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97 毫秒
1.
现代各国公司法关于公司的设立大都采取严格准则主义。严格准则主义设立原则减少了公司设立的成本,提高了公司设立的效率,符合现代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同时,为了避免公司设立的放任主义,防止准则主义可能造成公司滥设、欺诈的弊端,保护认股人,债权人利益,维护未来交易安全,各国一方面严格公司设立程序的审查制度,另一方面则规定了发起人、初始董事、监事、股东及中介机构的严格设立责任。本文仅就发起人在设立公司中的责任作些探讨。 一、公司发起人的界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具备三大要件,即发起人、资本及章程。公司的发起…  相似文献   

2.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以创立大会上表决通过为分界点,此前为初始章程,此后为正式章程.该类公司成立前除发起人外还存在其他原始股东(即公司法第90条规定的认股人),其受初始章程影响巨大,却无法参与初始章程的起草.通过分析初始章程的性质、特征与正式章程的关系及其可修改范围,以授权创立大会修改初始章程的必要性,有必要对创立大会修改初始章程的权力主体制度进行了初步设计,并就创立大会修改初始章程等和相关立法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3.
我国《公司法》颁布以来,对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规范化运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也应看到,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仍显得不尽完善。本人就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的发起人概念、发起人与公司的关系、公司人格否认理论的确立﹑否认公司人格的债权人类型及追索方式等问题进行了一些初步的探讨。  相似文献   

4.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是指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而从事筹办事务,认购相应股份并就设立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人。作为发起人,主观上有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意图,客观上从事了共同行为,因而相互间是一种合伙关系。同时,设立中的公司,其设立事务由发起人决策、执行;发起人的设立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在公司得以成立时,由成立后的  相似文献   

5.
新《公司法》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从而在立法上肯定了一人公司的存在。对一人公司进行规定是符合我国经济发展和世界立法潮流的。一人公司制度具有很多优越性,但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因此,有必要通过法律规范对其进行规制。文章拟从公司法人格否认的角度,借鉴国外对一人公司规制的相关理论,对我国完善一人公司的设立制度提出了一些构想。  相似文献   

6.
我国2013年《公司法》修正案关于公司设立时出资问题的规定彰显了现代企业制度的自治理念,《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进一步细化了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出资瑕疵的补缴责任来确保公司资本的充足和真实。但是学界对《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是否合理存在争议,本文拟从有限责任公司瑕疵出资发起人补缴责任的法律属性、《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足额发起人连带补缴责任的合理性以及债权人成为出资补缴请求权主体的理论依据三个角度出发,探讨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瑕疵出资的补缴责任体系。  相似文献   

7.
公司设立中行为效力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司设立中行为效力的制度安排涉及发起人与成立后公司的利益衡量。本文在研究国外法理及立法的基础上,建议我国《公司法》简化公司设立的条件,承认设立中公司具有有限的人格,将公司设立行为的效力归属于成立后的公司,公司设立中的其他行为则由发起人承担  相似文献   

8.
发起人是指依法设立畴办股份有限公司的人。股份有限公司以有限责任为基本特征,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但任何法律制度都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责任的支撑才能充分发挥作用,有限责任也不例外。如果它的适用没有法律责任的制约,则极易损害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司的自有资本是承担法律责任的基础,为此公司法确认了资本充实,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三大原则。按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设立采用登记主义,以发起方式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必须认缴全部出资,公司才能登记注册…  相似文献   

9.
在我国,根据《公司法》第二条规定,《公司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因此,现代企业在中国目前只能采取这两种形式。 所谓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的股东组成的、股东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只以其全都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所谓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  相似文献   

10.
任丛丛 《工会论坛》2011,(2):153-154
《公司法》第16条第1款对于公司的对外投资和提供担保做出了程序性规定。如果公司违反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对外提供了担保,公司是否能够主张担保无效取决于第三人是否具有查阅公司章程的义务。从公司法整体上看,查阅包括公司章程在内的公司登记事项是第三人的权利而不是义务,国外的相关立法也有与我国公司法相类似的规定。将查阅公司章程规定为第三人的义务也存在着现实的障碍,查阅公司章程只是第三人的权利而不是义务。  相似文献   

11.
公司法和证券法是密切相关的两部法律。公司法和证券法的修改需要相互衔接。具体来说应当在三个方面注意衔接。首先,在股份公司的设立方式问题上,公司法应对股份公司的设立方式做出规定,而证券法应对不同设立方式下的设立条件做出规定,特别要对募集设立股份公司的条件做出规定。其次,在公司的增资、减资问题上,公司法应明确规定公司增减资的方式,即增资分为实质增资和非实质增资,实质增资的方式应明确规定为IPO、配股、增发;非实质增资应规定具体方式。减资的方式应明确规定为股东减少、回购股份、股份缩水,并规定相应的程序。而证券法应当规定增减资的实质条件。再次,在公司治理问题上,公司治理是公司法律规范的核心,公司法应吸收《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有关规定,强化公司治理,而证券法律不应再超越公司法对公司治理作出规定。  相似文献   

