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笔者在十多年的法医鉴定工作中,发现一些交通事故法医鉴定工作面临的问题,与大家交流并希望相关部门重视和解决。1法律的滞后和相互不配合法律的滞后和相互不配合,给交通事故处理工作造成的不便,对构建和谐社会造成新的不稳定因素。例如:甲饮酒驾驶机动车或无证驾驶机动车将乙撞成肢体骨折,甲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根据1990年出  相似文献   

2.
《法治研究》2006,(5):67-68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于2006年3月1日国务院第12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3.
舒城县人民法院曾审理了这样一起因酒驾引起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保险公司因肇事者属醉酒驾驶出事故而拒绝赔偿.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肇事车辆所投保的机动车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110600元,肇事者张某赔偿受害人各项损失356000多元:车主藤某赔偿损失89248元。对此判决结果.醉驾者张某提出了上诉.而保险公司没有上诉。  相似文献   

4.
<正>引言恶意肇事是指交强险中规定的无证驾驶肇事、醉酒驾驶肇事、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肇事等情形。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保险公司是否应对这种恶意肇事承担赔偿责任,司法界存在较大争议,甚至同一地区的两级法院认识都不尽相同。以下案例较能说明问题:案例1:2010年1月3日19时许,王某驾驶三轮摩托车(已交纳交强险)致朱某受伤。朱某因此住院,花去医疗费23000余元。交警认定王某在此事故中无证驾驶,且在非机动车道逆向行驶,  相似文献   

5.
法律咨询     
上下班途中遭机动车伤害并非都属于工伤编辑同志:半个月前,我单位的职工洪某驾驶私家车上班途中,与一辆货车相撞,洪某身体多处受伤。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洪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货车司机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洪某要求单位为他申报工伤。单位认  相似文献   

6.
姜晖 《法律与生活》2011,(21):60-61
肇事逃逸引发的官司2009年3月11日,原告A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司签汀了一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约定原告就其所有的一辆金杯牌汽车在被告处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期1年(2009年3月25日~2010年3月24日).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  相似文献   

7.
一、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甲某系某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支队事故处理民警。2005年10月18日,该市驾驶员乙某在京津公路驾驶大货汽车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甲在处理该起交通肇事案件中,依据相关规定对乙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为主要责任,并口头告之乙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照该交管局文件规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需待人民法院下达刑事判决书后,由办案单位制作行政处罚案卷上报审批后作出处罚决定。  相似文献   

8.
目的探讨涉嫌酒后驾驶所致道路交通事故中人体损伤情况与驾驶员血中乙醇质量浓度关系,为预防、控制道路交通事故及人体损伤提供依据。方法对467例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道路交通事故损伤人员相关鉴定资料与肇事驾驶员血中乙醇质量浓度进行系统分析性研究。结果涉嫌酒后驾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损伤人员中,以20~39岁男性居多;事故中驾驶员损伤机率最高;酒后交通事故以长头小车及摩托车最多,而驾驶员血中乙醇质量浓度(BAC)为0.1~20mg/100mL浓度的摩托车驾乘人员伤亡构成比最高;酒后驾驶机动车肇事导致的人体致命性损伤及人员死亡的饮酒组危险程度均高于未饮酒组,在驾驶员血中乙醇质量浓度(BAC)为0.1~20mg/100mL组与20.1~80mg/100mL组比较无明显差异。结论酒后驾驶肇事导致的人员伤亡比未饮酒驾车交通事故严重;未达酒后驾车组(BAC为0.1~20mg/100mL)和酒后驾车组(BAC为20.1~80mg/100mL)交通事故导致的人员伤亡无明显差异。研究结果提示,应降低饮酒后驾车血中乙醇质量浓度(BAC)法定标准阈值,进一步控制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人身伤亡率。  相似文献   

9.
正[案情]犯罪嫌疑人陈某无证驾驶小汽车,在路口与迎面驶来的半挂车相撞,致半挂车侧翻,压在正在等红灯的厢式货车上,致厢式货车内二人死亡。肇事后陈某打电话叫其朋友宗某到现场,向其详细说明案发情况,让宗某代自己顶罪,并弃车逃逸。后来宗某在家人的劝说下到公安机关自首,如实说明情况。陈某无证驾驶汽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确定无疑,对其肇事后逃逸与妨  相似文献   

10.
陈彩先 《江淮法治》2011,(11):34-35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对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1.
[案情]王某醉酒后无证驾驶一部轻型普通货车,从甲镇往乙镇方向行驶.行驶至乙镇某村路段时.与相对方向由张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及魏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碰撞,造成张某当场死亡、魏某受轻伤。事故发生后,王某驾车向前逃选六百米后.车辆碰撞到路边的树木后侧翻,致王某及车上乘坐的岑某、张某平受伤(轻微伤)。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相似文献   

