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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检察机关对一些刑事案件做出了暂缓起诉的决定。如2003年1月7日,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对南京工业大学2000级计算机系学生王某涉嫌盗窃一案决定暂缓不起诉。该院在审查起诉期间,到学校进行深入的调查,了解到该生平时学习良好,即将毕业,只是因一时糊涂,盗窃他人手机,触犯刑法。于是该院综合斟酌案情,基于挽救教育的理念,做出上述决定。该案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赞成者寥若晨星,批评、质疑者甚众。我们不禁要追问:应当怎样正确看待暂缓起诉?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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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暂缓起诉制度的质疑 总被引:19,自引:2,他引:17
暂缓起诉制度是当前某些基层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针对未成年人实行的一种附条件暂时停止起诉,待条件成熟后而予以不起诉的制度.这一制度在实践中的实施没有法律依据,且在当前未成年人犯罪呈现较快上升的社会状况下不太适宜.实行未成年人暂缓起诉于法无据,于现实相脱节.未成年人审查起诉方式的改革在着眼于教育、感化和挽救的目标下应当重点在诉讼程序方面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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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不起诉又称暂缓起诉,由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仍属一项新生制度,需要经过实践经验后再逐步推进.因此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对未成年人案件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法律确定的一项基本政策.我国在对待未成年人犯罪方面,有着各种不同但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也由此决定了对失足的未成年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必须注重与这些法律制度的统一和协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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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在法律传统上属于大陆法系或曰成文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或曰判例法系国家的法官既是法律的执行者,还是法律的创造者不同,中国的法官(包括检察官,以下同)只是法律的执行者,而不是创造者。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的法官只能执行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南方周末》5月1日、5月8日刊出两篇文章,评论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出台的对犯罪轻微但有可塑性的在校大学生暂缓起诉的决定,认为面对一些不太符合公正和情理,甚至与社会变迁格格不入的现行法律,司法人员如果大胆改革,力除陈弊,难免有“创造”法律之嫌;如果死守法条,不敢越雷池一步,往往又会受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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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暂缓起诉制度慎行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案件暂缓起诉制度是近几年来少数检察院在尝试司法改革的过程中摸索出来的产物,它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依法可作起诉的案件实行的一种附条件决定暂缓起诉,并视规定期限内所附条件的完成情况,届期决定是起诉还是不起诉的刑事诉讼制度。其适用主体一般为未成年人、残疾人、弱势群体人员:担任重要职务或具有特殊专业技术他人难以代替的人、有突出经济贡献的人以及单位犯罪中犯罪情节较轻的负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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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缓起诉制度源于德、日,最早是基于犯罪数量增加与司法资源严重不足的矛盾而设立、发展起来的.暂缓起诉是指对一些符合起诉条件的轻微犯罪分子附条件的暂时不起诉,保留追诉权的诉讼制度.我国一些地方的司法实践已经有暂缓起诉的案例,但我国还未建立暂缓起诉制度.本文阐述暂缓起诉制度的法理依据,以及从学界对暂缓起诉制度的质疑陈述了我国构建暂缓起诉制度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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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不起诉"不宜提倡和推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浙江宁波的一个基层检察院近日正式推出改革新举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对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综合其犯罪事实、情节及人身危险性,认为可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时,给其设立一定考察期,如在考察期内积极履行相关社会义务,足以证实其悔罪表现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不少媒体在报道时都将它称作为"善行代刑"的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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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纸上发表了不少反革命分子投案自首后由人民检察院决定免予起诉的消息.对"免予起诉"这个制度,我有些疑问.这些被"免予起诉"的案件,都是一些已经构成犯罪应该受到处罚但是由于存在有某些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节(如自首投案、检举立功等),根据法律、政策可以免予处罚的.人民检察院对这些案件"免予起诉"而不予以"不起诉",想是要将其与那些因根本不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而"不起诉"的案件加以区别.这样区别一下是对的,但这个做法却牵涉到检察院有没有权限对这类案件不提交法院审理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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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但是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被害人可以向决定不起诉的检察院申诉。有人认为,被害人向决定不起诉的检察院申诉,办案人员很难突破对案件的认定已形成的思维定势,让他们自我纠错,本身在心理上就存在抵抗感,易敷衍对待。因此,被害人向决定不起诉的检察院申诉常被驳回,最终仍需上一级检察机关处理。笔者对上述观点不予苟同,并认为刑事诉讼法应规定被害人可以向决定不起诉的检察院申诉。司法实践中,被害人向决定不起诉的检察院申诉应得以重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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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能动地运用检察权,可以适应社会情势的不断变化,更好地解决刑事纠纷,实现实质的公平正义.暂缓起诉制度作为能动检察的一种表现形式,在基本目的和自由裁量权方面,和能动检察有着相当的耦合.目的刑论和起诉便宜主义是暂缓起诉制度的正当基础.总结司法实践,可以从适用条件和附加条件两方面对中国的暂缓起诉制度加以构建.为了防范权力滥用,有必要从决定程序和救济程序的角度对暂缓起诉制度加以制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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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 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但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被害人可以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院申诉。笔者认为,被害人应有权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院申诉,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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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缓起诉制度的立法构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暂缓起诉制度在国外很多国家是一项成熟的公诉制度。在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促使犯罪嫌疑人更好地重返社会等方面都起着积极的作用。我国的刑事法律中没有规定暂缓起诉制度,但许多基层检察院曾经实践了该制度,并取得良好效果,可见其有现实需求。移植一项好的制度,需要经过充分的论证,使其“本土化”,才具有生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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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增设了刑事案件被害人不服人民检察院所作的不起诉决定,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检察院的上一级检察院提出申诉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内容。这一规定不仅有利于保障被害人的诉讼权利,防止不当的不起诉决定损害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有利于充分发挥作为当事人的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是刑事诉讼民主化的重要体现。笔者感到.具体执行该条款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l、时效和期限问题该条款在规定被害人提出申诉或起诉的程序时,仅规定了被害人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时效,即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住日之内提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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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实施以来,上海市徐汇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徐汇检察院")针对相对不起诉、绝对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三类案件,专门设立"检察庭"开展不起诉决定的听证和宣告程序,充分保证案件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平、公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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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缓起诉制度,也被看作是附条件不起诉的-种类型,是我国检察机关借鉴国际经验、顺应追诉制度变革潮流而采取的起诉权改革措施.然而,近二十年的实践经验并没能促进暂缓起诉立法化,使得暂缓起诉有侵蚀审判权的“违法实验”之嫌.本文做一个简单梳理和问题拾遗,先对暂缓起诉制度做一个简单阐述,随即从法理学的视角入手,结合制度细节的构建对该制度的合法性、正当性进行考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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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不起诉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9,自引:0,他引:19
刑事不起诉制度的改革应当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扩大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包括法定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应当以公共利益衡量作为公诉机关裁量是否提起公诉的根本准则,据此应当建立"污点证人"制度;二是增设暂缓起诉制度,建立不起诉与暂缓起诉相配套的二元"消极公诉"机制;三是借鉴国外立法例设立人大审查起诉制度和准起诉制度作为不起诉的制约机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