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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71 毫秒
1.
"一般人格权"由德国联邦根据德国《基本法》第2条关于保障人格的规定,通过裁判方式而创制,其目的在于弥补《德国民法典》有关自然人人格利益保护规定之不足。"一般人格权"的标的为自然人的全部人格利益,其产生的原因和存在的必要性在于民法典缺少人格保护的一般性条款,故其并非是对特别人格权及其他应受保护的人格利益的抽象概括。在我国民法典设置人格权保护一般条款的条件下,应当废除"一般人格权"的概念。  相似文献   

2.
人格权的性质是人格权研究最基本的问题之一。对人格权性质的认识,在学界一直存在着宪法性权利说、突破狭隘的民法实证主义说、民法权利说等不同观点。任何社会的主体所享有的人格权均与其所处的特定社会的社会制度、经济发展状况、历史传统、文化水平等诸多因素密切相关。在我国,人格权是一种法定权利,是一种民事权利,是非财产权利。  相似文献   

3.
资本机能乃是作品市场供给的中枢。著作人格权在著作财产权之外给作品的使用施加额外的控制。权利的碎片化影响作品的有效利用,进而影响作品的市场供给。著作人格权的专属性使权利的整合成本不可逾越。问题的彻底解决还需消解著作人格权的专属性。支撑专属性的公共利益和效率论据都无法令人信服。作品体现人格这个理由得到现行著作权法秩序的承认,因此,非专属性唯有建立在这种解释之上,即著作人格权其实是名誉的一种商业化利用,它旨在将创作者的声誉外部性内部化。可通过客观目的解释和民事规范类型的识别将上述见解引入实定法。著作人格权的专属性折射出的观念性路径依赖,需要通过改善决策者学习的制度创新来缓解。  相似文献   

4.
论一般人格权的本质与功用--兼论对宪法私法化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般人格权是由德国法院用判例的形式确立的概念.就其本质而言,它是私法领域的一种权利,其主体具有普遍性;其客体是抽象人格利益,囊括了公法与私法上的利益;其权利内容的延伸性.就其功用来说,它在于"创法"、深化对人权的认识以及加强对财产权的保护,防止公法以弥补漏洞为由向私法的渗透,是私法自治的屏障.  相似文献   

5.
在制定我国民法典过程中,关于人格权的设置问题有很多争论.通过历史考察,旨在说明对人格权的客体认识不清是争论的原因之一.人格权的客体是复合的,包括物质、能量和信息.物质和能量型人格无法权利化,而信息型人格可以权利化,所以德国民法典唯独出现了姓名权的规定.  相似文献   

6.
人格权并不是天赋的自然权利,而是依法获得的法定权利;既是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也是民法规定的私权利。人格权不是对人格的权利,只有与他人发生关系才存在。人格权是支配权,是积极的权利,仅从消极的保护角度规定是不够的。人格权为私权利类型中的一种,理应与他类型权利受到同等对待。人格权的范围和发展决定了仅在民法总则中简单规定是不够的,而应在分则中详细规定。人格权应规定于人身权法,即规定人格权的法律应称为人身权法,而不称为人格权法。制定人身权法既与我国的立法传统相符,也适应人身权制度的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90条对公民的"人格权"做出了规定,其中,该条第二款规定了"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是其他人格权益产生的基础."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同样是宪法中第37条与第38条的规定,也就是说,在具体裁判过程中,对民法典第990条规定的解释与适用,必然涉及对宪法条文的解释.而目前基于对宪法条文的解释,很难将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纳入"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的权利范围之内,这样就会出现虽然承认"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是民法中人格权的基础,但是却又无法将所有人格权纳入其范围之内的情况.  相似文献   

8.
张秀华 《工会论坛》2007,13(5):154-155
对人格权的保护,除了传统的排除妨害,赔礼道歉等责任方式以外,精神损害赔偿日益受到重视。我国在2001年颁布了专门的司法解释来详细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但还是存在着不少问题。对用以保护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本文认为应明确精神损害的涵义来界定主客体问题;规定对一般人格权的赔偿来全面保护人格权;规定赔偿原则以及相关考虑因素的顺序来缩小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相似文献   

9.
面对新型的人格利益不断出现和被侵犯,只有通过一般人格权才能予以保护。通过对各国有关一般人格权请求权基础的一个考察发现,各国都是在宪政体系下通过判例或立法建立一般人格权保护制度。由于立法上的对具体人格权与抽象人格权的保护方式不同,前者予以积极规定,后者予以消极保护,因此,一般人格权须在个案中经认定受到侵害时,方可得到保护。  相似文献   

10.
制定我国人格权法应当着重解决的三个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民法通则》规定的人格权法就是中国人格权立法的“中国模式”,具有先进性和领先水平,中国未来的民法典应当坚持这一传统,制定专门的人格权法编,并且规定好一般人格权,尽可能详细地规定好具体人格权。  相似文献   

