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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理论上被害人承诺是一个超法规的排除犯罪事由,在法律实务中,经被害人承诺实施的行为有多种法律效果,犯罪性的排除不是必然结论。本文论述了被害人承诺的概念,分析了经被害人承诺的行为的各种法律效果,对其排除犯罪性的理论根据进行了阐述,重点讨论了排除犯罪性的条件,希望能够对刑事司法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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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理论上被害人承诺是一个超法规的排除犯罪事由,在法律实务中,经被害人承诺实施的行为有多种法律效果,犯罪性的排除不是必然结论。本文论述了被害人承诺的概念,分析了经被害人承诺的行为的各种法律效果,对其排除犯罪性的理论根据进行了阐述,重点讨论了排除犯罪性的条件,希望能够对刑事司法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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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罗马著名法学家乌尔比安的《学说汇纂》第47卷中写到:"以被害人意志所产生的,不是不法。"这就是被害人承诺理论的启始,这句法谚再后来被总结为"得到承诺的行为不违法"的经典刑法名言。在现实生活中,客观存在着被害人承诺的现象。受害人的承诺对于行为人责任承担具有重要的意义,其减少行为人行为可责性,甚至可以排除行为的违法性。在各国刑法理论当中,一般经被害人承诺的行为被当作违法阻却事由,由于少数国家在立法上明确规定了被害人的承诺,所以把它当作法定的正当化事由。对大多数国家的立法来说,并没有确定的被害人承诺相关的法律规定,而是在理论上作为超法规的正当化事由。我国的现行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对于经受害人承诺的行为是否属于违法阻却事由,但在司法实践中已有所运用,因此,对被害人承诺问题进行探讨有助于刑事立法和司法的健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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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承诺的理论定位与司法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中所规定的正当行为仅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情形,立法者并未将被害人承诺列入其中,所以,被害人承诺在理论上被视为是一种超法规的正当化事由。经由被害人同意的行为排除犯罪的理论基础在于被害人的自由决定权和刑法的谦抑性。当然,司法实践中,并非所有经被害人承诺的行为均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只有同时具备主体、主观、法益、时间和目的等要件的承诺才可以排除其社会危害性而不被认为是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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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承诺是一种合法化事由,虽然我国刑法对此并无明文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实际确立了被害人承诺阻却行为违法性的规则。理论上,被害人承诺要求被害人主观必须具有做出承诺的自愿性,然而在实践中存在一种较为特殊的被害人承诺,即被害人基于一种法益被侵害的恐惧,而"自愿"作出的对另一种法益的被害人承诺。本文通过对三个虚构案例的分析,着重对这种非完全自愿下的被害人承诺进行初步的研究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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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承诺具有阻却犯罪成立或者减轻刑罚的效力,我国刑法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应当严格认定。被害人承诺成立的要件包括承诺权限、承诺主体、承诺意思、承诺形式、承诺时间、行为人的认识等。对于不自由、非真实的承诺,或者行为人否决的承诺,被害人承诺均不能成立,不能阻却犯罪成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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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总则未对被害人承诺作出规定,司法适用中对于涉及被害人承诺案件的认定,需要根据被害人承诺的理论基础与各国立法比较及被害人承诺的构成要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具体作出分析。"事后承诺的概念在刑法理论中一直被仅仅理解成"事后宽恕",过于限缩了"事后承诺"的涵义,有"名不副实"之嫌,应当对"事后承诺"之内涵与外延作出重新审视与修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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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理论以及司法实践中,被害人承诺都有其独特的地位和作用。本文对被害人承诺之特殊形式——推定承诺进行阐述,主要明确推定承诺存在的要件。基于推定承诺的行为并没有得到被害人现实的承诺,则其成立必然受到严格的限制。只有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阻却行为的违法性,成为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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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逮捕及随之而来的羁押是对公民基本权利最严厉的干预措施,应当符合法律保留原则。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逮捕事由作了例举的、详细的规定,公安司法机关只有出现法律容许的逮捕事由,才能采取逮捕措施。逮捕事由是否存在,应当依据具体的事实认定。重罪逮捕应当限缩适用。预防性羁押应贯彻比例原则,不能太过宽松,尤其以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方式来防止财产犯罪,不符合公共利益的优越性。实践中隐藏的逮捕事由——押人取供应当禁止。至于如何以逮捕、羁押方式避免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再次受害,我国未来立法与司法还需进一步的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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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立法上的欠缺和观念的差异,我国对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尤其是财产权益保护,在立法和理论上仍有许多滞后,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少问题。