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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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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劳动争议的二元结构与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郑祝君 《法学》2012,(1):94-103
我国现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下的争议处理机制的弊端集中表现为机构重叠、程式冗长、多头管、重叠审,无法达到"公正、及时"的立法目的。我国应接受国际通行的劳动争议属性的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二元结构区分理论,并以"双轨制"的复线方式为争议处理路径。对权利争议,以社会、民间机构调解或仲裁为先。调解成立的,可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调解不成立的,可提起诉讼,一审终局。仲裁"一裁终局",不搞司法续尾。对利益争议,由劳动争议三方协商机制管辖和处理,该机制应具有处理终结权。申言之,应以二元结构理论为基础,以复线处理方式为路径,重构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相似文献   

2.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困境与突破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曹燕 《河北法学》2012,30(5):112-115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摒弃了劳资理性,转而依靠公权干预,不仅使个别劳动争议出现“重裁审、轻调解”的现实困境,更为严重的是大量涌现的集体劳动争议无法得到有效的制度规制.有鉴于此,从劳动关系从属性的本质特征出发,寻求劳资理性合法化的路径以发挥其化解劳资矛盾的功能是当前劳动争议处理法律制度构建的关键所在.  相似文献   

3.
随着内地法院受理涉台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加,由此产生了海峡两岸之间的大量司法协助问题.鉴于两岸的政治与法律现状,从差异较小的司法鉴定领域着手研究司法合作,在符合海峡两岸共同利益的前提下,通过协商来构建相对统一的司法鉴定证据使用机制或许能为开拓海峡两岸司法部门协助提供新的突破口.其合作途径为:设立海峡两岸互相认可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名册;统一鉴定程序和鉴定标准;完善两岸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定期在海峡两岸举办司法鉴定学术研讨会等.  相似文献   

4.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虽然改善了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一些方面,但仍有其不足之处。因此,本文从珠三角地区劳资纠纷案出发,通过对我国现行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机制的阐述,结合劳动仲裁实践,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和对策。  相似文献   

5.
谢增毅 《法学研究》2008,(5):97-108
劳动案件的特点决定了有必要在普通的民事争议处理程序之外建立特殊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英国及其他国家和地区都通过设立专门的劳动裁判机构或调解机构等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尽量使劳动争议在法院之外得到快速、公正的解决。借鉴域外经验,我国应继续维持“先裁后审”这一处理劳动争议的基本模式。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基本维持这一体制,并且加强了劳动调解和仲裁,整体上值得肯定。但该法确立的有条件“一裁终局”制度存在不足。我国劳动调解和仲裁机构在组织和人员上也面临诸多挑战,需要逐步完善。  相似文献   

6.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虽然改善了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一些方面,但仍有其不足之处。因此,本文从珠三角地区劳资纠纷案出发。通过对我国现行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机制的阐述,结合劳动仲裁实践,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和对策。  相似文献   

7.
陈轩禹 《法制与社会》2014,(34):279-280
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者的维权意识日益增强,劳动关系中劳资双方利益的区别和对立性使劳动争议成为每个国家都会产生的社会现象,简洁高效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有助于劳动者的权利保护和社会的稳定和谐。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方法采用"一调一裁两审"的制度(即调解、仲裁、诉讼)也显露出弊端。本文通过文献研究和实地走访调查对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进行理论性探索,总结劳动争议的实际案例介绍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并提出改进的建议。  相似文献   

8.
台湾劳资争议处理机制及其对大陆的启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和谐劳动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和谐劳动关系能否确立。它山之石,可以攻玉。本文对台湾地区劳资争议机制进行分析解读,以期为进一步深化中国大陆劳动法制改革、完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9.
肖竹 《政法论丛》2009,(2):55-59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构建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应在适用过程中落实劳动争议调解多元化、社会化的立法意图,完善劳动争议裁审体制的分类处理机制,提高劳动争议仲裁的权威性与公信力,理顺劳动监察与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关系。  相似文献   

10.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由仲裁、快速仲裁、调解和专家鉴定等程序构成,主要面向知识产权类纠纷,其在程序启动、争议处理者选定、程序措施和期限设定等方面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体现出了较强的灵活性、便捷性和对于争议解决成本的控制,并为处理此类纠纷中较为突出的技术性、保密性问题进行了特殊的程序安排。相关规则设计对于中国争议解决机构处理知识产权类案件具有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1.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弊病已经成为制约劳动纠纷及时、公平解决的瓶颈,如何建立更加科学、公平且富有效率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乃为立法者、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关注的焦点问题。新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虽然增加了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并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但在调解渠道的设计上仍然不够多样,也没有改变劳动仲裁强制性、前置性和行政性的特点。劳动仲裁由收费改为不收费的制度使劳动仲裁机构受理案件数大幅增加,抑制了其他劳动争议非诉讼解决方式作用的发挥。  相似文献   

