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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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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隋淑静 《中国律师》2010,(11):67-68
我国2006年8月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而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27条第1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相似文献   

2.
论完善知识产权出资制度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知识产权出资制度现状《公司法》第24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明确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知识产权方式出资,并对知识产权出资比例、评估作价  相似文献   

3.
作为我国吸引外资的重要途径,中外合资企业设立中的外方出资问题一直是我国相关法律的关注焦点之一。然而,当外国投资者拟以知识产权出资时,由于相关法律规定的模糊性以及同位法之间存在的冲突,会在知识产权出资的客体范围、知识产权出资的比例、知识产权出资的评估作价、知识产权出资的方式等方面遇到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4.
谈新公司法有关知识产权投资之规定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修订的《公司法》(下文称新公司法)对股东以知识产权出资问题所作的规定有了较大的变化,相对于修订前的《公司法》(下文称原公司法)有了一些进步,但还有很多不足,笔者在此作一些粗浅的分析。一、新公司法有关知识产权投资之主要规定新公司法涉及知识产权投资的规定主要有: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  相似文献   

5.
<正> 有限责任公司是我国在1993年12月2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予以规定的两种公司形式之一。对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的公司形式,早在1979年7月8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法》)第4条和1983年9月20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19条中都分别作了明确规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由此可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实际上是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法规实际上是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法。  相似文献   

6.
一、基本案情1993年11月4日,烟台橡胶厂以其全部固定资产作价2940万元人民币,香港中国轮胎集团有限公司出资3060万元人民币,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共同设立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烟台中策橡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中策公...  相似文献   

7.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3年通过的《公司法》以列举方式规定了股东对公司的出资方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上述规定可以概括出股东对公司的出资必须满足的条件为估值确定、价值稳定和能够转让,体现的立法精神是严格执行资本确定、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三原则,严格维护公司的资本信用。  相似文献   

8.
在党的改革开放政策沐浴下,在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精神鼓舞下,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简称合营企业)象雨后春笋般地迅速发展了起来。由于合营企业的产生和不断增加,由于市场机制的作用,在合同期间,合营的一方因某种动机而转让出资的事件有上升的趋势。因转让出资引起的纠纷甚至诉讼事件也开始发生。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条规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公司”。现我国的合营企业实质上就是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合营者共同出资,合营各方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合营企业承担有限责任,合营企业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有  相似文献   

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24条、第80条,设立公司时,股东与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由此可见,根据《公司法》,公共关系是不能够作价出资人股的。但是笔者认为,公共关系应该能够作价入股。本文拟就公共关系的内涵、公共关系作价入股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以及公共关系作价入股应注意的问题等作一理论探讨,以便抛砖引玉。股东与发起人可能同外界发生业务关系(主要指顾客关系与代理销售关系),也可能在其内部同职员发生业务关系(主要指组合劳力关系)…  相似文献   

10.
所谓假投资,是指一部分外商以表面上按规定出足资金,实际上不出资或少出资与大陆一些投资者开办“合资”或“合作”企业的形式,牟取我国给予中外合营企业优惠政策下的各项利益,损害国家利益的违法行为。它是引进外资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相似文献   

11.
鼓励外商在我国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是我国利用外资,发展国民经济的一种灵活有效的投资形式。本文拟就合作企业存在的几个有争议的法律问题作一探讨,试图澄清。一、关于合作企业的出资方式。《合作企业法》第八条规定:“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至于中外合作者各自应以何种方式投资,《合作企业法》第二条规定:“中外合作者举办合作企业应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投资或合作条件。”这就是说,中外合作各方可以以《合作企业法》第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方式出资。具体出资方式由双方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规定,法律  相似文献   

12.
外商投资企业的期限、解散与清算王瑞洲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期限外商投资企业的期限,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可以经营的年限。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期限,1990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12条规定:“合营企业的合...  相似文献   

13.
股东商誉出资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各国公司法普遍规定,股东出资不限于货币,也可以实物,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折价出资。①商誉作为一项重要的无形财产权,在现代社会中具有重要价值。法国公司法允许以商誉作为股东出资,日本学者也认为财产出资中包括商誉。②随着对外开放,引进外资的工作的开展,无形资产最早是在中外投资保护的双边协定中得到确认。如我国与瑞典签订的《关于互相保护投资的协定》(1982,3,29)第1条规定,“投资”应包括缔约的一方投资者在另一方境内,依照法律和规章用于投资的多种形式的资产,尤其是……版权,工业产权,工艺流程…  相似文献   

14.
投资者可依法以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如《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种外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规定合营者可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中外合作企业法实施细则》规定合营各方可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为合作条件。但是技术成果如何作价出资,出资各方有何权利义务等,法律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由于技术成果如何人股无法可循,因此,技术成果入股很容易引起纠纷,甚至导致合作失败,以至于清算。当前技术成果入股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出资各方对入股技术成果的可行性论证不足,入股技术成果不成熟。在入…  相似文献   

15.
<正> 本文所称的“合营企业”是指设在中国境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包括设在中国境外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资法”是指1979年7月8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相似文献   

16.
专利技术入股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以专利技术入股是当前常见的经济现象,其中有以专利权入股的,也有以专利实施权入股的,还有把专利申请权也视为专利技术作价入股。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股东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专利权是知  相似文献   

17.
中外合营企业是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我国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利用外国直接投资而成立的企业组织,分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两种形式。在中外合营企业中是否存在贪污罪,其内部工作人员和其他经手、管理合营企业财物的人员能否构成贪污罪的主体,是司法界和法学界所面临的一个新课题。笔者认为,解决这一问题应从此类企业的性质和反映性质的特征入手。  相似文献   

18.
中外合营企业是中外双方当事人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和共担风险的经济实体。由此,构成中外合营者组建一个企业至少要做到四个共同。即在投资、经营、盈亏和风险四个方面的共同。在某种程度和范围内可以说,“四个共同”对合营企业至关重大。“四个共同”缺一不可,互为联系。共同盈利是合营企业的目的,而投资和经营是实现这一目的的手段和必要途径。在投资和经营两个共同中,共同投资使合营企业在事实上得以存在。而共同经营则是企业能否回收投资,进而盈利,避免亏损的重要一环。  相似文献   

19.
一、我国企业注册资本制度"双轨制"之现状1、外商投资企业对注册资本制度的初步尝试与运用我国早在1979年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条就明确提出了"注册资本"的概念,随后1983年该法的《实施条例》第21条对注册资本下了一个定义:"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同时,该《实施条例》还进一步规定了注册资本变更、转让的一般程序。1987年3月五日,我国公布了《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以规范在实践中出现的合营各方不实际出资…  相似文献   

20.
论有限责任公司的司法解散程序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论有限责任公司的司法解散程序●冷绍民闫文军一、法院应否受理当事人要求解散公司的请求我国法律关于公司解散的规定主要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02条规定:“合营企业在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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