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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828 毫秒
1.
《人民调解》2015,(2):18-20
2013年4月,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中央丽城小区一期的部分业主对物业公司收取的物业管理费提出异议,认为物业公司对小区一期和二期收取的物业费不同,一期的设施设备、绿化环境等都不如二期,物业费反而比二期高,而且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所以物业费收取不合理,遂与物业公司产生纠纷。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产生纠纷,该找谁来解决?中央丽...  相似文献   

2.
原静 《法庭内外》2011,(5):41-42
物业公司是居民长期的生活伙伴,二者本应是良好合作的双方,物业公司为小区居民提供舒适方便的生活环境,小区业主则有偿享受物业服务,然而现实中双方却屡屡成为"冤家",口诛笔伐甚至拳脚相加。一般而言,双方的龃龉主要集中在小区绿化、小区卫生、治安环境及私搭乱建等几个方面,大多数都与物业公司的"当做不做"即"不作为",或"作为不当"有关。  相似文献   

3.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是由房地产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的,而《物业服务合同》则是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并且自小区业主委员会选定物业公司之日起,《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就自动终止。在实践中,相比较《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往往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较重的义务。  相似文献   

4.
生活情景老何是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主任,深受业主们的信任,但是前几天发生的事却让他心烦意躁。原来的物业公司合同期到了,小区召开业主大会选任新的物业公司,这本是件好事,可小区业主分成了两派,一派赞成鑫鑫物业,另一派赞成佳和物业,双方在  相似文献   

5.
备受外界关注的著名歌唱家朱明瑛物业官司又有了最新进展。继2006年5月26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做出“朱明瑛向北京建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国物业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2.2万余元,但不需要缴纳1200余元的滞纳金”的判决后,6月25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透露,该法院近日受理了朱明瑛等5名业主起诉被告北京市朝阳区“清境明湖”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主委员会)、建国物业公司物业管理纠纷案件。这次,朱明瑛请求法院判决业主委员会与建国物业公司之间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无效。有关人士认为,虽然当终审判决后朱明瑛表示…  相似文献   

6.
《中国司法》2023,(11):111-112
<正>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指导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调解服务,2023年7月20日,司法部发布“都匀市某小区业主与某物业公司物业纠纷调解案”“方城县刘某某与张某某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广东省某通信有限公司与南昌县某手机维修中心等商户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案”三个案例,旨在向社会展示调解工作扎根基层、贴近群众、灵活便捷等优势特点和工作成效,为调解纠纷提供可推广、可借鉴的典型经验。  相似文献   

7.
物业服务合同中,业主动辄以物业服务不符合要求为由行使抗辩权,拒交物业费。因物业服务合同的特殊性,抗辩权的行使存在许多弊端,如妨害小区业主的正常生活、妨害物业公司的正常经营、损害小区环境等。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5、6条对业主抗辩权的行使与限制作了规定,对于平衡业主与物业公司的利益关系具有积极意义。但仍有必要适当强化对业主行使抗辩权的限制,如对合同主体抗辩的限制、业主单个行使抗辩权的限制,应当规定只有达到一定数量的业主同意才能行使抗辩权;通过业主委员会来行使抗辩权,将业主行使抗辩权的行为作为业主团体共同决定的事项。同时,物业公司对欠费业主行使抗辩权时,必须确保已交物业费业主的利益不受损害,不得对欠费业主停水、断电或停止小区公共服务。应当通过完善物业费收取公示制度、完善欠费催缴程序、发挥业主委员会的催缴作用、引入督促程序等,来进一步完善物业费收缴制度。  相似文献   

8.
物业服务市场的自然垄断及其规制思路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肖江平 《法商研究》2006,23(2):17-26
物业服务市场纠纷频繁已经成为和谐社会建设的障碍之一。其治理困难的重要原因在于物业服务经营者的自然垄断地位及其滥用。小区的物业服务实质上是小区业主们的“公共物品”,不可或缺。基于公共物品的经济学属性和业主对公共物品的依赖,提供小区公共物品的物业服务经营者获得了自然垄断地位。正是物业服务经营者滥用自然垄断地位、牟取超额利益、侵害业主利益,导致了愈益频繁的物业服务市场纠纷。解决物业服务市场纠纷,应当借鉴对自然垄断规制的思路,标本兼治。  相似文献   

9.
《法庭内外》2011,(10):57-57
我去年初购买了某小区商品房一套。今年,小区物业公司贴出公告,并上门向我催要物业费。我认为我购买房子后没有实际居住,物业公司没有给我提供什么物业服务,而且我与物业公司也没有签订合同,他们拿着与开发商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向我催要物业费是否有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10.
■ 导读之声 近年来,随着城市机动车的增加,不少小区的停车位已经无法满足业主需求,小区业主与物业服务公司就小区停车位租金的矛盾日益突出.一方面小区业主对于物业服务公司调整车位租金较为敏感;另一方面物业服务公司人力成本增加,必然需要通过提高停车位租金来增加利润.而停车位租金定价权往往又掌握在物业服务公司一方,矛盾因此常常...  相似文献   

