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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沈太霞 《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11,13(6):93-98
公共利益是法学领域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是国家权力介入私人领域最根本的理由。现实中打着"公共利益"幌子践踏公民权利的事件屡屡发生,迫切要求理论界对这一重大概念做出界定。由于公共利益本身的抽象性、不确定性,使得从实体的角度对公共利益进行界定存在巨大困难。厦门PX事件为公共利益的界定与实现提供了生动的模型。公共利益需要通过公众参与程序来界定,各种利益群体通过参与机制表达利益,进行利益博弈,最终实现利益的平衡。 相似文献
2.
钟瑞栋 《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0,(1):126-130
公共利益在法律上是一个开放的不确定概念,相当于传统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具有一般条款的性质,属于"法内漏洞"。对于这一漏洞,必须根据宪法所确立的基本权利(对第三人的效力)来填补。合同法和物权法对公共利益的界定方式和着眼点是不同的。在合同法上,公共利益的类型化既不必要,也不可能。但在物权法上,公共利益的类型化既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 相似文献
3.
竹立家 《理论学习(山东)》2010,(11):4-6
在一个"官本位"社会,只有民强才能实现对官员权力的制约,才能使权力按照公共利益的要求运行,也才能最终保证实现"民本"和"民富",实现"天下为公"。 相似文献
4.
替代还是互补:整体性治理与分散性治理——对公共治理转型的一种回应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朱玉知 《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11,(2):20-27,119
以"整合还是分立"、"合作还是竞争"为参量可以将公共治理分为整体性治理和分散性治理两种类型。整体性治理主张建立较少数量的大部门以强化合作,以此解决政府改革所引发的空心化和碎片化问题。分散性治理则认为只有建立更多较小的部门以强化专业性,才能在日益多样化的政府组织形式下保护公共利益,从而实现"良好的治理"。良好的治理需要超越非此即彼的逻辑,实现不同治理模式的整合。整体性治理与分散性治理不是简单的替代关系,能够在一定的条件下实现互补。 相似文献
5.
陈映霞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11,12(6):16-20
协商民主是20世纪后期民主理论的转向,它意味着政治共同体中自由平等的公民通过反思、对话、辩论等,就涉及公共利益的政策达成共识,从而赋予立法和决策以合法性。中国共产党在抗战时期领导的"三三制"政权是协商民主在中国的一种实践雏形,为我们今天的协商民主实践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思考。 相似文献
6.
姚宝国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1,(4):56-60
集体土地征收中农民权益受损的原因主要在于"公共利益"界定不明确、"集体"的内涵模糊、忽视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国家垄断农地发展权、征地补偿收益分配秩序不明确、"土地财政"促使地方政府变相或强行征收集体土地及司法救济途径的缺失等方面。本文从法律的角度提出完善我国现存土地征收制度对策。 相似文献
7.
朱倩倩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4):93-96
狭义上的"一人竞拍"是指在一个拍卖标的的拍卖中,只有一个竞买人报名参加拍卖活动的过程,对于其效力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疑义。"一人竞拍"符合拍卖"公开竞价"的本义和拍卖活动的价高者得规则。对"一人竞拍"法律效力的考察,除符合成立和生效要件外,还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相似文献
8.
王德平 《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13,(4):93-96
城市治理是一项庞大的综合性、全局性、系统性工程,应围绕公共利益,在法制框架下,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协调、多元参与、协商互动、配套推进。需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作支撑,也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和要求。文章结全成都市北部旧城改选——"北改",论述了"北改"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之间的关系,以及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助推"北改"的对策思路。 相似文献
9.
尹敬慧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2):22-24
《反垄断法》第七条,对我国特定行业的法律规制,表面上是《反垄断法》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立法目的的体现,其背后蕴含的是"国家本位"与"社会本位"立法本位观交锋后的磨合,谋求"国家本位"与"社会本位"的历史统一,彰显了社会本位观中传统的"中庸"思想,寓意深刻。 相似文献
10.
维护公共安全是政府进行社会风险治理的价值所在,这是由政府的公共性所决定的。随着社会结构的变迁、治理环境的变化,以及社会风险复杂性和不确性程度的日益加深,政府在社会风险治理中的角色,应当从"全能"、"独揽"的"划桨"者,转向强调"有限"、"合作"的"掌舵"者,在倡导新治理理念、构建与维护合作治理的制度平台、营造民主的合作治理氛围、信息沟通与疏导和保护公民权利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从而更好地履行维护公共利益。 相似文献
11.
刘雪梅 《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3,(2):69-70
公共利益是一个被广泛运用的法律术语,然而由于对此概念的界定模糊,出现了一系列借公共利益之名滥用权力的现象。而学界大都是从实体上界定此概念,对其程序保障的规定却是凤毛麟角。这直接导致了对行政相对方程序保障上的缺失。实体和程序两个角度,合法合理地界定"公共利益,是正确处理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 相似文献
12.
