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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79 毫秒
1.
共谋共同正犯涉及的核心问题是如何确定共谋行为具有实行行为等价性。一些适用共谋共同正犯处理的问题可以通过间接正犯、帮助犯以及教唆犯等理论加以解决,而无需引入共谋共同正犯的概念。为了避免共谋共同正犯概念陷入滥用的风险,应从共谋的射程、行为的结构以及实质正犯论的角度限定其适用范围。共谋而未实行者只有在"自己的犯罪"意志支配下参与谋划整个犯罪过程、部分共谋者实施了实行行为且各个共谋者之间形成相互利用、地位对等的关系时才成立共谋共同正犯。此外,共谋而未实行者虽未参与整个犯罪流程但却对实行担当者起到支配作用时,也成立共谋共同正犯。  相似文献   

2.
间接正犯是利用他人实现犯罪的情况,在德国、日本刑法学上关于间接正犯的正犯性特征有不同的学说,主要有工具论、生活用语习惯说、优越性说、实行行为说、规范的障碍说、行为支配论等。透过德国、日本刑法学说发展过程,可以看到观察间接正犯正犯性的合理视角,即必须以限制的正犯概念为基础,以作用分担为基准,均衡地考虑主观的要素和客观的要素,而行为支配论上的意思支配说把握了这样的观察视角,应当得到支持。  相似文献   

3.
正犯后正犯是对传统间接正犯概念内涵与外延的扩张,它缘起于德国,并为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刑法所继受与传承;正犯后正犯的理论核心与灵魂是犯罪支配理论,其目的是对传统间接正犯理论无法有效回应罪刑相当原则困境的突围;德国的司法实践已普遍认可这一理论,我们也应肯定该理论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  相似文献   

4.
共谋共同正犯是日本刑法理论特有的概念,将这一概念引入中国,并不会破坏实行行为的定型性,没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并且也遵守了个人责任原则;同时能够促进我国的共犯参与体系从"主犯"为中心向以"正犯"为中心转变,在对共犯人法律性质做出准确认定的基础之上,实现量刑的客观化、公正化。但是要实现共谋共同正犯在中国的本土化,还要对共谋共同正犯的成立条件进行以"正犯意思"和"对实行行为高度的支配力"为主体的主客观"双重限制",以共谋共同正犯为中心划定其不法上下限——间接正犯与狭义的共犯。  相似文献   

5.
间接正犯的成立要求利用人存在现实的意志支配,对被利用人的属性不做限定。间接正犯的意志支配包括基于胁迫的意志支配、基于错误的意志支配和基于组织性国家机器的意志支配。间接正犯与教唆犯区分的关键在于犯罪支配,间接正犯支配了构成要件行为的实施,而教唆犯并没有取得对犯罪事实的支配。胁迫型间接正犯与教唆犯的区分规则是答责原则,行为人威胁他人使其丧失答责能力的,成立间接正犯。错误型间接正犯与教唆犯的区分规则是抑制动机理论,行为人隐瞒真相,从根本上消除了实施者反对动机的,成立间接正犯。利用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儿童犯罪,利用者应认定为间接正犯。在幕后者发布的命令能够通过强制力获得贯彻,并由可替换的执行者实行时,幕后者构成组织支配型间接正犯。  相似文献   

6.
间接正犯概念的缘起致使间接正犯最初以直接行为人为非故意犯罪为限。犯罪事实支配理论对间接正犯本质和类型的阐释,印证了间接正犯由替补者到独立地位的变迁,使得间接正犯的成立范围扩张至直接行为人为故意犯罪的情况。  相似文献   

7.
在承认共谋共同正犯概念的基础上确立相应的脱离制度,不仅是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从共谋共同正犯关系中脱离的行为人进行正确定罪量刑的重要举措,更是弥补我国现有犯罪停止形态理论在解决退出共犯关系问题上的不足的必要手段.同时,这一制度的确立也有利于完善我国共同犯罪理论,进一步限制共犯制度的处罚范围.不同类型的共谋共同正犯脱离的成立需要具备不同的条件.“追随型”、“平等型”以及“首谋型”共谋共同正犯脱离的成立条件之间存在层层递进的关系.  相似文献   

8.
共同正犯是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刑法中非常重要的法定概念,而我国刑法中并无共同正犯的规定,但在理论和实务中却广泛地接受共同正犯的归责原则,即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原则。因而,我国刑法理论中研究共同正犯的概念、共同正犯的法律拟制性、共同正犯的归责原则、共同正犯的本质问题非常必要。  相似文献   

9.
间接正犯的成立范围主要是由被利用者行为的范围决定,即被利用者的哪些行为能够被幕后者用作实施犯罪意图的工具。间接正犯中的工具行为应当具备"非正犯性"和"可支配性"两个条件。  相似文献   

10.
在共同犯罪中,共犯人之间基于共同的犯罪故意而实施了共同谋议之行为,这在日本刑法学有一个独特的概念叫共谋共同正犯。由于司法实务的需求,近年来,我国学者对其关注也日益增多。为了对此种形式的共同犯罪深入了解,文章从实际司法案例入手,梳理日本相关判例法制史和该理论发展脉络,并对其在中国现行刑事立法中引入的必要性和共谋共同正犯的法律性质和刑事责任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相似文献   

