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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2,(19)
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区各参保单位:为解决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区参保人员因工伤、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根据《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规定,在工伤、生育保险办法出台前,现对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区参保人员发生的工伤、生育医疗费用支付办法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医疗费用的支付范围凡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人员,因工伤(含职业病,下同)、生育(含孕产期保健和分娩,下同)就医,其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支付范围,按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规定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工伤是指经有权机构确认并颁发《工伤证》的工伤,生育是指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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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2020,(12)
正皖医保秘[2020] 74号各市医疗保障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基本医保药品目录调整等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我省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用药目录,扩大参保人员用药选择范围,现将《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用药目录(试行)》(第三批)(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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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信息化带来的空前机遇和挑战,近年来福建省医疗保险工作坚持以建设数字医保为手段,以信息共享为基础,以基金安全运营为重点,以扩大参保人群范围,满足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为目标,树立通过信息建设来加强服务、加强管理的观念,逐步建立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的全过程监控和稽核的现代化管理,推进医疗保险制度稳健运行和可持续发展。众所周知,医疗费用管理是一道世界性的难题。如何处理好参保人员无限制的健康要求与医疗保险基金有限供给这个矛盾,是摆在面前亟需解决的一个突出问题。建立一套医疗费用稽核系统以及相应管理措施,来引导医生正确把握治疗费用标准,提高参保人员费用节约意识,从而在降低医疗服务成本的同时相应提高服务质量是十分必要的。首先,通过与定点医疗机构网络联接,采集各类医疗消费相关数据。如:处方明细、住院病人的病情诊断、出入院时间、费用日清单等,为医疗费用审核和分析提供有价值的、准确的数据来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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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与保障》2013,(9):41-42
福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第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3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共21条,分别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及参保单位、参保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清晰界定,规定了相应的处罚办法,明确了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一是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及经办机构的行政行为。《办法》明确了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及违法本办法规定的处罚办法,有利于推动经办机构依法行政,确保查处相关违规行为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二是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及时为职工办理基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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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与保障》2004,(11)
各设区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及电力、铁路分中心,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项目管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委《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以及福建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闽[2004]服237号)精神和要求,经多次听取专家意见及医改有关部门研究,我厅制定了《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可予支付(含部分自付)费用的医疗服务项目》,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一、基本医疗保险可予支付的项目是临床诊疗必需、安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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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10,(3)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渝人社发[2010]5号各有关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两定机构)的管理,建立有序的两定机构进入和退出机制,更好地满足参保人员的医疗需求和促进医疗保险事业的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在《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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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23,(23):63-75
<正>京医保发〔2023〕5号各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定点医药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医保发〔2023〕5号)要求,进一步保障本市参保人员的用药保障水平,规范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用药支付管理,市医保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定了《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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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23,(11):26-28
<正>京医保发〔2022〕34号各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1号),更好的满足参保人员对医院制剂的需求,发挥医院制剂在临床医疗应有作用,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京医保发〔2022〕23号),经研究决定规范调整《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医院制剂报销目录》(以下简称《医院制剂报销目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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