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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永昌 《法制与社会》2012,(30):210+219
我国的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司法机关(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主持调解下,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使加害人和被害人直接商谈、沟通和交流,在加害人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的情况下,被害人要求或同意司法机关对加害人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时,司法机关对加害人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最终解决刑事纠纷的制度。本文拟从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为出发点,探讨如何构建具有我国特色的刑事和解制度。  相似文献   

2.
在西方,刑事和解也被称为"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加害人以认罪、道歉、赔偿等形式与被害人和解后,国家专门机关对加害人不追究刑事责任,免除处罚或者从轻处罚的制度。刑事  相似文献   

3.
刑事和解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加害人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后反悔的情况,此时如何发现当事人达成和解的真实意思表示,成为司法机关具体认定原有刑事和解协议效力及其履行行为的关键,由此延伸出司法机关审查刑事和解协议的一般标准,具体包括加害人与被害人对和解的后果是否"明知"、对事实的认知是否同一、加害人是否作有罪答辩并真诚悔过、协议的达成是否基于加害人与被害人的自愿、对被害人的经济赔偿是否体现加害人的悔罪意思、和解协议是否注意关注了被害人的精神需要等。  相似文献   

4.
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基本构想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构建和谐社会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背景下,我国公检法机关开始探索在公诉案件中鼓励当事人和解的办案方式(以下称“刑事和解”)。刑事和解有别于传统的案件处理方式,其主要内容和特点是:(1)强调在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原则的基础上,在符合案件事实清楚、加害人认罪且当事人双方自愿和解等条件的前提上适用刑事和解;(2)建立在加害人真心悔过的基础之上,而不是简单地以经济赔偿换取宽缓处理;(3)加害人与被害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对话、协商,加害人通过赔礼道歉、经济赔偿、提供劳务等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对加害人表示宽恕,达成和解,化解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矛盾、修复被犯罪所破坏的社会关系;(4)尽管在名称上称为“刑事和解”,  相似文献   

5.
一、新刑事和解制度之修复风险自1974年世界上第一个"犯罪人-被告人和解程序"在加拿大安大略省产生开始,刑事和解便旨在修复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关系,修复被害人的心理创伤,使加害人早日复归社会。而无论是采取"司法机关-加害人-被害人"构造模式还是"司法机关-加害人-被害人-调解人"构造模式,刑事和解程序都旨在使加害人和被害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对话、协商,通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提供特定服务等方式取得被害人的真心谅解,从而修复被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进而化解、缓和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维系社会关系的平衡与和谐,而这种平衡与和谐是此项制度建构的最基本的理  相似文献   

6.
以恢复性司法理念为基础的刑事和解制度目前正逐渐成为我国刑事法学界和实务界的热门话题。刑事和解在尊重被害人、促使加害人认罪悔过改过自新方面,具有恢复失去的正义,尽快平息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矛盾的作用和促进社会和谐有不容忽视的优势;同时,刑事和解还体现了公正、谦抑、人道的刑法价值。刑事和解并非对刑法基本原则的背离,而是刑法基本原则的一种实现方式。  相似文献   

7.
刑事和解,是指在犯罪后,加害人和被害人直接,或经由调停人的帮助下相谈、协商,在加害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形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经国家司法机关审查认可后,对加害人不追究刑事责任、免除处罚或者从轻处罚的一种刑事司法制度。刑事和解的主体包括被害人、加害人、调解人、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司法工作者。刑事和解无论是轻罪还是重罪,只要不是非杀不可的就可以适用,但现阶段我国应当稳妥地选择其适用范围,不应一蹴而就。  相似文献   

8.
张坚键 《法制与社会》2012,(15):127-129
刑事和解制度,又称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victim-offender-reconciliation,简称VOR)制度,一般是指在犯罪后,经由调停人的帮助,使加害者和被害者直接相谈、协商,解决纠纷或冲突的一种刑事司法制度。其目的在于恢复被加害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从精神和物质上弥补被害人所遭受的伤害,以恢复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并有利于加害人的改过自新和复归社会。  相似文献   

9.
魏琳 《法制与社会》2011,(10):36-37
在西方刑事理论的发展过程中相继经历了以保护犯罪加害人权益为核心和关心被害人权益的时期。被害人在犯罪过程中并不是完全被动的存在,甚至在一定情况下还可能起到主动的作用。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被害人与加害人的互动对被害人与加害人身心的恢复和回归正常的社会生活可能更为重要。刑事和解就是这样一个试图建立被害人和加害人互动关系,以最大程度维护双方利益的制度。刑事和解制度起源于20世纪40年代,它从保护被害人的利益和恢复受损的社会关系的角度出发,体现的是恢复性司法的理念。本文试从犯罪加害人与被害人的互动关系的角度分析刑事和解的概念和历史发展,进而探讨这一制度的理论依据和不足之处,以及这一制度如何在我国的司法制度下得到最有效的建立和发展。  相似文献   

