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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搜索引擎竞价排名的著作权侵权从搜索引擎的工作原理和著作权侵权构成要件角度看,都应认定为共同侵权。搜索引擎服务商对编入自己数据库的网页需进行严格审查,否则将第三方侵权推定为主观明知或应知;由于竞价排名具有一定的广告效果,因此客观上有帮助扩大侵权的嫌疑。由此在搜索引擎服务商利用竞价排名盈利的同时应增强其义务,做到权利与义务对等,减少竞价排名著作权侵权。  相似文献   

2.
杨佳  郑海味 《法制与社会》2011,(33):263-264
从知识产权保护的角度,在搜索引擎中普遍使用的网页快照、临时链接以及MP3搜索和新闻搜索服务都存在着侵犯著作权的风险.本文通过界定上述具体行为哪些涉及著作权侵权,就约束机制完善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3.
包永东 《法制与社会》2011,(36):263-263
自2005年国内首例因搜索引擎产生的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公司诉百度侵权纠纷案开始,百度面临的各种侵权诉讼此起彼伏。在既保护权利人著作权又不影响搜索引擎服务业发展的同时,准确界定服务商侵权责任的范围、类型,是在法律环境下权衡利益冲突的关键。本文就搜索引擎服务商侵权责任的认定进行研究分析。  相似文献   

4.
“网络服务提供者”之微观解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网络服务提供者”概念过于宽泛,有必要对其类型化后,予以区分界定。基于网络著作权侵权主体的可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可分为网络硬件服务提供者和网络软件服务提供者。前者包括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和网络信息存储空间提供者,后者包括网络内容提供者和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除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之外的其他三种网络服务提供者均可为网络著作权侵权主体,因服务方式不同,其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亦有不同。  相似文献   

5.
网络搜索引擎商著作权侵权责任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关于网络搜索引擎商著作权侵权的诉讼时有发生,网络技术的发展为著作权保护带来了新的问题;如何解决著作权人和网络搜索引擎商之间的利益平衡,是立法者和实务者面临的当务之急。我国应立足于国情,吸收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和判例,切实贯彻落实著作权法的宗旨,净化网络秩序,让网络著作权得到有效保护。  相似文献   

6.
关于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侵权与否,学者有各自不同观点。实践中百度案、雅虎案也反映出法院、原被告各自视角。认为不侵权的理由包括:仅链接、不复制,非实质性侵权用途规则等。本文认为,不复制观点不能成立,非实质性侵权用途规则适用应有前提。搜索引擎服务商的问题关键不是在侵权成立问题,而是复杂在侵权要件确定方面。因为这关系到权利人、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及社会公共利益如何平衡问题。  相似文献   

7.
黄武双 《知识产权》2007,17(5):16-23
互联网搜索引擎在为第三方网站提供推广服务和为网络用户提供检索服务时,如果搜索结果列表中的链接所指向的第三方网站涉嫌侵犯版权,搜索引擎服务商是否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要承担法律责任,依据何在?给网络用户和第三方内容服务提供商提供侵权的便利,是否属于帮助侵权?在对搜索引擎工作原理和相关法律规则进行分析后,本文提出了一些不同于当前主流的观点。  相似文献   

8.
为正确审理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维护以互联网为基础的新兴技术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需要,浙江高院课题组就2005年以来全省法院审结的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特点和疑难法律问题进行了调研,并提出了具体意见。一、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特点  相似文献   

9.
具有复制和传播功能的技术产品(服务)在便利信息传播的同时,也使他人著作权面临被侵害的现实危险,提供者有义务向使用者进行著作权警示以防止和减少侵权发生.著作权警示义务具有预防侵权发生、平衡利益以及宣传知识产权文化的意义.著作权警示义务的履行以"期待可能和必要"为原则,我国应在立法中规定技术提供者的著作权警示义务.  相似文献   

10.
张洁琼 《法制与社会》2013,(18):66-67,76
关于搜索引擎能否定性为广告的问题,学术界未能形成一个统一的观点。竞价排名侵权责任适用于《广告法》和适用其他现有理论的重要区别,即为提供竞价排名服务的搜索引擎服务商所承担的注意义务及其严格程度的不同。由此,应从竞价排名的性质和广告的基本定义出发,结合学术界关于竞价排名服务的相关理论,对搜索引擎竞价排名侵权责任的认定和其法理基础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1.
纪晓昕 《知识产权》2005,15(4):37-40
模仿广告是指对他人具有明显特征的广告的图片、结构、颜色及整体布局的模仿.由于模仿广告侵权具有隐蔽性强,认定困难等特点,所以在审判实践中常常难以处理.本文以一起典型的模仿广告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为例,就如何判定原告对系争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被告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以及著作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竞合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12.
周辉 《中外法学》2023,(2):365-382
随着以秒传、离线下载、分享、在线播放等为代表的新型网盘服务的发展,著作权人对网盘平台服务器上作品的控制力进一步下降,网络著作权侵权风险更加突出。但是,在现行著作权法框架下,网盘平台的著作权法律责任适用存在显著困难:一方面网盘平台很难因现有的服务创新而承担直接侵权责任;另一方面,网盘平台在收到合格通知后,只能采取在权利人看来仍很有限的处置措施。考虑到相关著作权法律制度适用后并不能约束新增的侵权风险,可行的解决方案是结合当前对于“守门人”和合规治理的理论制度探索,聚焦风险和纠纷集中的大型网盘平台,构建让其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机制。综合考虑合规治理的特性、实施可能性、约束性和动力机制,不同大型网盘平台可以按照自主与灵活、能力与成本、合法与合作、问责与激励原则,自行或在著作权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审慎设计具体方案。  相似文献   

