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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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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合伙的独立民事主体地位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合伙为民事主体之立法态度判断 合伙的民事法律地位问题,在我国历来存在着较大的争议。总体来看,争议的内容可分为两个层次:一为合伙的民事主体地位之争,即探讨合伙是否具有民事主体的地位;二为合伙的独立民事主体地位之争.即在承认合伙是民事主体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合伙是否具有与自然人、法人相并列的独立的主体地位。 我国《民法通则》将个人合伙规定在公民(自然人)一章,将法人合伙以联营的称谓规定在法人一章。对此种立法方式.学界主要有两种不同的理解:(1)合伙不是民事主体.而只是公民或法人参加民事活动的特殊形…  相似文献   

2.
2006年8月,我国新《合伙企业法》颁布,除了承认法人的合伙资格、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形式之外,在其他制度上也有新的突破。结合这些规定,本文分析了合伙的民事主体地位,衍生讨论了划分民事主体的标准、合伙的诉讼法主体地位这两个问题;从主体限制等角度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制度进行了一定的理论拓展;最后就合伙立法模式的选择提出了作者的意见。  相似文献   

3.
钱敏 《法制与经济》2009,(24):34-35,38
合伙是种古老的经营方式,但其法律地位一直尴尬,直到近代西方各国才相继确认了合伙的民事主体地位,而在我国其法律地位仍是一个问题。许多学者对此众说纷纭,而笔者同意赋予稳定团体性合伙以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的观点,并认为在我国以后的法律中应对合伙的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予以规定。这样才能促进经济的发展,符合时代的发展,并与先进的法律保持一致。  相似文献   

4.
在合伙的民事主体地位的问题上,本文区分了两类合伙的基本含义,并以此为前提在理论上讨论了确定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准,在理论上和实践上说明承认合伙组织民事主体地位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5.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各种经济组织形式不断涌现,尤其是各种合伙企业的普遍发展,关于合伙的法律地位问题越来越受到民商法学界的广泛关注。本文重点对合伙的法律地位问题进行分析,通过对合伙概念的分析和合伙的发展回顾,从而得出合伙主体是相对独立民事主体的结论。  相似文献   

6.
在我国 ,随着近年来各种合伙企业和组织的普遍发展 ,关于合伙的法律地位问题也越来越受到民法学界的关注。本文试图对合伙的财产和责任这两个主要方面的分析 ,通过对合伙与自然人、法人的比较 ,从而得出结论 :合伙应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一、关于合伙是否为独立民事主体的理论分歧关于合伙的法律地位 ,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内容。从广义上讲 ,是指合伙的一切法律属性 ,包括合伙的概念、条件、名称、分类、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财产的归属、责任形式 ,以及是否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等。从狭义上讲 ,合伙的法律地位 ,仅指其能否在法律上成为一类民事主体…  相似文献   

7.
检视合伙法律制度的现状,不难发现我国的合伙法律制度在合伙民事法律主体地位的确立问题上存在着不足。为澄清理论,完善制度,本文就此问题作了系统的探讨,希望通过对我国合伙民事法律主体地位制度的现状分析,以及与各国立法的比较,探求其优点与问题之所在,以期对合伙法律制度的完善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8.
合伙组织有隐名和显名两种类型。合伙组织特别是隐名合伙组织是否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问题是一广受关注的问题。本文对显名合伙组织的法律地位与隐名合伙组织的独立民事主体资格进行探讨,并就如何完善我国合伙制度提出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9.
合伙可以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和民事诉讼主体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我国法学理论界对合伙是否可以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历来存在争议,①同时学者们对合伙是否具有独立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也有不同的见解。②显然,对这两个问题的研究有助于确定合伙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以及合理地解决因合伙事务发生的纠纷。本文拟从新的角度对此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并与学界同仁共同探讨。一、合伙可以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一)合伙的基本特征笔者认为,在探讨合伙是否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之前,首先需对合伙的基本内涵或基本特征作出合理的界定。应该说,现实生活中的合伙形态多种多样,学者们也依据不同的标准对合伙…  相似文献   

10.
合伙民事主体地位的再探讨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合伙的民事主体地位,是一个历来有争议的问题。一种观点认为合伙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它只是自然人、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一种特殊形式;另一种观点认为合伙具有民事主体的资格,它包括“非法人团体说”、“准法人说”、“法人说”和“第三民事主体说”等。我国《民法通则》对合伙的民事法律地位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11.
独立商法的出现既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同时也是各种主客观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商法制度并非完全脱胎于民法,而是有其独立的发展路径。商法一经出现即对社会经济发展、社会结构变化、社会道德观念更新产生了深刻影响。从其历史演变来看,几乎所有文明国家都曾受到商法制度和商法精神的熏陶,对商法的重视程度也与一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显现出极强的正相关关系。由于以伦理性、民族性、人文性为支撑的民法很难独自完成对市场经济关系的有效调整,因此中国民法典的制定不应以牺牲商法独立性为代价,而应充分尊重商法和民法不同的作用对象和作用要求,充分发挥各自的制度优势。我国商法独立的基本目标和要求是:以效益为导向,以自由为原则,以服务经济发展为目的,以保障交易安全为手段,以理性主义为基础,同时辅之以商事审判的独立化,与其他法律协同配合,共同完成对社会关系的有效调整。  相似文献   