陈旻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09,(3)
国家征收征用的行为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直接目的,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强制获得他人财产并支付补偿费用的行为。目前,我国法律对公共利益的概念尚无界定。为了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需要,我们有必要对公共利益的概念作出规定,明确公共利益的内涵,界定公共利益的外延,以对政府征收、征用行为进行科学、有效地规制。 相似文献
13.
刘权 《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14,(2):54-58
隐藏在比例原则背后的规范逻辑为权利的本位性、公共利益的非至上性和权利与公共利益的可权衡性。权利本位性要求公权力地行使应当以权利保障为出发点与落脚点,不得随意限制权利,但又否定权利至上论。公共利益的非至上性要求非唯公共利益是从,公共利益只能作为限制权利的必要条件。权利与公共利益的可权衡性,要求公平权衡权利与公共利益。 相似文献
14.
袁广云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20(3):124-126
公共利益的定义是一项极为复杂的工作,国内外学者在公共利益的内涵界定上见仁见智。公共利益具有以下特点:1.公共利益的客观性;2.公共利益的不确定性;3.公共利益的社会共享性;4.公共利益的层次复杂性。我们应当以程序正义来保障公共利益的合理界定。 相似文献
15.
公共利益悖论及其解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戴涛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5,20(2):48-54
当前关于公共利益的研究中,在公共利益立法诉求与理论特性、公共利益与行政权,公共利益与法律、公共利益与公众心理以及公共利益研究目的与研究结果的关系中都存在着悖论,而这些悖论告诉我们必须对公共利益标准的制定转换视角。我们应该放弃对公共利益标准的制定,回归到约束行政权力尤其是保护公民个人权利的行政法治轨道上来,而最终我们会发现,以个人利益为出发点和皈依的公共利益其实只是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博弈实现行政法治后必然的剩余价值。而在这一实践过程中,政府法治论应当是最合适的指导思想。 相似文献
16.
城市拆迁中公共利益的界定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依据城市拆迁中公共利益的内涵,对公共利益的界定进行了重新梳理和辨析,在此基础上,探讨城市拆迁中公共利益的特点、界定方法及解决路径,最后对城市拆迁公共利益实体界定的重复性问题和程序界定的虚化性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案。应把城市拆迁中所积累的行之有效的宝贵经验以法律形式稳定下来,达到一个“公共利益的积累”,使我国城市拆迁中的公共利益的界定越来越明晰化。 相似文献
17.
从支持起诉走向公益诉讼——基于民事行政检察权的必然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赵绘宇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0,22(2):5-11
支持起诉作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在检察机关被深化为"督促起诉"制度。但由于支持起诉与督促起诉的主体不具备原告的诉讼资格,因此,在实践发展中存在很多困难。但支持起诉对于不能、不愿、不敢诉的弱势民事主体的支持是合理的,在我国的司法改革中,应当拓展检察机关公诉权的领域,将仅适用于刑事法领域的公诉制度,回归到以救济国家与公共利益为要义的本质属性中来。 相似文献
18.
征地拆迁涉及政府的公共利益、开发企业的群体利益和涉征涉拆群众的个体利益。如何处理好这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成了不少领导干部和拆迁工作者面临的难题。近年来,红塔区经过多年的实践和探索,有效破解了这一难题——"征地拆迁为发展,加快发展为人民"。 相似文献
19.
公共利益的认定标准及立法思路——以公共利益的概念功能为视角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刘太刚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2,(1):67-71
从公共利益的概念功能出发,严格意义上的公共利益是发生冲突的合法需求中需要由公共权力来维护的、具有压倒性正义优势的一方需求。公共利益的认定须符合利益冲突标准、法律途径标准和价值比较标准。国家对公共利益的立法思路,应当以程序性的标准立法取代列举式的范围立法。 相似文献
20.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8,(1)
公共利益是我国征收集体土地必备的条件。在集体土地征收制度中,我国公共利益条款存在法律规定粗疏、概念内涵模糊和认定规则虚无的制度缺失,其根源主要在于理念偏差、权力异化和监督制度残缺三个方面。就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环境而言,集体土地征收法律制度中的公共利益条款宜采正面列举典型的公益事业类型,反面排除典型的非公益事业类型,并设置兜底条款的折中规范模式;在认定权力的配置上实行分权,由立法机关确定公共利益条款的法定内容,行政机关在实践中具体执行认定权力,司法机关对公共利益的认定争议进行个案判断;对行政机关界定公共利益的权力应实行多元化监督制度体系,其中以行政的外部监督为主,以行政的内部监督为辅,并为以权利制约权力的监督方式提供可行的途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