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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6日,沉寂许久的“明星市长”李启红再次回到公众视线。
这天,广东省中山市原市长李启红因涉嫌“股票内幕交易”一案在广州开庭。据了解,李启红所涉罪名包括内幕交易罪、泄露内部信息罪、受贿罪等,与其同案受审的包括其丈夫林永安、弟弟李启明夫妇等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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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6日,沉寂许久的明星市长李启红再次回到公众视线。这天,广东省中山市原市长李启红因涉嫌股票内幕交易一案在广州开庭。据了解,李启红所涉罪名包括内幕交易罪、泄露内部信息罪、受贿罪等,与其同案受审的包括其丈夫林永安、弟弟李启明夫妇等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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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光裕案透析:2010年5月18日,黄光裕案一审落判,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认定黄光裕犯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单位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亿元.没收财产人民币2亿元.其中第二宗罪——内幕交易罪被业界认为是案发的直接导火索。2007年4月至9月,黄光裕作为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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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证券内幕交易罪的合理解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内幕交易罪的概念 1999年12月刑法180条修正案规定了期货内幕交易罪,因此刑法典第180条的内幕交易罪仅指证券内幕交易罪,学者在表达此罪的概念时,毫不犹豫的沿用了刑法典的表述,代表性的见解如下: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布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另一学者也表达了相同的见解。笔者认为,如果从形式主义的罪刑法定原则来看,这个概念的表述最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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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80条的罪名应确定为“内幕交易罪”和“泄露内幕信息罪”两个罪名,而不是选择性罪名。在认定上,内幕交易行为,以“利用内幕信息”为必要手段;在证明上,应当采取推定的方法。“建议他人买卖”的行为也是内幕交易罪的行为方式之一。“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只能限定为以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而不能扩大到以偶然方式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对“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的处罚,也只能限于第一次内幕信息获得者。在主观方面,本罪只能由故意构成,且不以特定目的为成立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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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中“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认定较为困难,根本原因在于对这一概念的实质内涵缺乏充分认识。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是指进行证券交易,并且在交易过程中具有利用内幕信息的高度盖然性的人员。对其认定必须把握“手段非法性”和“交易行为明显异常”的判断标准。为维护证券市场投资者相对平等的交易秩序,司法解释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亲属和接触人设置了相较于其他主体更高的责任要求。“正当理由”和“正当来源”作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出罪事由,应当足以证明行为人的交易行为与特定内幕信息之间至少不具有唯一性的因果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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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内幕交易涉及不少权力腐败案件,对资本市场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广东中山市市长李启红涉嫌内幕交易落马就是一起备受关注的典型案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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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能否适用"情节特别严重"的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几乎所有老鼠仓案件无法回避此难题。从《刑法修正案(七)》的立法背景、立法机关的官方表述、域外立法中老鼠仓行为与其他内幕交易行为的比较、立法技术的处理等方面,可以判断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可以适用"情节特别严重"。司法机关应以马乐案为契机,认真评估马乐案的情节,必要时激活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情节特别严重"法定刑档位。长远来看,彻底解决老鼠仓犯罪的量刑问题,还需"两高"尽快出台司法解释以明确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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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方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0,2(1):68-69
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证券犯罪日趋众多,虽然刑法、证券法等对证券违法犯罪都做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但仍有许多急待完善的环节。内幕交易罪是证券犯罪中最为典型、数量最多的一种。本文拟就“知悉内幕信息”的认定与分析进行一些探讨,以完善内幕交易罪的有关规定,增强其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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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内幕交易的称呼最早是源于证券内幕交易,二者有一定的共性,但在犯罪构成、社会危害性和作用范围上都有很大的不同。本文从罪名、附属刑法和法定刑的角度阐述了我国刑法期货内幕交易罪的完善途径,以期确立期货内幕交易罪在刑法中的独立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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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规定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前提下增设的一个罪名。实践中,由于该罪具有主体特殊性、行为隐蔽性、手段技术性、后果潜隐性等特点,给司法认定带来诸多难题,需要加以专门研讨。一、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构成要件的理解在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构成要件中,容易引起争议的是以下两方面的问题:第一,关于“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的范围问题。该案就涉及私募基金实际控制人姜某和公募基金经理柳某交流、推荐股票的内容能否认定为“未公开信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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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的经济分析与法律规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内幕交易对证券市场的影响包括对证券市场整体的影响和对个体参与者利益的影响 ,总的来看其消极影响大于积极影响。在证券市场发展变化过程中 ,内幕人员的范围有扩大趋势 ,而对内幕信息的界定多采取谨慎态度。只有故意实施的内幕交易行为才构成犯罪 ,内幕交易行为情节如何 ,不仅关系着本罪的构成 ,而且还影响到刑罚的适用 ,对情节要素的考察既要轻重有别 ,又要综合平衡。除了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外 ,对内幕交易提起民事诉讼是必要的。同时 ,对同一内幕交易行为可以分别依法追究不同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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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罪是1997年刑法新设立的罪名,根据第180条的规定,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分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两类,客观方面是实施了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但是并未明确规定内幕交易是否包含"建议他人买入或卖出"的行为.从而引起了理论和实践上的争议.有的学者指出.该行为属于内幕交易行为;[1] 有的研究者认为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应该将此类建议行为作为犯罪论处:[2] 还有的学者认为.内幕人员建议、劝说买入或卖出内幕信息所指证券的行为,是一种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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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严重影响着证券市场的公平性。2010年上半年,中国证监会共受理案件121起,新增案件117起,其中涉及内幕交易的就有59起。本罪的犯罪主体一般都是高智商的白领高层犯罪,更由于以信息利用与传递为特殊行为要素的特征,使得其主观内容的界定体现出复杂性和特殊性。一、直接故意理论界及司法界占主流观点认为,内幕交易罪和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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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怎样逐步实现“罪刑法定”的?──建国以来法学界重大事件研究(六)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修订后的我国《刑法》第3条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罚。”那么,由谁来“依照法律定罪处刑”呢?修改后的我国测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了无罪推定(有人认为是罪从判定、有人认为是尚未完全到位的无罪推定)原则:“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两条昭示世人:在经历了几十年的风风雨雨之后,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人民彻彻底底地走上了“任何人非经司法机关判决,不得税为有罪;任何人的罪与非罪和罪当问罚,只能由司法机关来判…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