是为了保护死者生前的利益使生者的名誉不受损害可以由法律明文规定,在名誉方面视同生者享有准名誉权。三、死者近亲属名誉权说。死者因为与近亲属有直接的人身关系,所以他的名誉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其遗属的名誉,保护死者的名誉实质和作用在于保护死者近亲属的利益,与其说死者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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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民法上公民的健康权、名誉权无法涵盖身体权的内容 ,身体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一种独立人格权。当身体权受到侵害后 ,受害人有权获得民法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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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这是我国总结历史经验,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期间任意践踏公民人格尊严的惨痛教训,从民事立法上对公民、法人名誉权保护的新规定,是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新成果,对于保障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维护法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1987年以来,上海市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批涉及名誉权纠纷的案件,其中有一部分是因报刊杂志和记者发表文章引起的侵害名誉权纠纷。对此,人民法院本着既要支持和保护正当的新闻舆论监督,又要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名誉权不受侵害的原则,严肃执法,秉公办  相似文献   

9.
名誉权是特定人依法享有的应受社会上他人的客观公正评价而且他人不得侵害这种社会评价的权利,与其他民事权利在性质、内容上都有较大区别,因而在侵权行为的构成上也有自己的特点。也就是说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有其本身的特点,表现在: (一)行为须针对特定的人。名誉权为公民、法人所享有,具有普遍性和平等性,但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必须针对特定的人。也就是说,只有特定的人才能成为名誉侵害的对象。所谓特定的人,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是指特定的公民、法人。特定的公民、法人不是指部分公民、法人,而是指行为时的对象是具体的公民、法人。因此,凡是公民、法人,而不管其是未成年人、精神病人还是  相似文献   

10.
1993年3月10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继续开庭审理王国藩诉古鉴兹及作家出版社名誉权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宣判。朝阳区法院认为:公民正当的文艺创作行为应受法律保护,但是在创作文艺作品时,不得损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在撰写、发表文学作品时,虽未写明真实姓名和住址,但事实是以特定人物为描写对象,文中有侮辱、诽谤或者披露有损他人名誉的隐私内容,造成不良影响的,即是侵害了特定人物的名誉权。被告古鉴兹在其撰写的小说《穷棒子王国》一书中虽未使用王国藩的真实姓名与住址,但使用了“三条半驴腿”、  相似文献   

11.
名誉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不但公民有名誉权,要受到法律保护,法人也有名誉权,同样受到法律保护,使那些任意侮辱、诽谤他人名誉,而又未达到犯罪程度的人,也有法可囿.近年来,有关名誉权纠纷日益增多,据上海市二十二个区、县人民法院不完全统计,一九八七年上半年六个月中,处理要求保护名誉权的信访就达二百三十余件,其中已立案受理的四十一件,并已审结了三十二件.通过这些案件的审理,保护了公民和法人的人格尊严,在群众中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对改进社会风气、促  相似文献   

12.
论名誉权的概念和特征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对于什么是名誉和名誉权,目前尚无法律意义上的解释,学者间认识也不一致。笔者试作简要探析。 (一) 什么是名誉?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而且,对名誉权民法保护的司法实践在我国近年来才开始,对名誉这一概念所应包含的内容、范围还难以确定,因此要确定名誉权中名誉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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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侵害名誉权的确认及其处理潘红军,孟宪东名誉权是公民和法人所享有的一项重要人身权利,它反映了社会对公民和法人的品质、情操、才干、声望、信誉、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代表着一个人的人格尊严,关系到一个人在社会生活中所处的地位和应受到的信赖和尊敬程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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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名誉权初探叶仁文我国《民法通则》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嗣后,司法实践中侵犯名誉权案件日渐增多。笔者在此要探讨的是,行政机关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构成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相对人名誉权的侵犯?对于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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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运用民事法律来保护公民名誉权,确有一些问题亟待解决。本文试就侵犯公民名誉权的民事责任,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一、名誉权的含义及其特征 名誉,就是日常人们所说的“名声”。它是公民和法人根据自己的行为、观点、工作表现所形成的有关其素质、才干、品德等方面的社会评价,是公民和法人得到社会承认和尊重的标尺。这种社会评价不受侵害的权利,就是名誉权。公民的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属于人身权的范畴。 名誉权应具有以上四个特征:第一,名誉权具有专有性,它只为特定公民所有,既不能以任何形式转让,又不可剥夺;第二,名誉权本身没有财产内容。在社会主义国家里,人身不是财产,这样就决定其没有财产内容,不直接体现为一定的财产利益;第三,名誉权虽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但它与财产权又有着密切的联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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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的名誉权保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峰 《行政与法》2001,(4):54-55
公务员具有特殊地位,公务员的名誉权保护有异于一般公民的名誉权保护.对于侵犯公务员名誉权的抗辩分为绝对抗辩与相对抗辩两种,相对抗辩以侵权人是否具有"实际恶意"为标准.对公务员的监督不能超出宪法的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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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是公民、法人人身权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权利,是公民、法人根据其行为表现,取得的有关其人格、素质、品德的社会评价的一种不可侵犯的权利。民法通则对公民、法人名誉权实施保护的规定,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人格权的尊重,是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加强的重要标志。民法通则公布实施以来,越来越多的人懂得以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名誉权,因而名誉权纠纷案件不断上升。特别是公民、法人控告报刊、杂志上的文章侵犯名誉权的案件更为突出。这类案件审理中难度较大。其中难题之一,是如何确认这类侵权的被告,即侵权主体。新闻报道或其他形式的作品侵犯名誉权,首先遇到这样一个事实:就是介入侵权活动的,除了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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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的身份具有双重性,因而公职人员的名誉实际上综合了人们对公权力机关和对公职人员个人的评价。公职人员的名誉权既与公民的言论自由、批评建议权相联系,又容易与所谓的政府名誉权混淆,也与作为普通民事主体的名誉权、隐私权、人格权等交织在一起。它具有受保护程度有限、受损后的自我救济能力较强等特点。基于对国外公职人员名誉权纠纷处理原则的考察,我国在处理公职人员名誉权纠纷时,应注意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特别是对公务行为发表评论的自由。但同时也应保障公职人员作为民事主体享有的名誉权,其中需要证明侵害名誉行为的主观恶意和名誉的实际损害。当然在处理这类纠纷时,更需要纠正和防止一些片面或极端的观念和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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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名誉权案件中精神抚慰金的正确适用崔巍精神抚慰金正确适用的必要性名誉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社会生活中依法所享有的社会评价,属于精神范畴。这种评价作为一种权益归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有。这就是法律意义上的名誉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誉权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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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媒体享有新闻自由权,当新闻报道聚焦社会公众人物时,往往会引起公众人物、新闻媒体与社会大众之间关于名誉权的法律纠纷。本文从分析公众人物名誉权问题的背景入手,提出解决问题方案:公众人物名誉权的保护与制度设计建议。在本文论述的基础上提出解决公众人物名誉权问题的几项原则,以供立法与司法实践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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