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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因故于被继承人死后,未及实际接受遗产而死亡或宣告死亡,他的应继份额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它包含着五层意思:<1>在被继承人死后,遗产分割之前,继承人也相继死亡或宣告死亡;<2>该继承人因故未及实际接受被继承人的遗产,而不是放弃继承权;<3>由该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直接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4>这种转继承人只能继承其被转继承人应得的份额;<5>这种转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也可以是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姻亲(即被继承人的媳妇)。例如被继承人甲某原  相似文献   

2.
一、转继承的概念和内涵 转继承又称转归继承、连续继承、再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的.继承人有权实际接受的遗产归其法定继承人继承的一项法律制度.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称为转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继承人称为被转继承人。  相似文献   

3.
<正> 转继承又称再继承或第二次继承,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实际接受遗产的人称为转继承人,有权继承实际未取得遗产的人称为被转继承人。关于转继承,许多国家的立法都有规定,法国、瑞士和原苏联的民法典中都有关于转继承的具体条款。我国《继承法》对转继承制度虽未做明文规定,但长期以来的司法实践却是承认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52条对转继承作了明确的解释:"继  相似文献   

4.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包括两种含义:(1)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继承开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指定而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即继承人所具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2)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当法定的条件具备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已经拥有的事实上的财产权利,即已经属于继承人并给他带来实际财产利益的继承权。这种继承权同继承人的主观意志相联系,不仅可以接受、行使、而且还可以放弃,是具有现实性、财产权的继承权。继承权的实现以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开始。  相似文献   

5.
所谓“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因故于被继承人死后,未及实际接受遗产而死亡,他的应继遗产份额则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转继承中死亡的继承人,我们称其为原继承人,而把现在的合法继承人称作转继承人。在转继承中关系比较复杂,而且常常涉及历史的原因,处理起来难度较大。因此,探讨转继承问题,对于指导司法实践,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继承法,有  相似文献   

6.
《法学》1989,(4)
转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尚未接受遗产就死亡,他的应继份由他的继承人继承。因此,转继承是两个相连的直接继承的结合,即前一个继承,遗产尚未分割时,后一个继承又相继开始,后一个继承是前一个继承的继续。在司法实践中,对转继承中的遗产处理有着不同的主张。试举一案例:被继承人魏某夫妇生有两女,大女魏萍已婚并有一个二十岁的儿子李小弟;二女魏芬未婚。一九八五年十二月,魏某夫妇因煤气中毒双双去世,遗下银行存款两万元。一九八六年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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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普法工作的日益深入和群众法律意识的不断加强,公证活动的重要性越来越被大多数人接受,并渐渐深入人们的日常生活。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的继承制度。关于转继承的公证工作在近年来明显呈上升趋势,本文简要探讨转继承在公证中与法律相关的一些问题。  相似文献   

8.
转继承论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当一个公民死亡之后,如果他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等有权继受其遗产的人在遗产实际分割前也告死亡,那么,遗产的分割就会发生转继承的问题。在我国,由于继承的开始时间与遗产的实际分割时间多不一致,且常相隔较长,因而在继承问题上所涉及的转继承关系往往颇为复杂,稍有疏忽或认识不清就会影响对案件的正确处理以及对有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切实保护。而就实际情况而言,目前有些同志对转继承在认识上较为模糊,对应当作转  相似文献   

9.
在继承案件中,有时遇到这种情况:在被继承人死后,有的继承人由于客观障碍(如被继承人“文革”中财产被查抄尚未发还、遗产分割不及时、继承诉讼的延迟等),未得遗产便已死亡。这种已故继承人(简称,下同)生前是否实际取得了继承权和享有遗产的所有权?他未得的遗产份额能否由他的继承人继承?对这些问题,目前在审判人员中认识尚不一致。  相似文献   

10.
被继承人李青早年丧妻。其独生子李志强有妻刘梅、子李玉林和女儿李玉兰。1985年,李青病故,留遗产房屋六间。遗产尚未分割,其予李志强因车祸死亡。在六间房屋如何继承问题上,出现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六间房屋应由刘梅继承四间,李玉林和李玉兰各继承一间。理由如下:第一、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原有的权利和义务即归由继承人承受,二者之间没有时间间隔。继承人是否实际地、直接地占有遗产,并不影响其对遗产的所有权。结合本案,李志强是李青唯一的财产继承人,因此,李青死后,…  相似文献   

