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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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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经过长期的理论研究和试点探索,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275条正式确立了未成年人轻罪记录封存制度,应当明确的是该制度不同于国外未成年犯罪人前科消灭制度,有其自身的特征。未成年人轻罪记录封存制度在法律中的确立,有利于贯彻和坚持国家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有助于消除"标定理论"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影响,保持与国际条约的精神相协调,顺应了世界刑事立法潮流。但我国未成年人轻罪记录封存制度在适用主体、适用程序等方面还需要明确理解与具体适用,而且制度在适用对象、法律效力等方面只是最低限度地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利益,将来还存在很大的发展改进空间。我们期待随着社会管理能力的提升、社会法治观念的增强,未成年人轻罪记录封存制度会向前科消灭制度的全面建立稳步发展。  相似文献   

2.
经过长期的试点探索,新《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未成年人轻罪记录封存制度具有显著意义。应当明确的是该制度不同于国外未成年犯罪人前科消灭制度,有其自身的特征。但我国未成年人轻罪记录封存制度在适用主体、适用程序等方面还需要明确理解与适用,而且制度在适用对象、保护力度等方面只是最低限度地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利益,将来还存在很大的发展改进空间。随着社会管理能力的提升和民众法治观念的增强,未成年人轻罪记录封存制度会向前科消灭制度的全面建立稳步发展。  相似文献   

3.
在中央关于新一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有条件地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三五改革纲要"也提出"配合有关部门有条件地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灭制度作为今后司法改革的内容之一,已经被提上日程。对我国各地司法试点探索情况的比较分析,揭示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实践的成功经验及存在问题,探析轻罪记录消灭制度构建的相关问题,以刑法的最新修订动向为导向,提出构建我国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4.
《开法修正案(八)》规定了“未成年人轻罪免除报告制度”,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然而在城镇化进程中,为了保证未成年人再社会化的顺利实现,我国还有必要在上述制度的基础之上进一步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灭制度。文章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和总结国内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建立和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管理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5.
新《刑事诉讼法》正式以法律形式确立了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这是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发展,对未成年犯的复学、升学、就业以及顺利回归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具体操作规则和司法实践经验的缺乏,不利于该制度的科学、规范实施。对未成年人权益进行全面保护,使其成为一个普通的社会人,是该制度的价值追求,必须贯穿于该制度实施的整个过程中。由人民法院制作并发送《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决定书》,表面上看是一道法律规定之外的额外程序,但在制度建立之初,有利于制度的全面、正确实施。  相似文献   

6.
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具有保护未成年犯罪人权益的积极作用,但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的效果也具有相对性。适用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不应追求消灭犯罪记录的彻底性且可消灭记录的轻罪应当能够满足社会公共防卫的需求。  相似文献   

7.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在我国的确立虽具有重大历史意义,但其规定过于原则,使得该制度存在适用范围比较狭窄、适用主体模糊、适用程序不明、缺乏相应配套机制等问题。有必要适度扩大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适用范围,明确其适用主体,细化适用程序,且完善相应配套机制,逐步完善这一制度,并最终使其走向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灭制度。  相似文献   

8.
前科制度的存在及互联网时代信息快速传播的特点,使得犯罪记录所带来的标签化效应伴随犯罪人终生,“社会排斥”功能如影随形,出现“犯罪标签泛化”“轻罪不轻”现象,与惩戒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的原则相悖。建议从适用范围、行使方式、适用条件等方面探索建立轻罪微罪的附条件前科记录封存制度,并逐步探索建立前科消灭制度,以“去标签化”降低轻微犯罪刑事处罚的溢出效应。  相似文献   

9.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在完善未成年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同时,也应当建立具有我国特色的“未成年人犯罪消灭制度”,从而实现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障。  相似文献   

10.
作为维护未成年人个人隐私的保障措施,封存犯罪记录有助弱化其犯罪标签心理,消除制度障碍,推动其重新回归社会。为弥补立法不足、克服制度弊端、保障制度实施,应不断完善封存犯罪记录的职责、权限和程序,探索构建"以封存为原则、以提供查询为例外"的制度模式,并将犯罪记录的封存和查询制度纳入法律监督,逐渐构建系统的犯罪记录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11.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旨在通过封存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来保障这一群体的合法权益,是对这一群体的特殊保护。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首次确立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我国刑事司法的一大进步。但是,由于立法与实践经验相对不足,这一制度还只是初步地建构起了一个框架,还存在着实体与程序上的许多问题,面临着可操作性的质疑。有必要在实体上和程序上对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12.
考虑到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的差异,为使未成年人能够摆脱前罪阴影,我国急需制定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有条件消灭制度。  相似文献   

