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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示是合同明示条款以外的,根据法律规定和运用事理及公共习惯推定出来的、合法的、潜在的意思表示行为。它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它不以当事人用语言、文字或其他明示方式进行协商记载,而是由人民法院在处理合同纠纷时,在合同条款以外,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常理或习惯而确定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行为。第二,它是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一般常理和公共习惯,通过逻辑推理,对一种不言而喻的事实和行为的确认,是主观意志与客观实际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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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10):20-29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当事人基于实际交易需要而签订合同,在特定条件下会作出特定的意思表示,只要其意思表示是真实的,且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或者禁止性规定,即应当予以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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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在传统民法中,债是特定当事人间得请求一定给付(或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在债这种法律关系中有两个特定,一是当事人特定,特定的债权人与特定的债务人;一是债的内容特定,即特定的给付。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只能依赖于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既不能向债的关系之外的第三人请求给付,第三人也不对债权人负担给付义务。由此,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形成了一个封闭的法律关系,将与之无关的第三人排除在债之外。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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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相对性的基本含义可以理解为对某一特定事项有约定的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只对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对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了就是说,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既不是合同契约的双方当事人,不得请示合同的权利和履行合同的义务,即使因为第三人的行为而使合同当事人遭到损失或获得利益或者第三人因合同约定而获得权益,合同的当事人或第三人也不能对第三人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提出要求履行或赔偿的债权请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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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习惯是在商业活动中惯行的、被反复实践的习惯和作法。我国《合同法》明确承认了交易习惯的法源地位,然而它作为一种补充性法源,虽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但由于条款的不确定性,因此在具体的司法适用过程中还有赖于法官的智识及法律素养。在这起白酒行业发生的合同纠纷案件中,由白酒生产企业或其指定的销售企业确定各级经销代理商的代理价是否可以作为合理的行业惯例予以采信,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法律权利,在无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援引交易习惯作为裁判的依据并形成理念,这对于提高司法的公信力、亲和力,维护正常的商事交易秩序将大有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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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了”问题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私了”,是指本该由政法巩关按照法定程序审理的案件,却由有关当事人以背地交易的方式私下了结的行为。其处理原则不是以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基础,而是从双方当事人的个人利益出发,采取的是当事人自己认为合适的方式。其结果有可能是一方满意,另一方无可奈何,也可能是双方‘都满意,但却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而“私了”往往使一些犯罪行为隐藏在民间,不为公众所知;违法者没有被揭露,可能继续作恶。为社会留下了隐患。这种做法破坏了“违法必究”原则的贯彻实施,是对法律的藐视和挑战,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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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施惠是一种在生活中极为常见的、旨在增进情谊的行为。由于对好意施惠在理论上缺乏全面深入的研究,法律上也缺乏对好意施惠的明确定性,所以人们在面对好意施惠问题时往往与其他行为发生混淆,导致在处理关于好意施惠的纠纷时也会模糊不清。好意施惠行为不同于民事法律行为,不能当然地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实务中,应当结合当事人的意思,衡量双方利益和交易习惯,根据个案情况确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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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同时规定了习惯和交易习惯,法院对于两者的审查程序、识别标准、援引方法缺乏充分认识,导致制作的大量民事裁判文书不规范。实证研究表明,民法典规定的习惯系习惯法源,发挥法律漏洞的填补功能,规定的交易习惯系事实习惯,发挥意思表示的解释功能。在此基础上民事裁判文书应按照事实部分、裁判理由、裁判依据三分法援引习惯。就习惯法源而言,事实部分应以当事人主动提出为主,法院主动审查为辅,裁判理由应论证其普遍知晓、内容确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裁判依据应援引民法典第十条并参照习惯内容;就交易习惯而言,事实部分以当事人应主动提出并承担举证不能责任为原则,裁判理由应论证其被反复实践和当事人确信,裁判依据应援引民法典关于交易习惯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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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交易习惯是指平等民事主体在民事往来中反复使用、长期形成的行为规则。这种规则乃约定俗成,虽无国家强制执行力,但交易双方自觉地遵守,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权利和义务关系,故交易习惯可以作为法院定案的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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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拍卖法的有关规定,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拍卖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和行业惯例,必须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拍卖活动中,拍卖师的拍卖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和行业习惯做法,侵害有关竞买人的合法权益的,应认定其拍卖行为无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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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指导就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或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不违背法律原则,依据有关政策,在其所管辖的范围内对于特定的人、企业和社会团体运用非强制手段,获得行政管理相对一方当事人的同意或协助,以实现一定目的的行政行为.一方面,政府的行政指导不具备法律上的强制约束力,行政管理相对一方当事人既可以接受其行政指导,也可以不接受其行政指导;另一方面,为了保证行政管理的有效性,政府的行政指导行为应当具备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一方当事人行为的能力.否则,行政指导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那么政府如何能用不具有法律强制力的行政指导手段对行政管理相对一方当事人的活动进行有效管理,要求他们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呢?对此,笔者认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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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确认债权是指人民法院经审判确认或仲裁机关经仲裁确认并发生法律效力之债权。对一般债权的转让,法律已有明确规定,但对司法确认债权的转让问题,仍存在争议,我们有必要做进一步的探讨。一、一般债权与可强制执行债权债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财产性民事法律关系①,不论是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均可引起债的法律关系的产生。债权为请求特定当事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权利人欲实现其利益,必须借助于义务人的行为。权利人只能向特定之人主张权利,当权利人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司法手段获得保护。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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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这里所说的特定形式,应包括公证。这种形式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由国家规定。凡国家作了规定的,当事人就应当依照国家规定,采用公证形式。公证作为特定形式要件,给民事法律行为带来如下变化: 第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效力不同。一般民事法律行为,只要符合法律规定,不经公证就生效。而以公证为特定形式的法律行为,经公证才能生效。第二,受监督的性质和范围。公证作为特定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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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学理分析,债务承担和第三人代为履行具有不同的法律特征。因两者都表现为第三人履行债务,所以司法实践中很难认定第三人究竟是债务承担还是代为履行。笔者认为,鉴别两者的首要依据是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若当事人约定不明,也无法按照合同其他条款或交易习惯解释时,宜考虑原债务的形成过程和债权人的意思表示予以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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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确立了不动产登记制度,为判定不动产物权的归属及变动效力提供了明确依据。然而,实践远比规定复杂得多,基于法律的例外规定、可能存在的错误登记、法律行为的效力变动、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保留以及对交易习惯的遵从等原因,存在大量的不具有登记外观形式,但依法、依情、依理应当给予法律保护的事实物权。如何正确判定不动产事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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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或其他特定组织依照法律授权,应当事人申请,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行政司法行为。在西方国家,作为一种准司法行为,行政裁决是传统三权分立思想的突破,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其作为法院司法权的补充,对处理特定社会纠纷有独到的价值。我国应尽快制定《行政裁决法》,建立统一、完善的行政裁决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