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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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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商君书》是在现代社会中,记录商鞅法律改革思想的主要辑录。商鞅的刑罚目的理论,以人性恶为理论基础、以重刑、必得等方式为内容,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同时这一理论也为日后的秦法残暴及国势渐衰埋下了伏笔,以史为鉴,本文探讨了商鞅法治思想对我国法制建设的启示。  相似文献   

2.
<商君书>是在现代社会中,记录商鞅法律改革思想的主要辑录.商鞅的刑罚目的理论,以人性恶为理论基础,以重刑,必得等方式为内容,来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同时这一理论也为日后的秦法残暴及国势渐衰埋下了伏笔,以史为鉴,本文探讨了商鞅法治思想对我国法制建设的启示.  相似文献   

3.
商鞅是战国时期法家的代表,秦国依据其法治思想进行了一系列的变法与改革,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在变法过程中,商鞅主张依法而治,树立法的公正性、平等性、公开性与公信力。商鞅认为好利恶害是人的本性,因此君主应当制定法律,明确臣民获得利禄的途径。在法与德的关系上商鞅指出"德生于刑",并认为社会的安定有序才是真正的德。商鞅还主张通过"壹赏"、"壹刑"、"壹教"的手段来规范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并最终建立一个"大治无为"的理想社会。  相似文献   

4.
商鞅是先秦法家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他主张依法治国。公元前361年.秦孝公下令求贤,以变法图强,商鞅投奔秦国,在秦国主持变法,得到了秦孝公的信任,于公元前359-前350年两次进行变法。他的变法涉及政治、经济、思想等各个领域。在变法实践中.发展了先秦法家的理论,提出了明确的实行"法治"的基本要求。(一)"明君治国,不可须臾忘于法"商鞅认为,法律制度的建立,是关系到社会治乱、国家兴亡、政治得失的大事。"夫利下天之事者莫大于治;而治莫康于立君,立君之道莫广于胜法"。①只有建立法制才能立君,立天下。囚此.明君治国,"不…  相似文献   

5.
更法     
《更法》选自《商君书》,记述了商鞅和他 的政敌在变法问题上所进行的一场论战。甘龙、杜挚代表 奴隶主贵族的利益,以"法古"为旗号,主张"循礼",死守 "秦国之故",企图维护风雨飘摇的奴隶制和反动的奴隶 主阶级的意识形态。商鞅从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出发,以 "前世不同教"、"帝王不相复"的历史事实,驳斥了他们的 谬论,得出了"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古"的结论,论证了 变法的合理性,击败了奴隶主贵族的反抗。文章表达了商 鞅的进步社会观,反映了战国时期新兴封建地主阶级生 气勃勃的改革精神。但是,商鞅轻视人民群众等思想,也 反映出他的剥削阶级本质。  相似文献   

6.
洪浩 《中国司法》2004,(5):78-80
商鞅是中国古代法家思想代表人物之一。战国时期,他提出“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古”这一顺应历史发展的进步思想。同时由于他在秦孝公在位时期先后任左庶长(拥有军政实权)、大良造(相国兼将军),有将其变法思想变为现实的政治基础,所以在法家思想当中,只有商鞅的思想真正付诸于实践,成为官方思想,并在中国的历史上产生过重大的影响,从而加快了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转变的步伐。因此,又可称其是一位伟大的实践家。 一种思想就像一座大厦,其中一定含有支撑这种思想的基石。那么,商鞅能够说服秦孝公变法的主要基石是什么呢?读过《商君书》后就一定会体会到其真正支撑商鞅变“法”思想的基石是法、信、权。下面就这三者在《商君书》的含义及关系作以详细论述。  相似文献   

7.
律学在中国古代法文化苑中一枝独秀,律学发展的形态及其所取得的成就,是衡量中国古代法制文明的重要尺度。律学实质上就是中国古代的法学,它发轫于商鞅变法,兴起于汉,繁荣于魏晋,成熟于唐,衰微于宋元,复兴于明,至清而终结。律学每一发展阶段所取得的成果,都将古代法制文明向前推进一步。律学的发展是以先驱者留给后人的文化思想材料作为前提的,这中间的继受关系便是律学发展的真实过程。商鞅改法为律,为律学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载体。商鞅改法为律的目的是强调法律的统一适用,以调整急遽变动的社会关系,确认新建立的制度,为此…  相似文献   