11.
刘淼旭 《法制与社会》2014,(15):271-273
随着商品住宅楼的与日俱增,小区物业服务呈现规模化、类型化、专业化的趋势。由于物业服务管理范围广、对象复杂、小区内人口流动频繁,物业公司与业主的纠纷大量涌现,尤其是第三人侵权时物业公司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及责任承担问题更是日益突出。如何界定第三人侵权时物业公司安全保障义务的对象范围、责任限度以及责任承担方式已成为当下学界和司法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12.
《法庭内外》2011,(10):59-59
刘某是我们小区的业主之一,我则是小区物业公司负责人。为体现自己房屋与众不同,刘某不顾《小区业主公约》中已明确规定“业主不得对房屋外墙进行任何装裱或用于广告活动”,于3个月前,未经物业公司和其他业主同意,擅自将自家房屋的外墙涂成五颜六色,以至于和整个住宅外墙都是白色的小区很不协调。物业公司虽曾多次要求刘某恢复原状,但均遭拒绝,理由为房子是他的,也就有权按照自己爱好改变外墙的颜色,别人无权干涉。请问:该说法对吗?  相似文献   

13.
士源 《公民与法治》2012,(21):18-19
因为家里进贼,对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满意,家住沈阳市某花园小区的一业主拒交物业费,结果被物业公司告上法院。记者从市法院获悉,因物业监管不力,这位业主可少交22%物业费……  相似文献   

14.
白雪晴  严正 《法治纵横》2013,(13):30-31
5月27日,乌鲁木齐市汇珂园小区物业公司负责人到乌市黄河路社区的“人民调解超市”,指名让杨晓玲调解一起物业纠纷——汇珂园小区门口有一家面馆,老板长期在消防通道上堆放杂物,给消防安全带来隐患,  相似文献   

15.
在物业纠纷案件中,许多业主因不满小区物业公司的服务而拒绝缴纳物业费。那么,业主拒绝缴纳物业费的理由都能成立吗?找不到停车位王先生自2004年购买了位于A小区的住宅后便一直在该小区内居住。2011年王先生购买了一辆小轿车,王先生将新车开回家,小区物业的保安人员却不允许王先生的车辆进入小区。王先生找到物业公司理论,物业公司告诉王先生,小区的停车位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地下停车,是业主在购买房屋时一并购买,王先生并没有  相似文献   

16.
吴星 《江淮法治》2009,(21):8-11
法规修改:解决业主烦心事 “每月缴纳一定的物业费无可厚非,可我们想交得明明白白,有些钱真不知道物业公司花到哪儿去了!物业公司作为服务业,首先应在账目上做到透明,这样我们钱交得才放心。”近日,记者就物业问题采访了部分合肥市民,家住合肥风和园小区的王女士认为,物业费的支出,要做到公开透明,这样才能知道自己享受到了哪些服务。  相似文献   

17.
如果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解决纠纷的方式是仲裁,那么,当单个业主逾期未交纳物业费时,物业公司是否可以依此条款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物业公司收取了物业服务费后,没有履行提供相应物业服务的义务时,单个业主是否可以依此条款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相似文献   

18.
案例刊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5期【案情】原告:无锡市春江花园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被告:上海市陆家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以下简称无锡分公司)。被告:上海市陆家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2002年11月25日,被告物业公司与春江花园开发商聚江公司订立前期物管协议,指定其无锡分公司向春江花园小区业主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并按物价局批准核定的项目标准收取服务费。约定期限为合同签订日起至业主委员会成立时止。2007年12月22日,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依法成立,2008年6月21  相似文献   

19.
民之所望,政之所向;一年一度的全国两会如约而至。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人口越来越多,小区以及物业公司也越来越多,而物业公司和小区业主之间矛盾纠纷频发,已成为影响城市化发展质量、城市文明程度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相似文献   

20.
法律咨询     
业主欠费物业不能断水电问:由于我从来没有使用过小区内的一些公共设施,为让物业公司接受减免管理费用的要求,我遂拒绝缴纳2011年7月之后的物业管理贷.近日,物业公司强行拆除了我家的水表、电表,造成断水断电.请问,物业公司的做法对吗?答:物业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和供用电、水合同是各自独立的合同.如果出现法定或约定的断水断电情形,有权采取断水断电措施的只能是电力、自来水供应公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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