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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基层治理资源不断增加但边际效应递减,出现了“内卷化”趋势,其原因在于治理资源处于悬浮状态,未能真正地作用于基层社会.对此,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因基层乡镇司法缺位而推进“一乡一庭”建设,在不增加投入的基础上重构法庭职责,使司法下沉基层,与基层党政联动,共同推进基层社会的法治化治理,创出了一条以法庭为中心的基层矛盾化解和社会治理的新路子.基于河北“一乡一庭”建设的启示,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应当从为民众构筑平台、输送权威和提供便利入手,深化治理模式的规范性、正式性和普适性,重构以法庭为中心的基层治理新格局,构建基层治理“大资源”体系,借力司法改革,不断提升基层治理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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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公司法》针对我国公司实践中出现的问题,采纳了国内理论研究新成果,借鉴了国外成功的立法经验,在诸多方面体现了现代公司治理理念.其中一人公司法律地位的确立,则彰显了这一理念.一人公司作为一种新型的公司形态,一方面反映了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另一方面是对传统公司理念的极大挑战.因此,探索一人公司的理论根源,深入分析一人公司的法律本质及价值取向,促使该制度在我国当前国情下正常运行,还应进一步加强对一人公司的立法规制,不断规范和完善我国公司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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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内部的公司治理和控制监管机制,不仅关系到公司本身财产安全和盈利与否,而且还关系到公司的社会责任,特别是关系到国有资产的财产安全以及行政的清廉。公司治理结构中应当充分利用‘久性恶”的一面,使管理者相互制衡。目前财务审批“一支笔”制度有很大漏洞。未来至少应当建立国企大额现金支付的‘‘两支笔”制度。国家国企管理部门可以确定一个监事会负责人和总经理财务共签的起点额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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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公司法首次承认了一人有限公司的法律地位,这对传统公司法提出了挑战。针对一人公司所带来的挑战,新公司法做出了一系列的制度安排,降低了一人公司的风险,但立法也还存在诸多缺陷,需要予以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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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世虎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3,5(3):53-58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1993年制定的《公司法》已不可避免地存在诸多缺陷,为此,必须对其进行修改。本文就修改《公司法》面临的一人公司、股份回购、公司治理结构三个问题进行了探讨,提出了有针对性的修改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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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传统公司法理论以缺乏团体人格为主要理由,否认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然而,一人公司以自身的特点赢得了投资者的关注,并被许多国家认可。一人公司已在实践中对我国《公司法》提出挑战,为了中国企业制度的科学完善,我国应从法律上对一人公司进行规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