12.
一、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中的追偿权追偿权作为一种请求权,它是法律赋予付出一定义务的一方向义务的最终承担者请求补偿的权利。那么,在交强险责任中,保险公司是否享有追偿权呢?《交强险条例》第22条对此作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  相似文献   

13.
为应对自动驾驶时代的来临,立法除应对既有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体系做出调整外,还应着力完善与之匹配的风险分散机制。后者的核心在于机动车侵权责任保险,而非制造商产品责任保险、机动车无过错第一方保险与无过错补偿基金。在这一体系下,立法应通过确立机动车所有人的交通事故严格责任(保险标的)、赋予受害人对责任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扩展与提升保险范围与保障标准等措施,消减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困惑,提升受害人获得保险赔付的效率并降低索赔成本。为达到保护受害人与促进技术进步两项公共政策之间的平衡,在机动车责任保险人向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车辆制造商及其产品责任保险人等第三方追偿时,可以自动驾驶的系统性特征为依据,适当降低此类产品设计缺陷的证立难度,同时应允许产品责任保险人排除部分技术上不可承保的风险。  相似文献   

14.
一、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中“赔偿责任”的理解问题:《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但是,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所在单位或机动车的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相似文献   

15.
2011年3月13日.王某驾驶一辆小型客车在某公司院内临时停车后.王某坐到副驾驶座位上收拾东西时.原审被告陈某坐到驾驶员位置上,顺利扭转该车点火钥匙并启动汽车行驶,撞伤正在院内洗衣服的李某。经马鞍山市公安局事故处理大队认定陈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被告张某系该肇事小型客车的登记车主.2011年1月18日张某在天安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相似文献   

16.
数字     
《江淮法治》2011,(4):4-4
6年 河北大学校园车祸案日前一审宣判.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犯罪嫌疑人李启铭6年徒刑,赔偿死者46万,伤者9.1万元。法庭认定被告李启铭醉酒驾驶,致1人死亡1人受伤,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  相似文献   

17.
近年来,骑电动自行车被其他机动车辆肇事致死致伤的人数逐年增加,市、县(区)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电动自行车交通肇事案件每年以2%-4%的幅度递增。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交通规则,引发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已经成为除机动车外,另一大安全隐患。驾驶电动自行车引发的交通事故,除了电动自行车和汽车等发生碰撞造成伤亡外,现在电动自行车之间、电动自行车和自行车之间、电动自行车和行人之间的事故也越来越多。  相似文献   

18.
《北方法学》2020,(4):5-17
为了维护人之尊严,确保人的意志在自动驾驶机动车运行中的实现,必须设置可随时关闭并接管自动驾驶系统的功能。这一立法抉择奠定了自动驾驶机动车致害侵权责任的总体基调。自动驾驶并未使得保有人之认定标准有所改变,以自己名义使用自动驾驶机动车的人仍然是保有人,对自动驾驶机动车运行相关危险实现所致损害承担全面的无过错责任。自动驾驶系统的启动人是自动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其驾驶义务因自动驾驶技术的运用而有所变化,表现为一系列积极作为义务。违反此等义务导致交通事故损害的,其承担不作为侵权的过错推定责任,与保有人之责任构成不真正连带责任。自动驾驶系统对于机动车的不当操控尚无法采用驾驶人责任的思路予以法律调整,从而纳入产品责任体系。因自动驾驶系统设计、制造、警示和跟踪观察缺陷导致交通事故损害的,自动驾驶系统与自动驾驶机动车的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与保有人之无过错责任构成不真正连带的责任形态。  相似文献   

19.
案情:2005年2月26日17时05分左右,宋成连持B类驾驶证驾驶车主为青松并挂靠在利达公司的渝C32434号轿车与由谢祥永驾驶的渝C72005号两轮摩托车正面相撞,致使摩托车搭乘者黄天彬左胫腓骨开放性骨折,经住院治疗57天,共用去医疗费20274.20元。经司法鉴定所评定:黄天彬的伤残程度为十级伤残。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该次道路交通事故,谢祥永驾驶机动车违规搭载乘员。在会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宋成连驾驭机动车未确保行车安全,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黄天彬不负事故责任。2005年7月22日,黄天彬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谢祥永、宋成连共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以及残疾赔偿金等共计47134.20元。  相似文献   

20.
王静 《江淮法治》2008,(22):33-33
2008年5月14日,黟县人万某驾驶变型拖拉机运载石料,在行驶中,与对面行驶的黄桌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致黄倒地受伤。事故发生后,万某即下车查看,见黄某伤势严重,联想到自己车辆未参加第三者责任保险,为逃避责任,见四周无人,遂驾驶车辆逃离事故现场。逃离现场后,万某到修理厂将肇事车辆相撞留下的刮痕喷上油漆,后被查获。经黟县公安局综合分析认定:被告人万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