12.
杨月斌 《河北法学》2005,23(12):144-147
在现代经济生活中,有限合伙作为风险投资机构的最佳组织形式,其独特价值日益凸现,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对其都有成文立法规定。然而,目前在我国尚无专门法律的引导、规制和保障。为此,遵循民商立法理论,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结合我国现实状况,确立有限合伙立法思路,探索有限合伙立法途径,从而构建有限合伙立法路径,创制利于创业投资的良好法制环境,健全和完善我国民商事主体法律制度,有力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3.
"平等说"和"商品关系说"是我国民法调整对象的主流学说,二者都是继受前苏联民法调整对象学说的结果。我国的"商品关系说"遵循了前苏联法的逻辑,即从价值规律出发来阐述民法存在的必要性和当事人的平等。"平等说"与"商品关系说"具有内在一致性。在否定民法是私法的历史条件下采纳这两种学说,是民法学界为在实质上为民法赢得地位,又能不至于引起思想大动荡的一种智慧之举。"商品关系说"固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和片面性,但是,从历史合理性和人的需求角度来评价该学说,学术批评才可能具有"客观性"和"历史性"。  相似文献   

14.
我国公民在行政法上主体性地位很低,无论立法层面,还是执法层面,而这些又源于理论上对公民行政法主体性地位的关怀不足。所谓主体性是个人(主体)谋求自由、独立的自我意识,即获得法律、社会认可并受到尊重的权利能力资格。人的主体性使行政共同体有了元要素的基本构成,使行政共同体有了建构的可能性。公民行政法非主体性主要表现在:公民行政法"相对人"的称谓;实践上公民与行政主体地位不平等性;公务员不是行政主体。公民行政法主体性地位的完善包括两方面:一是与行政机关成为一体即作为行政共同体中的一员;二是与行政机关成为一体即公务员成为行政主体。  相似文献   

15.
传统法人理论以社团与合伙的二分为依据,以社团作为理论建模的基础,无法回应市民社会中发挥组织社会生产功能的企业的法律交往需求。德国学者针对合手合伙的群体理论和美国学者提出的资产区隔理论,均旨在将企业的独立财产作为企业独立性的核心构造,符合财产与自由关系的一般原理。企业的独立财产不仅有利于企业确立独立于企业所有者的企业目标,而且能够促成企业秩序和文化的形成。经济意义上的企业所有者仅是企业这种组织中不可或缺的一类成员,与企业依其财产获得的独立性并不矛盾。企业的所有权安排可能达成的数种均衡,在企业组织结构的稳定程度和企业独立性的程度上存在量的区分。以企业作为法人的社会基础和法学建构的原型,降低企业独立性的门槛、区分企业独立性的不同程度,能够为市场经济注入更多的财富、自治空间和活力,符合市民社会的基本要求和历史发展的进程,在世界范围内获得了实定法的认同和推动。  相似文献   

16.
论渔业权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税兵 《现代法学》2005,27(2):139-146
渔业权不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类型,渔业权制度的存废与海域的法律地位紧密相连。作为内国法上的渔业权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并非一种财产权而是一种公权,体现为国家对海洋渔业资源进行管理的许可证制度;在以日本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渔业权是一种由本权和派生权利共同组成的双层权利结构。由于我国明确宣示海域为国家所有,传统法上的渔业权制度被现有的不动产物权体系所吸收,若创设渔业权,将破坏物权法上的一物一权原则。  相似文献   

17.
邓敏贞 《现代法学》2012,34(3):71-78
公用事业公私合作合同是国家规范公用事业公私合作活动的重要法律工具,具有经济法的属性,应接受公法与私法的双重规制。就公法规制来说,政府应保留一定的公权力,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同时,私人部门也应承担一定的公法义务,其部分私权利要接受公法的限制。就私法规制来看,主要体现在基于契约精神对政府公权力进行限制,并要求政府承担相应的合作风险,以及在违反合同义务的时候,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18.
商合伙破产程序与实体问题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申丽凤 《河北法学》2004,22(12):43-47
正在修订中的我国新《破产法》将赋予商合伙破产能力,其原因在于对破产性质的正确认识,对商合伙民事主体资格、民事诉讼资格的肯认;商合伙破产原因应引入"停止支付"概念,并严格区分合伙与合伙人、合伙财产与合伙人财产;为落实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无限责任,合伙破产可能导致合伙人连带破产,但应允许合伙人在提供财产以清偿合伙债务后免除连带破产,并应尊重合伙人是否继续保持合伙的意愿;在合伙破产案件受理后应对合伙人财产采取一定破产保全措施,并应确立破产程序中平等保护合伙人债权人的制度与原则。  相似文献   

19.
刁胜先 《行政与法》2010,(9):100-103
传统民事权利客体中并无信息的独立地位,不利于信息的民法保护。面对现实困境,应明确把信息作为民事客体,因为信息不同于物、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和行为。在民事领域,信息表现为信息财产与信息人格利益等具体形式。  相似文献   

20.
王明锁 《北方法学》2013,7(1):31-42
在目前我国不少权威性民法学理论著作中,民事法律行为颇受非议,或干脆被废止不用。罗马法体系中由于民法地位显赫,以致民法与罗马法同义、与法学同称,在《德国民法典》中创造发明并直接使用法律行为概念,有其历史缘由与合理性。而在我国,民事法律行为业已成为法律行为在民商法领域中的重要类型化成果,不应当将其恢复到德日民法中的法律行为并与我国法理学中的法律行为概念相混淆,似应在坚守民事法律行为成果及其科学特色的基础上,对其来源于前苏联民法理论学术争议中的"法律行为必须合法"的这一不合理因素进行剔除,并使之改进发展为更加科学合理且具中国民商法理论特色的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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