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50 毫秒
1.
曹新明 《法治研究》2013,75(3):30-41
知识产权与公有领域,是针对人类的智慧创作物而言的两个方面。知识产权就是由智力劳动者在公有领域的元素上施加智力劳动后产生的具有新价值的成果,而依法获得的专有权利;公有领域则是公众依据法律规定可以自由使用的智慧创作物所组成的集合。形式上看,知识产权与公有领域两者是相互排斥的,但实质上两者却是相互依赖的。在满足法律规定条件的情况下,以公有领域元素为素材创作出来的智力成果转化为知识产权,成为私人财产。另一方面,知识产权保护对象在一定条件下转化为公有领域的元素,成为人类的共有财富。本文围绕知识产权与公有领域,从五个方面展开研究,以期厘清两者之间的辩证关系。  相似文献   

2.
公证介入知识产权领域,是基于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地域性特点。但是由于知识产权专业性强,同时我国公民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又不够强,相对于其他物权、债权领域,公证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还做得十分不够。笔者以为,随着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的发展前景十分广阔。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公证的证明、监督、沟通和服务职能同样有充分的发挥空间。由于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太广,本文无法全部涉及,笔者拟从4个方面对公证介入知识产权作一探讨。一、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及商标、专利转让中公证的作用按照《商标法…  相似文献   

3.
国际知识产权条约体系下的国际公共领域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艳梅 《当代法学》2011,(4):142-148
国际公共领域不仅仅是国内法框架下不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思想与表达的总和,又基于各国的法律、政策、时间以及习惯所表现出来的差异,国际公共领域主要包括具有国际公共领域地位的、明确不属于任何国内法的专有权利范围的知识产品以及其他在任何国内法的法律框架下知识产权保护期限届满的知识产品,即使受到各国国内法有关使用方面的诸多规则的限制仍可以自由获得的知识领域以及更多地以一种积极意义上的管理人或集体义务的身份为特征或者以通过集体授权而加以使用和受益为特征的国际公共领域的概念。国际知识产权条约体系应当是在公共获得与私人利益之间相互作用的基础上确保国际公共产品的传播得以发挥最大效用,然而其从本质上便利甚至促进某些知识产品从国际公共领域转化成私权领域的政策的产生,甚至可能会超出其本身范围在有争议的政策基础上产生专有权利,但同时它又为国际公共领域的明确及维护提供了一个平台和基础。  相似文献   

4.
从一定角度看,知识产权法上的公共利益可以诠释为与知识产权人利益相对应的、不特定的、众多的、潜在的各种知识产品使用者(公众)对受知识产权保护的知识产品加以获取与使用的利益.在国际层面上,这一利益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存在交叉.以促进公共利益为目的和原则是各国知识产权法乃至早期国际知识产权公约的历史传统.以 《TRIPS协定》为核心的当代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对知识产权实体权利进行猛烈扩张,并纳入国际贸易制度予以保护,严重偏离公共利益原则,与发展中国家健康权、食物权等基本人权困境存在正相关关系,警示现行知识产权制度需要进行一定的修正.未来知识产权制度的改革需要重拾公共利益传统,可以在 《TRIPS协定》框架下,对现行国际知识产权制度进行“一收一扩”: “一收”即将知识私权的权利边界进行适当收缩和限制,扩大和加强公共领域保护; “一扩”即把传统资源剥离出公共领域,纳入知识私权范畴.  相似文献   

5.
知识产权特性新探   总被引:3,自引:2,他引:1  
知识产权的"无形性"是指客体知识财产的无形,知识财产就像知识产权的"树根",由于"深埋地下看不到"而变得无形;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与有形产权的专有性在渊源、排他度和派生权上不同;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由其"特许权"本质决定的,不同国家对同一知识财产的保护依据的是各自独立的知识产权,此外知识产权法的若干分支制度还人为设定了分项知识产权的地域范围;知识产权既非伴随着知识问世"同生",也非伴随着知识永久共存续,它会随着法定时间届满失效而进入公有领域.  相似文献   

6.
本文作者指出:非专利技术包括专有技术(技术秘密)和公有技术两大类。专有技术是指不享有专利法保护的、处于相对秘密状态的技术知识和经验,专有技术应在法律上得到保护;公有技术是指已经失去新颖性并可能以各种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知识,公有技术在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领域内享有一定的传授价值。  相似文献   

7.
知识产权法与公共利益探微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知识产权法与公共利益存在密切关系 ,因为知识产权法具有重要的公共利益目标。在知识产权的专门法律如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以及商业秘密法中 ,都存在重要的公共利益。总体上 ,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利益表现为确保社会公众对知识和信息的必要接近与分享。知识产权法通过对公共利益的确保 ,在保护知识产权人专有权利的基础上更好地实现了其立法宗旨  相似文献   

