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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文龙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3,5(4):53-56
当今我国的法制建设已经面临着两大任务:一是国内法律体系与 WTO 的衔接、协调与统一,使国内法接受WTO 的检测并与国际接轨;二要与国内接轨,要求现行的法律接受新时期社会主义道德的检测,使得我国的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相协调,并使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具有更加广阔的道德基础与人性内涵,从而使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真正代表我国法律文化的最先进的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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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育中的法律伦理教育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从法律的内在价值要求、我国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法律伦理教育是我国法学教育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伦理包括蕴含在法律制度中的制度伦理与法律职业者在职业活动中的法律行为伦理即职业道德两部分.法律伦理教育的目标就是要把学生培养成为具有健全的法律伦理人格,有助于法律终极目标实现的"社会医生".这一目标的实现有赖于法学教育理念的重构和法学教学方法的转变.目前,开展法律伦理教育面临的障碍主要有思想认识上的偏颇,社会"道德滑坡"的大环境以及法律国家主义的影响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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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与法律的关系,通常认为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不能把较高的道德要求法律化。对于普通的公民而言,最低限度的要求就是遵守法律,不违背法律的规定。然而,教师职业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这种特殊的行业对于教师的道德要求就不仅仅限于最低限度的道德,在不同的教育阶段对教师的职业道德有着不同的要求,但也绝对不能把教师职业道德与法律相混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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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道德既是法律职业存在的方式,同时也为法律职业者自身的存在提供了某种担保。法律职业伦理是一门关于法律职业人的学问,关注着法律职业的需求、权利、利益和尊严,体现着法律职业的价值。公众对于法律职业的信赖不仅仅取决于法律人的知识,同时也决定于法律人的独立人格。法律职业始终以追求公平、正义这一最高伦理价值为目的。在一个民主国家中,法律职业伦理和道德建设非常重要,我们的法律职业始终要有这样的道德信念。法律职业理念为法律人独立判断奠定了基本的要求和基础,是现代司法应当遵循的关于法律职业伦理的科学认识。善是法律职业所有一切美德的实践理性基础,法律职业必须通过培养意志力来获取这种美德。法律职业的理性智慧就是法律人在实践中作出正确判断和正确行为去实现法治目的。法律职业伦理的道德责任是法律实践的基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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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合法性,包含了法律在道德上的要求,道德的形成与深化在一定程度上需借助于良好的法制环境。道德与法律的统一才是作为社会主体的人的正确合理行为的基础。本文从本质,内容和功能三方面论证了法律与道德的统一性,并指出其统一也是德治与法治并行的前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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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体是将现实中的人进行抽象而形成的,主要源自法律作为普遍性法则、考虑外在行为以及造就“面对国家的个人”的需要。法律主体概念的确立,彰显了人的尊严与道德品性,体现了人的共性与类似性,也为主观权利的存在奠定了基础。从性质上说,法律主体是法律的创造物、规范的人格化、能动的行为者,也是联结法律与现实生活的桥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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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是西方法哲学史上的一个经典问题。自然法学者认为法律必须符合道德要求,而包容性实证主义通过论证主张法律与道德并无必然的联系,而只是一种可能的关联,包容性实证主义法学展示了道德包容于法律的另一种可能路径,使法律与道德可能存在的关联得到了说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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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任何社会中,法律与道德都是互相影响、互相作用的。道德对法律的创制具有指导作用,对法律的实施具有保障作用,对法律的漏洞具有弥补作用。同样的法律对于道德也具有一定影响和作用。通过立法,可以对道德的最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赋予法律强制力,还可以弘扬一定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观念。本文结合"拒绝签字致孕妇死亡"这一案例再谈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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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法律人共同体的构成条件之一,法律职业伦理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传统的法律伦理的基本立场,是围绕客户利益展开的"标准概念"。