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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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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律咨询     
再婚又生育可以取消原独生子女待遇吗编辑同志:我与前夫婚后生有一女,并领取了《独生子女光荣证》。5年前,我与前夫离婚,女儿随我生活。后来我再婚,并于不久前生了个儿子。我所在单位认为,我再婚又再育,有了两  相似文献   

2.
刘崇 《中国公证》2014,(12):49-50
正当事人张甲、张乙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其生父张某遗留的一处房产的继承权公证。经查,张某与李某于1970年结婚,二人生有张甲、张乙两个子女,后二人因感情不和于1993年7月离婚。张某于1994年6月与王某再婚。王某与其前夫生有一子郭某,时年14岁,在张某与王某结婚后随生母王某、继父张某共同生活。1999年7月张某与王某离婚,离婚后张某一直未再婚,单独生活至2013年病故。  相似文献   

3.
原告杨某(女)与被告和某(男)于1997年登记结婚,二人均系再婚,再婚后未生育子女。2005年10月28日,原告以婚后夫妻感情不好,双方多次因家庭琐事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以双方年龄均已较大(诉讼时原告61岁,被告71岁),生活需要人照顾,起初不同意离婚,但在诉讼中见对方离婚的态度坚定,后又同意离婚,但双方对财产分割产生很大争议。  相似文献   

4.
法律顾问     
编辑同志我村村民林兰英(女),于1945年与陈锦汉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1948年冬,陈被抓壮丁当国民党兵,1949年败逃去台湾,尔后无音讯。林承担了抚养子女和赡养公婆的义务。1958年林兰英听到归国华侨告知陈在台已再婚的消息,非常悲愤。1962年林经当地人民法院判决与陈离婚后,与邻村村民陈云结婚,林、陈云共同承担了抚养子女和赡养公婆的义务,一家生活很  相似文献   

5.
基本案情何某,女,1954年4月出生,中共党员,1980年任某市税务局郊区税务所副所长。1981年10月,何某与市检察院干部陈某结婚,何某婚前没有生育过子女,而陈某当时已有一子两女,属再婚。1982年4月,何某以结婚基础差、陈某的前妻经常来单位对其进行指骂、诽谤等理由与陈某到街道办事处办理了离婚手续。此后不久,何某单位领导发现何某已怀孕,遂劝其人工流产。但何某称自己未生育过子女,不愿作人工流产。1982年5月,街道办事处应市税务局及市政法委的要求,以何某、陈某二人离婚理由不充分和离婚目的不纯为由,未经调查便发文收回何某、陈某二人的离婚…  相似文献   

6.
纵观本案,一是安某主观上有过失;二是安某的行为与陈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因此,本公诉认为安某已构成过失杀人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一、从安某主观上看:1、安某无杀人的故意。安某与陈某结婚多年,虽时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但无大的利害冲突,感情尚好,故安某没有理由杀陈某。2、安某的行为致陈某死亡,并非意外事件。意外事件的行为人的行为没有过失,即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不能也不可能预见到会发生危害结果。3、安某主观上有过失。安某与陈某结婚多年,对陈某的脾气秉性及身体状况应该很了解,即安某对于身体患病、且极易生气上火的妻子采取了气、打的行为而引发其妻情绪激动,并可能导致病情加重,引起死亡的  相似文献   

7.
先决问题的理论、实践与探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导论 1968年,英国法院受理了阿诉布伦特伍德婚姻登记员案(R.V.Brentwood Marriage RegistorCase)。案情是:一位意大利男子与一位瑞士女子结了婚,后又在其住所地国瑞士离了婚。离婚后女方再婚。男方也想在英国与一位在瑞士有住所的西班牙女子结婚。但布伦特伍德的婚姻登记员拒绝让他们结婚,理由是当事人之间存在着法定婚  相似文献   

8.
正笔者曾受理过这样一个继承权公证的案子。孙某第一次婚姻育有一子一女。后于1985年与顾某再婚,再婚时孙某和顾某的子女均已成年。再婚后顾某家的老房屋动迁,取得动迁房,产证登记了顾某和孙某的名字。2011年孙某死亡后,顾某来申请继承孙某的遗产。办理继承时,孙某的子女均自愿表示放弃继承权,顾某的子女表示孙某和顾某结婚时,他们均已成年,未形成抚养关系。但本处在调查中发现孙某在与顾某结婚之前,还曾与金某有段三年的婚姻。离婚调解书的内容很简单,只表明孙某与金某离婚,  相似文献   

9.
被继承人沈安良,何秀芳于1946年结婚。何秀芳系再婚,并带来与前夫所生的长子沈学志,次女沈学萍,三女沈学丽(长女杨某已结婚另过)。婚后,沈安良、何秀芳夫妇共同购置房产3间,并生一女沈学娟。沈学志1949年病故,沈学萍、沈学丽、沈学娟分别于1952年、1959年、1963年结婚,并分居另过。1960年沈安良病  相似文献   

10.
《法制与社会》2011,(11):61-61
编辑同志: 我与郑某结婚后生有一女,后因感情破裂经法院判决离婚,3岁的孩子随郑某生活。离婚后我即外出打工而两年未归。上个月,家父来电话说我前夫郑桌已经再婚,并将孩子送给了他人,还签订了收养协议。我闻讯后迅速赶回,找到收养人要求领回孩子,但遭到对方一口拒绝。请问:作为孩子的生母,我有权领回被前夫擅自送养出去的孩子吗?  相似文献   