11.
统一正犯体系以扩张正犯概念为前提,不作正犯与共犯之间的区分,如此做法,能化解德、日区分制体系下正犯与帮助犯之界限、教唆犯与间接正犯之界限、过失共犯等诸多难题;且从外观表现上,显得更为经济、便利,逻辑上亦更为通畅。但其在着手之标准、特定参与类型的除罪化、量刑事由等方面也面临一定的困难。  相似文献   

12.
片面正犯是一种特殊的共犯形式,既区别于狭义的共犯,也不同于单独正犯。片面正犯人虽仅对犯罪行为存有单向意思联络,但也应对犯罪结果负"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片面正犯的成立与行为共同说或犯罪共同说的共犯理论均无必然联系,但可在部分犯罪共同说的语境下充分展开。片面正犯成立的法理基础在于共同正犯的处罚根据,即共同正犯人对犯罪结果的功能支配和本质性共动。片面正犯对结果具有危险性、直接性和支配性,故可适用共同正犯的处罚原则,但基于自身性质的特殊性,仅在分担的共同正犯的范围内可以处罚。  相似文献   

13.
我国刑法将轮奸定位为强奸犯罪的加重情节,而非独立的罪名。因强奸犯罪属复行为犯,复行为中的强制行为之上可成立共同正犯,而奸淫行为具有亲手性和排他性,不能成立共同正犯,各犯罪人只能轮流地、各自地实施奸淫行为。轮奸不是典型意义上的共同正犯,而是数个独立意义上的强奸犯罪之叠加,也只能在宏观上被拟制成为"共同正犯",即多犯罪人"在实现各自轮流奸淫被害人的目的支配下"通过参与实施"团体性"强制行为而实现每个犯罪人对被害人的奸淫行为。  相似文献   

14.
正犯与共犯观念的形成,从根本上说源于对构成要件符合性的解释不同,只有在限制正犯概念之下才有正犯、共犯区分的必要;在实质客观说之下,正犯与实行行为并不具有对应关系,所以导致共犯行为正犯化的现象,但此种逻辑思维与其基本立场即构成要件的定型性之间存在明显的冲突,必须进行纠正;于我国相关司法解释中,将部分网络共犯行为直接作为正犯进行处罚,存在无法克服的逻辑障碍,反之,还原其共犯的本来面目,并不存在任何逻辑困境与罪刑失衡的问题.  相似文献   

15.
大陆法系国家中有关共犯的立法体例,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模式:单一正犯体系与二元区分体系。二元区分体系之下必须要回答正犯与共犯如何区分的问题。由于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的采取二元区分体制的国家在立法上明确区分正犯与共犯,且教唆犯、从犯(帮助犯)的处罚不能高于正犯,在这一背景下正犯与共犯的区分愈趋实质化。我国当下的共犯立法在应然层面上不能采取单一正犯体系,应该采正犯与主犯的分离式阶层判断体系。正犯的功能在于不法的连带性,主犯的功能在于刑罚的调节性。基于此一立场,间接正犯与共谋共同正犯等概念均不应存在。我国立法之下的正犯应该形式化地予以理解。  相似文献   

16.
片面共犯理论的基石并非行为共同说。行为共同说只是不要求在认定共同犯罪时先对行为加以“定型”,并非不要求行为人对共同行为存在“意思联络”,因此,行为共同说不能为片面共犯提供基础。现有理论对于片面共犯的存废讨论流于表面,仅立足于概念本身,鲜有涉及制度价值层面的探讨。片面共犯是间接正犯的替补概念,间接正犯无法解决的问题,可以基于可罚性认定为片面共犯加以处罚。间接正犯的理论存在替补角色、支配说、实行行为说之聚讼,片面共犯必须在间接正犯特定理论的层面上加以理解。  相似文献   

17.
义务犯研究     
陈兴良为该书所撰《序》中介绍:“对于何庆仁在本书中所研究的义务犯,我国刑法学界是较为生疏的。义务犯的概念原本是德国著名学者罗克辛教授提出来的,它是相对于支配犯的一个概念。支配犯是指对于犯罪行为的因果流程具有支配关系的行为人,这种支配关系可以分为行为支配(直接正犯)、意志支配(间接正犯)和机能支配(共同正犯)。  相似文献   

18.
共谋犯罪案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疑问,一方面对于共谋共同正犯的认定过于宽泛,另一方面没有处理好事前共谋与事中帮助的关系。从问题导向的视角审视共谋共同犯罪理论,可以发现很多共谋犯罪问题本身可以通过帮助犯、间接正犯等现有理论解决,这种情况下,没有必要通过共谋共同正犯理论解决。从实质角度出发,共谋者只有具备正犯等价性才能以共谋共同正犯论处,这种等价性应当从共谋的客观内容进行考察。为了避免共谋共同正犯的范围过宽,应当运用"量刑反向制约"的思维方式,只有在共谋者达到主犯刑罚程度的场合才认定共谋共同正犯。  相似文献   

19.
共同正犯的犯罪未遂问题应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来判定,因而包括共同正犯的亲手犯在内均不存在部分正犯犯罪既遂、部分正犯犯罪未遂的现象。应从是否脱离了共同关系出发具体认定共同正犯的部分实行犯的犯罪中止行为。  相似文献   

20.
所谓继承的共同正犯,指先行为者已经实施了一部分实行行为之后,后行为者以共同实行的意思参与实行犯罪的情况.对于后行者是否应当对先行者行为所造成的结果承担责任,刑法理论界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后行为者和先行为者对全体实行行为成立共同正犯,但是,后行为者的责任应当具体判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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