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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 经济法是一个内容十分广泛而庞大的法律部门,它包括物质资料的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交换、分配、消费过程的大量法律、法令、条例和规定。如何把数目如此繁多的经济法规加以科学的分类,使之成为一个统一完整的体系,是一个极其复杂的任务。前些时候,法学界曾经对民法和经济法是分立还是合一的问题,进行过讨论,多数同志主张经济法应该从民法中分离出来,使之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从目前情况依看,可以说民法和经济法分立之势已定,经济法已经作为一个独立的重要法律部门  相似文献   

2.
关于劳动法的法律地位问题,法学界大多数同志认为,劳动法是国家的基本法之一,它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但是在论述民法、劳动法和经济法的联系和区别时,有的同志认为劳动法、经济法都是从民法中分离出来的,也有的同志说劳动法是经济法的一部分。对劳动法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认识上有分歧。我们认为,明确劳动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对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体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和促进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下面谈一点我们的看法,请法学界同志们指正。  相似文献   

3.
近几年来,经济法能不能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引起法学工作者的极大关注,各家学术刊物就此发表许多文章,大家各抒己见,见仁见智,作了极为有益的研究。可是,在经济法的独立问题上,似乎有这么一种倾向,一谈经济法的独立,就是说的和民法的关系,譬如:“当前,我国法学界围绕着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焦点是:经济法是否应当成为一个独立的法俸部门”。有的直截明了地认为经济法“所谓独立与不独立,主要是与民法相比较而言”。所谓“大民法”观点和“大经济法”的观点,都和囿于民法和经济法的樊篱有关。这里,谈一点极不成熟的看法,请大家指正。  相似文献   

4.
<正> 经过经济法学界十来年时间的讨论,凡主张经济法是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同志,在关于经济法概念和调整对象的问题上,逐渐形成了三种相分歧的主要观点,即:“经济管理关系”论、“经济管理关系和经济协作关系”论、“经济管理关系和与经济管理关  相似文献   

5.
我国的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方面可以划分为两个学派,即经济法否定学派和经济法肯定学派。否定学派否定经济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它包括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综合经济法论,认为经济法是国家运用经济民法方法、经济行政法方法、经济劳动法方法调整平等的、行政管理性的、劳动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多种类的性质不同的各种经济关系,包括等价有偿关系、经济管理关系和劳动关系等。这些关系不可能  相似文献   

6.
本文首先对世界不同类型国家经济法的出现并逐浙形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过程进行了探讨。进而认为从我国国民经济法律调整的需要和经济立法实际情况看,需要建立经济法这个新的法律部门来调整计划经济关系。  相似文献   

7.
北京市法学会于六月二十三日举行民法、经济法问题学术讨论会。与会者主要就以下几个问题进行了探讨。一、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 一种意见认为,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理由是:(1)从我国经济客观发展进程看,大规模的经济建设事业需要国家日益加强组织经济的职能,其中需要通过法律特别是经济来综合调整我国的  相似文献   

8.
<正> 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问题,是经济法理论研究中的一个核心的和必须认真解决的问题。一、争论仍然很大。有的同志认为,由于《民法通则》的颁布,经济法与民法的调整对象之争,就可以告一段落了。实际情况并不是这样。据我所知,目前,我国法学界对经济法和民法的调整对象问题,仍然存在着很大的争论。首先,对这个问题要不要争论,就有不同的认识:有的同志认为,民法通则已经明确了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以此类推,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就只能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了。从而认为,没有必要再对经济法和民法的调整对象进行讨论,否则,就是与现行立  相似文献   

9.
关于我国经济立法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正> 一、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经济法并不是现代化经济的产物。自从人类社会进入阶级社会,进而产生国家以来,统治阶级就凭借国家的力量制定法律来调整包括经济关系在内的各种社会关系,从而体现统治者的意志。在这个意义上讲,调整经济关系的经济法规范是随着国家的出现而出现的,只是法律的发展在当时还没有形成刑法、民法、经济法等体系,而往往是诸  相似文献   

10.
经济法正在从民法和行政法中分离出来,逐步形成为一个独立的重要法律部门。随着立法和司法实践的迅速发展,经济法的一些理论问题也提到了研究的议程。近来,法学界的同志陆续发表了一些论述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文章,对这一理论问题作了有益的探讨。  相似文献   

11.
从经济法被视为独立的法律部门之日起,法学界就开始了关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争论,即究竟经济法是调整何种经济关系。目前,主要形成了两大观点:其一,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其二,认为经济法  相似文献   

12.
今年四月下旬,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和华东政法学院共同主持,在上海召开首次法学理论会议,全国各地立法、司法、法学研究和法律教育的专家、学者六十余人参加了这次盛会。这次讨论会集中探讨了有关建立中国式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问题,这是当前我国法制建设中一个关系全局的重要理论课题。与会同志在提交大会许多论文的基础上,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开展了不同意见的自由讨论。通过讨论,交流了观点,明确了认识,提出了许多有益的建议,在许多根本问题上取得了比较一致的意见,为进一步深入研究这个重大理论问题作出了良好的开端。在讨论中,分歧较大的一个问题,就是经济法能否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一部分同志坚决认为,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是根本不存在的,是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的,这里选登刘春茂同志的这篇论文,就代表这种观点;而不少同志在论文中都提到和肯定了经济法,有的甚至认为经济法是极为重要的基本法,主张这种观点的文章,本刊已经发表过几篇(见1981年第1期),这里暂不刊登。希望政法界和法学界同志在理论和实际结合上,对这个问题展开深入的探讨,为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作出贡献。  相似文献   

