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7 毫秒
1.
关于宪法的历史考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古代有宪法、宪令之类的语词 ,其基本含义是大法。宪令的“大”或“重要”的含义与其发布形式有一定关系。近人也赋予宪法以大的含义 ,但与今之宪法相应的“大”或“重要”的含义主要表现在“组织”、“结构”、“确定”上。中国古代没有组织、结构、确定意义上的宪法  相似文献   

2.
邓联繁 《法律科学》2009,27(2):47-53
将宪法称为政治法,虽然由来久、流传广,但弊病多、危害深,不宜继续提倡。政治事务虽然由宪法集中规范,但宪法不只是规范政治事务。单纯从宪法与政治的关系上讲,宪法不是政治统治法、被政治控制之法,而是控制政治之法、治理政权之法。人民是政治与治政的主体,宪法是人民治政的依据与准则。将宪法作为治政法,体现了民主与民治的要求,有利于增强宪法的法律属性与价值理性,有利于实现宪治、实现民主、实现自由。  相似文献   

3.
吴欢 《法治研究》2012,(12):11-18
"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近现代宪法定义并不能概括人类有政治社会生活以来所有"国宪"或"宪法"现象。纵观人类政治史,任何民族的政治共同体都有"宪法",宪法实为组织政治共同体的基本规则。若进一步对古典时代中西法律传统中的宪法现象加以抽绎,我们可以将宪法界定为政治共同体"安身立命"的根本依据。华夏文化政治共同体"安身立命"的根本依据就是传统中国的"国宪",深入认识这一"国宪"体系具有极其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4.
新书推荐     
《法人》2020,(1):96-96
01《眼睛就是一切》这是一本关于"法"的语词与源流辨析的书,让人眼前一亮。"辨析"就是想要"弄清楚",用《中庸》的话说就是试图"明辨之",而究竟"明"或"不明",端在眼目,"知识是每个人灵魂里都有的一种能力,而每个人用以学习的器官就像眼睛",于是乎,"眼睛就是一切"。本书是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金敏的随笔集,展现了作者对法律传统与变迁的深入思考,是有关"法"的故事的另一种讲法。  相似文献   

5.
刘为勇 《法治研究》2013,(6):116-125
"营业自由"是一个近代中国宪法文本中流行的关键语词。该语词由日本传入中国后,对近代中国的宪法文本产生了重要影响。近代中国宪法文本中"营业自由"的基本含义有多重表达。"营业自由"在近代中国宪法文本中频繁出现,表明该语词具有独特的法律功能。从历史演变来看,随着国家本位主义营业观占据统治地位后,"营业自由"在当代宪法文本中不复存在。  相似文献   

6.
20世纪国际公认的著名法学家杨兆龙先生认为,宪政不同于纸面上的宪法,它是"活宪法",是实际政治受宪法的抽象原则支配的结果。宪政是"法治国加上法律的民主化",要实行宪政,首先应该实行法治,宪政比法治更重要。实施宪政需要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要培养"知法"的高素质人才,二要树立尊重并奉行宪法的"重法"风气,实施宪政的中心工作不是"制宪",而在于信仰宪法而见之于实际行为的重宪风气,即"宪法生命素"的培养,但这非一朝一夕之功,有赖于多数人的长期努力。这些宪政思想在今天对我国宪法的全面贯彻实施及宪政的实现仍具有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7.
虽然各国宪法对公民权利实际上有两种规定方式,一是采用禁止性规则,二是采用授权性规则,但从理论上分析,宜采用禁止性规则.从宪法学上来讲,禁止性规则符合宪法乃授权于国之法、权利先于宪法、宪法控制权力的观念;从立法学上来说,禁止性规则更能表达防范国家权力可能侵犯公民权利的目的;从解释学上来看,禁止性规则能够消除"宪赋人权"的误解.  相似文献   

