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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成银  袁章午 《法制博览》2013,(9):136-137
简易程序新规定优化了检察公诉资源的配置,维护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兼顾了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率。简易程序的适用,在案件审查、量刑把握、庭审程序变更、出庭模式等方面对审查起诉人员既是一种机遇,又是一种挑战。  相似文献   

2.
诉讼权利,是指在诉讼过程中诉讼主体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少年被告人作为特殊年龄段的被告人,同样享有法律所赋予的诉讼权利,并受到法律的保护。但由于少年的特殊生理、心理特点,其诉讼权利的实现存在许多障碍,通过法律手段确保少年诉讼权利的实现,就显得十分重要和必要。  相似文献   

3.
被害人在各国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日益受到重视。我国刑诉法第82条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修订后的刑诉法将刑事被害人的地位由79刑诉法中的诉讼参加入提升为当事人,这将使我国刑诉制度的内容更加丰富和完善。但是由于历史重实体、轻程序等原因,在司法实践中,许多的司法人员在办案时往往错认为对犯罪的追诉是国家公诉和被告人之间的罪行纠纷,面对国家和犯罪的个体对抗,国家为体现公正而往往更加注重考虑被告人的权利和利益,却忽略了被害人参与诉讼的权利,国家几乎代  相似文献   

4.
审判实践使我们体会到,掌握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心理,摸透其在诉讼过程中的心理障碍,是教育、感化、挽救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关键.因此,在审判工作中必须紧紧抓住“准确把握”、“认真摸透”,“彻底矫治”这三个环节,积极开展心理攻势.一、全面收集,认真总结,准确把握未成年刑事被告人在诉讼中的心理障碍.在审判实践中,应当在集中审查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主要证据的同时,全面收集和剖析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容易产生的心理障碍.由于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社会经历和生活环境的不同,他们所产生的心  相似文献   

5.
刑诉法修正后,庭审方式将由法官为主的纠问式改变成为以检察官为主控、律师为辩护的控辩式.如何在新的庭审方式下继续保持对少年的处理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以保持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自身特点,有许多新的问题亟需研讨:一、关于庭审教育阶段是否予以保留的问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30条的规定:“经过法庭调查和辩论后,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可以进行庭审教育,公诉人和诉讼与人可以困绕下列内容进行发言:(一)教育少年被告人正确对待审判;(二)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  相似文献   

6.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的需要。未成年被告人由于其生理、心理均尚未成熟,对此通过审判组织的简化、诉讼主体的简化、庭审程序的简化、审理期限的简化,从而减轻未成年被告人的心理创伤和压力,缓和庭审气氛,缩短未决关押时间,以减少未成年被告人  相似文献   

7.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以及《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的修订,刑事诉讼各阶段中,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保护问题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对诉讼参与人,尤其是对刑事诉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护,是当今世界刑事诉讼发展的总趋势,同时也成为衡量一个国家刑事法律文明程度的重要依据。在本文中,笔者试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这一特殊主体的权利告知问题谈一点自己的粗浅认识。一、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告知的重要性法律上所指的权利即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由法律对其进行保护的自由和权益。《刑诉…  相似文献   

8.
在法律中对诉讼权利加以确认是诉讼权利取得和实现的基本前提。在以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为目的的刑事诉讼中,要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较成年人更多的诉讼权利保护,就应当时其诉讼权利在立法上加以特别规定,这样才能更有利于保障未成年犯罪人的合法权益。然而,我国未成年犯罪人刑事诉讼权利的法律规定,与联合田国际公约规定的国际标准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因此,必须对我国未成年犯罪人刑事诉讼权利的立法规定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9.
流浪未成年刑事被告人作为刑事被告人中的特殊弱势群体,其权利的保障及救济问题正日益突出。与其他未成年型事被告人相比,对流浪未成年型事被告人的权利救济在构建和谐社会、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健全少年司法制度等诸方面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当前对于流浪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救济主要存在“提前干预救济”、“羁押救济”、“监护救济”、“辩护救济”、“实体处罚救济”、“回归安置救济”等突出盲点,应结合我国实际和借鉴国外经济进行相关法规及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10.
庭审布局虽是控、辩、审三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在法庭空间位置上安排,但却反映着诉讼不同的价值选择和目标追求,影响着诉讼参与人的心理与行为。以促进罪错少年回归健康成长之路为目标的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强调通过罪错少年承担责任,修复受罪错行为损害的社会关系,因而,其庭审布局不同于我国现行“小成人”刑事司法,也有别于西方少年司法福利模式和刑事模式,而呈现出“圆形桌”、“长方桌”和“三角桌”不同布局,以适应处理不同类型少年罪错案件的需要。  相似文献   

11.
刘迎久 《法制博览》2023,(11):69-71
律师是现代法治社会建设中不可缺少的重要职业,律师以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法律专业才能为社会的公正、公平提供支持,并维护法律与制度的威严。每一位社会公民都拥有请律师进行辩护的权利,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不例外,通过对案件事实的掌握结合相关适用法律,律师可以为其提供法律辩护的帮助,这不仅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也能够发挥维护社会秩序、国家安全的作用。但结合实际来看,随着法律体制的改革完善,律师刑事辩护过程中依然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导致刑事辩护律师的权利未能得到全面保障,对社会公平正义和法治进步产生一定影响。如何突破这一困境是刑事辩护律师所面临的关键问题。基于此,本文对律师刑事辩护的现实困境进行分析,并探讨其突破方向。  相似文献   

