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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2006年11月16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终审判决,对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被告绛艺苑砚社、王学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变更为赔偿10万元。这一判决,标志着山西省新绛县绛州澄泥砚研制所(以下简称研制所)为其产品维护商标专用权的第二轮诉讼、历时8年的“绛州”保卫战以胜利结束。悉心研制异彩再现绛州澄泥砚,为中国古代四大名砚之一,与广东的端砚、安徽的歙砚、甘肃的洮砚齐名。据民国版《新绛县志》记载,绛产澄泥砚“为砚史中著名之产物”,雄居陶砚之首。它是用河中澄泥为原料,经特殊的烧炼工艺制成,其质坚细腻,经久耐磨,坚而不…  相似文献   

2.
绛州澄泥砚,为中国古代四大名砚之一,与广东的端砚、安徽的歙砚、甘肃的洮砚齐名。  相似文献   

3.
《现代法学》2017,(4):81-93
在席卷全球的财产非物质化浪潮中,在先注册商标权人为追求不正当利益,通过恶意抢注商标并提出超高额索赔要求,要挟善意在后使用者。对这类商标挟持"寄生虫",由于主要是通过诉讼的方式获益,采取司法控制更加有效。在司法实践中,针对商标挟持的发案规律和特点,要注重审查"真实商标使用意图",注意甄别注册商标权人的诉讼请求,慎重使用停止侵害措施、合理计算侵权赔偿数额、灵活适用财产添附规则,充分发挥诉讼手段的积极作用,以提高预防和消除商标挟持行为的司法效率。  相似文献   

4.
林晖 《法制与社会》2012,(11):276-277
著名影视作品的名称通常被注册为各种商品的商标,当该名称并非由影视作品的制片方注册之时,制片方与商标所有权人之间的利益就存在不平衡的现象.本文试对将著名影视作品名称的商标注册行为进行定性,通过分析国际上对影视作品名称保护来探究我国影视作品名称的商标法保护渠道.  相似文献   

5.
正一、驰名商标制度的若干问题本文源于真实案例引发的思考,为方便讨论,对案例予以适当改编。甲公司在A类商品上在先注册了"苹果"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乙公司在B类商品上在后注册了"苹果"商标(简称争议商标)。争议商标经商标局核准注册后,甲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争议商标的申请,理由是引证商标是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13条第2款之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定,引证商标构成驰名商标,引证商标与争议商标也近似,但两个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有较大区别,争议商标的注册不易误导公众,未违反商标法第13条第2款之规定,遂裁定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相似文献   

6.
李长宝 《知识产权》2006,16(4):57-61
由于我国现行商标注册制度不允许商业企业在商品销售服务上注册商标,所以,众多商业企业不得不将自己的商标借用"推销(替他人)"的服务项目在第35类上进行注册,并实际使用于商品销售服务中.如何对这些事实上使用于商品销售服务上的所谓"注册商标"予以法律保护,在我国不可避免地遭遇到理论上难以自圆其说的尴尬,同时,也增大了众多商业企业商标权人维权的难度.笔者认为,这一问题的出现完全是我国断然否认"与商品销售有关的服务"商标的可注册性造成的.为此,笔者通过对比中、欧司法实践的不同作法,特别是通过介绍欧盟关于销售服务商标可注册性在认识及立法上的转变,意图说明赋予"与商品销售有关的服务"商标以可注册性是尊重客观现实、顺应时代发展趋势的必然要求,对我国颇具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7.
商标淡化理论是为了解决商标混淆理论的局限性而产生的.商标侵权制度一般强调保护商标识别的唯一性,而商标淡化制度是对有务件的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提供保护,以此类商标识别性的强度为着眼点,从而不同于商标权保护制度.建立在商标权保护理论之上的广告功能变迁说、表彰功能变迁说和商标显著性保护说都不能揭示商标淡化制度的实质.商标权人的商誉、社会购买秩序利益以及国家战略利益共同构成了商标淡化制度保护的实质.三者各居其位,保持均衡,商标淡化制度适用的主体性要件也因此得以构成.因商标淡化制度着重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故宜将其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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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追踪     
"21金维化"花落"民生" 1987年8月,民生公司的前身杭州民生药厂注册了"21金维他"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西药"。2000年11月,原告巨元公司的前身南昌汇日保健制剂有限公司在第30类商品上申请注册"21金维他及图形"商标,2001年12月被商标局核准注册。 2002年8月,"21金维他"商标所有人民生公司以原告巨元公司注册的"21金维他及图形"与其在先注册的"21金维他"构成了近似商标,向被告商评委提出撤销申  相似文献   

9.
由于存在注册和使用两种商标取得制度,以及我国商标申请公开的延迟,实践中会产生像“微信案”这样的商标在先申请人与善意在后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要解决这种问题,不仅需要商标申请公开等行政配套制度的完善和高效,也有赖于法官根据不同情形加以平衡:1.商标在先申请人未实际使用商标的情形下,应当维护善意在后使用人的投资利益和通过勤勉经营而累积的商誉;2.商标在先申请人和善意在后使用人都对商标进行了实质性的使用,且达到一定影响的,法院应当遵循利益平衡原则作出判决,必要时可适用商标共存制度;3.商标在先申请人恶意延迟起诉的情形下,可以参考美国商标侵权诉讼中的懈怠抗辩制度以保证公平正义。  相似文献   

10.
石必胜 《人民司法》2012,(19):56-60
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在商标授权确权行政纠纷中如何理解和适用这一规定,实践中有不同的做法。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评字〔2010〕第08026号《关于第3267318号"吉百利"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中认为,虽然引证商标有较高知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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