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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87 毫秒
1.
实用艺术品应当列入著作权保护对象的美术作品类。实用艺术作品作为著作权的保护对象,兼具艺术性和实用性,但艺术性必须同实用性相分离独立存在。独立完成和个性体现是判断独创性的一般标准,实用艺术品独创性的标准应适度低于纯美术作品的独创性标准,且有利于以著作权法鼓励产品创新和市场公平竞争。作品创作差异的必然性与作品表达近似的可能性存在辩证统一关系。接触之合理可能性、实质性相似以及独立创作抗辩是判断侵权是否成立的重要因素。  相似文献   

2.
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如果商标注册人与商标设计者为同一主体或者取得了商标设计者的授权,就不会产生著作权与商标权的权利冲突的问题;如果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申请注册商标或者作为商标加以使用,就会造成与他人著作权的冲突.以著作权作为在先权利进行主张的,需要证明诉争商标与其所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还要证明诉争商标注册人接触或者有可能接触到所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其中,在判断是否接触或可能接触时,需要结合作品的独创性、日常经验等因素综合判断.  相似文献   

3.
在论及软件著作权侵权之判断标准时,除了证明有"接触"之外,还需要证明有"实质性近似"。对于计算机软件侵权之实质性近似的判断,在美国判例个案认定中逐渐形成了两种判定类型,一种为纯文本侵权,另一种为非纯文本侵权。就计算机软件侵权判定类型而言,我国司法实践中开始采用类似美国非纯文本侵权保护的类型及相应的判定法则。我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判定是否采用SSO抑或AFC标准,还是其他标准,最终取决于我国著作权的立法目的和公共利益实现之要求。  相似文献   

4.
"接触加实质性相似"是司法实践中总结出认定抄袭的常用规则,具体适用时要根据不同的作品类型确定不同的标准。对成套教材类文字作品抄袭侵权的认定,首先要明确举证责任,在区分整体要素和具体内容的基础上,分别确定"独创性"内容和进行"实质性相似"判断。  相似文献   

5.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出现,引发了是否需要给予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包括图片、文章等)著作权保护的讨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否构成作品的关键在于外观上是否具备独创性,而无需考虑创作主体和创作过程。但是,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人类作品,生成式人工智能无法成为适格作者,仅仅是自然人作者实施创作的辅助工具。生成式人工智能使用者的操作过程可以被理解为创作,但是应进行个案判断。使用者基于创作行为取得作者身份和著作权,同时,投资者、开发者、所有者等主体的权益也能够得到充分实现。由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问题尚未形成共识,目前认定第三人侵权时应持审慎态度,赔偿数额宜低不宜高,不宜判处惩罚性赔偿。  相似文献   

6.
李亮 《河北法学》2005,23(2):71-73
分析了续写作品的特性:对原作品的依附性,包括对原作内容和篇名上的依附性、名气上的依附性;自身的独创性:独创性是其最本质的特征,是续写者独立思考独立创新的结果,续写作品与原作品之间有实质性差异,与原作品是可以分离的。并在此基础上指出,续写作品是对原作品的合理使用,并没有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相似文献   

7.
算法时代,在机器学习技术与大数据技术的驱动下,算法创作进一步促进了人工智能的自主性.坚守作者中心主义范式下的主客体一致性标准,将无法为算法创作物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事实上,读者中心主义对现代著作权制度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在作品独创性方面为科技作品、实用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读者中心主义所确立的主客体分离评价标准为算法创作物视为作品提供了独创性判断的理论路径.算法自由就是作品表达自由的技术表现,故而可使算法创作物具备独创性.在否定人工智能法律主体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委托作品的权属分配机制,一方面有限承认人工智能的机器作者身份;另一方面将著作权全部归属给人类开发设计者.  相似文献   

8.
百度诉奇虎360不正当竞争与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的争议焦点之一在于强制网页快照是否构成对网页的著作权侵权,所以首先需要明确该案中涉及的网页的种类和作品属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据此,构成作品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具有独创性、可以以有形形式复制和属于智力创作成果,其中独创性是最重要的条件。  相似文献   

9.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认定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信息化时代,软件开发能力是国家竞争力的重要标志,世界各国普遍立法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在我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审判实践中,侵权行为的认定是一个难点和热点问题。本文探讨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认定采用的主要方法:思想、表达二分法、实质性相似+接触+排除合理解释法和抽象-过滤-比较三步判断法。  相似文献   

10.
李杨 《中国版权》2023,(1):53-60
在著作权侵权认定中,“接触+实质性相似”规则存在难以克服的司法适用困扰,其根源在于深植拟物化财产观念之表达独占论的内在缺陷。著作权侵权判定规则有必要摒弃根植于“人-物”支配关系且单向度的财产独占观念,修正表达独占论从作品范畴单向确立的传统侵权认定规则,融贯“行为/对象”二元范畴的解释方法,实现从表达独占论到行为稀释论的观念转型与规则调适。“接触+实质性相似”规则的意义重在确立“抄袭”或参照来源关系的事实认定。合理使用判断四要素和三步检测法之步骤二、三,与其说是侵权免责抗辩规则甚或对法定例外情形的进一步限定规则,毋宁说是区分侵权行为和非侵权行为,已吸收“实质性相似”价值判断环节的侵权认定混同规则,可以在具体个案中发挥侵权判定解释功能。  相似文献   

