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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53 毫秒
1.
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关键。《公司法》的颁布实施,为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然而,从近年来许多地区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造(包括同外商举办合资经营企业)的情况看,《公司法》没有得到严格贯彻,存在一个突出问题就是国有资产流失比较严重,其表现如下:第一,国有企业在改建为公司或与外商举办合资经营企业的时候,没有严格依法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有的在清产核资时趁机将国有资产划归小集体或个人,或者无偿量化国有资产给个人配股,从而侵吞、蚕食国有资产。有的上市公司在配股时,国家股东…  相似文献   

2.
公司制度是人类共同财富,它作为一种科学的企业组织形式,在市场经济机制中发挥着卓越功能和优异绩效,并已被发达国家的经济实践所证明。随着我国市场导向改革的全面展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也于1994年2月1日开始实施。《公司法》的颁布实施,为规范公司行...  相似文献   

3.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议》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方向。而公司制则是现代企业制度中重要的、典型的组织形式,是我国国有企业(主要是指大中型国有企业,下同。)改革的有效途径。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已经颁布,根据公司法对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化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势在必行。但是,如何根据公司法将国有企业改造为公司制,这是世界上无任何成功经验可循、前所未有的新课题,它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命脉等一系列重大的问题。需要进行全面的研究、探讨和试验,并制定出一系列可行的配套的法律法规才能进行。下面笔者就国有企业公司化改造的若干问题进行一些粗浅的探讨。  相似文献   

4.
当前,我国正处于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过渡时期,一系列保障市场机制有效运作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不完善。尽管国有企业新一轮的制度改革--公司制改造随着我国《公司法》的颁布与实施已经逐步开展,但是,一方面由于国有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的特殊地位使其委托人具有委托人、代理人双重身份、双重角色,另一方面是因为我国《公司法》是在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模式的初期就出台与实施的,因而难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从而导致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根本方向的我国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造的实践遇到了新的问题。有鉴…  相似文献   

5.
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后存在的主要问题可归结于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存在着重大缺陷。包装式的股份制改革不可能解决存在于公司治理结构间的根本问题。公司治理的核心是建立并完善激励监控机制。由于公司各相关利益主体的制约,造成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后公司治理中存在不少问题,要结合国有企业实际,完善股份制企业治理结构。  相似文献   

6.
2011年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第1条至第5条对公司设立阶段发生的债权债务做出了规定,填补了《公司法》立法的不足。司法解释的出台使得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有利于交易安全的维护。但是对于设立中公司的地位,司法解释并没有给出定义,学界对此争论不下,赋予设立中公司形式上独立的法律地位,有利于维护设立中公司自身的合法独立利益。  相似文献   

7.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构建呼唤着深化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十五年来,我国企业改革的实践使我们越来越认识到,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的根本点在于从根本上破除传统的管理模式和方法,对企业制度创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司法》的要求,加快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及早推行规范化的股份制。这对于重振我国国民经济,保持社会稳定,实现宏伟蓝图意义重大。目前深化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改革,关键问题是能否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要实现这一目标,首要的问题是真正做到国有资产的最终所有权和法人所有权的彻底分离,转变政府职能。应该看到,由于传统  相似文献   

8.
随着我国新《公司法》的修订,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最终在立法上得到了认可。作为一种新的公司形态,一人公司对传统的公司法的一些基本理论构成了直接的挑战。而我国新出台的《公司法》虽对一人公司规定了六大防弊措施,但仍存在一些尚需完善的地方。如何在法律上对其进行规制并使之健康发展,成为当前急需探讨的问题。  相似文献   

