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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2年4月22日颁布施行《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九条明确指出:“对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认真做好出席法庭的准备工作:(一)掌握未成年被告人的心理状态,并对其进行接受审判的教育;(二)可以与未成年被告人的辩护人交换意见,实行证据开示,共同做好教育、感化工作。”并将此条款安排在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中。首次以司法解释这种准立法的形式,确立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可以实行证据开示。但是,该条款只是一个原则性规定,不可避免地在司法执行过程中具有随意性,因此在具体操作上需要进一步明确细化的规定。本文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证据开示的时间、内容、主体、地点、程序等方面作些探讨。  相似文献   

2.
简易程序不适用于少年刑事案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少年案件的量刑尺度的掌握未检案件的处理以从轻、从宽为主.司法实践中对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未成年被告人首先考虑减轻.故此,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情况较为普遍,从这一点看大量案件属符合新刑诉法第174条第一项的规定.但从案件性质来看,许多案件属六类严重犯罪案件.虽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由于案件属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当由公诉人代表国家支持公诉.二、少年案件的办案特性少年案件办案的特性要求做到案前有社会调查积累.公诉人在搜集被告人有罪证据的同时也必须注意被告人罪轻、犯罪原因、认罪态度、一贯表现、主观恶性、家庭环境等方方面面的因素.运用简易程序后,检察院不派员出席法庭,无法将调查所得的情况全面向法庭阐明,显然不利于被告人.  相似文献   

3.
本文围绕未成年人犯罪审理案中进行法庭教育工作环节,阐明作为辩护人的律师,在为未成年被告人刑事辩护时,如何正确认识法庭教育的立法精神、性质及内容,如何认识律师的地位、作用、职责、工作准则及方法,如何履行自己的工作义务,参与教育、感化和挽救少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诉讼活动。同时剖析目前在少年法庭立法方面的不足和审理过程中存在的某些弊端情形,呼吁加快少年法庭立法工作力度,以完善法治机制,做到有法可依、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4.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理是开展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障、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重要环节与手段之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理采用普通程序还是简易程序,直接影响到未成年被告人的诉讼权益保障与审判公正性的实现.笔者认为,采用普通程序有利于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有利于强化诉讼监督、有利于实现审判结果的公正性.  相似文献   

5.
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判中,对未成年被告人等进行的法庭教育,既是贯彻《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重要体现,也是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判中长期关注、不断探索和实践的内容。并且这方面已经进行了的良好实践。在未来,应当通过增强判决书的说理性,继续坚持法庭教育,加强法庭教育的针对性、互动性和建设性,注意法庭教育的书面化和延伸化等,进一步强化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判中法庭教育的效果。  相似文献   

6.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的需要。未成年被告人由于其生理、心理均尚未成熟,对此通过审判组织的简化、诉讼主体的简化、庭审程序的简化、审理期限的简化,从而减轻未成年被告人的心理创伤和压力,缓和庭审气氛,缩短未决关押时间,以减少未成年被告人  相似文献   

7.
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未成年被告人的量刑相对于成年人而言,更具有其特殊性,所涉及到的量刑因素,除法律规定的以外,还涉及到未成年人犯罪的家庭因素、社会因素等,也较成年人更复杂,量刑幅度较成年被告人更不好把握;同时为了有利于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的比例较高。如何在量刑及适用刑罚上更有利于教育挽救未成年被告人,是值得探索和思考的问题。在未成年刑事案件庭审中适用量刑答辩,既必要,也可行。  相似文献   

8.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简易程序出庭的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既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保护。本文在阐明未成年人简易程序公诉人出庭地位与作用的基本上,对未成年人简易程序出庭模式和法庭教育阶段的设置提出了操作性的建议,以进一步完善未成年刑事检察制度。  相似文献   

9.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理是开展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障、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重要环节与手段之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理采用普通程序还是简易程序,直接影响到未成年被告人的诉讼权益保障与审判公正性的实现。笔者认为,采用普通程序有利于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有利于强化诉讼监督、有利于实现审判结果的公正性。  相似文献   

10.
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感化教育,是目前各少年法庭的普遍作法。我们少年法庭在运用“感化教育模式”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进行了尝试和创新。笔者结合多年的实践工作,对运用感化教育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少年法庭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过程中设置教育的阶段、教育的方法上谈一些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11.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程序中的法庭教育,已为少年法庭所普遍运用,成为区别于审理成年人刑事案件的重要特征之一。各地少年法庭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过程中,采用各种方式对被告人进行教育,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在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和修订后的刑法颁布实施后,不少同志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法庭教育心存疑虑,担心法庭教育是否会违背上述两法的立法精神,有的甚至认为,法庭教育若仍设在被告人的最后陈述之前,则明显带有有罪教育之嫌,故这种阶段的法庭教育应予重新设置。但笔者认为,此观点尚有可商榷之处。一、何谓“有罪教育”…  相似文献   

