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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06 毫秒
1.
当法律服务业遇上互联网+,或许并不像其他领域那样,容易嫁接。以诉讼业务为例:一方面,法院所接收的案件呈爆炸态势;另一方面,当事人对于上法院打官司又多抱有戒心,厌讼的情绪仍笼罩着大多数人。熟人社会的交往逻辑,决定了当事人在纠纷解决过程中,更愿意选择熟人(还是知根知底靠得住些!)而不是选择在网上搜索到的某位陌生的律师。拥有大量需求的商界人士,也不太乐意在纠纷发生前就延请一位律师提供帮助,他们迫切想要找一个律师的时候,往往是在纠纷已经发生之后。  相似文献   

2.
“走麦城”缘于东汉建安二十年(公元219年)蜀汉关羽为吴将吕蒙击败而退走麦城。这一段历史与典故流传至今,妇孺皆知。过五关斩六将的举世英雄关云长,也有败北的时候;世界上无常胜将军,律师亦然。“应该胜诉的案件不争取得到胜诉的结果不是好律师,本该败诉的案件侥幸取胜也不是好律师。”我的执业格言充分注意到了律师不要歪打官司,无论何类案件中的律师都是在对立的工作环境下各自履行职务的,其中必有一“胜”一“负”。标榜“我没有败诉的案件”,只能是欺世盗名。当事人无理者律师败诉坦然之;律师不尽职者律师败诉愧疚之;有理…  相似文献   

3.
姚建龙 《检察风云》2010,(24):12-13
从安徽阜阳司法腐败窝案,到北京西城法院原院长郭生贵受贿案,再到陈卓伦案。近些年来,律师行贿司法官的案件频频曝光,令人触目惊心。“打官司就是打关系”似乎成为了一种大行其道的司法潜规则,律师与司法官之间的关系如何,已然是当事人权益能否得到维护的决定性因素。震惊全国的陈卓伦案件,将这样一种畸形的司法生态状况暴露无遗。  相似文献   

4.
杨勇 《律师世界》2000,(4):30-31
当事人请律师代理诉讼,当然是希望律师为其打赢官司,哪怕是取得诉讼的局部胜利。然而律师没有常胜将军,再出色的律师也有败诉的时候。律师代理民事案件,败诉在所难免,但并不是说,律师可不管案件成败输赢,只要代理诉讼的案件了结,律师就“万案大吉”了。由于当事人是案件输赢的直接利害关系人,他更看重的是案件的结果,且有些当事人总是以此来评价一个律师的好坏、优劣。但也并不是律师采取误导或其他不正当的手段,将一个本该百分之百败诉的案件打了个全胜,当事人对你就信任了,你的名望就会提高。律师不是讼根,讼根式的律师不但…  相似文献   

5.
汤旻利 《人民法治》2018,(12):29-30
随着中国企业涉外业务量的提升,各类涉外商事争议持续涌现。在相关的争议解决过程中,不少涉外案件的当事人双方均选择通过仲裁来解决纠纷。在该类国际仲裁案件中,中国律师也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不仅仅只是充当中方当事人与国际律所之间的桥梁,也开始以主办律师的身份主导整个案件。值得注意的是,国际仲裁与中国内地仲裁在许多方面均存...  相似文献   

6.
状告律师     
师杰 《法治纵横》2011,(6):54-55
帮人打官司的律师因为被认为不尽职反而被委托人推上了被告席,日前江苏苏州一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一起借款纠纷案件时,由于贻误起诉时机,导致案件中的借款担保人被法院判决免除保证责任。  相似文献   

7.
人民法院进行的民事庭审方式改革将在“九五”期间不断推进和铺开。民事庭审方式的改革,使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庭审模式发生变化,同时也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方式、在诉讼中应承担的义务及作为委托代理人的执业律师在诉讼中应发挥的作用等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文仅就民事庭审方式改革涉及律师调查取证的一些问题略陈管见。一、律师调查取证的范围法庭上原被告双方的较量,主要就是证据的有效性、证明力的较量。可以这样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不同的民事案件及经济纠纷案件,有不同的证明对象,但不外乎两种,即当事人主张的法律事实和当…  相似文献   

8.
近来,部分当事人打官司使用一种“新招”,即在诉讼时故意提高诉讼标的,夸大损失,漫天要价,尤其在侵权、损害赔偿、经济合同纠纷等案件中,动辄要求赔偿几十万、几百万。经法院核实,其实才不过几千或上万元,有的甚至只有几百元,反差巨大。目前,这种现象还有不断蔓...  相似文献   

9.
律师一直以来给予大众的形象首先是出现纠纷时替当事人打官司,其次签合同作公证等等。然而律师作为与法律打交造最多最资深的专业人士,其职能却不仅限于此。据新华社9月份报道,云南的一位律师近日向全国人大提出审查建议书,请求审查国务院刚刚颁布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未将死亡  相似文献   

