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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夫妻财产制的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梁良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2):67-69
随着家庭可支配财产和公民个人权利保护意识同步上升,夫妻之间因财产引起的纠纷也不断增加,现行单一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已不能满足现实需求。应建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建立非常财产制,并补充完善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以解决实践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纠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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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张梦蕾 《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3,15(2):63-66
随着大量婚内侵权案件的出现,如何完美的解决婚内侵权纠纷成为了急迫的问题。通过先驱对婚内侵权的研究,发现婚内侵权是有其特殊之处,但是究其本质仍属于侵权行为的一种。所以《侵权行为法》中的损害赔偿制度是对婚内侵权最佳承担责任方式。但由于我国对夫妻财产制度的设定过于简单,再加上我国国情是大多数家庭都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制,导致损害赔偿无法在婚内侵权案件中实行。所以通过参考各国对夫妻财产制度的设置,设想一套适合解决婚内侵权赔偿损害的夫妻财产制度。 相似文献
4.
张学军 《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1(3):33-45
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婚后所得财产性知识产权归取得方配偶单独享有,并不妥当。其理由有五。首先,在根本属性上,它与“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之所有权一样,属法定夫妻财产制所规定的“财产”。其次,在取得来源上,它与上述财产的所有权一样,由夫妻共同劳动取得。再次,在对非取得方配偶劳动的补偿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所有“知识产权的收益”、离婚时以多分夫妻共同财产加以补偿不妥。再其次,在社会效果上,归夫妻共同所有不会损害取得方配偶的创造积极性、妨碍取得方配偶行使权利、妨碍财产性知识产权被许可他人使用或转让,且有利于维护非取得方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最后,在共同财产制各国的立法趋势上,它归夫妻共同享有。 相似文献
5.
当前对于配偶之间暴力侵权的婚内损害赔偿缺乏明确立法,学界也存在争议。本文拟从我国及其他主要国家关于婚内损害赔偿的立法实践,指出婚内暴力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具有必要性,并主张受害人有权依据民法通则和婚姻法提出损害赔偿,且有必要加快反家庭暴力防治的立法,明确婚内暴力侵权的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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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对夫妻约定财产制作了进一步明确的规定,但在约定财产制的类型、内容,以及效力等方面尚存在着不足,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在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类型方面我国应该采用列举与概括相结合的立法模式,并明确约定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度以及剩余共同财产制的内容。同时增设约定财产制的公示程序,明确其变更、终止的条件和程序,细化其对内对外的效力等。 相似文献
7.
曾晓元 《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10(1):50-52
本文论述了现行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的诸多弊端,提出了规定一定范围的夫妻共同财产制,一定范围的夫妻个人财产制及健全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8.
由于知识产权损害的特殊性,损害赔偿额的确定是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审判实践中的一个难点。如何确定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审判实践中对此问题的认识和操作不尽一致,本文就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立法的缺陷和对策试作粗浅探讨。一、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立法的缺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对侵权损害赔偿作了具体规定。由于这一规定过于原则,在司法实践中操作起来比较困难,以致难以公正合理地确定专利侵权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范围和损害赔偿数额,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专利权人的利… 相似文献
9.
王芳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3):100-102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不能简单地理解成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关于侵权的一般条款。大陆法系国家关于侵权的一般条款都是关于损害赔偿责任之构成与责任之承担的一般规定。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的规定并不是关于损害赔偿责任之构成与责任之承担的一般规定,相反,它要更为抽象。因此,《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的超级一般条款应理解为所有侵权责任之构成与侵权责任之承担的最根本的法理依据。 相似文献
10.
“第三者“侵权民事责任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成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20(1):7-9
婚姻家庭关系中的"第三者"是指由于过错而与有配偶者进行性行为,侵害了对方的配偶的合法权益,且造成了损害后果的人.第三者的行为具有违法性,侵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民事权益,特别是侵害了他人的配偶身份权,为了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人,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应追究第三者的侵权责任.第三者与行为相对人属于共同侵权行为人,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主要是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予以精神损害赔偿. 相似文献
11.
行政侵权精神赔偿是行政损害赔偿的重要组成部分,世界各主要国家都对由行政侵权导致行政相对人精神损害的赔偿问题作了相关规定。通过比较研究发现:对行政侵权精神损害予以赔偿是各国行政赔偿立法发展的趋势;不同法系国家间的行政侵权精神赔偿制度有趋同之势;相同法系的不同国家之间在行政侵权精神赔偿立法上往往存在较大差异;相当多的大陆法系国家都规定行政侵权精神赔偿由民法来调整。 相似文献
12.