12.
司法实践与理论界对临护人能否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一直存在争议。通过对争议观点的扬弃和监护人地位的辨析,本文从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的角度探讨了不同类型的附带民事诉讼中监护人的诉讼地位、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和诉讼程序的选择问题。  相似文献   

13.
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参加。简易程序案件的出庭要重点对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的保障和法院审判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如何贯彻简易程序案件出庭是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完善办案机制、简化庭审程序、加强对审判的监督。  相似文献   

14.
被告人身份的认定,是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中一项常规的、极其重要的审查活动,特别是在流动人口犯罪多发地区。然而,由于被告人谎报、瞒报身份,加上身份调查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诸多客观障碍,使得这一审查日趋复杂,并已演变成为困扰刑事审判活动的一大难题。本文拟对被告人自报身份现象作一简要分析,提出相应对策,并就一些衍生性问题进行粗浅探讨,以期为解决被告人身份认定这一司法难题提供思路。  相似文献   

15.
王鹏磊 《法制博览》2013,(1):118-119
加强刑事被害人程序权利保障意义重大,不仅可以改善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被动和不利地位,而且也可以保障刑事被害人得到公正的诉讼待遇,从而确保刑事被害人实体权利得到保障之时能"心悦诚服",在实体权利未能得到充分保障之时也能"服判息诉"。本文论述了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之不足和完善保障体系的设想,以期抛砖引玉,为我国加强对被害人程序权利保障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6.
缓刑作为一种量刑制度,是宽严相济政策在青少年刑事审判中的重要载体和实现渠道。“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是缓刑适用的必要条件之一,也是司法实践中法官最难以把握的条件之一。如果说“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是已然的事实,可以根据证据材料从主客观两方面加以分析,但“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是对未然事实的判断,法官不是先知先觉者,要从已然的事实准确推断犯罪人将来一定不再危害社会从而对其宣告缓刑,是一个很棘手的问题。为解决这一难题,2007年,海曙法院在全省率先推行了社会调查员制度和心理鉴定制度,通过对被告人成长环境和心理健康状况的考察来综合评价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以此作为法官把握缓刑适用的“宽”、“严”尺度。实践证明,社会调查报告和心理测评结论大大提高了法官对是否适用缓刑的内心确信,对“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这一缓刑适用条件有了更为科学、合理的判断依据。以此为契机,我们认为有必要构建以社会调查和心理鉴定为核心内容的人格调查制度,在宏观制度与操作细节方面予以精心设计,使之配套协调。首先,应在立法层面赋予人格调查制度独立的法律地位。其次,在操作层面上,有必要成立专门的人格鉴定机构,制定统一的婀巳罪人格鉴定标准》,在刑事侦查机关查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事实后,由公安机关向鉴定委员会发出鉴定函,由鉴定委员会在法院开庭审理前出具鉴定报告。  相似文献   

17.
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法(草案)增设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专章,在指定辩护、慎用强制措施、附条件不起诉、犯罪记录封存等方面给予未成年犯罪被告人更多诉讼权利。在未成年犯罪程序适用上,现行修法草案体现了国家亲权思想下的个别化司法与社会复归政策,也与我国现行的宽严相济刑事立法思想立场一致。不过,在配套制度的缺失与立法理念上尚有推敲之处的情形下,草案中未成人刑事司法部分的实效尚需细致观察与深入研讨。  相似文献   

18.
实证调研发现,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具有紧迫性和必要性。而我国对刑事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障,存在刑事法律援助中对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害人法律援助的空泛、具体诉讼程序中缺乏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专门保护的细化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对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的保护不力、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存在立法缺漏、刑事执行环节的跟进保护乏力等诸多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在立法上对未成年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护,应从加强对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律援助制度、细化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害人在诉讼过程中的保护程序和制度、在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中加强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保护,以及构建完善、系统的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等方面进行立法完善。  相似文献   

19.
刑事诉讼法是一部诉讼法,而"诉讼"意味着当事人双方的争议应该在中立法官的主持下,依据一定的规则得以解决。具体到刑事诉讼领域它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犯罪、判处何种刑罚,应该在中立的第三方主持下,通过控辩双方的交错答辩,在事实证据查证属实清楚的基础上予以裁判。就中国的刑事诉讼程序而言,它主要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5个环节,而在这5个环节中除了"审判环节"具备诉讼程序特征外,其他几个环节虽然名义上属于刑事诉讼的环节,但实质上却不具备诉讼程序的基本特征。本文就刑事审批前程序的一些问题提出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20.
尹维达 《法制博览》2013,(11):16-18,15
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明确了被害人的诉讼地位,首次明确公诉案件被害人是当事人,在法律上确立了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同时明确了刑事被害人的诸多诉讼权利。但是,我国刑事被害人的诉讼权利还有很多不完善之处,如没有赋予刑事被害人上诉权、刑事被害人知情权不足、没有建立国家补偿制度等等.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地位及权利在实践中存在立法和制度上的缺陷,只有不断完善才能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基本权益;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最终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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