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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嘉生 《中国律师和法学家》2005,1(2):51-55
随着国际货运代理角色的转换,有关货运代理的经济纠纷也在迅速增长,因此,如何识别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确定其法律责任,已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从笔者办理的一起比较典型的案件入手,从理论和司法实践角度,对货运代理人的地位和法律责任的范围进行了深入分析,以期为我国货运代理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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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际货运代理的历史与发展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在世界上,国际货运代理(简称货运代理)行业早在公元10世纪就开始了,而我国的货运代理行业自1840年鸦片战争后才开始出现。从那时到1949年这一行业几乎全部被帝国主义和资本主义国家的洋行所控制和垄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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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运代理,是指货运代理人接受货主或者承运入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名义或以代理人身份,办理海上货物运输事宜。也可以说;海上货运代理法律关系,可以根据货主的委托产生,这时的代理人即谷称的“货代”。亦可以根据承运入的委托而产生,这时的代理入即俗称”船代”。目前我国业已实现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关系的法律调整,放委代双方均应依法行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发布施行至今已一年有余。我国的货运代理行为正在该规定和其他相关政策的调整下,逐步走向法制化。本文拟通过分析一起海上货运代理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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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运代理人含义及其法律地位探析 总被引:5,自引:1,他引:4
国际货运代理在中国发展的历史并不算很长 ,但在国际贸易和航运中日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由于货运代理含义及其法律地位规定的不明确 ,实践中产生了大量的争议。甚至从业人员也不清楚货运代理的明确含义及应承担的责任。本文从现有的法律入手 ,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阐述 ,以提请国内有关部门对此引起足够的重视 ,并能尽快完善货运代理方面的相关法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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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境易货贸易中货运代理侵权问题刍议孙延生近年来,随着边境易货贸易的发展,一些与之相联系的经济违法及犯罪也在不断增加,其中我国边境口岸货运代理人利用货运代理权,严重侵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问题尤为突出,为此,本文试就这一问题作一研讨,以期对有效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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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我国外贸进出口总额达3251亿美元,经外经贸部批准的有资格从事海上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以下简称货代企业)达1400多家。进出口货物绝大部分以海上运输方式进行(根据我国海商法对多式联运的特别规定,本文把含有海运方式的多式联运视为海上运输),且货代企业营业收入中又以海上货运代理业务所占的比重为最大。目前我国对海上货运代理业尚缺乏健全的法律规范,在海上货运代理的地位、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包括责任限制、除外责任)等方面亟待有明确的规定。本文根据海上货物运输代理合同纠纷的特点,提出在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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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课题组 《人民司法》2012,(9):44-48
在现代航空货物运输中,与航空运输相关的揽货、制单、报关、陆路短驳运输等都是由货运代理企业完成,其在货主与航空公司间起着桥梁和媒介作用,在航空货物运输市场的地位十分重要。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为浦东国际机场所在地法院,近年来受理的航空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迅速增加。①由于航空货运代理行业在短期内迅速发展以及行业本身对交易迅捷化的要求,该行业内的许多做法亟待规范,此类案件在证据认定、事实查明、法律适用方面都有一定难度,有必要对这些问题加以研究,以满足审判实践的需要。一、航空货运代理纠纷案件审理中的疑难问题航空货运代理合同关系建立中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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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作为向社会公开揽货的国际班轮公司,具备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的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的法律特征。当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代表货主向班轮公司提出订舱、提箱等合理请求后,班轮公司应履行强制缔约义务,不得拒绝交易。班轮公司封杀某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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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代理合同在我国属于无名合同,相关司法解释认为应该参照适用合同法第400条的规定解决货运代理转委托的法律效力问题.这种解释未能准确地区分代理、委任、行纪、复代理、相继货运代理等概念之间的区别和联系,司法实务中同案不同判现象仍然普遍存在.由于货运代理人既可以货主的名义,也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在司法实务中应该区分货运代理人进行法律行为的名义,分别参照适用民法通则中有关代理的规定和合同法中有关行纪合同的规定,处理货运代理合同的相关纠纷.在此基础上,货运代理转委托行为可以区分为复代理和相继货运代理两种类型,同时应考虑货运代理人转变为承运人的可能性,以及货运代理行业的惯例对货运代理转委托行为的影响.唯有如此,才能实现解释论上的融贯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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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FOB贸易合同下的卖方起诉国际货运代理人的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频频发生.其诉因常涉及到提单的签发和交付。该类案件的主要情况是:国内卖方与国外买方签订买卖合同,贸易术语为FOB,付款方式为信用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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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代理人向委托人求偿垫付费用是海事审判中最为常见的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在货代与运输过程中,货运代理人往往同时兼具托运人代理人与承运人代理人双重身份,这并不意味着其行为必然无效或具有过错;但在货运代理人兼具双方代理人身份时,尤其需要按照关联性与合理性的标准对所发生的垫付费用进行审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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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诸如谁有权利向货运代理企业主张权利,主张哪些权利,货运代理企业以何种形式承担责任,是否享有相应的免责和责任限制的抗辩权利等问题进行分析探讨,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的“相应的赔偿责任”应为“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第11条和第12条项下货运代理企业应当享有一定程度上的免责和责任限制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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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运代理人作为委托合同中接受委托人委托,负有谨慎、妥善处理货运代理事项,及时交付代理活动所产生财产的基本义务,其中包括向委托人交付出口货运代理过程中取得的由承运人签发的提单。从货运代理这一基本义务入手,分析提单不规范交付的成因、行为的违约性质及与损失之间因果关系等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