8.
国内外学界对于电视节目版式的版权保护还没有形成统一的共识。我国现有的著作权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电视节目版式的法律保护,国内外司法实践中将电视节目版式纳入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或者合同法进行保护。传统观点认为,电视节目版式被认为是“创意”,性质上属于“思想”而非“表达”,因此被归入知识产权的“公有领域”,不对电视节目版式进行版权保护。然而,电视节目贸易市场日益繁荣,市场中自由交易的电视节目版式带来巨大利润,而这些事实指向了电视节目版式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的特征。电视节目版式是对节目“创意”、“结构”或“情节”的整体而具体的表达,是对规则、程序的具体呈现方式的创造性表达,因此,它不单纯属于“创意”或“思想”,而是形成了一种特殊的表达。应将节目版式纳入版权保护的范畴,对克隆节目版式的行为明确予以法律上否定性的评价,通过著作权法保护和规范电视节目版式的交易市场。  相似文献   

9.
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遭撤销的制度是商标法中的重要制度,其既有利于纠正现代注册体制下商标不使用获得专有权之权利生成自然法上的悖论,还有利于创设商标法中的公共领域,使原本属于公众的商标资源从注册人处重返公有领域为业界共享.而且,该制度还是商标民事和刑事侵权责任中商标权有效性主张和抗辩成立与否的前提.因此,该制度在整个商标法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科学撤销制度之构架,端赖对制度中“使用”概念的合理界定、区分、设计与阐释.有基于此,以“公开的使用还是非公开的使用”、“可控制的使用还是不可控制的使用”、“真实的使用还是非真实的使用”、“主动使用还是被动使用”、“撤销期内的使用还是非撤销期的使用”五对基本范畴为对象,运用比较研究、逻辑分析和实证探讨的方法,试图对该制度中的“使用”概念进行科学厘定和分析,以为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和司法理论的丰富提供可进一步争论的见解和观念.  相似文献   

10.
商标执法15年及需要研究的新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15年前,作为中国改革开放后的第一部知识产权法,商标法开始实施了。在我国走向法治的历史上,无论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还是在市场规范方面,商标法都开了个好头。在当时,商标法的实施还显得比较孤  相似文献   

11.
域名注册与在先商标的争议,司法实践先于法律,司法判例尽管并不一致,但均对驰名商标以特别保护,其保护均体现出商标法上保护的痕迹。但并非所有的商标都享有同等的保护,原因在于商标侵权理论的“误认”标准。《商标法》天然适用于域名侵权争议的本质———商业领域扩展的必然结果。《商标法》调整域名侵权争议的范围是有限的。  相似文献   

12.
对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若干思考   总被引:22,自引:0,他引:22  
国际上对于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已突破商标专用权的地域原则和注 册原则,要求成员国之间相互保护尚未在本国注册的外国商标,并扩大到非类似商品 及服务上,还在驰名商标对抗的要素上,除商标外,进一步涉及到厂商名称等商业标 记及域名。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在立法和执法方面都有所进展,但在商标注册、地 域范围、认定方式等问题上,还有值得探讨的地方,对于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的目标、 途径都应加强研究,以期完善立法,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  相似文献   

13.
驰名商标制度的检视与完善是新时代下优化我国营商环境的必然要求。我国对驰名商标的理解仍存误区,首先应澄清的是,驰名商标是法律概念而不是商业宣传概念。驰名商标界定的关键是公众的知晓程度,涉及公众范围的界定与知晓程度的判断两方面。我国商标法以是否注册为标准区分了未注册驰名商标与注册驰名商标,并赋予不同的保护效力;相关行政规定对驰名商标的证明附加了诸如使用时间等硬性要求,存在不合理之处。建议通过以下思路进行完善:区分相关公众熟知和一般公众广为知晓两个层次的商标,分别赋予混淆保护和淡化保护;正视互联网技术和新兴行业发展对商标知名度认定的影响,舍弃相关硬性规定,避免僵化。  相似文献   

14.
杨静 《知识产权》2020,(3):60-75
继存废争议后,人们对地域性原则的真正内涵少有研究。恶意抢注外国知名商标屡禁不止,根源在于对外国商标使用地域限定为中国大陆地区及将国内使用作为第一要件的要求,不符合现代商业实践及商标法地域性原则。经比较,美国法不以外国商标在境内使用为条件,只要抢注行为对美国相关公众识别利益造成误导和混淆即予以禁止,体现了保护本国法益的地域性原则本质。实用主义财产理论和反欺诈理论认为,在使用行为和显著性效果二元论下应以显著性效果为皈依。地域性原则内涵既包括行为地,更包括结果地,在授权确权中应摒弃以商标使用行为地为标准的做法,建立以商标知名度所及之结果地的地域性标准,并结合抢注者主观恶意,认可域外使用证据,对显著性所及之本国公众利益予以保护。  相似文献   