10.
律师以居间调解人的身份主持调解(以下简称“律师居问调解”)一般是指律师应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委托,居间主持,依法疏通劝导,从中幹旋,促成双方当事人自愿合法地解决纠纷的一种调解活动。这一表述较准确地反映了我国当前律师居间调解的情况。现就律师为何不宜居问主持调解作一简要分析。一、从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上分析,律师不宜居间主持调解。律师居间调解的法律关系是律师应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委托而发生的,律师与纠纷双方当事人相互  相似文献   

11.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纠纷,对要不要打官司,打官司前怎样写诉讼状,要承担多少案件诉讼费,还要花多长时间等问题必须有所考虑。  相似文献   

12.
咸鱼翻身     
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代理劳动者一方胜诉的几率约等于行政诉讼案件代理行政相对人一方。尤其是在某些地方,政府首长高度重视、全力扶持外资企业或者一些大型的效益很好的国企,在这种时候,要代理劳动者跟用人单位打官司,犹如蚍蜉撼树,鸡蛋碰石头,律师往往会有一种悲愤无奈的感觉。  相似文献   

13.
随着我国新《民事诉讼法》的颁布施行和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我国民事案件(包括经济案件,下同)的审判越来越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当事人能否提供对已有利的确实充分的证据,是直接影响到其胜诉与否的关键所在。因此,作为代理人,律师为了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较好的代理效果,在代理案件的全过程中,就必须做好调查取证工作。本文拟就律师在民事代理中调查取证工作的有关问题作些探讨。一、律师调查取证的法律依据及其完善《律师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律师参与诉讼活动,有权依照有关规定,向有关单位,个入调查”;…  相似文献   

14.
黄皓  程捷 《中国律师》2008,(12):55-57
当前律师实务中不乏一种现象,即律师在法庭辩论中经常陈述证据问题之外的事实。希望借此影响法庭对案件的处理。比如,曾有二审阶段的律师在庭上陈述“一审法官曾事后私下向我表示,这个案件让他很棘手,证据链条不太完整。”也有律师本身就是当事人的亲友,在法庭辩论中刻意强调当事人从小如何如何,当事人如何如何经历过各种事,  相似文献   

15.
法律援助也称法律救助、法律扶助。它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及法律专业人员,对某些经济困难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费用或者义务提供法律帮助的一种法律保障制厦。法律援助是社会文明亏进步的体现,是法律公平性原则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实施,使我国的律顺制度进一步深入人心,公民在日常生活中遇到麻烦和纠纷寻求法律帮助,聘请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做法越来越普遍,律腼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得以实现作出了很大贡献。然而,在社会生活中,确实还有少数公民因经济困准无力承担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而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还…  相似文献   

16.
胡昌明  杨兵 《法庭内外》2008,(11):41-44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的各个领域都发生着急剧而深刻的变化,其中之一就是人们更习惯于将纠纷提交法院裁决。于是,法院的案件数量大幅增长,案件类型愈加丰富,法律服务的市场需求也越来越大。与此同时,法律服务市场的缺口也越来越大,导致一些不具备诉讼代理人资格的公民,在社会上私自承揽法律事务,并以当事人近亲属或者律师等身份参加诉讼,俗称"黑律师"。  相似文献   

17.
律师代当 事人打官司,打 输不收或少收 代理费,打赢则 多收一点费,这 就是目前较为流行的“风险代理”。然而,“风险代理”合理合法吗?代理费到底应如何付?其实,这是一个较为复杂且极易引起矛盾纠纷的问题,引起不少法学专家的关注。杭州就发生了这样一桩令人深思的官司:律师替当事人打赢了官司,当事人却不按“风险代理合同”付费,于是,发生了这桩浙江省首例律师把当事人推上被告席的奇怪案子。  相似文献   

18.
我国律师事业方兴未艾。然而在发展的过程中,也累露了其不足之处。作为律师业重要激励机制的律师收费制度,越来越显示出其滞后性。据报载,我国律师与其当事人之间因律师收费的纠纷而诉诸法院的事例屡见不鲜。这种纠纷无疑有损津师执业形象,也不利于我国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究其原因乃是我国律师收费制度本身存在着严重缺陷。因此,如何有效地协调律师与其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如何完善我国的律师收费制度,已成为理论界和实践部门的当务之急。我国的律师收费方式有:计件收费、按标的收费。计的收费S协商收费混合制。我国的律师收费…  相似文献   

19.
律师是一种凭借其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社会职业,而当事人接近并利用司法机关往往要支付一定的报酬来购买律师所提供的这种“智力成果”。然而,在社会实践中,我国律师与其当事人之间因律师收费问题产生了诸多纠纷。究其原因乃是我国律师收费制度本身存在着  相似文献   

20.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全国法院教育整顿工作座谈会上强调指出:“……要制订并严格遵守在办案中审判人员与当事人、律师关系的制度,禁止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吃请,禁止向当事人乱收费,乱拉赞助,禁止私下或单独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禁止为当事人介绍律师和为律师介绍案件。”而其在1999年1月”日向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所做关于人民法院开展集中教育整顿的情况汇报时更明确提出,要在审判人员与律师、当事人之间建立起一条维护司法公正的“隔离带”,审判人员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禁止为当事人推荐、介绍、指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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