12.
谭玲 《人民司法》2012,(1):67-72
随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实施,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从完全的"一调一裁二审"机制变更为"一调一裁二审"和"一调一裁"并存的混合机制。对部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裁终局,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争议处理机制重大的改革举措之一。但是,在劳动争议审判实务中,一裁终局制度并未发挥立法者所预期的简化程序、避免讼累、大幅度减少劳动争议诉讼等积极作用,反而因其制度设计的不完善,造成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旧病"未愈又添"新疾"。通过对上述现实问题的剖析,笔者认为应在反思我国审级制度的基础上,继续对现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进行创新,最终建  相似文献   

13.
对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劳动争议联合调解机制"进行实地研究可以发现,其"一个中心、两种机制、三项制度、四大职能、五类方法"的运作模式,本质上体现一种"合作主义"政策;具体而言,一是兼顾劳动者的权益与民营企业的发展,二是兼顾法治原则与效率原则,三是维护调解自愿与多种选择的权利,四是将自上而下的动员与自下而上的参与有机统合。"北仑经验"的启示是:政劳资三方对话有助于减轻劳动关系紧张,增进社会凝聚力,促进社会团结,促进法律共同体的形成。改革工会组织已经刻不容缓,保障劳工的组织权、集体谈判权和自我行动决定权的实现,加强保护劳工的制度建设。  相似文献   

14.
我国在法律上主要有三种处理劳动争议的方式,即调解、仲裁、裁判。在制度的应然性设计中,仲裁在劳动争议的解决过程中显然应该处于中心地位,而调解和裁判则起到补充、辅助作用,三者相辅相成而又主次分明。然而,这样的制度设计在现实运作中却多为实务界、理论界所诟病。笔者在对这样的现象加以分析之后将问题归纳为:调解虚置化、仲裁伪中心化、裁判初始化三个方面的问题。此外,结合借鉴英国的ACAS劳动争议解决制度,笔者认为应该在现实制度运作中对相关的制度加以改革,确保仲裁中心主义在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中的实现,以保障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与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有效运行。  相似文献   

15.
"人权入宪"是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也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司法为民"的主张,正是对这一要求的切实回应。在当前中国"劳资失衡"的社会状态下,宪法赋予劳动者的基本人权常常得不到有效的贯彻和保障。为了切实有效保障人权,平衡劳资关系,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必须要对现有的劳动争议诉讼机制进行改革,在为民原则、效率原则、司法最终救济原则的指导下,建立或裁或审、裁审分离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健全和完善劳动争议法律体系,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劳动公益和公力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16.
健全完善我国劳动争议调解制度与体系探讨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劳动争议调解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劳动争议调解是指法定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在处理劳动争议的过程中,对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所进行的协调、调停,促进劳动争议当事人进行和解的活动。包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的调解、劳动争议仲裁委的调解和法院所进行的调解。狭义的劳动争议调解仅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调解。这里指广义的劳动争议调解。  相似文献   

17.
据最新情况显示,我国劳动争议案件正逐年递增,其中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增长较大,且多集中在经济较发达地区,劳动争议案件调解空间不断缩小。而作为缓解劳资矛盾的有效手段,协调劳动关系政府、工会和资方的“三方机制”有望纳入正在立法中的《劳动合同法》。(2005年10月20日《法制日报》)  相似文献   

18.
汪辜会谈以来,海峡两岸民事交往日益频繁,回大陆探亲、旅游、收养子女以及从事经济贫易等活动的台胞数量剧增,也有一些大陆同胞赴台探亲、奔丧、继承遗产。在办理这类公证事项时,除应坚持三优先(即优先受理、优先调查、优先服务),积极、热情、稳妥地为台胞、台属提供法律服务,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的原则外,还应注意到海峡两岸的法律制度不同所产生的一系列问题。笔者仅就办理涉台遗产继承公证谈谈看法。一、涉台遗产继承公证的管辖涉台遗产继承公证是指继承人中有台湾同胞,或谈继承人生前居住在台湾地区,或所继承的遗产一部分…  相似文献   

19.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该法作为一部专门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法,对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对于我国劳动争议案件,该法仍采用"一调一裁两审,仲裁前置"的处理模式。即劳动争议,可先行和解、调解,但若要进入诉讼程序,必须先仲裁,仲裁是作为诉讼的前置程序的。不可否认,设计这一处理模式有其优越之处,可以让劳动争议这一特殊类型的纠纷及时化解于诉前,尽可能维持和谐的劳动关系。但实践中,这一模式存在大量问题使其不能朝预想的方向运作,究其原因,在我看来,主要是由仲裁和诉讼之间不能有效衔接,两程序无法形成联合统一、协调的机制造成的。本文就针对劳动争议中仲裁与诉讼的衔接问题具体阐述。  相似文献   

20.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具有维护劳动关系稳定、迅速快捷高效地解决劳动争议以及终局解决劳动争议的功能,但我国现有的制度设计存在众多缺陷,导致功能缺失,应当从调解规则、调解组织机构、调解适用范围以及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四个方面进行改革,保证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在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中的实际效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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