11.
事实编撰物的著作权问题主要牵涉到对作品独创性的界定。美国Feist案非常具有代表性。美国最高法院不仅强调了一般性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的独创性要求,而且强调了事实编撰物一类的事实性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的独创性要求。对事实性质作品著作权性质的否认表明了其对作者未来创作材料保障的关注。在事实编撰物这类案件中,法院需要解决的是对事实的编撰物中对于信息的保护和坚持信息是与其他作品相关的公共财产的观点之间的冲突。  相似文献   

12.
论作品的独创性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作品作为著作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其概念及法律属性理论上争议颇多,本文拟就与著作权侵权有关的作品独创性问题,作一定的论述。独创性(Originality),有时又称原创性,它作为著作权保护的先决条件和认定侵权的根据在多数国家著作权法及国际版权公约均有规定。但对于独创性的含义,理论界则有多种观点:(1)主观说。只要形式按排、材料选择或向公众介绍作品的方式带有作者个人创作特点即可。(2)客观说。只要作者自己独立创作,没有剽窃或抄袭他人著作,不论创作高度如何,即为独创性。(3)主客观统一说。除独立构思创作外,作品还必须达到一定的客观“造型高度”。如把众所熟知的材料(三角形、普通的旋律、周知的摄影技巧等)简单地纳入“作品”中,虽为独立创作,“作品”也不具有独创性。倘若出现两部完全相同或相似的“作品”,则后一“作品”要么是前一作品的复制件,要么其创作水平不够高。也就是说,后一“作品”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相似文献   

13.
【裁判要旨】在计算机软件领域,核心软件的开发是整个软件开发中具有创作性的环节,核心软件的表达是整个权利软件中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当权利软件的核心软件与被控侵权软件具有高度同一性,且被控侵权软件出现与权利软件相同特征信息,足以认定两者构成实质性相似。计算机软件的实质性相似既是指程序代码的相似,也是软件整体的相似。如果被控侵权软件和权利软件的部分源代码来自开源软件,但占比低,且不足以推翻软件整体上的相似,则不影响两者构成实质性相似。  相似文献   

14.
时事新闻是单纯的事实消息,属于客观存在的范畴,是第一性的.反映时事新闻的照片是独立于事实消息而存在的符合独创性要求的摄影作品.在判断职务摄影作品是否属于著作权归属于单位的特殊类型的职务作品时应当从严认定.在单位所支付的工资中已经包含有创作职务作品的对价的情况下,单位对职务摄影作品的优先使用应当为免费使用,作者不能以单位未支付报酬为由请求单位赔偿经济损失.  相似文献   

15.
《商标法》中"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条款的立法目的并非要解决"权利冲突",而是以保护他人其他合法在先权利为出发点,规制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不当商标注册行为。在适用本条款对在先著作权进行保护时,应回归到"著作权保护"本身去确定证明标准,不应对"独创性"提出较高要求。同时,在法律适用中应体现维护诚实信用原则、遏制恶意抢注的立法精神,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有关作品著作权权属的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16.
实用艺术作品是指不仅为观赏为目的而且必须为实际使用而创作的作品。该作品是一种独立的著作权客体,既具有实用性也具有艺术性。对这一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上,应采用多重保护原则和选择适用的原则。保护实质条件应包括成果独创性、创作目的明确性和艺术水平显著性。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应通过登记的方式取得,经过权利人的申请和行政机关的登记公告等程序,同时应当赋予第三人以撤销权,对抄袭和剽窃的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予以撤销。  相似文献   

17.
无论是委托创作,还是许可使用,要取得作品的专有使用权都必须基于合同的明确约定,仅因在先的注册商标经过许可,难以得出该许可当然是专有许可的结论.在1993年以前,在先著作权不是申请注册商标的一个障碍,不是审查商标是否符合注册要求的必要条件,在先的注册商标经过公告,与该注册商标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权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在先商标...  相似文献   

18.
刘嘉 《法制与经济》2009,(16):13-14
实用艺术作品是指不仅为观赏为目的而且必须为实际使用而创作的作品。该作品是一种独立的著作权客体,既具有实用性也具有艺术性。对这一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上,应采用多重保护原则和选择适用的原则。保护实质条件应包括成果独创性、创作目的明确性和艺术水平显著性。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应通过登记的方式取得,经过权利人的申请和行政机关的登记公告等程序,同时应当赋予第三人以撤销权,对抄袭和剽窃的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予以撤销。  相似文献   

19.
[本案要旨] 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的是整体性著作权,仅使用单篇作品不构成对汇编作品著作权的侵权。数据格式不属于版式权保护的范围。在内容的选择和编排上具有独创性的题录摘要数据库构成汇编作品,将其内容复制并重新编辑成数据库构成侵权。  相似文献   

20.
在著作权剽窃侵权案件中,法院一般会详细讨论实质相似性要件,而对接触要件的重视程度不够,在处理互联网发表情形时也是这一态度。接触要件有其独立的程序意义和实质意义,不应沦为实质相似性要件的附庸。在程序上,接触要件平衡了原告和被告之间的举证责任;在实质方面,接触要件阻止了新颖性取代独创性在著作权制度中的地位,而恰恰是后者,保障了创作活动的可持续性。在大众化创作的互联网时代,接触要件的证明应该维持必要高度,以免使得著作权制度窒息后续创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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