11.
<正> 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是适用代位继承的唯一前提。但有的书籍和文章对适用代位继承作了不同的解释。如说,代位继承是“法律规定有优先顺序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死亡或丧失继承权时,其所应得的遗产份额由其直系血亲卑亲属代为取得。”(见《法学词典》第159页)。又如,“所谓代位继承,是被继承人之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丧失继承权),其直系血亲卑亲属可以代位继承其应继份额”(见《法学杂志》1983年第5期《关于转继承》文)。显然,这些解释都是把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同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相提并  相似文献   

12.
继承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开始,被继承人的财产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但实际上,在被继承人死亡至遗产分割这段时间内,遗产的权属处于“真空”状态,遗产债权人、遗产取得权人以及继承人的权益容易受到侵害。科学合理的遗产管理制度是继承法现代化的重要标志,通过构建遗产管理人制度,遗产管理人在遗产继承中作为独立的主体,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有利于实现遗产债权人、遗产取得权人与继承人的地位并重。  相似文献   

13.
陶友林 《法制与社会》2013,(33):248-249,255
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由法律规定的人或遗嘱指定的人依法取得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合法的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若未被排除在继承人之外,可取得被继承人遗留的合法遗产。因继承法律制度的不同,各国(或地区)的继承人可取得遗产的份额不尽相同。本文比照我国现行继承制度与其他关于法定应继份观点的异同,主要探讨了法定应继份转让的可行性问题,并结合工作对公证实践提出了几点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14.
《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根据这个规定,继承开始20年以后,无论继承人是否知道其继承权被侵犯,何时被侵犯,均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实践中有这样的情况:继承人死亡后,其遗产由数个继承人中的一个(或部分人)管理使用,其他继承人既不表示继承,也不表示放弃。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在这种情况下,如各继承人在继承开始20年后,因该遗产分割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怎样处理?理论界和司法界均有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凡继承开始超过20年的继承纠纷,依据继承法第八条的  相似文献   

15.
(13) 什么是丧失继承权?在什么情况下丧失继承权? 丧失继承权是指继承人因有某种特定的违法或犯罪行为,而被取消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其特征是:第一、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是以其原来享有继承权为前提的。第二、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必须具有某种特定的违法或犯罪行为,即必须是加害于被继承人,或是与继承问题有关。第三、继承人丧失继承权,不是丧失所有的继承权,而是丧失某一特定的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例如,某人杀害其父,即丧失继承其父遗产的权利,但对其母的遗产,并不丧失继承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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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继承应当从什么时候开始?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的时间有什么意义? 继承从什么时候开始不是任意确定的,它是以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发生为条件的。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这一规定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继承开始所依据的法律事实。这个法律事实,就是被继承人的死亡。被继承人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两种情况。自然死亡,是指公民因病、意外事故或被人杀害等原因而生命终止;宣告死亡,是指公民因战争、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而下落不  相似文献   

17.
最高人民法院于1987年曾批复:关于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又未分割的,可按析产案件处理。1989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的一些具体问题》第59条规定,继承案件当事人自继承开始之日起20年之内没有放弃继承权的,案由应列“继承”,按继承法规定的原则处理;超过20年的,如被继承人没有遗嘱,继承人未放弃或者丧失继承权,遗产也未受到侵犯的,案由应列“析产”,处理时参照财产来源,管理使用及实际需要等情况进行具体分割。  相似文献   

18.
我国《继承法》和《物权法》在遗产的物权变动方面规定不一致,在对法条的理解上也众说纷纭.遗产的物权变动因具体原因不同而有所区别,不能一概而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发生第一次物权变动,即由继承人概括取得遗产所有权;再根据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等具体原因和法律确定的遗产分配规则进行划分,完成遗产最终的物权变动.第一次物权变动是基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发生,属于事件;第二次物权变动是根据法律行为而发生,应当符合我国物权变动模式的要求.  相似文献   

19.
我国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不同于第二顺序继承。  相似文献   

20.
高明 《中国司法》2002,(5):45-46
(一)继承权的含义。所谓继承权是指继承人所享有的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它有两方面的含义:(1)继承开始前,即被继承人死亡前,继承人的法律地位。这时继承权的含义只是说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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