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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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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限制最低转售价格协议是否当然违法"的争论焦点是"限制最低转售价格协议是否垄断协议"的问题。通过审判全国首例纵向垄断协议纠纷案,上海高院认为垄断协议应以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为构成要件,限制最低转售价格协议并不当然违法。对此,笔者全面考察《反垄断法》第14条后,认为列举项本身构成垄断协议,因此作为列举项之一的限制最低转售价格协议当然违法。上海高院的结论有三处欠妥:曲解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的含义;对《反垄断法》宗旨的理解太过片面;削弱《反垄断法》权威的同时,使行政机关陷入执法的窘境。  相似文献   

2.
对于转售价格维持行为,各国均采用垄断协议的调整方法,导致许多认识误区。实际上这种行为并不符合垄断协议的构成要件。首先,垄断协议是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而转售价格维持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并无竞争关系;其次,转售价格维持只约束双方当事人,对其他生产商及其经销商并无约束力,因此既不能消除生产商所在市场的竞争,也不能消除经销商所在市场的竞争;同时,转售价格维持有时被用作支配地位滥用行为的手段,不能局限于垄断协议的分析框架。在含有转售价格维持行为的案件中,真正的垄断行为是其一方当事人从事的垄断协议或支配地位滥用行为,转售价格维持只会充当垄断行为的手段与载体。新修订的《反垄断法》第18条存在方向性误差,需要今后以配套立法予以补充、软化。  相似文献   

3.
转售价格限制是反垄断法规制的一类重要行为,但围绕应否规制以及如何规制该行为,欧美的相关理论和法律实践一直存在诸多争议,从早期对于限制最高转售价格、限制最低转售价格和固定转售价格一体适用本身违法原则,到逐渐对限制最高转售价格适用合理分析原则,再到晚近对于限制最低转售价格和固定转售价格适用合理分析原则,这种转变既有现实因素的考量,也有不同理论之间的博弈。我国作为新反垄断法国家,应当通过明确适用合理分析原则,制定有针对性的豁免条件,适当规制最高转售价格行为等完善现行相关立法,以适应我国现阶段市场对反垄断规制的现实需要并承接欧美反垄断法规制转售价格限制的演进趋势。  相似文献   

4.
我们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建议零售价格"、"全国统一零售价"等字样,这就涉及到了受法律所规制的控制转售价格行为。控制最高转售价格行为和控制最低转售价格行为二者是截然不同的,它们对社会经济的影响也是大不相同的。因此,法律应当区别对待这二者,采取不同的方法进行规制。本文就讲对反垄断法所规制的纵向限制竞争行为中的控制转售价格的相关问题进行论述和探讨。  相似文献   

5.
纵向限制竞争协议主要影响同一品牌内部的竞争,因而对纵向限制竞争协议,主要应看一方当事人的市场力量如何,以及对竞争者的排斥效果如何。由于纵向限制竞争协议积极效果更加突出,因而不像横向限制竞争协议那样受到严格的控制,本身违法规则适用范围有限,除了转售价格维持与绝对的地域保护以外,对其他纵向限制竞争协议均应适用合理规则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6.
限制转售价格是纵向限制中的典型行为样态,是反垄断法重点规范的反竞争行为之一。正是基于此,美国、欧盟和中国的反垄断法并没有将限制转售价格完全纳入反垄断规制范畴,而是规定了一些豁免的情形。通过对欧盟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的考察,建议中国应当制定更为详细的关于限制转售价格的反垄断豁免指南,以便相关规定得到更好的执行和遵守。  相似文献   