9.
我国《公司法》颁布以来,对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规范化运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也应看到,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仍显得不尽完善。本人就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的发起人概念、发起人与公司的关系、公司人格否认理论的确立﹑否认公司人格的债权人类型及追索方式等问题进行了一些初步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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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 加快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股份制在我国已经有20年的发展,实践证明股份制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但是,要真正解决国有企业效率低下的问题,必须把股份制改造与产权制度改革结合起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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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股份制企业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许剑秋我国企业股份制的改革已经进行了几年的探索,《公司法》的颁布更为我国企业股份制的改革明确了方向。但是必须明确的是:企业股份制改革并不意味着要把现存企业统统改组为股份公司,其目的是将虚有的、模糊的、人人所有的全民所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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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典中的法律原则旨在弥补成文法的局限性,由此来看,我国《公司法》的公司社会责任条款不能成为公司法的一项法律原则:它不能发挥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以弥补相关成文法局限的功能,更不能进入司法程序或作为公司法立法、法律解释的价值指引;实践中,以公司社会责任作为行为准则引起了公司行为、治理目标的混乱。对《公司法》中的公司社会责任概念要去弊存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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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旧《公司法》对公司最低出资额的规定较为严格,不仅公司设立的门槛,不利于经济的发展,而且不能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最低资本额制度作了较大的修改。此次修改顺应了我国目前经济发展形势,适应了国际竞争的环境。新《公司法》最低资本额制度对我国经济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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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第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要“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这是对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深化,指明了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我国《公司法》第21条第一款也规定:“本法施行前已设立的国有企业,符合本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条件的,单一投资主体的,可以依照本法改建为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多个投资主体的,可以改建为前条第一款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这一规定为我们深化国有企业公司化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一、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和法人治理结构公司制作为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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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后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段星辰对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途径。通过股份制改造,国有企业不仅注入了大量的资金,改善了生产经营条件,更重要的是实现了企业制度的创新和经营机制的转换,使国有企业的生机和活力明显增强。然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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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6月,国家体改委公布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就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问题作了全面规定。《规范》既参照了国际公司法通例,又有中国特色;既能指导目前股份制试点工作,又为未来的公司法的出台当了先行军。笔者拟对《规范》巾有关发起人的几个问题试作初探。 一、发起人的含义。公司的创建,必须由若干人来具体进行,这些创建公司的人即为发起人。国外公司法一般认为发起人乃是在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之人。例如,台湾、日本公司法均规定,所谓发起人是指正章程上作为发起人署名者,未在章程上署名,即使实际参与公司的设立过程,也不得为发起人(这也就意味着,只要在章程上签字盖章,即可有发起人的权利义务,而不论是否参予公司的设立)。如此看来,把在章程上签字盖章作为唯一条件过于机械。何况,公司设立中的章程尚未经主管机关登记,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至多是一个草案,在这种非正式的章程上署名盖章又有多大法律意义?所以,国内有的学者对这一定义持有异议。《规范》则采用了一种不同于国外的表述,即“公司发起人,是指按照规范订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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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革的核心是经营权问题张卫东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经过多种形式的探索,曾一度把重点转向以产权为核心的股份制改造上。几来年,国家有关部门在股份制改造方面也做了一些实验结果,有一些企业经过股份制改造以后,的确增强了活力;但也有相当一些企业,经过股份制改造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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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股份制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管理的对策薛文平通过对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来解决国有企业的深层次矛盾,转换国有企业的经营机制,已成为理论界和实际部门的共识,股份制企业存在着大量国有资产转化而来的国有股,是我国股份制企业的一大特色。如何管理好股份制企业中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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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是适应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需要的一部重要法律。它对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的法律作用。公司法第十章专门规定了违反公司法的刑事责任。1995年2月28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又通过了《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这些新的法律规定补充了刑事立法的不足,丰富发展了刑法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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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的制定是我国公司立法上的新里程碑,一人公司的正名更是众望所归,但是新《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制度设计也还有令人遗憾的地方。其中最明显的一个缺陷就是立法者只明确规定了设立的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却未明确存续的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以及二者之间的制度衔接。本文力图从理论上厘清存续的一人公司确立的必要性及其法律特征从而对公司法的完善提出些许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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