12.
有限责任公司是出现比较晚的一种公司形式,这种公司吸收了无限责任公司和合伙的人合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资合性。以其规模小、组织机构灵活等优点获得了很多投资者的青睐,其投资者一般都亲自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合性要求有限责任公司要有互相忠诚彼此信任的股东组成,而股东之间有纠纷发生僵局时,为了维持股东之间的人合性就应当允许股东退出公司。然而公司法为了维护股东的人合性以及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资本的封闭性,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像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那样通过在公开市场上转让股份而退出公司。所以为了使股东得以解脱、公司的经营管理正常进行,就应当允许股东以退股的形式,收回其投资。对此,我国《公司法》通过第75条的规定引入该项制度,但仅仅对异议股东股权回购的情形作了规定,对于行使主体、行使程序、价格等却没有规定。本文从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基本理论出发,全面地考察了《公司法》第75条的规定,找出其中的不足之处,并提出完善的构想。  相似文献   

13.
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四款使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规范成为任意性条款,但这不意味着股权转让的公司章程自治没有边界。确定公司章程自治界限要进行价值判断,公司章程不能禁止股权转让;公司后续章程不能规定特定情形下股东要强制转让股权;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比公司法规定更为宽松的股权转让条件,也可以规定更为严格的股权转让条件,但不能实际阻碍股权转让;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条件进行细化规定。违反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有效规定的股权转让不能对抗公司。  相似文献   

14.
2011年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第1条至第5条对公司设立阶段发生的债权债务做出了规定,填补了《公司法》立法的不足。司法解释的出台使得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有利于交易安全的维护。但是对于设立中公司的地位,司法解释并没有给出定义,学界对此争论不下,赋予设立中公司形式上独立的法律地位,有利于维护设立中公司自身的合法独立利益。  相似文献   

15.
随着我国新《公司法》的修订,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最终在立法上得到了认可。作为一种新的公司形态,一人公司对传统的公司法的一些基本理论构成了直接的挑战。而我国新出台的《公司法》虽对一人公司规定了六大防弊措施,但仍存在一些尚需完善的地方。如何在法律上对其进行规制并使之健康发展,成为当前急需探讨的问题。  相似文献   

16.
公司法学界都在倡导和鼓励章程自由理念,在实践中很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规定了除名条款,但针对除名条款的效力,公司法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判决结果大相径庭。除名条款的效力认定有赖于对相关规范体系和制度价值的全面把握和综合考量,具体而言,章程中股东除名条款在与强行法不相违背又符合章程自治理念的情况下,才受法律保护,反之,该章程条款应认定无效。  相似文献   

17.
1994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是适应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需要的一部重要法律。它对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的法律作用。公司法第十章专门规定了违反公司法的刑事责任。1995年2月28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又通过了《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这些新的法律规定补充了刑事立法的不足,丰富发展了刑法理  相似文献   

18.
我国《公司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上述规定,为我国公司企业结构中存在母公司和子公司两种特殊形态提供了依据。 在现实生活中,尽管子公司在法律上是独立的,但通常是根据母公司的指挥进行经营活动的,多数子公司是股东为法人的一人公司,由于子公司被控制,故极易丧失独立人格,所以就可能出现母公司迫使子公司损害自身利益,进行有利于母公司交易的不正当现象,损害少数股东或债权人的权益。为防止这类行为发生,一些国家在立法上便规定有相应的对子公司及其少数股东或债权人的保护条款——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刚刚处于起步阶段,商事传统尚未形成,所以我国《公司法》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缺乏明文规定,同时滥用公司人格制度的行为却频频发生,具有愈演愈烈之势。  相似文献   

19.
“公司”的诞生必须经过创设阶段。公司成立前,设立公司的合同交易是由自然人实施的。这样便形成了设立人之间、设立人与未来公司之间、设立人与交易第三人之间,以及公司与交易第三人之间多重法律关系的复杂情形。因公司的法人格还不存在,所以公司的利益保护只能倚仗公司法上的强制规则来实现。解决公司设立阶段发生的合同纠纷,不能仅适用合同法的规定,还必须同时适用公司法的规定。本文结合公司实务操作,阐释了诉讼中常见的纠纷类型。  相似文献   

20.
传统理论主张行为能力欠缺者不能充任公司发起人,是一个普遍的误解。无论是从民法视野,还是从法解释、比较法、立法背景等角度分析,都不能简单地否定行为能力欠缺者的公司发起人资格。我国《公司法》应明确规定行为能力欠缺者可以自己名义设立公司,并应吸收德国法院判例经验对行为能力欠缺者设立公司的活动予以适当规制。在商法领域,应当树立“行为自治”的理念,由商事主体在市场竞争中对商业风险自主进行识别、判断,并自负其责,法律只需为这一判断过程构建辅助机制。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