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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三、实现国家权力主体之间建立有效制衡机制的根本性转变在刑事诉讼法的篇章结构中,总则加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内容占了一多半,审判和执行只占一少半。除了前述总则编中存在国家权力本位主义思想外,在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审判和执行程序中,国家各执法、司法机关的权力配置及相互制约机制不够科学合理,其中又缺乏律师作为社会权力的监督制约,导致在刑事案件中,有钱有势的犯罪嫌疑人一遇刑事追究即拉关系、找出路,希望获取不正当的免除、减轻刑罚的利益,而那些无钱无势的人可能因权力缺乏制约而蒙受非法的刑事处罚,刑事诉讼法“惩罚犯罪分…  相似文献   
2.
九、关于公证协会 《暂行条例》没有关于公证协会的规定。《公证法》第4条规定了公证协会的性质、设置和职责等内容。  相似文献   
3.
南非1996年宪法规定了人格尊严权、平等权、被拘禁者的基本人权、健康救护以及其他相关权、自由和安全权、儿童权、教育权、宗教自由权、参与政府相关事务权等项与公民人身和自由相关的基本权利,南非矫正部(theDepart—mentofCorrectionalServices)据此发布了《南非矫正白皮书》,白皮书序言明确其目的就是实现宪法的上述权利。《南非矫正白皮书》自1994年开始发布,用于指导全南非的矫正工作。2004年11月,南非政府批准了新的《南非矫正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代替1994年南非矫正白皮书。1998年,南非颁布实施《矫正法》,后经多次修改,是规范矫正工作的基本法律。  相似文献   
4.
一、公证机构设立程序 (一)有权批准设立公证机构的主体 公证权属公权力,体现国家对经济社会生活的监控与干预,国家通过立法将这一职能授予个人或社会组织承担,故各国公证法关于公证机构的设立均规定了严格的程序.  相似文献   
5.
试论我国法制建设的制约因素薛春喜庄春英社会主义法制与社会主义民主密不可分,它们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因此,严格说来,我国法制建设的全称应该是民主法制建设。它不仅仅是包括法的制定、法的实施在内的动态的系统工程,而且它还与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政...  相似文献   
6.
九、关于公证协会 <暂行条例>没有关于公证协会的规定.<公证法>第4条规定了公证协会的性质、设置和职责等内容. 中国公证员协会成立于1990年3月30日,自成立以来,在行业自律、对外交流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并于2003年3月成为国际拉丁公证联盟正式会员.<公证法>关于公证协会的规定有以下几点需要特别予以说明:首先,关于"公证协会"的名称,主要是考虑到协会会员除了公证员外,还有公证机构和地方公证协会,因此使用"公证协会"一词更准确.  相似文献   
7.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改革和完善社区矫正制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者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能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行为,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的《房屋登记办法》于2008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办法没有采纳长期存在的登记过程中某些事项需要公证的制度,只规定境外登记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时的委托书需要公证和认证。这一事实是对我国公证事业发展的一次考验,也向公证界提出了挑战,即在国家和政府规章没有强制公证要求的形势下如何发展公证事业。研究和解决这个问题,要从公证的独特作用谈起。就房地产领域而言,要从公证与房屋登记的异同对比中寻求答案。  相似文献   
9.
庄春英  薛春喜 《中国律师》2005,(12):44-44,45-46
3、关于律师会见权。侦查、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权力几乎是无限的,而且规定犯罪嫌疑人必须如实回答讯问(《刑事诉讼法》第93条)。与之相对应,《刑事诉讼法》第96条虽然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1998年1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六机关联合发布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也明确规定:“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但律师会见难是一个普遍性问题,实践中各执法机…  相似文献   
10.
庄春英 《中国司法》2009,(2):103-106
2008年12月6日至7日,由广州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主办、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广州大学法学院和广东商学院法治与经济发展研究所协办的“中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国际研讨会在广州举行。来自中国法学界、法律实务界和来自丹麦、澳大利亚、美国法学界的代表参加了会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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