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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事人张甲、张乙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其生父张某遗留的一处房产的继承权公证。经查,张某与李某于1970年结婚,二人生有张甲、张乙两个子女,后二人因感情不和于1993年7月离婚。张某于1994年6月与王某再婚。王某与其前夫生有一子郭某,时年14岁,在张某与王某结婚后随生母王某、继父张某共同生活。1999年7月张某与王某离婚,离婚后张某一直未再婚,单独生活至2013年病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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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女)与被告和某(男)于1997年登记结婚,二人均系再婚,再婚后未生育子女。2005年10月28日,原告以婚后夫妻感情不好,双方多次因家庭琐事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以双方年龄均已较大(诉讼时原告61岁,被告71岁),生活需要人照顾,起初不同意离婚,但在诉讼中见对方离婚的态度坚定,后又同意离婚,但双方对财产分割产生很大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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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本案,一是安某主观上有过失;二是安某的行为与陈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因此,本公诉认为安某已构成过失杀人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一、从安某主观上看:1、安某无杀人的故意。安某与陈某结婚多年,虽时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但无大的利害冲突,感情尚好,故安某没有理由杀陈某。2、安某的行为致陈某死亡,并非意外事件。意外事件的行为人的行为没有过失,即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不能也不可能预见到会发生危害结果。3、安某主观上有过失。安某与陈某结婚多年,对陈某的脾气秉性及身体状况应该很了解,即安某对于身体患病、且极易生气上火的妻子采取了气、打的行为而引发其妻情绪激动,并可能导致病情加重,引起死亡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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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决问题的理论、实践与探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导论 1968年,英国法院受理了阿诉布伦特伍德婚姻登记员案(R.V.Brentwood Marriage RegistorCase)。案情是:一位意大利男子与一位瑞士女子结了婚,后又在其住所地国瑞士离了婚。离婚后女方再婚。男方也想在英国与一位在瑞士有住所的西班牙女子结婚。但布伦特伍德的婚姻登记员拒绝让他们结婚,理由是当事人之间存在着法定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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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沈安良,何秀芳于1946年结婚。何秀芳系再婚,并带来与前夫所生的长子沈学志,次女沈学萍,三女沈学丽(长女杨某已结婚另过)。婚后,沈安良、何秀芳夫妇共同购置房产3间,并生一女沈学娟。沈学志1949年病故,沈学萍、沈学丽、沈学娟分别于1952年、1959年、1963年结婚,并分居另过。1960年沈安良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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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两个再婚家庭引起的房产纠葛
田某与张某是一对再婚夫妇(田某已有一个儿子顾某某),两人再婚后育有婚生子李某,1995年二人协议离婚,约定婚姻期间共建房屋一栋归田某所有。1997年张某与贺某结婚,因两人无房住,张某经与田某协商,田某同意将原来的房屋卖给张某,2002年5月两人签订房屋转让合同,约定房款转让价为张某的十年工资,双方中途不得毁约,待十年履行完毕再进行产权过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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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甲与张乙于1955年登记结婚.婚后共生育四个子女.分别是孙丙、孙丁、孙戊、孙已,婚姻期间二人向孙甲单位购买登记在孙甲名下的房产一处.后孙甲与张乙于2001年经法院调解离婚.由于离婚时其子女均已独立生活,因此离婚调解书上载明双方仅对财产达成如下协议:“财产已分清,无其它纠纷。”后张乙搬离该房产处与女儿孙已一起居住。离婚后二人均未再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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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于1984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85年5月登记结婚。原定同年6月8日举行婚礼,被告丰某在5月12日因对同学陆某为其装饰新房的质量不满,发生争吵、扭打,被告用砖块猛击陆的头部,陆被击倒地后,被告继用斧背猛击陆的头部。陆某当即死亡。被告杀人后,又碎尸灭迹,情节十分恶劣,5月26日被依法逮捕。案发后,原告即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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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退休工人李根生,年逾古稀,其妻早故。女儿李发云出嫁多年。儿子李发福,是某机床厂工人,1973年和某纺织厂女工孙忠芳再婚,翌年生一男孩,名叫李春。孙子李俊,系李发福前妻所生,某汽车修理厂工人,1972年与同厂女工林秀英结婚,生一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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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被告刘鸿奎,男,现年三十八岁,一九六四年九月入伍,一九六六年一月入党,犯罪时系陆军×××师×××团团长。一九七四年底,刘鸿奎与上海市铜材厂女工黄国瑛结婚,婚后感情较好,并生有一女孩。后来,刘喜新厌旧,一九七七年又与本师司令部门诊所女护士顾××非法恋爱,顾提出只要刘能与妻离婚,她就同意和刘结婚。几年来,刘鸿奎为达到与顾××结婚的目的,多次向妻提出离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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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是指妻与前夫或夫与前妻所生的子女。继子女的产生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必须生父母一方死亡或者双方离婚,这是必要的前提条件;二是必须生父母再婚,这是产生继子女的直接条件。当然也有例外的情况,即非婚生子女的生父、生母的配偶与非婚生子女也是一种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它的产生并不是生父母一方死亡或者双方离婚,另一方再婚的结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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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通州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继承纠纷案件。本案被继承人熊某于1987年与王某结婚,育有一子即被告王小某,1990年熊某与王某离婚。1994年11月22日,原告王某某与熊某登记再婚,其与前夫所生之子刘某随其与熊某生活。婚后,王某某与熊某共同购买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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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平南老人今年78岁。1993年12月31日,他按照职工购买公房的政策购得原所在单位——镇江市某集团公司位于镇江市东吴路120号A幢B室房屋,此后该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为吴平南。吴平南与和自己同龄的李青霞于1954年10月登记结婚。1955年8月生一子,取名李波轮;1957年3月生一女,取名吴海霞;1958年12月生一女,取名吴海藻;1961年明生一子,取名吴兴旺。1983年前后开始,吴、李两人夫妻关系逐步恶化,最终于2010年1月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因吴平南称分割该房改房屋会涉及儿媳张伯智(李波轮的妻子,与李波轮1979年登记结婚)的权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