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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59 毫秒
1.
偷税罪成立条件的数额加比例规定方式,根据举轻以明重原则,不会导致处罚上的空隙。除偷税罪明文规定的数额应累计计算外。其他税收犯罪的数额通常不应累计计算,尤其应严禁通过累计计算数额对行为人适用死刑。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适用死刑的条件中给国家造成的税收损失,不是指所虚开的发票票面上直接反映的税额,而是他人用之抵扣税款后给国家造成的实实在在的税收损失。盗窃、骗取增值税发票的行为本身,不能构成盗窃罪、诈骗罪。  相似文献   

2.
刑法中数额的性质及其计算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数额,是指犯罪行为指向的货币、财物或者其他物品的数目。一定数额的实现是数额犯成立的构成要件要素;在某些直接故意的数额犯中,数额还是犯罪既遂的条件。对复行为的数额犯,原则上多次行为涉及的数额应当累计计算,但以整体行为成立连续犯、徐行犯或集合犯为限。  相似文献   

3.
两个具有相等数额的犯罪表明犯罪人具有相同的人身危险性,但二者的社会危害性不同。一次犯罪数额与多次犯罪累计数额即使相等,其社会危害性也是不同的,前者的社会危害性要甚于后者。共同犯罪的社会意义不是单个人行为的简单组合,其犯罪能力和社会危害性是个人行为无法比拟的。应以犯罪总额作为确定各个共同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标准。  相似文献   

4.
在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涉及经济、财产、毒品和职务等数额型犯罪中,犯罪数额的计算对定罪量刑具有重要作用。笔者拟就刑法规定的对犯罪数额计算的原则和方法进行深入的分析,以期有助于刑法立法和司法的完善。  相似文献   

5.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犯罪数额计算问题在学界中争议颇多。司法解释中的计算模式所采用的标准并不统一,两种计算模式也都存在不合理之处。在"已销售"与"未销售"两种情形并存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应当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行为以一罪论处,并通过犯罪数额折算相加法来解决犯罪数额计算中的疑难问题。犯罪数额折算相加法不仅切实贯彻了罪刑相适应原则,还克服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两种计算模式的弊端。在犯罪形态的选择上,当销售金额达到了追诉标准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犯罪行为应当以既遂形态认定;当销售金额未达到追诉标准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犯罪行为应当以未遂形态认定。  相似文献   

6.
提供有商业风险的期待性盈利不是商业贿赂。根据干股获取分红的,以红利计算商业贿赂犯罪数额。市场价值明确的礼券,以其预充价格计算贿赂数额。资助等形式上不具有一般商业贿赂金钱或财产样态,但内容上仍无法摆脱金钱利益经中间环节周转而成型的变相贿赂本质。确实存在犯罪故意支配下的受财行为,可推定对财物价值的严重性具有认识。对于时间、市场变化因素引起贿赂价格变化的数额认定,应坚持以行为人收受贿赂的时间作为计算犯罪数额的时间基准。  相似文献   

7.
作为数额犯的特殊类型,纯正数额犯中确定行为人是否构成某种犯罪以及属于该罪的哪一停止形态,应当坚持"先既遂,后未遂"的评价路径,并坚持既遂和未遂非此即彼的原则。对于纯正数额犯定罪意义上的"犯罪总体数额"外的数额,则需要在确定定罪意义上的"犯罪总体数额"及既选犯罪形态后,根据"犯罪总体数额"之外的涉案数额的大小等具体情况,在"犯罪总体数额"对应的法定刑幅度以内酌情从重适用法定刑。  相似文献   

8.
刑法关于犯罪数额的规定较为复杂,不同罪名中数额的具体内涵和表现形式不同,不同种类的数额在定罪量刑上的意义也有所差异。行为人的犯罪指向数额与犯罪实际数额时常发生冲突,事实证明一概将犯罪实际数额作为定罪量刑依据,不免有失公允,有必要对犯罪指向数额的价值予以关注,并恰当应用到司法实践当中,使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落到实处。  相似文献   

9.
具有市场价格且受贿人实际取得价值的礼券应当计入商业贿赂犯罪数额。将免费旅游界定为商业贿赂,并非意味着与免费旅游相关的费用一概认定为商业贿赂数额。收受银行卡案件应当区分不同情况计算犯罪数额。贿赂案件中特殊汽车牌照、特殊手机号码的费用应当记入犯罪数额。行贿方付出了金钱,虽然没有直接交付受贿方,但将金钱周转成通过特殊汽车牌照、特殊手机号码表现的现实利益或者享受资格。应当将以金钱为背景、体现贿赂犯罪权钱关系的性贿赂认定为商业贿赂。  相似文献   

