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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云服务器”、“小程序”等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出现对版权法中“通知-删除”规则提出了挑战。就法律适用而言,《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的“通知-删除”规则对涉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版权侵权案件提供了快速解决机制,在适用上具有优先性。从属性上分析,“小程序”属于《条例》所调整的自动接入、传输服务商范畴,而“云服务器”租赁服务不属于《条例》中的四类网络服务,应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有关网络服务提供者之规定予以界定。对这两类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均无法适用“通知-删除”规则,而应以《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下的“通知-必要措施”规则予以调整。“通知-必要措施”规则之适用以注意义务的判定为核心内容。在必要措施的判定上,技术过滤措施是判定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履行注意义务的重要考量因素。  相似文献   

2.
随着我国网络信息业的快速发展,法院受理的涉及计算机网络的著作权纠纷案件呈不断上升态势。有效规制该类侵权行为并建立合理的法律制度以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行为进行合理有效的制裁,同时又能够保证网络产业的健康发展是至关重要的。笔者在回顾我国网络著作权侵权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的情况对网络内容提供商和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著作权侵权责任等加以分析.进而提出构建我国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责任的相关制度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3.
文档分享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与侵权救济涉及三方主体(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和网络用户)之间利益关系和责任的界定,其背后是一个重大的公共政策选择问题。为了实现权益分配与保护的最优结果,须坚持利益平衡原则。文档分享平台服务经营者因其未直接上传文件,对网络用户上传的侵权文档不承担直接侵权责任。在讨论文档分享平台服务经营者是否构成共同侵权/间接侵权时,主观过错的认定成为关键。以立法与司法实践发展为脉络,梳理法院在认定"文档分享平台"著作权侵权责任时的法律规则,并探讨主观过错与注意义务在此类网络服务商侵权认定时的适用边界。  相似文献   

4.
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应当承担侵害知识产权的赔偿责任,主要取决于其是否知道侵权事实而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应当承担侵害知识产权的赔偿责任的基本思路是,首先区分涉案行为是技术服务还是内容服务,如果是技术服务,则进一步认定技术服务提供者是否知道侵权事实,然后再认定其是否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是否知道包括两个要件:是否知道公开传播的事实;是否知道被控侵权信息的侵权性质。  相似文献   

5.
在互联网上各类视频文件数量迅速激增的今天,如何保护好在线视频的著作权,如何在视频网站健康快速发展和著作权保护间寻求平衡,已成为社会面临的重要议题。笔者通过对常见的侵权主体即视频分享网站的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认定的分析,寻求对侵犯网络视频著作权行为的法律规制方法和其他解决途径。  相似文献   

6.
甘露 《法制与社会》2010,(17):118-118
互联网本身的特殊性决定了知识产权的网络侵权问题很难通过对传统《知识产权保护法》的扩大、类推解释予以解决。本文指出必须建立新的法律制度对网络传播中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防范和规制,其中对网络服务提供商的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认定应当进行必要的分类讨论。  相似文献   

7.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商标侵权行为也随之蔓延开来。现有法律对于网络服务提供商对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无明确规定,不利于商标维权。本文认为商标法可借鉴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对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共同侵权责任予以规范,从而可以更有效地在网络时代对商标权进行保护。  相似文献   

8.
我国法上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承担直接侵权责任,其判断依据为服务器标准;在判断是否成立间接侵权责任的红旗标准上,依业务性质不同而负有不同的注意义务。但是,将服务器标准适用于搜索引擎之外的服务提供者,以及滥用服务器标准均严重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对同一法律规定适用不同的过错标准也将导致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和不可预期性。因此,应该以“合理替代设计”标准来判断服务提供者的主观过错,以实现利益平衡。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时应该原则上规定适用避风港规则的共同条件,而具体规则由《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予以规范。  相似文献   

9.
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和迅速发展,促进了网络交易的迅猛增长,也带来了一系列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问题。以专利为例,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关于网络交易中专利权保护的规定不够完善,网络交易专利纠纷不断增多。梳理和明确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专利侵权法律责任,提出相应的法律修改建议,对于网络交易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意义重大。近年来,网络交易平台专利侵权纠纷呈现四方面特点:一是专利纠纷数量居高不下,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处理压力极大;二是网络交易平台专利侵权认定难,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不具有认定主体资格;三是针对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恶意投诉问题突出;四是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律责任不明。针对这些问题,建议将“通知”规则作为判断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专利侵权责任的一般原则,将“知道”规则作为判断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专利侵权责任的特殊原则,并对二者的适用条件进行区分。  相似文献   

10.
杜明强 《行政与法》2013,(8):120-124
微博作为一种新型的网络信息沟通平台,在改变人们生活方式的同时,亦产生了法律上不可避免的问题:即微博的著作权问题.微博是否受保护虽有争议,但依据《著作权法》,只要其内容符合作品条件,就应予以保护.囿于微博自身特点所限,法律救济渠道不畅,导致微博著作权侵权案件频频发生.为净化微博使用环境,建议确立微博著作权侵权之认定标准、实行微博实名注册使用机制,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争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等制度采保护微博著作权,维护微博著作权人利益.  相似文献   

11.
伴随3D打印技术的进步和产业的成熟,专利权的有效保护受到较为明显的冲击,传统的“守门人”理论陷入困境.故而,有必要以专利法第四次修改为契机,建立专利间接侵权制度,对产品设计图提供者课以间接侵权责任,明确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次级”专利间接侵权责任.在具体规则方面,将产品设计图视为产品“零部件”,合理界定“知道”和“应当知道”的认定标准,明确“合格通知”和“必要措施”的内容,在侵权后果方面采用“独立说”而非“从属说”,从而有效应对3D打印所带来的制度挑战.  相似文献   