8.
商鞅“改法为律”质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商鞅“改法为律”之说始于《唐律疏义》和《唐六典注》,可谓由来已久。《唐律疏义》云:“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商鞅传授,改法为律”。《注》云:“改法为律者,谓《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也”。《唐六典注》云:“商鞅传《法经》,改法为律以相秦,增相坐法,造三族之诛,加车裂镬烹之刑”。睡虎地秦简出土之后,学术界普遍认为,《简》文为商鞅“改法为律”之说提供了有力的佐证。因为“律”字在简文中出现88次,其中不少的法律条文为商鞅所作。于是,商鞅“改法为律”说遂成为不易之论。笔者以为,仅据以上史料,还很难说“改法为律”始于商鞅。故在此提出质疑,以求教于  相似文献   

9.
在我国几千年的封建历史上,有三次著名的经济、政治制度改革,一次是公元前三五六年开始的秦代商鞅变法,一次是公元一○六九年开始的宋王安石变法,一次是公元一八九八年开始的清戊戌变法。这三次重大的改革,都被史书称之为变法,显然不是一种巧合,而有其必然性,它说明变法与改革有内在联系,说明法在改革中具有独特的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10.
当前,我国正在进行大规模的经济体制改革,这是一场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深刻的社会革命。无数历史事实证明,任何社会革命都是离不开运用法律开拓其道路,确定其形式,巩固其成果的。在我国历史上,战国时期的商鞅变法,就是运用法律在秦国推行改革,改变了秦国旧的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确立了新的生产关系,使秦国一跃而成为最强盛的诸侯大国,打下了秦统一中国的基础。被列宁称为中国十一世纪的伟大社会改革家的王安石,在其变法中也是以法律作为武器,进行社会改革的。清末戊戌变法,也是如此。  相似文献   

11.
商鞅法治理论及其现代借鉴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萧伯符 《中国法学》2002,(2):152-163
本文从法治的功用、法治的人性论基础、法治的纲要、法治的目的四个方面,对商鞅的法治理论进行了探讨;并进而指出,应从依法促进和保障我国加快发展、不断提高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进一步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等方面借鉴商鞅法治理论的合理成分。  相似文献   

12.
社会转型必然引起法的理论和制度体系的统一性运动。殷周之际的社会转型形成了道德人文法思想和礼乐刑政模式;春秋战国至秦汉的社会转型形成了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和制度模式;唐宋之间的社会变动,没有改变法的统一性,但理学使法的统一理论达到了顶峰,实现了哲理、法理与情理,天理、国法与人情的贯通与融合。晚清社会转型,使传统中国法的统一性解体,同时开启了新的中国法的统一性运动。法的统一性在传统中国有其必然性和长期性,而且是统一在道德原理之上的,这对未来中国法的统一性仍有其价值。当代中国法正在道德与自由这两个基本原理的支配和社会主义平等理念的指引下向着新的统一性的方向发展。  相似文献   

13.
古汉语"宪法"是"宪"的一个衍生语词,二者词义有很大程度的同一性。古人训"宪"为"法",多直解其义,未能尽疏其意。他们用"宪"称"法",初为特指先王之法或旧典,意为恒常有效、世代遵从之法。后词义扩展,"宪"多泛指各种法律,成为对"法"的一种尊称。在先秦,"宪法"有两种构词:一是"宪"与"法"同义连缀,泛指国法;二是"宪法"作为一个偏正语词,"宪"是"法"的修饰词,"宪法"有"显法"或"常法"之义,但无"根本大法"或"最高法律"之义。秦汉以降,"宪法"皆属同义联合语词,泛指"国法"、"王法"、"法制"、"刑法",有时还指称一种治道与治法,但仍无"根本法"之义,仅蕴涵着人们对法的一种敬意。  相似文献   

14.
法家的政治理论,包括法、术、势三大方面。商鞅重"法",申不害重"术",慎到重"势",韩非作了批判总结,提出了君、势、法、术相结合的系统理论。势,指君主的权势、权力;法,指由君主统一公布施行的法律、法令;术,指君主的统治术。三者虽有各自相对独立的价值,但"皆帝王之具也",都是君主权力的表现,也是维护君主权力的工具。在法家的价值体系中,"君主"是"神圣"的化身,"权势"是"胜众"的资本,"法制"是治世的法宝,"术数"是御臣的工具。君主处于最高的价值层次,居于主体地位,而作为"帝王之具"的势、法、术则属于较低的价值层次。或者说,君主是"目的性"价值,势、法、术是"工具性"价值。法家价值体系的逻辑结构为:君←势(权)←法←术。  相似文献   