8.
大学并非一国之"租界",因此,大学事务亦有法律保留原则适用之必要,但是学术自由内在要求国家法律只能是宏观性和方向性的"框架立法",进而给大学自治这一制度性保障留足创制空间。大学"校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根据不同的"校规"类型有着很大的差异。对"学术性规则"而言,法律设定的"国标"只是学术的"最低标准",为教育质量计,各大学的"学术性规则"可以在法律之上设定更加严格的学术条件。而对"行政性规则",法律则是不可逾越的"上限"规范,只是就我国的法治实践现实观之,应破除"国家权力单一"的神话,确立"国家—社会"二元权力构造,进而给自治团体的自我型塑留下适当的裁量余地。当然,符合"法律保留原则",仅在宪法审查之路上迈出了"形式上"的第一步,"校规"要满足合宪要件,还必须存在"实质阻却违宪事由",这又要接受"比例原则"的合理性检验。  相似文献   

9.
当下中国宪法司法化的路径与方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法院适用法律必须解释法律,而解释法律又必须进行合宪解释,合宪解释是目前我国宪法在司法中适用的最好方式,是现行体制下我国宪法司法化的最佳路径。各级人民法院在民事、刑事和行政诉讼中审理每一起案件适用法律时都应当考虑到宪法,进行合宪解释。每一位法官都是合宪解释的主体,都享有法律解释权和宪法解释权,但这并不否定最高人民法院的最高司法解释权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律和宪法的最终解释权。法院通过合宪解释方式间接适用宪法,不必将宪法作为裁判依据而引用,但应当在裁判说理部分引用宪法条款。法院在合宪解释过程中发现法律明显违宪时,应当中止诉讼,逐级上报,由最高人民法院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处理。  相似文献   

10.
一 依宪治国之"宪"(依据) 依宪治国的"宪"是指什么?依笔者理解,应是指宪法文本,依宪治国是治国者依据宪法治理国家.那么这里的宪法文本是指宪法规范还是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笔者认为,应是指宪法规范,但由于宪法规范多具有原则性,因此依据宪法规范应包括依据宪法原则;同时也很难找到脱离宪法规范的宪法精神,如宪法保障人权的精神、法治的精神都体现在一条条的规范里,治国时首先应遵守这些宪法规范,而不宜用抽象的宪法精神否定具体的宪法条文.  相似文献   

11.
朱腾 《法学研究》2022,44(1):135-152
尽管名称不一,但盗罪无疑是古今刑事法律均极为关注的罪名,今人也习惯于以财产性犯罪来理解传统中国的盗罪。然而,在中国文字初创之时,“盗”其实是泛指“不正”“不当”之义的词汇;至战国时代,才被相对明确地用来指称侵犯财产的行为,但其“不正”“不当”之义也并未完全消失。此种日常语义的多层次性也影响到战国秦至汉代的法律对盗罪的设计,使盗罪一方面以非法取财为主旨,另一方面又保留着超越财产性犯罪之概念限定的可能,从而表现出一定的含义复杂性。至魏晋南北朝,立法者们虽试图对盗罪予以分化或净化,但由于“盗”字的日常语义依然具有多层次性,作为法律术语之盗罪的含义复杂性也无法彻底改变并最终遗留在唐律之中。  相似文献   

12.
吴欢 《政法论坛》2021,(1):89-100
民初平政院对行政处分的审查并不局限于合法性层面,而是通过形成和运用"允协情法"的审判技艺,深入合理性层面制约监督行政权。在民初行政审判实践中,"法外求情"是当事人的惯常做法,"酌情准法"则是平政院的基本立场。平政院在坚持合法性审查的前提下,通过引入"情理"作为裁决准据和在建议中落实"情理"等方式,进行实质的合理性审查,又从法律、事实和裁量等方面确立了"允协情法"的法治限度。由此,作为治理秩序建构者的民初平政院,得以在近代化的行政审判中,以"允协情法"的传统司法技艺实现"杜讼息争"的现实治理目标。其中的经验智慧,作为历史初心,对于深刻理解当代中国行政诉讼所肩负的助力国家治理现代化之重任,不无裨益和启示。  相似文献   

