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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张某与朋友饮酒后驾驶私家车回家,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将赵某撞伤致右腿粉碎性骨折。经酒精测试,张某属醉酒驾车。张某在向受害人赵某赔偿后找保险公司进行理赔时遭到拒绝。保险公司以事故发生时张某醉酒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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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张某请朋友陈某帮忙购置一批物品。并请朋友李某帮忙开车运送。李某驾车时出现交通事故。造成其本人及陈某死亡。经检测,李某在事发时血液中酒精浓度超标,系醉酒驾驶。事后,交警支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在这起交通事故中应负全部责任。为此,陈某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家属及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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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和李某有仇,张某总想哪天干掉李某。王某和赵某知情后提出只要张某给他们二十万元人民币,可以帮张某弄死李某,张某欣然给王某和赵某十万元钱,并答应把李某弄死后再付给他们十万。经民警侦查查明,王某和赵某并不是想弄死李某,只是以此采骗张某的钱,而张某则是真想雇王某和赵某弄死李某。请问:张某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如果构成.是犯罪预备还是未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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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白某受雇于张某,2012年6月2日,白某按张某的要求驾驶一辆卡车运送货物,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将受害人夏某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白某无证驾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夏某负次要责任。因三方就损害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受害人夏某诉诸法院,要求雇主张某承担赔偿责任,雇员白某负连带赔偿责任。夏某能否要求雇员白某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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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张某为给女儿置办嫁妆,在县城李某开办的家电门市购买洗衣机、冰柜、空调三件商品后,李某即按事先的约定免费用汽车将这些家电运送到张某家中。李某送完货返回途中,由于汽车刹车失灵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左腿粉碎性骨折,其伤情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李某出院后,在多次要求张某赔偿部分损失无果的情况下,以其与张某之间形成的是帮工关系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7万多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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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4年11月13日.货车司机张某驾驶货车超速行驶时,适遏王某骑自行车横穿车行道,在躲让过程中将王某撞伤,同时货车向左越过中心实线驶入对面车道。迎头撞到一辆农用三轮车,农用三轮车和货车均受损。经交通警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货车超速行驶刹车不及时,货车司机张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骑自行车横穿车行道.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农用三轮车司机无责任。王某伤后住院医疗,共支付医疗费13340元,经鉴定王某构成八级伤残。2005年4月12日,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货车车主李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共计27310元。诉讼中。货车车主李某以王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为由向王某提出反诉,要求王某赔偿货车修理费、拖车费、保管费、验车费以及已赔付的三轮车损失.共计22331元的30%。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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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王某与赵某是邻居,两人非常要好。某日,赵某见王某在院里洗车,便向王某借车。王某知道赵某没有驾驶执照,就说:"你开车能行吗?"赵某说:"没有问题。"王某遂将车借给了赵某。赵某由于驾驶技术不过关,将骑自行车的李某撞伤,交管部门认定赵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分析】本案涉及因借用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当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是同一人时,损害赔偿责任由所有人承担,这是一种常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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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王某有一辆大卡车挂靠于我公司,后来王某将大卡车卖给了李某,但没有告诉我公司。后来李某将大卡车租给了A公司,A公司安排员工张某在工地上驾驶时发生侧翻,致使副驾驶搭乘人员黄某受伤。本次交通事故该如何承担赔偿责任?陈健康律师答:本次交通事故系单车事故,《事故认定书》应确定张某负担全部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本次交通事故的赔偿是: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在出借方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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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问:王某有一辆大卡车挂靠于我公司,后来王某将大卡车卖给了李某,但没有告诉我公司。后来李某将大卡车租给了A公司,A公司安排员工张某在工地上驾驶时发生侧翻,致使副驾驶搭乘人员黄某受伤。本次交通事故该如何承担赔偿责任?陈健康律师答:本次交通事故系单车事故,《事故认定书》应确定张某负担全部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本次交通事故的赔偿是: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在出借方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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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张某与邻居李某口头约定,李某现住一套80平米的单元房售予张某,房款总额36万元,因李某孩子在此处附近中学上学,2个月后即毕业,双方约定2个月后腾房交款。2个月后,张某将自己5年期的20万元定期银行存款取出准备付房款,此时李某却通知张某,房子已以37万多元售与他人。张某大怒,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李某履行约定,赔偿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庭审中,李某承认口头意向事实,但认为双方没有签定协议所以自己有另择买方的自由。合同既未成立,何来继续履行?但问题是,合同未成立,李某就不用承担任何责任了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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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4年9月4日,王某酒后骑摩托车沿09公路由北向南行驶,骑自行车同向行驶的张某突然横穿公路,王某躲避不及致摩托车撞在张某自行车的后轮,张某连人带车摔倒在地,致张某损伤。公安机关交警支队作出责任认定书,认定王某酒后驾驶,张某横穿公路,共同造成张某损害,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因王某于2004年7月2日在对其摩托车申请年检时按机动车管理部门的要求投保了摩托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张某将王某和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和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2462元。诉讼中王某辩称,自己的摩托车已参加了第三者责任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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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陈某系徐州某乳品有限公司招聘的搬运工。2003年11月3日。经本单位搬运工班长胡某同意,陈某与赵某随何某驾驶的货车一同前往丰县、沛县运送牛奶。次日返回途中,何某让陈某替其驾驶。凌晨2时许,在行至铜山县境内时,车撞到路边树上侧翻。造成该车受损,陈某及赵某、何某均受伤。陈某经徐州矿务集团总医院诊断为双下肢多处粉碎性骨折。后其左小腿截肢。该事故经铜山县公安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陈某负全部责任。陈某与赵某、何某三方在铜山县公安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主持下,达成了赔偿调解协议。损失均由陈某承担。2004年7月28日。陈某之父向被告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陈某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遂认定为工伤。原告徐州某乳品有限公司于2005年3月3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工伤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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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11年12月25日,沈某无证驾驶轿车撞倒行人李某,造成李某当场死亡。为逃避法律责任,沈某指使同车的张某为其顶包,并承诺事后给张某一笔钱补偿,张某遂向公安机关谎称自己系驾车肇事者。后经公安机关全面侦查和说服教育,张某供认了替沈某顶包的事实。经交警部门认定,沈某负全部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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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李某为了能在自己的房子里欣赏远处的风景,便与相邻的张某约定:张某不在自己的土地上从事高层建筑;作为补偿,李某每年支付给张某4000元。2年后,张某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王某。王某在该土地上建了一座高楼,与李某发生了纠纷。王某认为,自己已经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因此,在该土地上从事高层建筑是合法行为。而李某则认为,自己与张某以约定的形式在该土地上设立了地役权,王某就应该遵循约定以及地役权的规定。双方各执一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并诉至法院。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