11.
《法学》1991,(10)
王某、孔某系夫妻关系。因婚后多年未生育子女,1980年初夫妻双方与案外人丁某达成“借精生子”的协议,并分别签名立下证明书1份。同年10月,孔某生一女孩取名王莹。1988年3月孔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离婚。但对王莹今后的抚育费由谁承担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王莹系孔某与案外人丁某所生育的子女,属非婚生子女,应按我国《婚姻法》第19条第2款“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生活费和  相似文献   

12.
黄小红赵   《中国审判》2014,(2):100-101
案情回放:两个再婚家庭引起的房产纠葛 田某与张某是一对再婚夫妇(田某已有一个儿子顾某某),两人再婚后育有婚生子李某,1995年二人协议离婚,约定婚姻期间共建房屋一栋归田某所有。1997年张某与贺某结婚,因两人无房住,张某经与田某协商,田某同意将原来的房屋卖给张某,2002年5月两人签订房屋转让合同,约定房款转让价为张某的十年工资,双方中途不得毁约,待十年履行完毕再进行产权过户。  相似文献   

13.
贺颖 《中国公证》2010,(11):50-52
孙甲与张乙于1955年登记结婚.婚后共生育四个子女.分别是孙丙、孙丁、孙戊、孙已,婚姻期间二人向孙甲单位购买登记在孙甲名下的房产一处.后孙甲与张乙于2001年经法院调解离婚.由于离婚时其子女均已独立生活,因此离婚调解书上载明双方仅对财产达成如下协议:“财产已分清,无其它纠纷。”后张乙搬离该房产处与女儿孙已一起居住。离婚后二人均未再婚。  相似文献   

14.
原、被告于1984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85年5月登记结婚。原定同年6月8日举行婚礼,被告丰某在5月12日因对同学陆某为其装饰新房的质量不满,发生争吵、扭打,被告用砖块猛击陆的头部,陆被击倒地后,被告继用斧背猛击陆的头部。陆某当即死亡。被告杀人后,又碎尸灭迹,情节十分恶劣,5月26日被依法逮捕。案发后,原告即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相似文献   

15.
<正> 退休工人李根生,年逾古稀,其妻早故。女儿李发云出嫁多年。儿子李发福,是某机床厂工人,1973年和某纺织厂女工孙忠芳再婚,翌年生一男孩,名叫李春。孙子李俊,系李发福前妻所生,某汽车修理厂工人,1972年与同厂女工林秀英结婚,生一女  相似文献   

16.
原审被告刘鸿奎,男,现年三十八岁,一九六四年九月入伍,一九六六年一月入党,犯罪时系陆军×××师×××团团长。一九七四年底,刘鸿奎与上海市铜材厂女工黄国瑛结婚,婚后感情较好,并生有一女孩。后来,刘喜新厌旧,一九七七年又与本师司令部门诊所女护士顾××非法恋爱,顾提出只要刘能与妻离婚,她就同意和刘结婚。几年来,刘鸿奎为达到与顾××结婚的目的,多次向妻提出离婚,  相似文献   

17.
继子女是指妻与前夫或夫与前妻所生的子女。继子女的产生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必须生父母一方死亡或者双方离婚,这是必要的前提条件;二是必须生父母再婚,这是产生继子女的直接条件。当然也有例外的情况,即非婚生子女的生父、生母的配偶与非婚生子女也是一种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它的产生并不是生父母一方死亡或者双方离婚,另一方再婚的结果,  相似文献   

18.
近日,北京市通州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继承纠纷案件。本案被继承人熊某于1987年与王某结婚,育有一子即被告王小某,1990年熊某与王某离婚。1994年11月22日,原告王某某与熊某登记再婚,其与前夫所生之子刘某随其与熊某生活。婚后,王某某与熊某共同购买房  相似文献   

19.
案例剖析     
《法学》1984,(1)
安某,男,40岁,1980年2月因流氓罪被判有期徒刑二年,1982年2月刑满释放; 魏某,女,40岁,系安某姘妇。傅某,男25岁,系魏某外甥,1982年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海某,女,15岁,系魏某养女。安某于1983年6月将一名妇女骗至某地,由魏某牵线搭桥,与当地一社员非法同居,安、魏二人共得利800元。该女丈夫见妻久不归来,即找安某询问,并向公安部门作了报告。安某怕事情败露,即逃跑至某地魏某家中,魏某家仅有养女海某为伴,别无他人,海某  相似文献   

20.
吴平南老人今年78岁。1993年12月31日,他按照职工购买公房的政策购得原所在单位——镇江市某集团公司位于镇江市东吴路120号A幢B室房屋,此后该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为吴平南。吴平南与和自己同龄的李青霞于1954年10月登记结婚。1955年8月生一子,取名李波轮;1957年3月生一女,取名吴海霞;1958年12月生一女,取名吴海藻;1961年明生一子,取名吴兴旺。1983年前后开始,吴、李两人夫妻关系逐步恶化,最终于2010年1月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因吴平南称分割该房改房屋会涉及儿媳张伯智(李波轮的妻子,与李波轮1979年登记结婚)的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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