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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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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邹志宏 《研究生法学》2001,(1):56-58,120
《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对此,理论界有两种完全对立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斡旋受贿也称间接受贿,指行为人利用了自己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制约关系而收受贿赂。这种制约关系包括纵向的和横向的制约关系①。这已成为通说,笔者称之为“制约说”。第二种观点认为,斡旋受随并非行为人利用其职权或地位形成的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制约关系,如果存在这种制约关系,就不是斡旋受贿而是普通受贿,应直接适用《刑法》第385条,斡旋受贿仅限于行为人利用本人的身份便利②,“只要是位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立场实施斡旋行为即为已足。”③笔者称之为“非制约说”。  相似文献   

2.
《刑法》第384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而《刑法》第272条第1款规定的挪用资金罪是:“……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即挪用资金罪的客观要件比挪用公款罪增加了“借贷给他人”的规定。如何理解“借贷给他人”中“他人”之含义,目前存在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他人”仅限于挪用者本人以外的其他个人,而不包括单位(或法人)。为私利以个人名义将挪用的单位资金交给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机关、  相似文献   

3.
权力是“在社会交往中一个行动者把自己的意志强加在其他行为者之上的可能性”(韦伯语)。因此,权力的基础是个人或组织的权威与力量,是外在作用的强制与暴力。换言之,权力大多操纵在掌握暴力机器的政府,以及严密组织起来的党派手上。当它可以不受限制地被运用的时候,往往呈现出无限扩张的异化倾向。因此,从近代到当代的伟大政治家、哲学家都告诫我们:权力既具有自我膨胀的天性,又具有将自己绝对化的倾向,必须将权力有效地约束起来。  相似文献   

4.
<正> 一、经济分析在现代经济学说中有一种“寻租理论”,它的基本观点是:一切利用行政权力攫取租金,从而大发横财的非法行为(包括贿赂行为),都被称为寻租活动。这里的所谓“租金”,是泛指政府干预或行政管制市场竞争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即超过机会成本的差价。在它看来,一切商品经济中的行政管制,都会创造出这种差价收入,即寻租者竞相争夺的租金,因此寻租理论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和实证性。在我国传统经济模式中,由于实行  相似文献   

5.
从“性质”与“宗旨”出发,作为一个政府职能机构、国家权力实体,从事着作为武装性质的国家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担负着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交居乐业的重大政治和社会责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者、保障者、促进者的公安机关,其行政行为就是一种行为科学。其“行政发展”就是完成“职能”的过程,优劣体现和价值意义。行政发展是执政为民的需要。  相似文献   

6.
《法学》1991,(5)
现代意义的行政诉讼,是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建立起来的,以民主政治为其标志。西方法理学认为,民主政治与专制统治的根本区别就在于权力的合法实现。德国著名社会学家马克思·韦伯曾说过,权力乃是“处于某种社会关系中的一员能够不顾抵制而实现其个人意志的可能性而不管这一可能性依赖的基础是什么。”从政治的一般特性来讲,权力是推进政治效率、实现社会行政不可缺少的国家强制力量,但作为一种支配力量,权力的自身控制具有不可克服的痼疾,在政治关系中,权力表现出来的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控制特征,  相似文献   

7.
所谓牵连犯,是指犯罪的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分别触犯了不同罪名情况。牵连犯应当具备以下几个特征:一、有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二、触犯了两个以上的罪名;三、所触犯的两个以上犯罪之间有牵连关系,即一罪或数罪是他罪的手段或结果行为。一、牵连犯“数罪并罚”原则的确立我国刑法理论是关于牵连犯处断原则的观点,主要有三种:一是从一重处断说。此种观点认为,对于牵连犯应按数罪中最重的一个罪定罪,并在其法定刑之内酌情从重判处刑罚。二是数罪并罚说。这种主张强调,对于所有牵连犯均应实行数罪并罚。三是双重处断原则…  相似文献   

