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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卫亚联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16(2):23-25
特殊防卫的起因条件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时间条件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实际存在并正在进行 ,主观条件是防卫人具有合法的防卫意图 ,对象条件是不法侵害者本人 ,限度条件是没有强度和后果的限制。我国《刑法》第 2 0条第 3款中“行凶”一词的使用不够科学 ,应以“故意伤害”取而代之 ;同时应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方法将“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界定为犯罪手段 ;对“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不能随意扩展。 相似文献
2.
公民行使防卫权应受法律保护 ,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应结合客观实际情况予以衡量。无限防卫权必须在侵害行为是暴力犯罪行为和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时才适用 相似文献
3.
无限防卫权设置的立法技术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对防卫行为的规定缺乏主观条件的限制 ;“行凶”一词含义模糊 ;“……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表述易引起歧义 ;某些用词不够严谨 ;缺乏防卫人的证明责任的规定 ;法条位置不合理 .无限防卫权的刑事立法有待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4.
李永和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0,(4)
我国《刑法》规定的无过当防卫,是以正当防卫为前提的,因此,无过当防卫也要遵循正当防卫中关于防卫目的、起因、时间、对象条件的规定。这样,正确理解本款规定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就成为我们正确行使无过当防卫权的关键。 相似文献
5.
正当防卫新型疑难问题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本文针对新刑法典关于正当防卫的新规定,对正当防卫认定中的两个新问题,即一般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和特殊防卫问题进行了研讨.作者认为,在新刑法典规定下,传统的判断正当防卫之限度条件的通说--"相当说"仍应当得到坚持,"必需说"仍不足取;"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实质是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一体两面;对刑法典第20条第3款所规定的内容,更为妥切的概括应是特殊防卫,谓之为"无限防卫权"或者"特殊防卫权"则均有失确当.文章还对特殊防卫起因条件中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等认识分歧较大、较难把握的词句的内涵作了深入阐释. 相似文献
6.
论特殊防卫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樊凤林 《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18(4):13-14
1997年,我国对原刑法进行了重要修订与完善,其中对正当防卫问题作了重要调整与补充,完善了正当防卫的概念,进一步明确了防卫过当的范围,而且特别增加了一款,即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行为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7.
李磊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18(6):50-53
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刑法学界人士较多认为是规定了“无限防卫权”。本文通过对无限防卫权的概念及一些相关问题进行考证之后,认为新刑法没有规定无限防卫权,而是与第一款有区别的特殊防卫权。 相似文献
8.
修改后的刑法确立了公民“特殊条件下的无限防卫权”,这是具有重大积极意义的。但是,刑法将法律意义十分含混的“行凶”也规定为无限防卫权的实施范围,将给其适用带来相当的困难;又由于法律具有指引和评价的效能,对“行凶”实施无限防卫权规定的严重负面导向作用,决不可低估。由此可见,“行凶”规定是刑事立法中的重大疏漏,必须尽快通过立法解释加以弥补,或废除其适用和效力,或限定其内涵和外延。 相似文献
9.
熊嘉辉 《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14,(3):51-54
1997年的刑法第20条第3款确立了我国刑法中的特殊防卫制度,在法律层面上第一次将特殊防卫权立法化.虽然该条文对特殊防卫权做了规定,但由于对立法本意和价值精神的领悟不同,导致大家对特殊防卫的构成要件理解各有不同. 相似文献
10.
11.
夏建群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5,(4):47-49
本文从刑法相关条文对防卫过当与无过当防卫的表述着手,联系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提出几点质疑:⑴无过当防卫是否有必要用“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对暴力犯罪加以侵害程度上的限定;⑵对在侵害方加害力量明显大于被侵害方防卫实力时对侵害方使用一般过当手段造成重大损害是否负刑事责任问题有疑;⑶对防卫过当行为认定故意或过失犯罪有偏袒非法侵害方,忽视正当防卫与故意或过失犯罪本质差别之嫌。然后,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及无过当防卫角度逐一加以论证,阐述自己的不同看法。 相似文献
12.
姬广胜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19(1):3-6
随着防卫思想的完善和人权观念的日益被重视 ,加之我国刑法对防卫过当规制不力 ,我们有必要承认犯罪人在必要情况下的防卫权 ;同时我们也不得不注意到犯罪人的防卫权与一般的公民的防卫权的区别 ,由此对犯罪人的防卫权进行相应的严格把握 ,从平衡法益、维护正常的法律秩序的角度讲这也是必要的。 相似文献
13.
段慧芳 《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04,(2):32-34
刑法第20条第3款确立了特殊防卫权,在理论上引起了很大的争议.本文主要分析了特殊防卫权在立法上出现的问题,并提出了认定时应该遵循的条件,以便在实践中更好的运用这一规定. 相似文献
14.
关于特殊防卫权的主体问题,刑法相关条文并未作明确规定。依据通说,特殊防卫主体应为一般主体,包括受害防卫人和非受害防卫人。如果从法理的角度予以分析,将非受害防卫人作为特殊防卫主体有违刑法的正义性、谦抑性、人道性,同时,也不利于刑法人权保障功能的发挥。 相似文献
15.
王洪芳 《中共贵州省委党校学报》2006,(1):28-29
暴力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造成的损失通常难以挽回。而特殊防卫的确立使公民在遭遇暴力犯罪侵害时,面对的尺度更为宽松,空间更为广阔。特殊防卫是正当防卫的一种特殊形式,与我国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的正当防卫并无质的不同。本文对特殊防卫的称谓、成立条件、必要性等问题作了新的思考和认识。 相似文献
16.
陈上委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22(1)
为了鼓励、支持公民更好地利用防卫权,保护其合法权益,1997年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增设了无限防卫权制度,但是,我们要注意的是无限防卫权并不是绝对防卫权,其发动和行使有严格的主客观条件,尤其是无限防卫权的主观依据往往被研究者忽略。其实,极端情绪的压抑作用应是无限防卫权的主观依据。 相似文献
17.
周喆豪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8,6(1):53-56
当今学术界对无限防卫权的概念与特征存在不同认识,有人甚至建议取消这项新规定,这种争议其实都源于对无限防卫权的权利本位的认识模糊。刑法规定无限防卫权,从某种意义上讲,这是正当防卫权的一种特殊形式,两者之间具有一定的包容关系,无限防卫权除具有正当防卫权应有的基本特点外,还应该有自身所独有的特点。对无限防卫权的权利根基进行探究,并对其在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含义进行诠释,对正确理解无限防卫权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8.
防卫过当犯罪构成的特殊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光石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5):42-44
防卫过当是一种特殊的犯罪形态,其犯罪构成要件与其他普通犯罪的构成要件有很大不同。防卫过当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犯罪主体具有防卫人和侵害人的双重身份,主观罪过形式只能是间接故意或疏忽大意的过失,侵害的客体是“侵害人”的生命、健康权,客观方面的行为是复合行为(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的结合),犯罪对象具有特殊性。 相似文献
19.
李世聪 《江西行政学院学报》2003,5(Z1):64-65
1997年 3月 14日 ,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修订草案 )》 ,确定该法自 1997年 10月 1日起施行。一部新刑法自其问世之日起理当得到锤炼 ,以期持久有效。同 1979年刑法典一样 ,新的刑法典当然会经过修改。随着时间的推移 ,在不断的实践中 ,总会有一些问题暴露出来 ,本人就对几个出现的问题谈一下自己粗浅的看法。一、关于正当防卫的界限问题我国新修改的刑法第 2 0条第 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采取防卫行为 ,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