7.
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18条影响,人民法院或执法机构对转售价格维持的认定遵循了形式主义的认定标准,若涉案行为具备转售价格维持协议的形式则只能构成纵向垄断协议。形式主义的认定标准难以揭示涉案行为的本质,造成行为定性与处罚决定相互矛盾等弊端,不利于反垄断法的体系化适用。实质主义的认定标准依据涉案行为的实质机制认定行为;实质主义的认定标准可准确认定违法行为,避免上述弊端,克服形式主义的认定标准的不足,因此转售价格维持的认定应依据实质主义的认定标准。在实质主义的认定标准下,转售价格维持应进行类型化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与垄断协议的两分法”是类型化认定的基本思路。在前一类型下,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强迫交易相对人签订转售价格维持协议的行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寡头经营者共同从事的转售价格维持可能构成共同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在后一类型下,当协议的一方经营者构成横向垄断协议的组织者或实质帮助者时,转售价格维持构成横向垄断协议;实施协同行为的经营者的共同交易相对人可作为协同行为的组织者,此时转售价格维持构成协同行为;在一定条件下,上下游经营者基于通谋达成的转售价格维持构成纵向垄断协议...  相似文献   

8.
《反垄断法》第14条将“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列举为垄断协议的典型,而在实践中,转售价格维持行为确实对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带来了一些不利影响。文章试通过研究湖北奥迪、上海克莱斯勒、北京奔驰纵向价格垄断案,以汽车4S经销模式为重点,梳理纵向价格垄断行为的特点,深入剖析转售价格维持行为的性质,以及其对竞争产生的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以期对反垄断实务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9.
尽管理论研究通常更为强调转售价格维持行为的内在合理性,但是,实证调查却表明,很多情况下转售价格维持的确提高了产品的销售价格,对消费者福利构成损害。转售价格维持的负面效果来自于两个方面:首先,从纵向关系上看,生产商通过转售价格维持抑制了品牌内竞争,从而在整体上构成对竞争的削弱。其次,从横向关系上看,经销商的共谋可以通过转售价格维持得以更好地实施。但是,转售价格维持负面作用的发挥,依赖于特定的市场结构条件。因此,反垄断法在规制转售价格维持时,不应当全面严格禁止转售价格维持,而应当构建以市场结构为标准的筛选机制来防止其负面效应。  相似文献   

10.
转售价格维持被认为是为了克服"搭便车",促使销商提供产品的服务而实施的行为。但是,合理化转售价格维持的经销商服务理论无法在三个方面具有完全的解释力:首先,转售价格维持无法解释对服务需求小的商品的转售价格维持行为;其次,在纵向限制的各种形式中,促使经销商提供服务并不一定要通过转售价格维持的形式;最后,转售价格维持行为可能会抑制有效率的经销商通过降低价格获得更大回报的努力。因此,并不能通过经销商服务理论来绝对化转售价格维持行为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11.
2007年6月28日,Leegin案以合理原则对最低转售价格维持作出了判决,推翻了自1911年Dr.Miles案所确立的本身违法原则。然而,对最低转售价格维持适用原则的纷争并没有平息。剖析美国反垄断法对最低转售价格维持适用原则的变迁,无疑对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2.
李剑 《法学》2022,(3):146-162
转售价格维持是纵向垄断协议的典型形式。但在我国的转售价格维持案件中,执法机构都只处罚了协议的一方,法院也大多认可作为垄断协议主体的经销商是适格原告。从现实性的角度看,这虽然考虑了纵向协议案件中涉及的主体数量庞大、协议为生产商所强加的因素,也与欧盟竞争法的做法类似,但是这种单方行为逻辑和协议所要求的合意行为之间存在着显著冲突。现实中呈现的转售价格维持协议,既可以是纵向协议,也可以同时包含纵向和横向协议的因素,还可能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结果。多种可能性的存在使得反垄断法在制度构建上需要超越简单的纵向、横向协议二分,通过协议的推定以及创设新类型的滥用行为予以回应。  相似文献   