13.
鉴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世界各国均规定了未成人犯罪记录封存或消灭制度,旨在为未成年犯罪人顺利回归社会创造条件。以新《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和“两高三部”《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为标志,中国特色的犯罪记录制度初步建立起来。与国际刑事司法标准和法治发达国家立法相比,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制度仍存在较大差距。应当以宽容理念为指针,构建符合中国实际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制度。  相似文献   

14.
自1984年10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建立了中国大陆第一个少年法庭以来,上海法院少年法庭工作经历了三十年的历程。这三十年来,上海法院少年法庭工作坚持在改革中谋发展,在实践中求完善,以防控未成年人犯罪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目标,逐步构建了以少年审判为中心,司法、社会配套协作的"两条龙"工作体系,建立了分案审理、社会调查、法庭教育、快速审理、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社会观护、心理干预、轻罪犯罪记录封存等制度,为进一步开创上海法院少年法庭工作新局面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相似文献   

15.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专门设置了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制度,这是我国第一次关于刑事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立法,从现行前科封存的适用范围和消灭程度来看,与其他国家的前科消灭制度相比,这是一种不完整的前科消灭。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制度的根本价值追求是保障未成年人的基本人权,消除歧视、避免偏见、着眼未来,为未成年犯罪者回归正常社会生活创造有利条件,有利于未成年人犯罪者今后在学习、入伍、就业等方面享有与普通人同等的机会。通过对犯罪记录制度进行比较研究,为了进一步保障人权、促进犯罪人回归社会、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结合域外立法经验,建议构建完整的前科消灭制度,将前科消灭的程度从"封存"深化到"消灭",将前科消灭适用的范围从"未成年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扩展到"犯罪人、所有刑罚(特殊犯罪除外)",并设置一定的消灭考验期,与我国的缓刑制度、累犯制度形成衔接,对符合条件的犯罪人予以前科消灭,在法律上将其恢复为"没有犯罪记录的人",让其不再被终身贴上犯罪的标签。  相似文献   

16.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创设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秉承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体现刑罚的功能目的、契合少年司法的发展趋势,有着独特的价值功能。但缘于立法建构的粗陋及法律语言的模糊,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着多方面的适用困惑。梳理"上海模式"、"彭州模式"和"乐陵模式",司法实践中,适用该制度时应从封存范围、封存主体、作出封存的时间、封存的方式、查询的主体与事由等方面作出可操作性的规定。  相似文献   

17.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创设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秉承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体现刑罚的功能目的、契合少年司法的发展趋势,有着独特的价值功能.但缘于立法建构的粗陋及法律语言的模糊,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着多方面的适用困惑.梳理“上海模式”、“彭州模式”和“乐陵模式”,司法实践中,适用该制度时应从封存范围、封存主体、作出封存的时间、封存的方式、查询的主体与事由等方面作出可操作性的规定.  相似文献   

18.
我国罪错未成年人司法处遇涵盖于一系列制度设计中,包括轻微罪行的非犯罪化处理、非刑罚化和量刑从宽、扩大适用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犯罪记录封存和免除前科报告义务、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的刑罚替代等。由于相关立法规定概括、松散而缺乏完整性、体系性,实践中在具体制度运行中仍然面临诸多困境。应当坚持儿童福利、国家亲权和恢复性司法理念;明确基于情节的罪错行为评价标准,完善未成年人轻微罪行的非犯罪化转处机制;完善未成年人减刑、假释制度,并设置专门的未成年人减刑、假释程序;将免除前科报告纳入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并明确犯罪记录封存具有免除报告、禁止查询和消灭前科的三重法律效果;参照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之立法模式,构建司法化的收容教养程序。  相似文献   

19.
前科记录封存经过学界、司法实践的重重呼吁,终于在立法中予以落实,给失足未成年人打开了一扇窗。从法的价值、刑罚的目的以及未成年人自身的特点方面阐述前科记录封存制度存在的必要性,解读我国现行法律关于前科记录封存的制度设计,介绍世界其他国家的相关做法,同时对于现行法律规定指出了需要完善的地方。  相似文献   

20.
封存犯罪记录是未成年人再社会化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消除因犯罪记录产生的“标签效应”,对未成年犯罪人重新回归社会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调查发现,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制度运行中仍然存在监督与救济程序缺失、查询程序不规范、封存效力不明确以及相关部门之间的衔接与配合脱节等问题。此外,该制度在运行中与少年司法其他制度之间存在着冲突,而且单一的封存模式以及适用条件,不利于实现双向保护的目的。对此,应当通过采取“原则+例外”的立法模式、设置合理的考验期、完善监督与救济、明确封存效力以及加强各部门之间的衔接与配合等方式,对制度进行完善。此外,应当以整体性视角看待该制度,缓解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与其他少年司法制度之间的冲突,使制度内部相互协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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