建立刑事被害人财产权益保护机制,不仅是人权保护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需要,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我国应完善被告人赔偿机制,建立国家补偿机制,健全社会救助制度,使刑事被害人财产权益保护更加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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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刑事犯罪和解试点工作中的问题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浙江省司法系统在2007年开展了轻微刑事案件和解的实践,在和解条件、官方适用程序等方面取得了不少成功的经验,但是在刑事和解协议的内容、被害人承诺的效力、和解的预期效果与实际效果的偏差等方面仍存在问题。本文对上述三个方面进行了分析,以期在实践中不断培育和完善刑事和解这一崭新的刑事司法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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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桂生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4)
在医疗刑法中,假设被害人承诺并非独立的排除不法事由,也不应认定为有效的被害人承诺。在过失犯的审查中,伤害结果的认定,应以《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为准。在出现了伤害结果,但违反注意义务与伤害结果之间缺乏必要的关联的场合,即使欠缺被害人的有效承诺,也可排除过失犯的不法。在故意犯的情况下,不能借用违反注意义务与伤害结果之间缺乏必要的关联来为当事人出罪。如果行为人事先认识到了身体健康法益将受侵害的风险,且认识到欠缺被害人承诺来排除该风险,则可能成立故意犯的不法。若误以为存在有效的被害人承诺,则排除故意;若误以为不存在承诺,则成立未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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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规定了16种独立的免除刑罚的事由,刑法第37条只是这16种具体的免除处罚情节的概括性规定。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直接依据刑法第37条对被告人判决免除刑罚已经产生了许多消极后果。笔者认为,在不具有具体的免除处罚情节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宜直接依据刑法第37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免除刑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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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承诺作为抗辩违法性的理由之一,其体现着刑法的谦抑性理念和时个人自由的保护机能;被害人承诺抗辩受到一系列主客观条件的限制,时超个人法益的权利和涉及自身生命、健康的个人法益不得作出承诺;被害人承诺作为阻却违法性的抗辩事由,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辩方要启动该程序应该向法院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就存在被害人承诺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被害人承诺抗辩既可以决定犯罪的成立与否,也可以对量刑产生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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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改革不断加深的今日,刑事司法面临着许多无法回避的困境,尤以刑事被害人、加害人以及社会之间矛盾难以调和为患.矛盾的化解离不开犯罪人和被害人的积极参与,刑事被害人长期被忽视的现实情况成为了横亘在刑罚与社会和谐中间的障碍.加强对刑事被害人权利的研究,无疑会对我国刑事司法改革大有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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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赋予了刑事被害人相应的诉讼地位及权利,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依旧无法得到充分的保障。在庭审量刑中,被害人往往是缺位的,如果刑罚的产生完全忽视被害人的自身感受,就有可能影响司法的公信力,对被害人庭审量刑参与机制的研究,正是基于如何保障被害人庭审量刑参与权而展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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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承诺"还是"被害人同意"?——从犯罪论体系语境差异看刑法概念的移植与翻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日本和台湾地区的犯罪论体系中,“被害人承诺”的概念专指一种针对故意伤害与毁坏财物的违法阻却事由,并不能涵盖所有得到被害人同意的情形。如果忽视我国大陆通行的“四要件”理论与日、台犯罪论体系的结构性差异,仅仅移植“被害人承诺”的文字表述,需要付出很大的改造成本,在对外学术交流中也易产生误解。相比之下,无论目前的犯罪论体系是否变革,“被害人同意”都是一个多面兼顾的概念。本文通过梳理“承诺”一词的移植史,一方面为“同意”的用法正本清源;另一方面对于近年来国外理论引入过程中,仅仅重视新鲜术语本身的表述形式,却常常忽略概念的实质内涵和体系性地位的“徒有其表”的术语移植现象进行反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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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视角与刑法理论的重构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被害人的公法主体地位的确立构成在刑事实体法领域引入被害人视角的正当性根据。整合规范的被害人视角之于刑事实体法具有重要的意义。它不仅将促成对刑罚、危害、刑事责任等基本范畴的重构,而且对刑事立法、刑法解释与司法推理具有指导作用,同时还影响到量刑理论及实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