13.
专利许可中的价格限制是许可人对被许可人实施许可专利而制造的专利产品销售价格的限制。专利许可中的价格限制可能对竞争产生影响,多数国家的反垄断法对这一行为表现出不同形式的关注。但多数坚持合理原则,即在界定相关市场的基础上,详细分析诸多涉案因素,综合衡量限制竞争与相关效率之利弊,做出最终判断。我国在制定相应指南时,应在坚持合理原则的基础上,强化指南的可操作性,寻求立法一般规定的具体化,形成有针对性的特殊规则,对初次销售价格限制与转售价格限制做区别对待,并在宏观上恰当协调和衔接价格法、专利法与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14.
转售价格维持的反垄断法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许光耀 《政法论丛》2011,(4):98-103
对于转售价格维持行为,传统反垄断法上强调其便利零售卡特尔以及生产商卡特尔等负面效果,因而长期适用本身违法规则。2007年美国最高法院的Leegin案判决则改而采用合理规则,这对我国《反垄断法》第14条、第15条的实施具有重大的启发意义。但另一方面,合理规则的适用十分复杂,因而应当在进行合理性分析之前,先对相关市场的情况进行考察,以明确该行为是否符合产生反竞争效果的结构条件,对于不满足这些条件的行为,则认定其合法,而不需要进行进一步的合理性分析。这样可以大大减少需要进行深入分析的案件的范围,简化合理规则的适用,并为经营者提供明确的指引。  相似文献   

15.
在反垄断法领域,确定相关市场是法律适用的起点和基础。一切竞争行为,均发生在一定的市场之内,而所有的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也需在一定的市场范围内展开。只有确定了相关市场,才能鉴别市场之内是否存在竞争.才能判断某一具体的经营者集中行为是有益还是有害于竞争,从而才能评价该行为是否应受反垄断法的规制。  相似文献   

16.
论维持转售价格制度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崔欣 《政法论丛》2003,(4):23-28
本文首先介绍了维持转售价格这一制度 ,概括了学界对维持转售价格的评价包括维持最高转售价格和维持最低转售价格 ,并且介绍了外国相关的立法及判例 ,以期对我国竞争法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7.
焦海涛 《法学》2024,(2):149-164
我国《反垄断法》将垄断协议定义为“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但未对“排除、限制竞争”作出解释。构成要件的模糊性使得反垄断执法机构与法院在处理垄断协议案件时选择了不同的分析模式,进而产生了同种行为不同认定的情况。2022年新修订的《反垄断法》关于垄断协议定义及纵向垄断协议的修改,试图统一垄断协议违法性的分析模式,但相关规定仍然存在理解分歧。鉴于我国《反垄断法》“垄断协议”一章的规定与《欧盟运行条约》第101条在语言表述和逻辑关系上高度相似,建议我国法下的垄断协议认定可采取欧盟的“两步走”分析模式:第一步适用禁止条款,仅评估消极效果(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以确定相关行为是否属于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第二步适用豁免条款,再评估积极效果(促进竞争效果),并对积极效果与消极效果进行比较,作出终局性的法律性质判定。  相似文献   

18.
美国反托拉斯法上的行业协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许光耀 《河北法学》2008,26(5):121-126
行业协会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为了成员的利益,往往实施各种限制竞争的行为,如固定价格、分割市场、联合抵制、标准化活动、禁止成员发布广告等,这些行为本质上属限制竞争协议的一种类型,受反垄断法调整。美国反托拉斯法上主要适用本身违法规则、合理规则、快速审查规则进行分析。由于行业协会具有特殊的公共职能,比一般的限制竞争协议具有更多合理因素,因而更多地适用合理规则,而本身违法规则的适用范围则有限。  相似文献   

19.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支配地位,从事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判定被告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以被告在相关市场占据支配地位为前提,这里既包括相关市场范围的界定,也包括支配地位的认定。自《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北  相似文献   

20.
关于我国反垄断立法中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制定反垄断法是完善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极为重要的一环 ,我国的反垄断立法宜采用分立式 ,反垄断法的规则内容应当包括 :行政垄断行为 ;严重限制竞争的横向协议和纵向协议 ;以排除、限制竞争为目的的企业合并行为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不适用反垄断法的若干领域。反垄断法的主管机构应为具有高度权威性和独立性的准司法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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