12.
网络服务提供商在著作权侵权中的责任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网络服务提供商是因特网上一种举足轻重的主体,对于因特网的正常运行和发展起着极端重要的作用。也正是由于因特网上信息发送、传输离不开网络服务提供商,对于在因特网上屡屡发生的著作权侵权行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很容易被卷进著作权纠纷的旋涡之中。而网络上的著作权侵权较之于传统的著作权侵权更为复杂,如何准确予以界定并非易事。在这方面,美国有关著作权司法判例提供了相当有益的参考素材,这对完善我国著作权立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本文即拟对近几年发生在美国的有关司法判例作出介绍与评析。   一、承担著作权侵权的直接侵权…  相似文献   

13.
短视频行业的迅速发展引发了一系列著作权侵权纠纷,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难题和挑战。短视频的表达存在可识别的差异性,即可认定其具有独创性,并可以按照署名、其他初步证据、确定发表账号运营主体的方法和步骤认定其著作权归属。二次创作短视频具有构成合理使用的可能性,须结合“三步检验法”三个要件进行逐一界定。短视频平台责任的认定应当从“明知、应知”和“必要措施”两方面予以考察,但现阶段并不具备从立法上设定事先审查和过滤义务的条件。短视频著作权纠纷的解决应重在预防,需要司法及行政机关、集体管理组织、长短视频平台、短视频创作者等有关主体共同参与,形成系统性解决路径,促进短视频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相似文献   

14.
互联网的发展和成熟,不仅诱发了信息交流方式的革命,而且导致许多网络侵权的发生。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行为是现代侵权行为法发展起来的一种特殊的网络侵权行为,在网络时代如何规范该类侵权行为,如何建立一套制约相关各方权利、平衡各方利益的法律制度,合理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对纲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行为进行有效的制裁,同时又能够保证网络产业的健康发展是至关重要的。笔者根据不同的情况对网络内容提供商和网络服务提供商的着作权侵权责任加以分析.进而提出建构我国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侵权责任的相关制度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5.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责任:文本解释与比较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服务提供者因向公众提供作品而可能承担的自己责任,包括直接传播作品的行为,也包括名义上通过链接等方式提供作品,但实际上使得用户无法知道或不予以特殊注意力就不会认识到其获取的作品是来自于第三方网站等间接传播作品的行为。服务提供者也可能承担第三方责任,包括帮助侵权和替代侵权,其法律适用应该是:《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为其一般规定,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的避风港规则是其特别责任限制规定。这表明,服务提供者在避风港规则之外存在第三方责任承担的可能。同时,避风港规则也未限制服务提供者依著作权法所享有的抗辩事由,如合理使用等。避风港规则有其特殊的政策考虑,须完整、独立地予以适用,互不影响。服务提供者对其服务虽无监控义务,但也应合理采取标准的技术措施以保护著作权;"通知移除"程序提高了服务提供者的主观认定标准,从而影响"红旗"标准的适用。  相似文献   

16.
相较于其他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云计算平台在技术特征上具有服务的糅合性。云平台需要遵循“回避用户内容”的伦理要求,同时具有“糅合服务层级”的实践样态,导致其在适用避风港规则时在主体适格性和对策可能性等方面存在局限。我国应当坚持避风港规则在平台知识产权治理中的原有地位,作为回应,建议将以云平台为代表的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立法中加以明确,强化避风港规则的包容性。必要措施上,秉承比例原则的思路,对于一般侵权行为,云平台可以采取相对缓和的“三振出局”结合合同责任的“分段式措施”;只有对于重复侵权、恶意侵权等情节严重的行为,方能采取“釜底抽薪”式的制裁手段。  相似文献   

17.
《侵权责任法》第5条作为该法的基本规范,是行政法对侵权责任认定产生规范效应的连结点。借助该连结点,行政规范的功能、价值与精神得以内化于侵权责任法中,实现行政法对侵权责任法的间接规范效应。对《侵权责任法》实施前后647件侵权案件及其中47个行政规范的实证研究发现,对民事侵权责任认定产生规范效应的行政规范,当为可以在平等主体间创设具体法律关系的裁判规范。同时,《侵权责任法》第5条和第58条准用性规范的出现,不仅彰显了行政规范对侵权责任影响之规范效应,亦蕴涵了行政规范体系内生的以义务为中心的趋势性立法要求。  相似文献   

18.
随着云计算的发展,云盘作为一个新的技术形式出现在人们的生活中。2013年末,国内各大云盘服务商为争夺用户展开了激烈的竞争,引起了人们对云盘产业发展的关注。在商战的背后,云盘新的技术特征和商业模式也给侵权认定带来了新的问题与困境。在著作权领域,在研究云盘服务背后的著作权法律风险的同时,更需要找到合理的侵权认定规则来平衡各方利益,以促进云盘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相似文献   

19.
潘晨 《法制与社会》2012,(9):270-271
P2P技术因其传播主体的任意性、传播客体的广泛性、传播过程的难控性导致著作权侵权.P2P侵权行为应从用户上传、网络服务提供者、用户下载三个环节加以认定.P2P技术下著作权的法律保护,要在建立著作权补偿金制度、规范P2P软件和网站的标准、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等方面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20.
冯晓青 《河北法学》2001,19(6):125-128
美国《数字千年著作权法》(DMCA)是规范网络环境下著作权问题的重要法律。其中一个重要方面是对网络服务提供商著作权侵权责任限制的规定。这些规定体现了在网络空间利用作品的利益均衡机制,对我国网络空间著作权立法具有重要的参考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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