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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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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域外对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设置有"遗弃罪"、"不救助罪"、"交通肇事逃逸罪"等不同罪名,理论界有在我国刑法中增设"交通肇事逃逸罪"、"逃避交通肇事责任罪"、增设"特殊遗弃罪"、设置"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罪"之不同建议。文章提出的完善有关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立法构想,主要涉及到对现行刑法第133条的修改和增加规范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新条款两方面内容。  相似文献   

2.
交通肇事罪若干问题的探讨——基于对一个案例的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交通肇事罪是行政犯罪,必须以行为违反行政法律、承担行政责任为前提。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除了承担行政责任外,还需要具备其他条件。在适用《刑法》第133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规定时,必须注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逃逸”与《刑法》意义的“逃逸”是两种本质不同的行为,同时不能违反“同一行为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  相似文献   

3.
交通肇事罪是行政犯罪,必须以行为违反行政法律、承担行政责任为前提。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除了承担行政责任外,还需要具备其他条件。执法部门在适用刑法第133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选”规定时,必须注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逃逸”与刑法意义的“逃逸”是两种本质不同的行为,同时不能违反“同一行为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  相似文献   

4.
刑法133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中规定了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和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行为的量刑幅度,本文主要探讨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性质、实践中如何认定以及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如何定罪等问题。  相似文献   

5.
关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主观目的的辩证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将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但是,对于逃逸行为主观目的如何理解在我国目前尚存在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逃逸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亦或为了逃避救助伤者的义务。从交通肇事者具有的救助伤者义务、交通肇事者逃避法律追究的期待可能性、逃逸行为的立法目的及保障司法实践的公平合理等方面入手分析,可以得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主观目的应是指为了逃避救助伤者的义务。  相似文献   

6.
交通肇事犯罪作为司法实践中一种常见高发的犯罪,我国刑法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虽对其作了较为详细而明确的规定,然而对其的处理仍然存在着诸多争议.交通肇事罪法定刑的设置;逃逸行为应属定罪情节还是加重情节;逃逸行为与责任认定;肇事后逃逸的情形下可否成立自首等问题都值得理论界思考,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  相似文献   

7.
刑法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加重处罚情节,其用意主要是用重罚来督促肇事者及时救助伤者,而非单纯威慑肇事者不要逃避法律追究。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界定,不符合刑法立法本意。应将"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解释为"肇事犯罪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跑的行为,但是行为人已经有效履行救助义务或者因个人无法抗拒的因素不能救助的除外"。  相似文献   

8.
交通肇事逃逸相关问题一直是我国刑法学界研究的热门课题,其中不乏颇具启发性的理论和研究,但是在交通肇事后不逃离、不救助(致人死亡)的行为定性方面,尚有争议。有不少学者将其定性为"逃逸",但是这种观点是不合理的。从交通肇事中"逃逸"的概念分析,并引入国外遗弃行为的概念,对于交通肇事后不逃离、不救助(致人死亡)行为应当进行重新定性,在现有刑法框架之内为其找寻合理的法律适用,从而进一步完善我国刑法学有关交通肇事逃逸相关问题的理论体系。  相似文献   

9.
析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参照刑法中关于犯罪构成的理论,认定交通肇事逃逸的标准即交通肇事逃逸的主体必须是交通事故当事人,主观方面必须以行为人明知自己已经发生交通事故为前提,以逃避法律追究为目的;其侵犯的一般客体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范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客观上行为人具有逃逸的行为,逃逸的空间要素是交通事故现场。  相似文献   

10.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三条分别规定了自首、交通肇事罪,其核心点是对于交通肇事罪中没有逃逸者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罪行的,能否认定为自首,目前对此行为的认定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即认定为法定告知义务和认定有自首情节两种观点。对认定为有自首情节的观点进行理论论证和要件分析迫在眉睫。  相似文献   

11.
<正>确认定交通肇事逃逸、因逃逸致人死亡,对于解决现实中复杂的交通肇事案件具有参考意义。"交通肇事逃逸"是对救助义务和消除肇事现场对交通运输安全的抽象危险的义务的不履行,当存在救助义务时,基于义务冲突应当优先履行之,否则被撞者因此死亡的应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交通肇事逃逸"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内涵应当保持一致,即两者的作为义务内容应当相同,既保持了三种量刑的递进关系,也有助于证明"逃逸"与"致人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  相似文献   

