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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1)
根据献血法第八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血站是国家法定的采集、提供临床用血机构,除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定职权批准的血站外,任何单位和机构从事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都构成违法,卫生行政部门有权依法予以取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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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取缔行为的涵义及性质是行政法学界争论非常大的一个议题,本文在前学者研究的基础上,对行政取缔的含义及性质进行了理论上的探讨。认为行政取缔是指享有行政取缔权的行政主体为维护稳定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采取剥夺财产性的手段及其他手段,对非法组织、无证经营行为和其他严重违法行为予以取消、禁止或终止,使其从事实上或法律上予以消灭,不复存在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取缔的性质是一种结合性的行政强制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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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取缔的法律属性是行政处罚还是行政强制,学术和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论。作者认为,争论产生和存在的原因是取缔基础理论的研究不足和取缔研究方向的偏倚。因此,本文在分析取缔与禁止性规范、行政许可的关系,阐述取缔对象的概念、取缔目的行为系统及其之间的关系问题后,提出取缔的本质不是行政处罚,也不是行政强制,而是有权行政机关对取缔对象存在的否定意见表示,并通过综合运用行政强制(查封、暂扣)、行政处罚(收缴、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命令(公告禁止)等多种行政行为组成的取缔行为系统,以实现否定取缔对象,恢复、稳定和延续法定行政管理秩序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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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7月22日,民政部依法认定法轮大法研究会及由其操纵的法轮功组织是非法组织,并予以取缔。随即公安部发出了依法禁止“法轮功”有关非法活动的通告。法轮功的总负责人李洪志因组织和利用“法轮大法研究会”及其操纵的法轮功组织,宣扬歪理邪说,蒙骗他人,致人死亡,并未经依法申请和许可,组织、策划集会、示威,聚众扰乱公共秩序,日前被检察机关以涉嫌扰乱公共秩序罪批准逮捕,公安部也发出了通缉令对其予以通缉。依据公安部的通缉令及新闻媒体曝光的大量事实,结合我国有关法律,笔者以为李洪志及其法轮功组织的行为违反了我国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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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非法行医中应注意的几个法律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我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机构虽然多次对非法行医活动进行专项治理和打击,取缔了一大批非法行医的诊所和游医,但非法行医现象仍大量存在,严重扰乱医疗市场秩序,危害了公民的身体健康,侵害了广大患者的权益。非法行医需要长效管理。为更好地帮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开展打击非法行医工作,笔者结合自己工作的实践和体会,谈谈行政执法中打击非法行医应注意的几个法律问题。1行政强制措施取缔无证行医不能没有没收程序所谓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而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或特定的物作出的,以限制权利和科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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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缔,是卫生行政部门的重要法定职责之一。然而,长期以来取缔的法律属性却始终存在着争议。在《行政强制法》出台后,厘清行政机关取缔的法律属性,解决其法律适用问题成为必要之举。本文通过分析认为,取缔的法律属性既不是行政强制措施,也不是行政强制执行,应属于一种行政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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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缔”在食品卫生监督中的属性的商榷及其操作性的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食品卫生法》中,“予以取缔”是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一种行政处罚。但是,在《食品卫生法》实施七年多来的行政实践中,“予以取缔”的操作十分困难。某市2001年10月至2002年9月共查处此类案件218起,其中215起放弃了“取缔”。究其原因,主要是对“取缔”的行政属性尚未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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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行政取缔行为没有明晰具体的法律规定,引发了学者们对取缔行为性质理解的差异。本文认为:行政取缔行为不是行政处罚行为,不是行政强制行为,而是行政命令行为,并呼吁建立健全行政取缔的法律法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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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2015,(6):14-27
强制执行力是行政取缔在实证中呈现的最重要显性特征之一,对其正当性的解读有助于从法理上厘清取缔的内部权力构造,即存在对行政机关的实质性"包裹授权",包括授权做出行政禁令及禁令之即时强制执行,二者共同诠释了取缔非制裁性、终局性和实效性等权力特性,非仅为执法目的的宣示。此为我国取缔的法律治理指明了路向。基于新时期"管理与预防、控制"等"管控"价值的需求,取缔作为聚合了意思行为和实力行为而"处执合一"的综合执法行为仍然有其生命力和存在正当性,应该在法治引领和规范作用下对取缔的规范设定、规范清理与适用,以及其与《行政强制法》程序冲突的解决等问题做出清晰的处理和释解。通过法律治理有效回应取缔执法中的诸多困局和废除取缔的论说,并建议把取缔作为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使用,避免生活中的滥用和法律意义虚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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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取缔是行政机关在经济和社会管理活动中打击非法组织及非法经营行为的常用手段。但行政取缔法律属性不清、法源位阶过低,极易游离于法律规制之外。为了将取缔活动纳入法治轨道,应当以《行政强制法》的实施为契机,对有关取缔活动中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梳理和制度检视,以是否符合《行政强制法》判断其今后的路径走向。鉴于取缔本身缺乏统一模式与实质内容,其不构成一项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取缔"两字不宜作为法律术语继续出现在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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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忽视执法文书的使用导致取缔案未能实施的教训,提出应对取缔案件的性质加以区分,分别采取收缴性强制措施和扣押性行政处罚的建议;完善强制(取缔)措施的法律程序,设定相应的执法文书,使取缔更具操作性,实现法律效力,彰显法律尊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