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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刑事制定法一统天下的局面下,少数民族刑事习惯法的地位显得非常尴尬,但其仍然保持着较强活力的事实却不可否认。由于少数民族刑事习惯法与国家刑事制定法遵循着不同的法理念、人们对罪刑法定原则之形式侧面的过分强调以及对法治形成机理和少数民族习惯法的简单理解,使得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存在着不可调和之处。从国家刑事制定法的立场出发,少数民族刑事习惯法确实存在着诸多不尽人意之处,但在补偿被害人、限制死刑和贯彻刑法的谦抑性等方面却发挥着国家刑事制定法难以发挥的作用。通过强制适用国家刑事制定法来革除或破除少数民族刑事习惯法的做法是不合适的,也是危险的;只有建立刑事和解制度,将少数民族犯罪纳入刑事和解的范围,才能为国家刑事制定法渗透与整合少数民族刑事习惯法提供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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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作为法律史研究中的范例之一,它在大量案例的基础上探讨了清代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之间的关系,其行文时运用的写作方法,以及对前辈学者研究成果的批判与继承等方面仍值得我们学习借鉴。本文试着从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关系的角度来谈谈自己的心得体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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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命价"习惯法:从差异到契合——一个文化社会学的考察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赔命价"习惯法是藏族习惯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至今仍然在藏区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过失致人死亡等刑事案件的处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赔命价"习惯法遭到了学界和实务界前所未有的批判与否定,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赔命价"习惯法与刑事制定法在基本理念上存在较大差异。然而,用发展的眼光来看,"赔命价"习惯法在强调限制死刑的适用、刑事和解的积极意义以及赔偿刑事被害人等方面,与刑事法治具有一定的契合之处。因而,一方面,应当认清"赔命价"习惯法与国家刑事制定法冲突的真正原因,另一方面,应当通过刑事和解制度来实现刑事制定法对"赔命价"习惯法的规范化诱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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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9,(5):79-87
刑事习惯法在人权保障中扮演着"维护者"和"破坏者"的双重角色。国家法单纯对刑事习惯法进行改造或者予以宽容都不能解决刑事制定法与刑事习惯法的协调问题。应当建立一种刑事制定法与刑事习惯法的"互养式互动"模式,一方面在刑事制定法的制定过程,应密切关注民间知识和民间智慧,通过制度细节吸收刑事习惯法,另一方面刑事习惯法要根据刑事制定法的基本原则和行为标准自我调适。同时,在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中将刑事习惯法考虑进去,给刑事习惯法留下合适的空间,适当扩大自诉罪名范围,刑事和解中也适当参照刑事习惯法来作为判断依据。通过"互养式互动"模式形成合理的法律机制,最大程度地消除刑事习惯法在人权保障中的消极性,释放刑事习惯法的正能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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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族部落习惯法中的责任制度是一种民间责任制度,与我国制定法责任理念相去甚远。藏族部落习惯法责任形式是造成藏区司法实践中习惯法与制定法之间冲突的直接原因,但在藏区这一特定的人文环境下却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其蕴涵的社会价值有待发掘。藏族部落习惯法客观上有利于藏区社会稳定,国家法应加以适当的引导,以便逐步改善藏区执法环境,使其与国家法相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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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制定法与民族习惯法的互补与对接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论国家制定法与民族习惯法的互补与对接云南大学副教授田成有在多民族的国家中,国家制定法与民族习惯法的关系非常突出。因为国家制定法是比较严格的国家行为,世界上最早的法典,是对习惯的记载和认可,即使在今天的现代比法制过程中,立法也回避不了一个民族的风俗、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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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族习惯法是回族群众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形成,并被回族穆斯林共同遵守的思想观念、制度文化和生活规范。回族习惯法所具有的宗教性、义务本位等特征,决定了其与国家制定法在法律精神、制度规范中有着冲突,如何调适回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是维护民族地区和谐稳定必须解决好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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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法、习惯法与传统中国社会中的土地流转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详细考察了宋代至清代有关土地的成文法和习惯法的发展情况 ,在此基础上 ,对成文法和习惯法在农村土地流转方面所造成的影响进行了分析 ,指出习惯法的长期存在是由于其能够起到降低契约达成和执行中的交易费用的作用。