10.
诈骗罪犯罪数额内涵之解读——2元手续费所引发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犯罪数额是社会危害及其程度的最集中的表现,其在个罪中应具有自己特定的涵义.与诈骗罪相关的犯罪数额主要有:诈骗行为指向数额、被害人处分(交付)财物数额、犯罪所得数额、被害人的损失数额、以及挥霍数额和追缴、退赔数额等.这些犯罪数额都能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但在反映的程度上以及功能上具有差异性.一般而言,诈骗罪基本构成中的数额应是犯罪所得数额,即行为人通过实施诈骗行为而实际取得的财物数额.在相关司法解释已明确数额内涵的情形下,其应是损失数额.在行为犯模式下,数额应指犯罪指向数额,且其只有量刑上的意义.诈骗罪修正构成(仅指未遂)中的数额应是犯罪指向数额,其是评价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重要依据.  相似文献   

11.
"两高"最新受贿罪司法解释明确了十种受贿行为变化形式的性质认定与数额计算规则,有利于各级司法机关依法惩治腐败犯罪,也为刑法与国际反腐败刑事立法的全面衔接完成了关键性的准备工作。最新受贿罪司法解释存在与刑法原理不相吻合、可能导致实践操作障碍等缺陷。为了充分发挥司法解释的作用,应当从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的双重角度冷静分析最新受贿罪司法解释的利弊得失,并进行相应的改进。  相似文献   

12.
销售金额可以分为广义的销售金额和狭义的销售金额。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既遂形态应为危险犯,销售金额应为危险犯中危险状态的衡量标志。唯有如此,才能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既遂形态作出科学、合理的说明。应对刑法中有关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规定进行一定的修改。  相似文献   

13.
在当今市场主体多元化的情形下,从刑事启动程序的功能来看,简单地对单位与个人作犯罪数额上的区分,这种做法并不合理;另外,从刑法总则的规定、被害人权益的同等保护、社会经济秩序的保护、刑法体系的协调等角度来看,对单位与个人作犯罪数额上的区分,既不科学,也缺乏足够的法理支持。因此,构不构成犯罪,不论是单位还是个人,应适用相同的犯罪数额标准,只是在量刑上可以有所区别。  相似文献   

14.
在数额犯中,"数额"不是界分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尺,也不是数额犯刑罚发动的内在动因,"数额"是数额犯犯罪构成要件中量的规格,是一种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在犯罪成立层面起到区分罪与非罪的作用。数额犯存在未遂的犯罪停止形态,这并非是由"数额"本身所规定,而是由刑法总则中关于未遂犯罪的一般规定与刑法犯罪概念的"但书"规定所决定的。  相似文献   

15.
犯罪数额的理论基础——犯罪概念的定量因素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犯罪数额是犯罪定量的重要体现,犯罪定量因素是犯罪数额的存在根据。为了正确评价犯罪数额在定罪量刑中的地位和作用,必须从一般理论角度,对犯罪定量因素进行研究。笔者重点讨论犯罪概念中定量因素的存在性、价值蕴含以及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定量因素的判断和理解存在的困境。  相似文献   

16.
讯问的目的是使犯罪嫌疑人形成供述动机,这就要求讯问人员在讯问中给犯罪嫌疑人施加一定的心理压力,也只有在犯罪嫌疑人感觉到强大的心理压力时,才能变抗拒动机为供述动机,并如实、彻底地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因此,讯问人员使用什么样的手段与方法给犯罪嫌疑人加压成为关键。  相似文献   

17.
我国刑法分则罪状是以一人犯罪既遂模式加以规定的。在数额犯中,"数额"不是界分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尺,也不是数额犯刑罚发动的内在动因,"数额"是数额犯犯罪构成要件中量的规格,是一种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在犯罪成立层面起到区分罪与非罪的作用。数额犯存在未遂的犯罪停止形态,这并非是由"数额"本身所规定,而是由刑法总则中关于未遂犯罪的一般规定以及《刑法》第13条犯罪概念的"但书"规定所决定的。  相似文献   

18.
死缓制度中的期限问题浅析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死刑缓期执行制度是我国刑事立法的独创,有利于贯彻“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但在死缓执行的过程中,死缓减为徒刑的期限、死缓犯执行死刑的期限及其相关期间的计算这三个方面存在问题,有待进一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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