13.
历史境遇与法系构建:中国的回应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法文化传统的取舍在中国法律近代化中已有合理结论,而法律移植作为法治构建和运行的必然选择已成为历史定论。二者合乎逻辑的契合,才能创制法律的本土化,并使新构建的法律符合中国的国情状况和民族的风俗习惯,从而使法律辉映出应有的权威性效力而成为制度事实。历史的理性回应是,必须消除法律的虚无主义和封建专制主义的残余影响,牢固树立法治观念,构建全球化与本土化相结合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14.
崔永东 《北方法学》2014,(2):146-151
从法律社会学的视角审视儒家的法律传统可以发现,儒家所理解的"法律"是广义的,它既包括国家制定法("刑"),也包括礼制、礼义、道德、习俗、人情、天道等在内的所谓"活法"。"活法"在一般情况下并无国家强制力,但有社会强制力。当然,它在有些时候渗透于国家法典中,在另一些时候又被直接用作审判的依据———此种情况下的"活法"无疑是有国家强制力的。儒家的法观念实际上是致力于"情理"(活法)与国法之间的平衡,因而在司法实践中体现了一种明显的张力和弹性,因此与英美法系的传统比较接近。  相似文献   

15.
俞荣根 《现代法学》2006,28(6):66-75
中国古代法是儒家之法。仁学“中道”思想是儒家学说之“道统”,亦是儒家之法的“法统”。仁学“中道”的法思想主要体现在“中正”、“中和”、“时中与权”三个方面,原始儒家在论析与处理德与刑、父子相隐与不隐于亲、人与法、讼与无讼等问题上都很好地运用了“中道”的思想与方法。在当今“全球性的战国时代”,儒家仁学“中道”思想仍有其普世价值,必将随中华民族的复兴而走向世界,在处理国际关系和制定国际法则中显示其积极的价值和作用。  相似文献   

16.
明辉 《政法论丛》2009,(2):102-108
希伯莱人具有悠久的历史与文化传统,作为人类社会最为古老的法律之一,希伯莱法的演进历史先后经历了摩西时期、经典时期、犹太传教时期、中古时期,在此一历史进程中,出现了一些著名的国王、先知和法学家,经过他们对法律的传授、记录和整理,终于促成了极为发达的古代法学研究。  相似文献   

17.
John Gardner 《Ratio juris》2004,17(2):168-181
Abstract. In this paper I outline various different objects of investigation that may be picked out by word “law” (or its cognates). All of these objects must be investigated in an integrated way before one can provide a complete philosophical explanation of the nature of law. I begin with the distinction between laws (artefacts) and law (the genre to which the artefacts belong). This leads me to the distinction between the law (of a particular legal system) and law (the genre of artefacts). Then I discuss the contrast between law (the genre of artefacts) and law (the practice). Finally I comment on legality as the name of an ideal for laws and legal systems to live up to. I commend H. L. A. Hart's explanation of the nature of law for investigating these various objects in an integraed way, while nevertheless respecting the distinctions among them. I also criticise some of R. M. Dworkin's work for failing to respect the same distinctions.  相似文献   

18.
方向 《中国法律》2008,(2):8-9,59-61
法治是中国人民的共同愿望.实现法治是中国人民的不懈追求。法治的前提是有法可依。经过中国人民的不懈努力,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三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到目前,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了现行有效的法律共229件.国务院制定了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近600件,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共制定了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7000余件,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基本做到有法可依。  相似文献   

19.
我国基本法律的标准和范围,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模糊不清,学术界的解释也难以统一,严重影响了我国的立法实践。在造成"高法低定"和"低法高定"的同时,还使基本法律的分布极不平衡,个别重要领域甚至基本法律完全空白。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前提下,亟需厘清基本法律的标准,实现范围扩张,使法律体系结构更加严谨、内部更加协调、体例更加科学、调整更加有效。  相似文献   

20.
蔡高强  刘健 《河北法学》2004,22(4):116-119
欧盟法主要由欧盟与成员国签订的基础性条约、欧盟与第三国或国际组织签订的条约和欧盟通过的条例、指令和决定组成。在欧盟内部,欧盟法可以直接适用,具有直接效力,并处于优先地位。欧盟法与成员国法的关系既不同于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也不同于联邦法与成员邦法的关系。欧盟成员国各自适用欧盟法的实践,反映了欧盟法独特的适用方式,表明国际法日益得到普遍的尊重与遵守,主权国家自觉灵活适用国际法以维护国家利益,国际组织在国际法国内适用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这是对现代国际法的丰富与发展。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