同时本文还就法律制度中所反映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思想进行了总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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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比较法的视角探讨了国际私法的国内渊源和国际渊源。国内渊源包括国内制定法、国内判例法和国内习惯法,国际渊源主要是双边和多边的国际条约。关于国际习惯是否是国际私法的渊源,本文在对国际习惯和国际惯例加以辨析后指出:只有国际习惯法规则才具有法律约束力,才有可能成为法的渊源;一般国际惯例因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而绝不可能成为法的渊源,遑论国际私法的渊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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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法作为现代法治社会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律渊源的主要表现形式,其内容是抽象的、概括的,具有稳定性的特征。然而,社会生活是具体的、易变的,由此产生了法与社会生活的不适应性,因而其他渊源作为制定法的补充地位显而易见。我国正在进行的法治现代化建设,不仅包括对西方先进法律制度的借鉴,还应关注"本土化资源"。唯有两者结合,才能实现国家制定法与习惯等民间法治资源的良性互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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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是国际法的发源地,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学说最早于英国出现。国际习惯法与国际条约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考察欧洲国家适用国际习惯法与国际条约的法律规定与实践,国际法在欧洲国家有不同的适用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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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惯、习惯法与民间法是当今法学界常用的三个不同概念,用来分别指称不同的规范范畴。习惯是法律的重要渊源,不管在来源与形式上,是不可否认的事实。习惯法作为一个具有特殊意义的概念,在人类法律史上的存在却具有特殊的时代性与价值意义。中国古代对少数民族固有法与习惯,中原汉人民间各类具有规范性作用的"俗"并不用习惯法来指称,而是用"刑"、"法"、"例"和"俗"等。习惯在法律体系中成为法律的路径有二种:概括性承认习惯在特定条件下成为法律适用时的依据和把习惯作为立法来源,写入正式的法律,上升为成文法。习惯法在法律体系结构中有两种模式:法律与习惯法并存和特定法律适用中习惯成为特定案件与事件的依据而成为习惯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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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问题在国际法理论上颇有争议。而且,由于它涉及国际法的法律性质、效力等重大方面,因而成为国际法的基本理论问题之一。实质上,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是各国的宪法问题,而不是国际法问题。目前,国际习惯法入完或通过判例确定其在国内法的效力成为各国的普遍做法。我国宪法应根据符合本国国情的政治和法律制度的特点,以及有利于国家利益的原则,通过混合模式,科学合理地确定国际习惯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相应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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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仿佛是套在习惯法头上的一个法箍,对刑法领域中习惯法的机能释放,施加着巨大的压制性作用。然而,正是在对主流理论———“罪刑法定排斥习惯法”这一论断的正本清源之中,隐含着挖掘和开辟习惯法机能的深刻契机。本文即是在这一进路指引下,对习惯法在刑法领域的功能予以拓展的初步努力。本文将着重分析习惯法在刑事立法领域的机能。文章在必要性与可能性的分析框架内,对习惯法作为刑事立法的间接法源的功能予以了初步考察。进一步地,文章以刑事和解制度为切入点,例证和说明了习惯法之于刑事立法的重要渊源式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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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法是一种规则 ,习惯法也是一种规则。在制定法与习惯法之间 ,还存在着第三种规则 ,即本文所讨论的潜规则。潜规则是一种值得认真对待的另类规则 ,因为它也代表了一种实际存在的另类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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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客家乡村,以五华县平安村为例,民间宗教信仰遗风犹存,其作为习惯法在规范乡村公民言行乃至解决纠纷方面有独特的作用.待之以居高临下的“科学”态度并不妥当,而在国家法框架内尽量作具体的容纳是正途.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