但是,由于标准概念本身存在着工具性与家长主义的内在矛盾,所以它经常会面对两种反对意见:其一是认为职业伦理应当要求法律人是个好人的"日常道德"立场,其二是认为法律人应当对整个法律实践的道德吸引力负责的"政治道德追问"立场。经过对"为什么要有法律职业伦理"与"司法的三重功能"等根本问题的讨论,法律职业伦理的政治道德立场具有明显的论证优势,所以法律人所负担的职业伦理是:他们应当对整个法律实践的道德吸引力负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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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道德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法律是最低道德的维护,只有符合道德的法律才能被信仰,而这样的法律也才是真正的法律,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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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范性理论包括概念和来源两个不同的问题。概念要回答的是法律的规范性究竟意味着什么,特别是它与道德规范性之间存在何种联系与区别。来源问题则要说明法律为何具有此种规范性,关涉到法律作为一种规范性实践如何可能这一根本性问题。与道德相比,法律的规范性是一种弱规范性,它本身是一种道德主张,但它的来源却是独立于法律要求的道德正当性的。哈特和科尔曼等人基于法律人视角,将法律规范性问题转化为法律的效力来源问题,是对法律规范性的误解。承认规则只具有认识意义。法律本质上以权威性的方式有效消除合法性环境下的道德瑕疵的共享合作事业,法律的规范性来自于法律实现其道德目标的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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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这一治国方略的核心内容是树立法律权威,培养法律信仰。法律权威的树立,法律信仰的形成,不仅要求法律从形式上具有严密而完整的逻辑体系,而且要从内容上寻找法的道德支撑,从运行过程中寻求道德支撑。本文阐释了道德如何为法律提供心理基础,并就如何改善道德环境,减小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冲突,促进法治发展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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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工智能法律主体的法哲学基础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当下人工智能主体学说面临诸多问题,需从法哲学视角予以审视。就人工智能本体而言,其行为具有自主性,不宜纯粹以客体相待;从他者期望视角观察,人工智能拥有道德责任能力,系道德主体。法律主体理论经历了由自然人有限人格到全面人格,再到自然人、法人综合人格的演化过程,呈现客观化趋势,不唯理性、意志等主观要素论,其为人工智能法律主体提供了栖居空间。在目的论意义上,人工智能能够推动积极向善,助力美好生活,实现显著的经济社会价值,作为法律主体具有合目的性。在当代,传统主体哲学转向,人的哲学危机引发新思考,尤其是人类中心主义的主体-客体范式发生变化,客体主体化的历史经验及当代实践显现一种哲学可能性,即主体不限于人,从而强化了人工智能法律主体的可能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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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诞生之初,法律与道德二者之间并无明显界限,不管是东方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正统法律思想的逐步形成,还是西方罗马法的诞生,这一过程标志着道德的法律化。但随着社会管理经验的积累和文明的进化,要求法律内化为更高的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更是强烈。由此可见,从道德法律化到法律道德化是人类由人治走向法治的必然趋势。文章力求通过考察法律秩序与道德秩序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转化,浅析从法律的产生到法治的实现过程与道德法律化到法律道德化的演进过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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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律体系下对于人工智能的法律人格规制缺位,造成实践应用缺乏法律价值指引,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与具体规制亟待明晰.人工智能具有独立自主的行为能力,有资格享有法律权利并承担责任义务,人工智能应当具有法律人格.但由于人工智能承担行为能力的后果有限,人工智能适用特殊的法律规范与侵权责任体系安排,其具有的法律人格是有限的法律人格,域外法律对此已有立法借鉴.为调整适应人工智能有限法律人格的规制安排,必须明确人工智能归责原则,通过强制投保责任险、确立以人为本的监管体系、加速《人工智能发展法》立法等体系性安排促进人工智能在可控的范围内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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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区分法律的调整范围与道德的调整范围的三个标准。不仅要以善良道德为标准审查法律,而且要以良法为标准审查道德。以法律手段制裁“不道德行为”缺乏法理依据。世界各个民族的古代社会都经历过法律与道德未分化的时期。西方逐步形成的法律与道德相对分离的传统促进了道德的更新和法律的进化。中国古代保持的法律与道德相混同的传统阻碍了道德的更新和法律的进化。在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上应认真吸收法律与道德相对分离这一文明成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