13.
本又认为,经济法是经济社会化和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日趋精细化和专业化的必然结果,它将公法和私法的手段融这一体,是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个法律部门。商法与民法一样,属于私法范畴,奉行“政府不干预原则”,它不可能被改造成“经济法”,也不可能代替经济法。现实的经济制度和中国近现代民事立法的“民商合一”传统,决定了我国当前并无在民法之外另立商法部门的客观条件和法学基础。作者的结论是,民法基于其性质,是任何市场经济社会中调整经济关系的基本法;经济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起主导作用,也具有基本法的地位。这是一种关于现代市场经济的法律调整的”二元价值观”。  相似文献   

14.
关于经济法的几个理论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 近几年来,我国法学界对经济法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这是十分必要的。它必将有助于我国经济立法的实践,并推动我国整个法学领域的发展。当然,就目前而言,经济法仍是一个尚待探索的领域,有许多问题需要我们去研究和认识它。本文试图就此提出几点粗浅的看法,以参加讨论,并希望得到同志们的指正。一、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基本法律部门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对此国内法学界看法不一。我认为在现阶段我国经济法尚未形成为一个作为基本法的法律部门。但它却是一门不可缺少的新兴的法律学科。  相似文献   

15.
由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召开的全国经济法理论研究工作会议,于一九八三年十月二十四日至三十日在沈阳举行。来自全国各地的从事经济法理论研究工作的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二百多人参加会议。大家就当前经济法研究中的一些理论问题和经济立法、经济司法的实践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现将这次会议讨论的主要问题综述如下: (一)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关于为什么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大家在具体解释上不尽相同。一种意见认为,经济法是各部门法的综合产物。它的发展的主要特征不是“越分越细”,而是“综合”。其范围之广,体系之大,  相似文献   

16.
法律部门与法学部门的非对应性往往被众多学者所忽略,致使在诠释某些法学概念时造成混乱,尤其在国际经济法这个新兴概念上,最终必然导致概念层面上的循环论证,实际问题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国际经济法"这个概念应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法律部门意义上的国际经济法,二是法学学科意义上的国际经济法。只有在明确了这两层含义后,讨论国际经济法的概念才有意义。从法律部门的意义上讲,并不存在真正的国际经济法,即有关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应归入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的范畴,不构成独立的部门法,;从法学学科的意义上讲,国际经济法学对国际经济关系有其独特视角和现实意义,应成为独立的法学学科,与国际公法学、国际私法学并行。  相似文献   

17.
一社会主义国家对国民经济实行法律调整,不外乎两种法律调整体制。第一种是苏、匈、南、波、保、罗等国迄今实行的,运用民法、经济行政法、劳动法等多种法律部门和多种法律手段实行综合法律调整的体制。第二种是采用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经济法实行单独法律调整的体制。后一种调整体制在一个长时期内只是作为一种理论主张而存在,直到一九六四年捷克斯洛伐克制定了第一部经济法典(迄今依然是世界上唯一的经济法典),才成为现实的法律调整体制。  相似文献   

18.
论新形势下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民法通则》颁布以后,经济法和民法之间的界限已经从立法上作了原则划分,尽管现在的认识还不很一致,但是,两者之间的界限毕竟是比较清楚了,遗留下来的问题就是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关系问题。特别是王汉斌同志在关于民法通则草案的说明中说:“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即横向的财产、经济关系。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国家和企业之间以及企业内部等纵向经济关系或者行政管理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主要由有关经济法、行政法调整,民法基本上不作规定。”这段话把纵向经济关系划给了经济法和行政法两个部门去调整,而又没有对它们之间的分工作具体的划分,这就等于留下了一个没有解决的课题,促使人们去作新的探索和研究。  相似文献   

19.
经济法拟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经济法是指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即经济行政法;广义经济法是指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运用法律手段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各种规范和制度,既包括对商品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也包括对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调整,是民法和经济行政法的有机统一体。广义经济法的调整方法是一个多样性统一的整体系统,构成这个系统的基本方法是实行平权、等价、有偿的“自律式”的调整方法,即民法方法;而反映行政指令一般要求的“他律式”调整方法,即经济行政法方法。这两种方法具有相对独立性,它们的互相渗透、互相制约、和谐协调地平行运用,反映了我国经济改革的大趋势。  相似文献   

20.
近十多年来,人们已经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的法律调褴进行了许多的探索,提出了法律调整体系。例如,主张建立包括经济民事法律规范、经济行政法律规范、经济劳动法律规范的综合调整体系,主张建立以单一的经济法对国民经济管理和社会主义组织的经济活动进行调整体系,以及主张建立以经济法、民法等法律一起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调整的共同调整体系等。但是砬该说,对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体系的研究,还远没有形戒能够指导经济立法实践的成熟的体系。本文拟就这一问题进行若干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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