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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曹建军 《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3):54-61
域外对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设置有"遗弃罪"、"不救助罪"、"交通肇事逃逸罪"等不同罪名,理论界有在我国刑法中增设"交通肇事逃逸罪"、"逃避交通肇事责任罪"、增设"特殊遗弃罪"、设置"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罪"之不同建议。文章提出的完善有关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立法构想,主要涉及到对现行刑法第133条的修改和增加规范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新条款两方面内容。 相似文献
2.
张大江 《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12(2):31-34
刑法133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中规定了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和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行为的量刑幅度,本文主要探讨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性质、实践中如何认定以及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如何定罪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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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对于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问题如何定性,理论上及实践中存在不同看法,这影响了刑法第133条“因逃逸致人死亡”规定的适用效果。本文认为,首先应当确定逃逸行为的准确内含,将其他的加害行为排除在逃逸行为之外,即对逃逸行为作单纯的理解,这才符合立法的原意,也有利于交通肇事罪与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的区分。 相似文献
5.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案件比较复杂,刑法中规定了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但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存在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情形. 相似文献
6.
我国《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解释》中规定,对因逃逸致人死亡以及交通肇事后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共犯论处。该规定存在诸多可商榷的地方。 相似文献
7.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罪“立法刍议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潘永建 《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4,(2):117-119
在对现有立法框架下内的"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进行检讨的基础上,借鉴国外关于逃逸行为的处理方式,提出设立新的罪名"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罪"的设想,并对本罪的相关问题做出解释. 相似文献
8.
朱炜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0,(4)
本文根据刑法理论和立法精神,通过对当前学术界关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和“逃逸致人死亡”不同理解的评析,认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决定于逃逸是否可能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不决定于行为人是否负有某种义务;“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人应当是明知自己的逃逸行为可能会致伤者死亡,即在主观上必须是间接故意,而且只能是间接故意。 相似文献
9.
林文清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07,2(4):77-81
交通肇事是司法实践中一种常见的违法犯罪现象,而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更是司法实践的难点问题之一。本文拟通过对《刑法》第133条规定的诠释,进一步明晰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罪过并试图从司法实践的层面解决种种因逃逸致人死亡情况下的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10.
关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主观目的的辩证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志鑫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0,22(6):51-54
我国刑法将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但是,对于逃逸行为主观目的如何理解在我国目前尚存在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逃逸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亦或为了逃避救助伤者的义务。从交通肇事者具有的救助伤者义务、交通肇事者逃避法律追究的期待可能性、逃逸行为的立法目的及保障司法实践的公平合理等方面入手分析,可以得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主观目的应是指为了逃避救助伤者的义务。 相似文献
11.
孟伟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4,2(1):84-88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实践中存在的一个严重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指使肇事人逃逸的人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的规定值得质疑.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不构成结果加重犯.肇事人因其先行行为负有救助被害人的义务,若肇事人不履行该义务则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并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而会因自己的教唆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共犯. 相似文献
12.
李会彬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2):99-103
虽然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情节规定于交通肇事罪,但其本身仍具有独立性,认为该情节属于结果加重犯、情节加重犯或者复杂的情节加重犯的观点均不能合理解释相关立法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情节的主观罪过形式不是过失,而是间接故意。同时,刑法之所以对"因逃逸致人死亡"情节规定了七年到十五年有期徒刑,实际上是因为该情节的法律评价范围包含了对不作为形式间接故意杀人罪的法律评价。 相似文献
13.
张小虎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22(1):53-59
先行行为不仅包括合法行为、违法行为,而且可以是犯罪行为.在先行行为仅为合法行为或者违法行为的场合,固然涉及不到罪数问题,径行针对不作为予以刑法评价即可.而在先行行为构成犯罪的场合,倘若先行行为的具体犯罪并不存在结果加重犯的规定,一律按不作为犯形态处断;倘若先行行为的具体犯罪存在结果加重犯的规定,并且基于"先行行为 自然因素"间断性地造成加重结果,对此可按结果加重犯处置;倘若先行行为构成犯罪,并且基于行为人的"先行行为 一定行动"间断性地造成加重结果,对此应当按照不作为犯形态处断.这一理论规则,也较为合理地诠释了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刑法>规定与相关有权解释. 相似文献
14.
15.
李钢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4)
刑法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加重处罚情节,其用意主要是用重罚来督促肇事者及时救助伤者,而非单纯威慑肇事者不要逃避法律追究。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界定,不符合刑法立法本意。应将"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解释为"肇事犯罪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跑的行为,但是行为人已经有效履行救助义务或者因个人无法抗拒的因素不能救助的除外"。 相似文献
16.
朱锡平 《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20(6)
如何理解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中的"人",是审理交通肇事案件的一个难点。从行为人逃逸过程中二次肇事的主观过错、法定刑罪状所体现的逻辑关系、立法原意、罪刑均衡原则的实现以及逃逸与交通肇事之间的关系的角度,得出刑法第133条第一档与第三档"逃逸"的内涵应当是同一的,均指因第一次事故逃逸的结论。 相似文献
17.
“因逃逸致人死亡”法条分析——兼评交通肇事罪共犯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姚兵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11(4):34-37
交通肇事罪是一种常见罪名,由于理论界长期以来对"因逃逸致人死亡"认识不一,直接影响了司法实践的统一性.虽然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10日出台了<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但由于其自身存在缺陷,而并不能有效肃清争论."因逃逸致人死亡"实质上是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情节,"逃逸"为非罪行为,因此,"指使逃逸"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正确定性"逃逸"行为,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18.
李胜恩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2,(3)
现行司法解释对交通肇事中逃逸行为的规定渗透着相当多的主观色彩,其既缺乏刑法理论上的依据,又使司法实践中认定逃逸行为困难重重。对逃逸行为的认定应当结合交通肇事罪所保护的法益进行合目的性的解释,认定逃逸行为的认定应综合考虑救助可能性、履行救助的能力及救助有效性、是否离开了事故现场等因素,并注意区分行政法责任与刑法责任。 相似文献
19.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定罪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惠芳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0,(4)
新刑法对交通肇事罪增设了“因逃逸致人死亡”这一加重处罚情节 ,但是由于忽视了逃逸行为的复杂性 ,导致了理论认识上的分歧。本文试图以刑法理论为指导 ,并结合案例来分析界定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 ,以及它与逃逸致人死亡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区分界限。 相似文献
20.
徐跃飞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0,(2)
“因逃逸致人死亡”仅指发生交通肇事后,肇事者不及时抢救被害人而逃离现场,致使被害人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的情形。“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有其特殊的构成条件。 相似文献