11.
我国对人格权的确认和保护,主要由《民法通则》予以规定。然而,与发达国家的人格权保护体系比较,我国人格权保护的范围还显狭窄。在我国制定民法典时应将其独立成编,使民法典体系更为科学、合理,这有利于改变传统民事领域种“重物轻人”的局面,也符合人格权自身的发展和我国的现实国情。  相似文献   

12.
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民法的人格权制度迅速发展,主要表现在人格权从消极保护到积极确权,具体人格权的类型日益丰富,强化了对生命尊严的保护,确认了一般人格权制度,隐私权的内涵和外延迅速拓展,各国普遍重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日益注重人格权的商业化利用,人格权保护方式的多层次和多样化,人格权越来越多地受到国际法的保护。为适应人格权制度的发展需要,我国正在编纂的民法典应当构建较为完整的人格权体系适应人格权益发展的需要,规定一般人格权制度,细化人格权的具体规则,强化对人格尊严的维护,进一步完善人格权的商业化利用规则,在人格权保护方面,应当强调预防与救济并重。  相似文献   

13.
姓名权是最早被确立的人格权,与生命、身体、健康、自由等其他“人格权”有着本质区别。姓名权是权利,生命、身体、健康、自由等其他“人格权”本质上仍属于法律上的利益。姓名是人身外之事物,为权利客体;也只有借助“权利”这个技术工具才能建立起其与特定主体之间的勾连。生命等人格利益是人之本身的必要要素,作为权利客体会造成主体与客体的混淆,而且不通过“权利”这个技术工具,也能实现其与特定主体之间的连结,并通过对“人本体的保护”而获得法律救济。姓名权具有自我决定姓名、使用姓名、变更姓名、请求他人以正确方式称呼自己等积极权能,以上积极权能决定了其必须在侵权法保护之外,独立构成一种权利。生命等人格利益并不具有积极权能,仅消极被动地受侵权法之救济,故其没有成立权利的必要。相反,若承认生命、身体、健康、自由等人格利益为权利,反而会为其添加有害的处分权能,从而带来贬损人格尊严的危险。以上反思,亦有益于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的立法之完善。  相似文献   

14.
大陆法系民法经历了一个由人格到权利能力再到人格和权利能力并存互用的发展过程。人格和权利能力也经历了一个由不平等到逐步趋于平等的发展过程。学术界有学者将权利能力区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别权利能力,并据此认为权利能力具有不平等性。该观点没有看到权利能力与人格的历史继承性,也没有看到权利能力与人格在功能以及本质属性上具有同质性,更没有注意到权利能力的抽象性与权利的具体性的差别。在现代市民社会,我们应力倡:世界人民人权平等,人格平等,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相似文献   

15.
环境人格权刍议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环境人格权是权利主体所固有的、以环境人格利益为客体的、维护主体人格完整所必备的权利,是一种社会性私权。它具有较丰富的内容,反映了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我国民法应纳入环境人格权,通过规定环境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及其认定,对环境侵权行为人进行制裁,以达到保护环境人格权的目的。  相似文献   

16.
形象代言广告是以形象权的有偿使用为基础的广告形式。形象权是一种综合性具体人格权,既不同于单一客体之上的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等,也不同于抽象意义上的一般人格权,应被规定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类型。形象代言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约定由一方可以利用另一方的个人形象为商品或服务促销的合同,其与一般雇用合同存在较大差异,应属一种相对独立的合同类型。  相似文献   

17.
论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根据我国担保法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现行立法是禁止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为促进土地资源的充分利用.实现农村经济发展.允许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从理论和现实两个方面分析都有可行性;并且对发展农业生产具有重要意义.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功能的体现,需要法律上的支持和相关配套制度的构建。  相似文献   

18.
人格权随着民事主体的形式化与人格利益对主体的外在化而产生。现代意义上的人格权产生的基础已经不再是自然人的伦理价值,而是法律上不同主体得以存在的区别性个性特征。以自然人的伦理价值为客体的传统人格权难以涵盖以商主体财产价值为客体的人格权,亦即无法为商主体提供更周全的保护。确立商事人格权应是符合实践需要的方向。  相似文献   

19.
传统民法认为人格权具有专属性,不得转让。在现今环境下,人格权不可转让性的基础理论已经被突破,人格权从关注独立性转向关注完整性,人格权不仅包括人身利益还包括了财产利益。因此人格权可以有限让度,有限让度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得以一定的形式让度给其他自然人或法人。包括授权让度和法定让度两种形式。  相似文献   

20.
深入论证人权、人格权以及它们之间的联系与区别,通过驳斥“人格权是宪法上的权利”的观点,重新确立人格权的民事权利性质;这样将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民法基本理论方面一些不必要的混乱的产生,减少在人格权立法体例方面的一些无意义的争论,从而为实现人格权立法的科学性提供了一定程度的理论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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