12.
社会调查制度是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在我国,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可以进行社会调查,部分司法机关也已进行试点。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缓刑建议和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教育环节充分运用社会调查制度,通过对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的系统评估,采取最具有针对性的处遇措施,实现未成年犯罪预防和矫治的目的。  相似文献   

13.
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公平性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非上海籍未成年人已成为上海未成年人犯罪主体的客观状况下,司法过程中体现出的非上海籍未成年罪犯缓刑适用率低、法定代理人出庭少及社区矫正落实难等突出问题已难以回避。本课题从刑罚的适用、诉讼权利的保障及刑罚的执行方面,对非上海籍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提出建议和对策,以期实现对未成年被告人司法处遇上的平等对待。  相似文献   

14.
品格证据发端于英美法系国家。是英美法系证据规则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完善的证据体系,有关证据制度的原则和内容、审查证据的程序散见在《刑事诉讼法》的一些章节中,有关良好品格证据对未成年被告人定罪量刑的相关性以及不良品格证据是否应被采纳或在什么情况下作为证据采纳,我国刑事诉讼法均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品格证据的可采性日益凸显出它的重要性。在少年刑事审判中,如何更好地对国外未成年人的品格证据制度进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采纳,建立具有符合我国国情、适应未成年人的特点、符合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实践要求的未成年被告人品格证据采纳规则是本文的主旨。  相似文献   

15.
新刑诉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然而,那些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是否完全适应控辩式庭审当庭质证的模式,这一模式对未成年被害人、证人的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会带来哪些不利影响,不出庭质证对案件庭审的顺利进行和判决的正确性、公正性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如何消除和减少这种影响等问题,值得探讨.笔者认为,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体现立法精神,控辩式庭审中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以有条件地不当庭质证为妥.主要理由是:  相似文献   

16.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世界各国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采取了特殊的诉讼保护制度。我国刑事诉讼法虽未专门规定未成年人案件程序,但相应司法机关均强调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和原则。犯罪未成年人由于其独特的生理、心理特点,刑罚对他们的身心影响较成年人更为深刻,一旦受到羁押、监禁制裁后,  相似文献   

17.
(人民法院报7月27日报道)在涉及未成年犯罪案件审理中,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原in,4,聘请具有心理咨询师从业资格的专家或教育系统的心理教师参与帮助,及时发现和矫正涉案未成年人的不健康心理,深入探究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有针对性地采取教育措施。今年以来,该院共对15名未成年被告人引入心理专家帮教,成功率达95%以上。  相似文献   

18.
寓教于审作为一项保护少年的司法手段,同时作为区别于审理成年人案件的一项特色,其作用是毋庸置疑的.然而,刑诉法修正后,如何坚持寓教于审的办案特色,已成为少年刑事案件审理中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教育本身不会产生任何“有罪推定”的问题,然而包含在原刑诉法中的“有罪推定”的倾向却使教育的内容不可避免地蒙上了“有罪推定”的阴影.法庭审理之前,法官就确信少年被告人是有罪的,任何无罪的辩解都会被看成是与法庭的对抗.因此教育的内容从开庭前到宣判就一味告知少年被告应认罪伏法,对自己的罪错进行反思悔改;教育效果的评测也往往是依据少年被告人在讯  相似文献   

19.
就未成年人轻罪案件而言,非刑罚化处理的价值主要体现为有利于减少未成年被告人回归社会的障碍,有利于在量刑上体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以及有利于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感召力等方面。当然,未成年人轻罪案件适用非刑罚化应当具备犯罪事实清楚,侵犯被害人个人法益,对公共利益损害较小,犯罪时的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后果较小,教育、矫正环境适宜,以及社会关系得到恢复等要件。对于未成年被告人轻罪案件的审理,应采用"先定性再和解"的审理框架,在明确未成年被告人有罪无罪,此罪彼罪,罪重罪轻的基础上,再决定要否和解,如何和解。  相似文献   

20.
通过对我国少年司法中律师作用发挥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分析,提出律师在未成年人案件中应担负法律服务和心理帮助双重职责。未成年人案件讯问时应率先实现律师在场权,律师应积极为在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中请取保候审,并发挥在社会调查、法庭教育以及社区矫正中的作用。应把未成年人作为法律援助的“优先群体”,扩大人民法院未成年案件指定辩护的范围,合理界定指定辩护的时间,切实推动“有效刑事辩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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