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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底,笔者在德国培训学习期间,先后考察了法兰克福地方法院、法兰克福公证员联合会、维尔兹堡公证员研究所、波鸿市公证软件研究所、巴伐利亚州司法部和公证员联合会、慕尼黑地籍局、巴登一弗腾堡州公证员联合会,从而对德国公证制度有了更为深入的了解和启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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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证协会重新修订的《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对公证员的职业道德提出了更高的标准。笔者作为基层公证员.对公证员职业道德的诸多方面有一些感悟,与大家共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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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5日至11月6日,中国公证协会组织公证员、公证管理人员培训团赴德国接受为期21天学习培训及实地考察。本人有幸随团赴德培训,对德国公证制度有所了解,并比较我国公证现状也有所启示和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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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助理是辅助公证员完成公证任务的人员。随着我国公证员制度建设要走法律职业化这一目标的提出,公证员助理制度的建立完善就被提上了议事日程。公证员职业化建设要求公证员成为业务素质高的法律专业人士,即能够在公证活动中严格按照法律的要求,高效、公平地处理公证业务,这就必然要求公证员需要助理来为其做一些涉及公证业务的辅助性工作。由于法律资格准入的特点,导致必须明确公证员助理的职责权限、在公证活动中的角色定位,即必须在新形势下重新建立公证员助理制度。也正因此,公证员助理制度是整个公证制度的一个重要命题,不可回避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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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经济社会的新发展、党和政府的新要求、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加强公证队伍建设.扩大公证队伍规模,调整年龄结构和知识结构,于2010年7月面向社会公开招录了14名公证员助理.其中具有研究生学历的8名.通过司法考试的11名。为使新进公证员助理尽快适应工作岗位。熟悉公证业务.黄河公证处陆续开展了一系列新助理培训工作。他们的主要做法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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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于公证员的任免和职业保障
按照《条例》第8条规定,具有中等法律学校毕业生资格的人员符合一定条件,以及其他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担任过审判员、检察员职务的,均可以被任命为公证员。这种制度安排,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是有合理性的,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条例》对公证行业准人条件的规定标准过低、程序不规范,已经不符合法律职业化的标准和要求。自2002年国家实行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以后。司法部在推进公证队伍法律职业化建设进程中作出了重大改革举措,要求必须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中选拔录用公证员;45岁以下达不到本科学历的公证员。要在2006年年底前达到本科学历:公证员每年必须接受40小时的业务培训。《公证法》确认了公证改革的成果,规定担任公证员需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两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公证法》第19条还规定了其他可以担任公证员的条件,即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具有高等职称的人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并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公务员、律师。由于这些人具有较高的法律专业素质和司法实践经验,由他们来担任公证员能提高公证员队伍的整体素质,符合公证队伍法律职业化建设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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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遗嘱纠纷层出不穷,有愈演愈烈之势,经常导致遗嘱全部或部分失效,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如今办理遗嘱公证的人们也越来越多,这给我们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为一名公证员,就如何完善遗嘱公证,笔者试分析遗嘱失效的原因,从完善遗嘱公证笔录上来完善遗嘱公证,以便能更好的预防遗嘱的失效。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