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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34 毫秒
1.
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42条对无受益人之人身保险合同保险金的给付问题作出了专门规定,但该条文不仅存在自相矛盾之处,而且将保险金一概作为被保险人之遗产处理的做法欠妥.我国应引入法定受益人的概念,兼顾债权人利益和国家的税收利益,采取以受益权为基础的非遗产化处理为原则,以保险金的遗产化处理为例外的方式.  相似文献   

2.
受益人指定不明,或者没有指定,或者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此时发生保险事故,我国《保险法》中规定,应该将此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进行法定继承。但是因为保险金给付和遗产继承分属于两个不同的财产分配体系,体现的价值和目的不同,如果将其混同,会违背保险合同订立的初衷,因此,《保险法》应该引入法定受益人这一制度,将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作为法定受益人进行处理,这样他们行使的权利仍然是收益权,而非继承权,这样就能够更为妥当的解决这一问题。  相似文献   

3.
在被保险人死亡情形下分配保险金时,如果有受益人,保险金归其受领;如果没有受益人,保险金应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上的特别财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并结合被保险人的意愿,在其继承人、遗赠人或遗赠扶养协议人之间进行分配。  相似文献   

4.
保险人免责和受益权丧失作为保险法中的两个重要条款,直接影响到保险合同的有效性以及保险赔付义务的切实履行。但我国《保险法》第28条第二款在列举保险人免除赔付责任的情况时,过分强调保险人的利益,扩大了保险人免责的权限,而《保险法》第65条第一款、第65条第二款对受益权丧失的规定又含混不清、相互矛盾。在受益人唯一和多人的情况下,投保人或受益人制造保险事故后有关保险人免责、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以及保险金给付的处理方法及相应的修改意见。  相似文献   

5.
保险受益权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保险受益权是保险法的重要内容之一,科学地界定保险受益权乃立法之必要。保险受益权存在于具有死亡因素的人身保险合同中,无论指定受益人或法定受益人,其享有的受益权有别于继承权,所领取的保险金不是被保险人的遗产。保险受益权是一种期待权,保险受益权的行使以保险事故发生为条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受益人尚生存为前提。保险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险人死亡,将丧失受益权,但其他受益人仍然可以受益保险金,保险人不得依此而免责。  相似文献   

6.
本文从同时死亡条件下的受益人与继承人的关系、受益人与遗嘱继承人的责任和关系、受益人导致被保险人死亡、保险给付中的司法介入等方面阐述了保险合同当事人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指出了《保险法》的立法疏漏,并提出了相应的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7.
关于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的效力问题,现行《保险法》与新《保险法》都已经作出了规定。但是,在现行法的规定下对该条如何适用出现的争议,新法仍然未能解决。因此,应当在认真研究讨论的基础上尽快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以明确法律的适用。  相似文献   

8.
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这是我国保险法关于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时保险人免责的规定.此规定对于避免保险中的道德风险,防止保险制度的滥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发挥保险制度的消化风险、分散损失等社会功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由于立法解释上对于此条规定的免责条件和免责范围不甚明确,给保险理论和保险实务带来诸多困惑.因此本文旨在探讨保险人免责的立法根据,并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意见.  相似文献   

9.
如何规制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法律效果至关重要,《保险法》经过2009年之修订已有所进步。然而,《保险法》第43条之体系解释依旧难以自圆其说,依然存在许多有待检讨之处。问题的关键在于恰当处理防范道德危险与保护其他权利人之间的关系。显然,道德危险是客观存在的但是应当从严认定,其他权利人的利益应当优先保护,立法也应当沿着这一思路逐渐完善。  相似文献   

10.
保险受益人作为保险合同利益的最终享受者,其在保险理论研究和保险实践中的意义显而易见.但我国当前对保险受益人及其权利的理论研究和相关的立法明显滞后,与保险业发达的国家相比还存在很大的差距.保险金受益权应是固有权而非继受权,其性质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前,若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指定受益人时未抛弃处分权的,受益人享有的是一种期待权;若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指定受益人时未抛弃处分权的,受益人享有的是一种期待的地位;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享有的是一种财产权.目前,我国保险法中有关受益人的法律规范存在着缺陷,亟需完善.  相似文献   