8.
权力制约的本质要求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制约主体活动的独立性。即制约主体依法独立行使制约权,不受其他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权力制约作为一种强制性力量,是制约者对被制约者的限制活动,要求制约者只向赋予其制约权的组织负责,独立地行使自己的职权。它包括组织机构依法设置的独立性,工作人员依法任命的独立性,制约活动依法进行的独立性。制约主体一旦失去了这种独立性,就会蜕变为权力的附庸,制约活动就失去应有效力。  相似文献   

9.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立,从某种意义上讲是对权力资源的重新配置过程。权力资源的合理分配是现代社会普遍民主的重要条件之一。在市场经济建立和发展的过程中,如何合理地分配权力,建立起与之相适应的法律体系,无疑是法治建设的重要一环。一、权力及其分化何谓权力,古今中外众说纷纭。虽然各种观点表述不一,但都揭示了权力的重要特征:权力的不平等性,即权力意味着一方对另一方的服从。我们认为,权力是指特定主体(个人、群体或国家)将其意志强加于他物(其他主体或客体)使之产生一种继而服从的能力,这也是广义上的权力,…  相似文献   

10.
论物权公示的性质和制度价值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下载免费PDF全文
<正> 一、物权公示的性质 物权公示究为物权权利的公示还是为物权变动行为的公示?对此问题,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物权公示是对物上权利的公示,本文称之为“权利公示说”;第二种观点认为物权公示是对物权变动行为的公示,本文称之为“行为公示说”;第三种观点认为物权公示既是对权利的公示,也是对物权变动行为的公示,是二者的统一,本文称之为“统一说”。  相似文献   

11.
一在行政诉讼活动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具备原告资格,关键取决于他们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关系。恰当地认定原告资格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关系,是我们正确认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某一具体行政案件中原告资格的要点。那么,究竟原告资格与具体行政行为有什么关系呢?关于这个问题,行政法学界尚未形成共识。有人认为,具有原告资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因具体行政行为与行政机关形成明示的或暗示的行政法律关系,即行政法律关系的有无决定了原告资格的有无;也有人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对象,方能具有原告资格,即原告必须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对象。这两种观点虽有一定道理,但仍经不起推敲,不能令人信服。就第  相似文献   

12.
当前,有一种观点颇为流行,即对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言,“法无禁止即自由”;对于政府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据此,许多人极端地认为只要是法律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行政机关皆不可为,否则就侵犯了公民、法人、组织的权益或者增加了他们的义务,即触犯了“软禁区”。这种定势思维极大地束缚了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应予深刻反思。  相似文献   

13.
赵菁 《中国律师》2001,(6):72-73
在日常生活当中,常听到许多人评论说“当官的可惹不起,他们的权力大得很,他们手中可是有特权的。”看来,在相当一部分群众的头脑中,存在一种思维定势,认为行政机关是有“特权”的。然而,我们不禁要问:事实果真如此吗 ?本文拟就这一问题展开讨论。   特权,简言之,即特殊的权力。从一定意义上说,指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而不需要承担责任。行政机关具有权力,然而这种权力并不是通常人们所认为的“特权”。   要说明两者的差别,首先就需要弄清权力的含义。古往今来,权力的定义数不胜数,人们对此尚未达成统一的认识,有学者认为…  相似文献   

14.
一、有关“三角债”的几种理论的质疑“三角债”是近年来约定俗成的一个术语。它的基本定义,理论界至今未能给予准确的概括。有一种流行的观点认为:“三角债”就是工商企业的相互拖欠款。这种观点混淆了“三角债”客体与客体之标的物的两种概念“三角债”的客体是债务人应为的一定的给付行为,“三角债”的客体的标的物才是货币、劳务、有价证券或工业产权等物。无论怎样理解,“三角债”应是企业间相互拖欠的债务,而绝不仅仅是企业间的相互拖欠款。有人提出了“侵权行为说”,认为,“‘三角债’是债务人因资金(物资)短缺,无力履行其义务。  相似文献   

