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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下民行检察监督的困境
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和法律解释构成了我国现行民行检察监督的基本制度性框架。从实务的角度而言,虽然很多问题目前都得到一定的解决,但是仍然存在一下突出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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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05年6月11日13时50分,张兵饮酒后驾驶车主为钟某、邓某的渝C00368号轿车由大足县往荣昌县方向行驶,行驶至大邮公路19KM处,该车越过公路中心线,与相对方向行驶由代应国驾驶的大足运输公司渝C10431号客车相撞,造成张兵(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其妻钟永富、其子张忠瑞,其父张胜林)、乘车人黄荣(第一顺序继承人仅有黄金鑫一人)、刘洋琴当场死亡和渝G10431号客车驾驶员代应国和17名乘客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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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州区检察院认真开展“大接访、大下访、大排查、大调处”活动,取得了显著成效,赢得了人民群众的满意和称赞。该院领导高度重视,坚持把信访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做到“五个亲自”,即对属于本级处理的涉检信访问题,检察长亲自听取案情汇报、亲自安排包案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办理、亲自参与研究制定息诉罢访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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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06年4月,原荣昌县华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要求荣昌县保安服务公司(以下简称保安公司)为其招聘6名保安人员。保安公司与华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同年7月更名为重庆旺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管公司)签订了《招收保安人员协议书》。该协议约定:甲方(保安公司)招聘的保安人员必须经过严格审批和保安培训,具有《保安人员资格证》方能到乙方(物管公司)单位上岗……保安人员的劳动关系和行政管理、工资发放等隶属乙方,同时要接受甲方监督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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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5年2月26日17时05分左右,宋成连持B类驾驶证驾驶车主为青松并挂靠在利达公司的渝C32434号轿车与由谢祥永驾驶的渝C72005号两轮摩托车正面相撞,致使摩托车搭乘者黄天彬左胫腓骨开放性骨折,经住院治疗57天,共用去医疗费20274.20元。经司法鉴定所评定:黄天彬的伤残程度为十级伤残。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该次道路交通事故,谢祥永驾驶机动车违规搭载乘员。在会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宋成连驾驭机动车未确保行车安全,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黄天彬不负事故责任。2005年7月22日,黄天彬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谢祥永、宋成连共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以及残疾赔偿金等共计47134.2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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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6条第1项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刑事被告人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实践中,对于“共同致害人”的范围没有争议,但对于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在适用法律上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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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因其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已成为社会公害,区分非法行医的行为形态,明确其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对于打击非法行医行为和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而现实的社会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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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破解“申诉难”和“执行难”两大难题,2007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于2008年4月1日正式实施。修正案改变了之前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4种情形与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的5种情形的差别化做法,将再审事由原则性叙述改为13项加1款的具体列举。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