11.
我国《保险法》第44条规定的自杀,系指故意自杀.自杀条款仅适用于人寿保险,而不适用于健康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两年之内自杀,保险人仅退还保单现金价值的规定有失公平,应要求保险人退还保险费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保险法》规定的自杀条款适用例外范围较窄,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杀不适用自杀条款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不能认识或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下导致自己死亡的,或者第三人为被保险人投保,被保险人自杀的情况,亦不适用自杀条款的规定.  相似文献   

12.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保险合同是建立在诚实信用基础上的一种射幸合同,因为保险合同中双方信息不对称,因此极易诱发道德风险。我国最新修订的《保险法》中关于控制投保人与受益人故意伤害被保险人,或将免除保险人的理赔义务,或将剥夺相关受益人的受益权。但是新《保险法》的规定过于笼统,过度地偏袒了保险人的利益,损害了被保险人及其他受益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13.
保险法在立法价值选择上,对被保险人生命安全的保护优先于对投保人和保险人经济利益的保护。在人身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设计中,是被保险人而非投保人居于核心地位。我国立法应当规定被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在受益人的指定上充分尊重被保险人的意思自治,赋予被保险人撤销同意投保意思表示的权利及在投保人解除合同时介入保险合同的权利,以更好地维护被保险人的权利。  相似文献   

14.
我国保险法第33条禁止投保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之规定,存在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质保护不利的缺陷。因此,有必要对该禁令予以适当调整或解除,并辅之以特别限制条款,以有效防范道德风险的同时,补救该禁令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保护的不足。  相似文献   

15.
关于保险代位权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保险代位权初探在各国保险立法中,一般均规定了保险人有代位求偿权,又称保险代位权。如我国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于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德国保险契约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保单持有人对于第三人所有之损害赔偿请求权,于保险人对付保单持有人之赔偿额度内,移转于保险人,但代位权之行使不得有害于保单持有人”③。法国1930年保险法与此一致,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第五十三条也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如另有应负…  相似文献   

16.
论责任保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论责任保险岳西宽责任保险,又称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指在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者负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承担其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这里的第三...  相似文献   

17.
一、相对不起诉的定义 修改后的《刑诉法》取消了免予起诉,扩大了不起诉的范围。《刑诉法》除保留了原不起诉的规定外,在第142条第2款和第140条第4款增加了两种不起诉类型。《刑诉法》第142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本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  相似文献   

18.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保险给付请求没有经过理赔无从确定,当事人未经先行向保险人提起索赔而径直提起的诉讼因而不符合给付之诉的要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保险给付之诉。依据索赔-理赔的保险运作模式,应当由当事人先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从而展开理赔程序确定具体的保险给付义务。我国应规定保险索赔前置程序,明确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必须先向保险人索赔(理赔申请),只有当索赔不获满足或有其他争议时才能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19.
复效制度是《保险法》中一项特殊的制度,是对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及受益人进行利益平衡的重要制度.我国《保险法》以及司法解释均对复效制度做出了的具体的规定,但其规定尚存在不合理之处,对投保人是否具有如实告知义务、如何限制保险人的同意权、保险人的通知义务的明确、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是否享有复效申请权以及不可抗辩条款的期间是否要重新计算等问题也难以提供可行的解决方法.而这些问题存在的根本原因在于当前立法并未明确复效后保险合同的性质,由此产生的观点分歧,导致以上问题难以系统解决.基于此展开对复效制度的深入分析,结合实务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进一步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20.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保险给付请求没有经过理赔无从确定。当事人未经先行向保险人提起索赔而径直提起的诉讼因而不符合给付之诉的要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保险给付之诉。应当认识到理赔程序在确定保险给付之债上的重要意义,依据索赔——理赔的保险运作模式,由当事人先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从而展开理赔程序确定具体的保险给付义务。我国应规定保险索赔前置程序。明确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必须先向保险人索赔(理赔申请),只有当索赔不获满足或有其他争议时才能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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