15.
浅析“犯罪嫌疑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刑讯逼供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立案以后的“犯罪嫌疑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以逼取口供的行为构成刑讯逼供罪,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都没有异议。那么,在立案前对被怀疑实施了犯罪活动的人,使用刑讯逼供的,是否构成刑讯逼供罪?对此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立案前不能称为犯罪嫌疑人,即“立案后说”;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是犯罪嫌疑人,即“立案前说”。笔者认为,“立案后说”的观点值得商榷,其缺乏法律依据,缺乏足够的说服力,不能成立。首先,从字面上看,“犯罪嫌疑…  相似文献   

16.
王芸 《法制与社会》2012,(12):288+294
关于玩忽职守行为的基本形式,理论界存在认识上的分歧,争论的焦点在于玩忽职守行为是否包括作为,一种观点认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职责”的行为方式是不作为不包括作为.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方式既可以是不作为,也可以是作为.本文通过对区分作为与不作为的各种标准进行分析试图说明玩忽职守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相似文献   

17.
近年来,学术界有一种倾向,认为我国检察机关的职权过多,应予削减。很多报刊媒体或刊载文章或“专家访谈”,大谈检察机关行使现有的某些职权存在种种弊端,建议对检察机关的职能进行调整。此类观点大至有以下几类:一是认为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只能行使法律监督职责,不应当拥有自侦、批捕等权力,检察机关行使这些职权不受外部监督制约,易产生滥用职权、冤假错案等问题,同时也不符合国际通例,建议将自侦权划归公安部门或另设机构行使,将批捕权划人法院行使。二是关于不起诉权有二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不起诉职能侵犯了审判权力,应予撤销;一种观点认为不起诉权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会造成不起诉权的滥用,应严格限制使用。三是有些专家学者提出按西方国家模式将检察机关变为单纯的公诉机关,认为这样才能与国际上刑事诉讼“游戏规则”接轨。  相似文献   

18.
关于如何确定受贿罪的客观要件问题,我国刑法理论界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三种观点: “谋利说”。持这种观点者认为受贿罪的客观要件是行为人为行贿人谋取利益。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为行贿人谋取了利益即构成了受贿罪,否则不构成受贿罪,或者为受贿罪的未遂。“谋利说”。认为受贿罪是渎职罪的一种,其犯罪特征主要表现在利用职务上。虽然行为人主观上有为行贿人谋利的故意,但只要客观上没有实施谋利的行为,尽管收受了行贿  相似文献   

19.
腐败,通常是指利用公共权力谋取私人利益的行为。如果我们将公共权力的行使者分为个体和集体两类,同时将私人利益的“私”分为个体和集体、小团体两种,那么我们可以看出腐败行为的主体有两种:个人腐败和集体腐败。集体腐败是指拥有一定公共权力的机构中的一些人或集体成员,共同利用本机构的公共权利谋取本单位成员私利的行为。集体腐  相似文献   

20.
毒品所致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毒品所致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的争论焦点主要集中在当吸毒后陷于如同“精神病人”一样的辨认或控制能力丧失状态下实施危害行为时该如何评定上。目前存在三种观点,一是从严把握,认为吸毒本就是一种法律禁止的行为,由此而产生的危害行为更应严惩,可参照刑法对醉酒者的规定而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有人则认为,由吸毒所致的精神障碍者也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精神病人,如果危害行为的发生是处于辨认或控制能力丧失状态时,就应该像精神病人一样评定为无责任能力;另一种是折衷办法,即结合其对毒品的心理态度与辨认和控制能力受损状态来考虑,对自愿吸毒者评定为限定责任能力,对非自愿下吸毒者,则评定为无责任能力。作者倾向同意第二种观点,这种评定意见也与多数西方国家目前通行的做法相接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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