夫妻间暴力侵权婚内赔偿制度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红艳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7,20(1):18-21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间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暴力损害赔偿,但当事人不起诉离婚则不能向法院单独提起暴力侵权损害赔偿诉讼。实践中夫妻间发生的暴力侵权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夫妻离婚,若因此而剥夺受损害方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责任的诉权,既不符合我国法律精神,也对婚姻家庭的稳定与和谐不利。故本文针对婚内夫妻间暴力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及婚内暴力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进行探析,以期对制裁和预防家庭暴力行为、保护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3.
王天凌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9,17(4)
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当占有人享有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法律提供的救济途径。《物权法》第245条虽然规定了占有人享有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但是由于条文规定疏漏颇多,学界存在诸多争议,因此在实务中也少有适用。立法应对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加以完善,明确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属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使占有制度体系更加健全。 相似文献
14.
董迎轩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6):92-94
现行法律中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尚存在需要统一和规范的条款,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不同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限制了该制度的实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应是刑事附带民事损害赔偿的一部分。在适用该制度时,应具备损害后果、侵权事实、侵权事实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主观过错等构成要件,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应考虑当事人双方的具体情况。 相似文献
15.
姬新江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2,(6):42-48
离婚损害赔偿是配偶一方违法侵害他方的合法权益 ,导致婚姻关系破裂 ,离婚时对无过错配偶方所受的损害 ,过错配偶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制度。离婚损害赔偿民事责任须具备一定的构成要件。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应是无过错的配偶方 ,义务主体应是实施了法定违法行为的过错配偶方 ,不宜将离婚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也视为义务主体。离婚损害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 ,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而精神损害赔偿意在对无过错受害方给予精神抚慰。 相似文献
16.
王英州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7,(4):87-95
将侵权法定位为责任法在应然层面不比定位为债法更具合理性.《民法通则》将侵权法定位为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的定位仍为责任法,但该法解决的主要问题是侵权损害赔偿.《民法总则》明确规定将侵权法定位为债法.民事责任的范围转变为按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应承担且不能归入民事义务的内容.民事责任的具体内容为违约责任和因绝对权的效力产生的民事责任.民事责任一般为无过错责任.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为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的共同的规定.侵权法的内容为侵权责任的构成和侵权之债数额的确定.侵权责任的履行和不履行的法律后果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侵权责任和民事责任互相配合能够更完整的保护民事权利. 相似文献
17.
黄宇菲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19(6):57-59
离婚损害赔偿是我国 2 0 0 1年 4月 2 8日对婚姻法进行修订后所增补的一项新的内容。本文首先对这一责任的性质作了分析 ,认为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是建立在侵权责任基础之上的。然后 ,又在侵权责任构成腰间的基础之上对这一责任的构成要件进行了分析。除了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的要求之外 ,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还包括了赔偿责任主体、赔偿责任的启动要件等特殊的规定 相似文献
18.
禚洪娟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4,26(4):61-68
由包价旅游合同纠纷案可看出,因旅游经营者违约致旅游者精神享受利益受损现象愈来愈多,但目前对于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学术界大多都主张以侵权之诉提起,并不认可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然而,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对旅游者来说有许多不利之处,相反,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则容易很多。况且,包价旅游合同的特殊性在于以精神享受为目的,当旅游者只是精神享受利益受损、不存在违约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则无法提起侵权之诉,只能通过违约之诉来解决。我国应在借鉴域外法和国际性立法的基础上,将包价旅游合同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到法律体系中。 相似文献
19.
秦青山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3)
作者认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是计划经济的产物,与当前社会经济发展极不相应,与民法基本原理不符,表现为:夫妻所得共同制使以个人名义继承和受赠的财产被强行法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忽视了夫妻分居期间各自所得财产的特殊性,对夫妻约定财产制规定过于简单,缺乏限制,回避共同财产管理权的行使。应将“婚后所得共同制”改为“婚后共同所得制”,并对约定财产制,共同财产管理权作出详细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20.
段武长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1990,(1)
侵权之债,是针对侵犯所有权和人身权而设立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侵权人(加害人)因自己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并造成一定的损失,应依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于是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产生了一种法定的债权债务关系.这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经常发生的债的关系,其普遍性仅次于合同之债,从法制史的发展来看,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是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据史料记载,奴隶社会的苏美尔法典、汉穆拉比法典和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都有对侵权损害赔偿的典型规定,这些规定对后世的侵权法的制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这种影响在欧洲大陆的成文立法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在我国,现代意义上的侵权赔偿制度的确立虽较晚近,但根据出土文物史料的记载,早在二千多年前的秦代法律中,就已有某些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了.从法律上设立侵权之债的制度,不仅有着政治上的意义,而且还有着民族的、宗教的、文化的乃至于伦理道德上的意义.不论何种社会制度的国家,不论立法者(统治阶级)制定侵权法的主观动机如何,其主要目的就在于通过制裁和赔偿制度,来制止不法行为的发生和使受害人尽可能得到补偿,以有效地拥护统治阶级所建立起来的社会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