12.
交通肇事罪在所有犯罪中较为常见,它带来的危害和影响不可估量,尽管我国一直都在努力解决交通肇事的问题,但取得的成效并不理想。解决交通肇事问题的难点主要在于我国法律对其主体认定模糊,现行法律中主体的范围十分笼统,社会各界对于主体认定上也存有很大争议。明确界定交通肇事罪的主体范围、细化区分交通肇事罪的刑法配制、将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单独入罪、明确无人驾驶汽车的责任划分等,是解决交通肇事罪犯罪主体界定问题的具体措施。  相似文献   

13.
我国《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解释》中规定,对因逃逸致人死亡以及交通肇事后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共犯论处。该规定存在诸多可商榷的地方。  相似文献   

14.
我国现行法律对交通肇事逃逸的事故责任确定采取的是推定责任的方法。在公安实践中推定责任的具体做法有“加一档法”和“减一档法”,这两种不同的方法对同一起肇事逃逸的交通事故所推定的事故责任可能会相差很大,且推定的事故责任虽然可以直接作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但不能直接作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使用。因此,对于事故原因可以查清、责任能够做出明确认定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宜采用认定责任的方法,相关的法律也应当做出相应修订。  相似文献   

15.
现实中经常发生夫妻或同居者之间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疗机构或医护人员等特定主体对他人遭遇危难能救助而不予救助的行为。与社会强烈的法律诉求相应的,是法律规制依据的缺失、义务来源判断的错位及司法中刑法适用不当,其根源乃是我国刑法作为义务理论欠缺实质化。借鉴国外刑法作为义务实质来源理论,以行为人与法益的关系和行为人自身的身份与职责为作为义务承担的依据,实现上述几类主体不予救助行为的犯罪化。  相似文献   

16.
“见危不救”的含义应当被限定在一个恰当范围内。只有不负特定救助职责或义务的人在能够救助、且救助行为不会给自己或者第三人造成危险的情况下的不予救助行为,才是应该讨论的对象。见危不救应否犯罪化的实质,是一定的道德义务能否成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外国刑法中虽有对“见危不救”科处刑罚的例证,但在我国刑法中设立“见危不救罪”,不仅有道德根基不稳之虞,也违背动用刑法的“不得已”原则,对其科处刑罚不可能有效遏制此类行为的继续发生或蔓延。  相似文献   

17.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指使肇事人逃逸的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进行处罚,但相关规定却违反了刑法总则对共同犯罪的原则性规定。学说分歧为我们全面理解和分析相关规定提供了诸多视角,但也难免存在疏漏。事实上,只有通过对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和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进行深入的分析,才能认清并正确认定指使肇事者逃逸行为的性质和危害性,为适用该司法解释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18.
依《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法律的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而《刑法》明确否认共同过失犯罪,因此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的情形仅限于故意的罪过情形.除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四种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在被害人逃逸过程中起到了教唆或者帮助的作用,达到共犯的认定标准,也应该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相似文献   

19.
我国现行刑法典中并没有规定"见死不救罪",见死不救行为一直以来也仅认为是道德范畴的概念。但是,面对屡屡发生的因见死不救行为而导致的死亡或重伤案例,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这种行为的性质,甚至考虑将有特定救助责任或义务的见死不救行为规定为犯罪,而不是将见死不救行为全面犯罪化,对于无特定救助责任或义务的行为不宜认定为罪。  相似文献   

20.
交通肇事逃逸以行为无价值为核心和思考起点的进路,不仅导致了交通肇事基本罪刑单位与逃逸罪刑单位的割裂,而且影响了刑法目的的贯彻,不利于被告人的刑事推定推动实务中"唯行为论"与行为无价值的内在逻辑契合;同时行为无价值论也为"唯行为论"提供了理论基础。我国刑法对交通肇事罪的规定是沿着结果无价值进路进行的,故不应将行为无价值理论作为逃逸的正当化根据,不应破坏交通肇罪刑法理论的体系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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