15.
为应对商标俗称抢注案以维持商标权保护的实质正义,理论界启动了所谓的在先商标"被动使用保护论"。但该理论存在诸多法理上难以逾越之障碍,其既不符合商标权取得自然正当的前提条件,也违背了商标权的私权属性和商标的契约本质,同时还与商标法上能成就商标权的"使用"界定不相吻合。因此,在先商标"被动使用保护论"不足可取。针对商标俗称被抢注,并非舍"被动使用保护论"不可,现行《商标法》有足够的制度资源为之提供救济,如"在先注册商标保护模式"、"驰名商标保护路径"、"绝对禁止作为商标的保护途径"、"在先企业名称权保护方法"和"反不正当竞争保护手段"等都可以为此类案件提供解决之道。任何一种理论的创新都应强调其法理可行性和现实必要性,否则,一旦有了该理论且人们对该理论形成使用上的路径依赖时,却又发现该理论自身携带严重的病理基因,人们将变得动弹不得。所以,从法理上对所谓的在先商标"被动使用保护论"重新展开一番检思和质评殊为必要。  相似文献   

16.
许亮 《知识产权》2021,(1):86-96
《美国兰哈姆法》第2条a款和我国《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8项在国际公约义务和惯例、立法目的、条文开放性上有相似之处,但在商标注册层面的表达自由和遵循公序良俗边界的认定上差异巨大。表达自由不应逾越遵循公序良俗的国际惯例和国内司法习惯,美国式的完全放开商标注册层面的表达自由不符合我国传统价值观下公众的合理预期。我国在适用"不良影响"条款时需要把握表达自由与遵循公序良俗二者的界限,避免过宽适用"不良影响"条款而吞噬表达自由的空间,应以本土性价值判断克制条款的适用。  相似文献   

17.
版权法上公共领域的衰落与兴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版权法上公共领域是人类自由文化创造的源泉,但20世纪晚近以降,一种将"版权财产"与"公共领域"对立起来加以看待的做法开始变得日益兴盛,致使版权法上公共领域日趋衰亡。该种衰落背后的近因还在于当今的版权受到两种错误思潮的影响:其一,是"浪漫主义的作者观"在版权法上的错误配置;其二,是"有价值便有权利"以及"版权保护必须和复制技术成反比例变化"的观念在版权人世界的广为流传。而为了使版权法公共领域重获兴起,除了需要展开理念上的转型而推行"义务公共领域"的理论学说外,我们还需要展开一系列的制度创新:如展开"创作共享"公有领域运动、迈向"自由演绎"公共领域的未来以及建立网络时代的"默示许可"公有空间等等,由此我们才能看到版权法上公共领域重获兴起的曙光。  相似文献   

18.
郑志 《知识产权》2020,(5):74-80
假冒注册商标罪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与商标假冒侵权的构成存在交叉,有必要在犯罪客观要件构成的判断中吸收商标假冒侵权的判断标准。商标许可的存在应以合意说为标准,服务商标也应纳入刑法保护,相同商标是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商标。同一种商品的判断以《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为参考,综合考虑一般公众的认识。商标使用的判断需要加入识别来源的功能性考量。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双相同也不会导致混淆,则可排除犯罪成立。在商品类别比对中应以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为据,但对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商标不宜提供刑事保护。  相似文献   

19.
商标权的双重属性及其对商标法律制度变迁的影响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TRIPS协定》序言在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的同时,承认知识产权所具有的公共政策目标,全面揭示了包括商标权在内的知识产权所具有的双重属性,即作为财产权的自然属性和作为公共政策工具的社会属性。商标权的双重属性深刻影响着商标法律的制度变迁,使商标法在追求竞争政策目标实现的总体趋势下,某些时候呈现逆竞争政策发展的态势。在商标法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中,商标权的私权属性与公共政策工具属性的协调发展是一个永恒的命题。  相似文献   

20.
冯晓青 《法学家》2012,(4):115-127,179
未注册驰名商标属于驰名商标范畴,但在受法律保护方面与已注册驰名商标存在较大差异。保护未注册驰名商标具有正当性,符合商标权作为私权保护的立法意旨,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精神,有利于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未注册驰名商标在理论和实践中有很多问题需要澄清,如未注册驰名商标能否因使用而获得商标权利。从立法层面看,未注册驰名商标受到了国际公约和很多国家商标立法的保护。我国法律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经历了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在第三次修改《商标法》的过程中,应对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做出修改和完善。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