15.
雷安军 《中国法学》2020,(2):188-200
学术界对西周罚金刑制度一直存在模糊不清的认识,对西周有无罚金刑这一问题存在着重大争议。通过对新出土西周金文与传世文献的综合研究,西周罚金刑制度可以得到较为清晰的呈现。西周罚金刑是五刑之外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依附五刑适用的附加刑,多与鞭刑一起适用,罚金的数额与鞭刑的数量往往相同;西周有五个等次的罚金刑,即所谓的"五罚";西周罚金刑适用于不构成"五刑"的轻罪;通过罚金刑所获得的财物既可能由胜诉的一方当事人获得,也可能由政府获得。由于文献不足的原因,夏商没有发现罚金刑制度,西周的罚金刑实为中国古代罚金刑制度的源头,对春秋战国乃至秦汉的罚金刑制度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相似文献   

16.
中国古代法律服务初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随着法律文明的发展 ,我国古代在民间出现了名家邓析这样的代讼人物 ,后来产生了讼师 ,出现了讼学 ;在官方出现了法家管仲、商鞅这样的官方法律决策人物 ,后来产生了张汤、赵禹等专为官方服务的律学家和律学。但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 ,中国既无可能、也无必要产生律师职业。  相似文献   

17.
《吕刑》是我国最早的一部成文法,提出"非佞折狱、惟良折狱,罔非在中"的司法原则,强调防止五过的同时,制定了两造具备,办案人员要到民众中检查核实等严格的审判程序和审判规范,成为儒家德主刑辅的立法设刑基础。《商君法》也是我国古代经过社会实践并获得巨大成就的一部实用法典,成为中国第一个中央集权制秦王朝的法律基础。为秦国扫平六国提供了坚强的法律支持,正是这两种不同的法律思想,在彼此消长的过程中,影响了几千年封建王朝的法律体系。当今,我们的法律工作者,肩负着公正、道义、良心等责任和美德的重任,维系着亿万群众的切身利益,维护着社会的安定和发展。以古鉴今,建构司法公正与社会和谐,体现法律的正义与公平。近几年关于自由心证的讨论日渐增多,从中国法律文化的历史角度进行分析,对中国司法体制进行完善,提高法官素质,以寻求我国司法公正的最大效益。  相似文献   

18.
In order to investigate the connection between the cardiac volume and the cardiac shadow plane, 385 anterior-posterior radiographs of the thorax have been selected comparing their cardiac shadow plane with the corresponding cardiac volumes determined by the autopsy of the cadavers. The comparison showed a connection of both magnitudes by means of the formula Hvol = 0.49 x Fa x square root of Fa (Hvol = cardiac volume in cm3, Fa = cardiac shadow plane of the anterior-posterior radiograph in cm2, corrections were made from the radiation divergence). A verification of the formula showed a very high correlation (r = 0.984) in 25 cadavers to be dissected. The comparing volume of the cardiac shadow plane has been investigated by means of the water displacement method, in which the cardiac vessels were ligated and the heart taken out of the cadaver. The cardiac volume, evaluated from the cardiac shadow plane showed a significant correlation at the cardiac death by internal natural cause. The comparison of the mathematical evaluated cardiac blood volumes of the symptoms causing death showed that the cardiac blood volumes in the group of poisonings and the group of drowning, suffocations and hanging with 231 ml and 211 ml in the men collective were at the same level as the cardiac death (246 ml). About the same applied to the women collective.(ABSTRACT TRUNCATED AT 250 WORDS)  相似文献   

19.
陈松长 《政法论坛》2020,(1):154-161
秦代以吏治严明著称,即将出版的《岳麓书院藏秦简》(陆)一书中大量的秦律令文献再一次给秦代的吏治研究提供了崭新的材料。这些新见的秦令条文,涉及到秦代惩治狱吏贪腐,限制吏员陪同人数,禁止吏员与民争利等多方面的法律规定,仔细解读这些秦令条文,既可了解秦代以法令形式严明吏治的方式和作为,又可给现代的行政制度管理提供参考和借鉴。  相似文献   

20.
“废”官作为对官吏“撤职永不叙用”的专用处罚,一直被学界所公认。然而,从现有公布的秦汉出土文献以及传世文献来看,秦统一之后,由于领土的急剧扩大以及爵位在刑罚体系中功能的增强,“废”作为秦特有的处罚方式,其“永不叙用”的处罚功能被分解出来。“免官削爵”“废锢”等词汇开始承担“废”官的原有功能,“废”逐渐从律令法制术语中消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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