13.
"三网融合"作为新的传播技术和营利模式,带来了复杂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在"三网融合"的技术背景下,判定是否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仍应坚持《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标准.总结涉"三网融合"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审判经验,对因手机上网提供Wap搜索转码服务、因互联网电视机传播侵权影视作品、因提供连接互联网与电视机之视频播放器或电视机顶盒传播侵权影视作品、因IPTV互联网电视传播侵权影视作品而引发的著作权案件进行裁判规则梳理.对审理"三网融合"案件中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分析,指出"回看"服务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调整的范畴,IPTV业务是两个以上经营主体的共同业务,并以此定性来裁判相应的著作权侵权案件.  相似文献   

14.
论网络搜索引擎服务商的版权侵权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网络搜索引擎服务商提供搜索链接服务,不构成对版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权。法律追究其版权侵权责任的客观基础在于,搜索链接服务扩大了版权人因直接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害。对此,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为归责原则,并将服务商明知或者应知具体的链接侵权作为追究其侵权责任的过错要件。网络搜索引擎服务商不应承拒共同侵权责任。《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3条应做出相应修改。  相似文献   

15.
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属于网络连接服务提供者.网络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搜索方式主要有两种:提供"空白搜索框和提供"榜单".一般而言,提供"空白搜索框"的服务无须承担侵权责任,而提供"榜单"服务则构成帮助侵权.  相似文献   

16.
邓宏光  周园 《知识产权》2008,18(5):59-64
"谷歌"案和"百度"案同属搜索引擎商的商标侵权纠纷,判决结果却截然相反,这反映出我国实务界对此类新型案件的认识存在严重的分歧.搜索引擎商不应因客户将他人商标作为竞价排名的关键词而构成商标直接侵权,但如果它明知或者应当明知客户的网站侵害他人商标权却仍然提供竞价排名服务,将构成侵权.在处理搜索引擎商的商标侵权案件时,共同侵权理论存在明显的不足,我国有必要引入商标间接侵权理论或对知识产权共同侵权作出修正.  相似文献   

17.
谢惠加 《河北法学》2007,25(2):101-106
我国著作权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虽提供了著作权间接侵权的规制依据,但是,既有的制度规定不仅没有全面地反映间接侵权的所有类型,而且在适用上也存在诸多缺憾.故此,新一轮的著作权法修订应将著作权间接侵权法定化.通过引介国外著作权间接侵权的立法实践及相关的司法判例,以法律经济学为视角对我国著作权间接侵权的类型及其具体的构成要件进行相应的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18.
资讯     
《中国律师》2012,(5):88-88
最高法就网络著作权保护司法解释公开征求意见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全文公布了《关于审理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人民法院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明知或者应知其提供服务的网络用户侵害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的性质、方式及其引发侵权的可能性大小,综合考虑七方面因素。  相似文献   

19.
在论及软件著作权侵权之判断标准时,除了证明有"接触"之外,还需要证明有"实质性近似"。对于计算机软件侵权之实质性近似的判断,在美国判例个案认定中逐渐形成了两种判定类型,一种为纯文本侵权,另一种为非纯文本侵权。就计算机软件侵权判定类型而言,我国司法实践中开始采用类似美国非纯文本侵权保护的类型及相应的判定法则。我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判定是否采用SSO抑或AFC标准,还是其他标准,最终取决于我国著作权的立法目的和公共利益实现之要求。  相似文献   

20.
接触加实质性近似是著作权侵权判断的核心规则,接触只要求可能性,实质性近似则要求独创性部分的相同.而在后独立创作作为著作权不侵权抗辩的合理理由,是需要综合考量创作手稿、在先创作的作品的独创性高低以及独创部分的多少、非独创部分的相似程度、被告在案件中提交独立创作证据的时间长短、被控侵权作品是孤立作品还是已经公开发表的系列作品之一、被控侵权作品的创作理念与作品之间的吻合程度以及在先创作的作品的公开发表方式、使用范围以及知名度等因素进行个案判断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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