10.
正刑事和解是刑诉法修改后新增设的制度。在西方刑事和解也被称为"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加害人以认罪、道歉、赔偿等形式与被害人和解后,国家专门机关对加害人不追究刑事责任,免除处罚或者从轻处罚的制度。一、新《刑诉法》中公诉案件的刑事和解制度的确立在《刑诉法》修订之前,对自诉案件的刑事和解已有相关法律规定,新《刑诉法》增设的"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从立法上明确了刑事和解的地位  相似文献   

11.
本文从被害人与加害人两个角度,对刑事和解的自愿性进行了分析,认为在刑事和解过程中,被害人必须真正出于自愿,加害人的自愿性则更多的受到外在的影响制约。  相似文献   

12.
刑事和解制度化之法理维度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狭义刑事和解(Victiom-Offender Medition),又称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和解、被害人与加害人会议、当事人调停或者恢复正义会商,是指犯罪发生之后,仅由调停人使受害人与加害人直接商谈,对刑事责任问题达成协议。一般而言,受害人一方不追究加害人一方的刑事责任,而加害人一方则可能为此对受害人一方进行物质性赔偿等。而本文刑  相似文献   

13.
刑事和解平衡了被害人、加害人与国家刑罚权的关系,有利于报应公正和犯罪预防和实现,具有正当性。对犯罪人的惩罚应当参考对被害人的实际损害,应当强调刑事和解对犯罪行为人的人格改造以及对被害人的精神康复,刑事和解应当具有公平性。通过建立犯罪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保障刑事和解的平等性。  相似文献   

14.
刑事和解是发生在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解决刑事纠纷的协商制度。刑事和解发生在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排除了公权力的直接干预,只要不损害公共利益,双方当事人可以在自愿、平等的条件下充分协商,达成双方都满意的结果.因此,刑事和解既实现了法律公正和民主的价值目标,又节省了司法资源、降低了诉讼成本,实现法律效益的最大化。  相似文献   

15.
2006年7月21日至22日,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和北京市检察官协会共同举办了主题为“和谐社会语境下的刑事和解”的全国学术研讨会。本次会议的召开是在中央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背景下,探讨刑事法治和谐建设的一次实践,受会议邀请,来自全国检察院、法院、公安、律师界和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等教学与科研单位的学者200余人参加了会议。一、刑事和解的界定(一)定义关于刑事和解的定义,与会的绝大多数学者都采用了在其他国家比较通行的表达方式,即认为所谓刑事和解,又称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即 victim-offender-reconciliation,简称 VOR),一般是指在犯罪后,经由调停人的帮助,使加害人和被害人直接相谈、协商,解决纠纷或冲突的一种刑事司法制度。其目的是修复因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而破坏的加害人和被害人原本具有的和睦关系,并使罪犯因此而改过  相似文献   

16.
宋东 《法制与经济》2009,(18):83-84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转型步伐的加快,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层出不穷。与此同时,一些轻微的侵权型刑事案件成为刑法学界关注的焦点。在此类案件中,被害人和加害人之间可以达成和解,从而使事件得到比常规刑事程序更圆满的解决。此时,刑事和解发挥着巨大作用。然而,“无规矩不成方圆”。要使刑事和解发挥其积极作用,必须建立并完善相关制度,从制度层面使刑事和解规范化、法治化。  相似文献   

17.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转型步伐的加快,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层出不穷。与此同时,一些轻微的侵权型刑事案件成为刑法学界关注的焦点。在此类案件中,被害人和加害人之间可以达成和解,从而使事件得到比常规刑事程序更圆满的解决。此时,刑事和解发挥着巨大作用。然而,"无规矩不成方圆"。要使刑事和解发挥其积极作用,必须建立并完善相关制度,从制度层面使刑事和解规范化、法治化。  相似文献   

18.
刑事和解,也称为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和解,是一种刑事案件的解决方式。本文将刑事和解制度与传统刑事司法的对比,得出我国刑法规定的交通肇事罪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的可能性与正当性,构建了普通交通肇事罪中适用刑事和解的模式。  相似文献   

19.
宋聚荣  王鹏 《中国司法》2009,(12):93-96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运行过程之中,在加害人认罪基础上,被害人和加害人通过自愿平等协商达成经济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有利于加害人的刑事责任处置的案件处理方式。因此,刑事和解应当包括经济赔偿和解和刑事责任处置两个过程。只有明确了刑事和解的这一概念,方能在同一个概念范畴之内进行探讨与研究。随着近年来我国的司法机关,特别是检察机关对于刑事和解的探索与实践,刑事和解正受到来自理论界与实务界越来越多的关注与争论。  相似文献   

20.
王煜 《天津检察》2006,(6):16-16,15
刑事和解,是指犯罪发生之后,经由调停人(如司法机关、专门的社会志愿者)使被害人与加害人面对面进行协商,就刑事纠纷的解决达成协议,并且需要经过公权力机关的审查和认可的过程。这样,被害人在精神和物质上可以获得补偿,而加害人则可以得到被害人谅解和改过自新的机会。当前,一些地方在检察环节运用不起诉制度进行刑事和解尝试,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笔者认为,这种尝试应有相应制度约束,否则容易产生一些问题,不利于进一步探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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